中国网看点报道,11月5日,安徽宣城一女子吐槽人均消费145元的餐厅,一壶橙汁竟售价158元,质疑其价格不合理。
< class="pgc-img">>当事人小云(化名)介绍,当天团购了398元套餐,进店后服务员询问喝什么饮品,自己本表示白开水就可以,但服务员一直在推销橙汁,就顺势点了壶橙汁。
< class="pgc-img">>就餐结束后,经理提醒还有未结账单,小云表示,吃饭前有200元订位押金,让其在押金中扣,扣完才发现一壶橙子竟售价158元。
小云称,就餐过程中服务员全程未告知橙汁价格或出示酒水单,觉得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
于是,她联系餐厅,经理发来了酒水单,不过她却发现橙汁的价格是后来贴的标签。
“对方解释一直是这个定价,还说服务员是新来的,所以没有忘记提醒了。”小芸越想越觉得这个价格不合理,便向12315进行了投诉。
< class="pgc-img">>11月7日,该餐厅员工称,餐厅橙汁采用进口橙子,现榨不添加任何水,价格很合理。
员工还表示,餐厅会根据季节等调整价格,之前售价为198元,目前修改为158元。服务员未向顾客告知价格,确实是餐厅的过失,已向该顾客道歉。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中国网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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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法制日报
漫画/高岳
近年来,随着线上线下购物方式的快速发展,国民消费水平和维权意识同步提高,消费领域案件也呈现出类型多样化、交易方式网络化、诉讼主体特定化等特点,网络购物、电信、物流、教育培训、网络约车、美容服务等维权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多起典型案件,涉及经营场所安全保障、电子产品、食品、美容等多个消费领域。《法制日报》记者从中选取4个案例,希望通过释理说法引导商家规范商品宣传的方式方法,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证据,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顾客不慎摔倒伤残
餐馆承担八成责任
福州市民陈某前往某餐饮店就餐期间,在卫生间内不慎滑倒,致右脚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内外后踝骨折伴脱位,后经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陈某认为,餐饮店卫生间地面湿滑,且没有任何防滑措施,导致其滑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餐饮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20万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陈某在餐饮店内摔伤致残的事实无异议,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本就是易湿滑的场所,作为管理人应当尽到更为严格的维护和管理义务,进行有效的警示和维护,但餐饮店未能及时对湿滑地面进行维护,亦无证据佐证其在事故发生时设置了警示标志,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陈某损害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此外,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入公共场所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其在经过湿滑地面时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对其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及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餐饮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过对陈某主张的损失逐项进行认定,法院最终判决餐饮店按其过错参与比例依法所应承担赔偿金额为11万余元,扣减餐饮店已支付部分,应支付陈某赔偿款7万余元。
二手货当新手机卖
商家欺诈三倍赔偿
金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某电商网站,向B公司在该网站经营的某店铺购买了“全新原封、延保三年”的某品牌黑色手机一部,并通过支付宝向C公司支付了首付款。收到手机和购机发票后,金某向负责配送的快递公司支付了尾款。
收货后,金某发现手机被更换为金色,且发票系由D公司出具。金某主张,该电商网站网页显示,提供保证产品享受7天退换货、正品保证、延保三年、全新原封等服务。但购买该手机两个多月后,其将出现故障的手机送至售后服务站维修时,售后服务站却出具《服务结果单》,告知金某该手机在其购买日期前一个多月已被激活使用,首次通话记录与发票日期、激活日期不符,不符合保修条件,不予保修。此后,金某与B公司经营的店铺协商退换货未果。
金某主张,B公司将已使用过的二手手机充当新手机出售,显属恶意欺诈的销售行为,要求其退还手机购货款并三倍赔付,A公司、C公司作为网络平台交易的提供者和经营者,应履行其作出的先行赔付、正品保障的承诺,就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与B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其在B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商品,B公司向金某交付商品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中,B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有关商品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但其将二手产品充当全新手机出售的行为构成欺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至于作为信息服务提供商的A、C公司,并无证据表明其对B公司的欺诈行为存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形,且A、C公司已经对B公司的经营资质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并将B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向消费者披露,故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金某主张D公司系发票的提供者,但法院未能查询到该发票的信息,故不足以认定D公司与本案存在关联。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B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金某货款11300元,B公司应支付金某三倍赔偿款33900元、公证费3000元,金某应返还B公司某品牌黑色手机一部。
故意购买瑕疵产品
目的不纯驳回诉求
张某在10天内分3次到某餐厅购买了5件进口预包装食品,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食品是日本核辐射泄漏区东京都进口的,没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中文标签以及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餐厅退还全部价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没有以中文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规定,依法不得进口。食品安全法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认为,上述规定的权利主体为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作出明确定义,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因此,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购买商品目的是为生活消费而非牟利的普通消费者。而张某明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仍在短期内多次购买,并再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价款赔偿,其购买行为显然不具有生活消费之目的,存在以诉讼方式获取高额赔偿牟利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与立法本意不符,其无权主张十倍价款赔偿。
法院认定,因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进口,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双方均在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就此订立买卖合同,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餐厅应将因该合同取得的价款返还张某,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收款两年未做服务
美容贷本息须自担
2016年11月3日,某金融公司与某门诊部签订《个人消费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金融公司为门诊部的医疗整形项目、相关服务及产品提供个人消费金融服务,门诊部的客户可进行消费金融贷款申请,贷款审批通过后,由资金提供方将资金直接发放至门诊部指定的账户,门诊部接到贷款申请通过后便可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发生退货退款的,款项应退还该金融公司。
纪某某等3人前往某门诊部进行医疗整形服务,分别与门诊部签订手术治疗告知同意书,并向金融公司的合作方某银行申请整形美容专用贷款,通过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随后银行将贷款本金支付给了门诊部,门诊部收到款项后至今未为纪某某等三人提供手术服务。纪某某等人已按合同约定还了三期款项。
纪某某等3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门诊部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门诊部向金融公司退还贷款本金,并支付手续费、滞纳金和罚息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纪某某等3人与门诊部对于医疗服务项目事实上已经达成了合意,3人申请贷款并约定受托支付的方式向门诊部支付了该医疗整形项目的费用,且3人与门诊部都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事实上已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此外,双方虽然对于手术的时间并未约定,但门诊部收到款项后应及时为客户提供约定的医疗整形服务。而门诊部收款已有两年多,至今仍未提供约定的医疗整形服务,已构成违约,故纪某某等3人主张解除其与门诊部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3人有权主张门诊部就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解除纪某某等3人与某门诊部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某门诊部向金融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8700元及手续费、滞纳金和罚息。(记者 王莹)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浙江一个平凡的夏日午后, 胡女士正无聊地刷着手机上的视频。突然,她眼前闪过一家日料饭店的推荐,那火红的鳗鱼饭引起了她的食欲。胡女士立刻打起精神,整理好自己的物品,来到了她经常光顾的那家日料饭店。
胡女士一踏进日料饭店,就被温暖而雅致的环境所吸引。顾着找座位的她,突然发现那原本繁忙的饭店,竟然只有她一个客人。她心中不由得生出一股悬念,难道这家饭店有什么问题?但又不禁自问,一个菜馆怎么可能没有顾客呢?
< class="pgc-img">>胡女士犹豫了一下,还是坐下并心平气和地叫来了服务员。她点了一份自己常吃的鳗鱼饭,期待着美味的到来。没过多久,一盘热腾腾的鳗鱼饭被端到了胡女士的面前。胡女士动手动脚地夹起一口鳗鱼饭放入嘴中,迷人的鲜香瞬间扩散开来。她不禁口水流了出来,再也无法抑制住内心的渴望。她迫不及待地大口大口地吃了起来。
然而,殊不知,这顿她断断续续吃到的鳗鱼饭成为了她命运的转折点。随着她快速咀嚼的动作,忽然她感到喉咙不舒服。胡女士有些吃力地咽下了几口口水,但刺痛感并没有消失,反而变得更加明显。她顿时意识到,可能是鳗鱼的刺卡在了她的喉咙里。
胡女士瞬间陷入了恐慌,她一个人外出吃饭,现在却陷入了这种紧急情况。她贪婪地望向四周,但唯独找不到一个可靠的帮助。唯有服务员是她唯一的救命稻草。她急忙向服务员求救,简略地向他描述了情况。
< class="pgc-img">>服务员了解后,连忙端来一大碗醋。胡女士二话没说,狼吞虎咽地喝下了醋。然而,醋顺着喉咙滑入胃中,可刺却依然固执地卡在了喉咙里。胡女士顿时心急如焚,再次向忙碌的服务员求助。可是,尽管服务员短暂地停下手中的事情回答了她两句,但随后又忙碌起来,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
胡女士的情绪瞬间失控,她声嘶力竭地抱怨起服务员的工作态度,指责饭店没有处理干净鳗鱼刺。她大声说,这么贵的鳗鱼饭居然还有刺,这是饭店的过失!她愤怒地表示,她之前吃过很多鳗鱼饭,从来没有碰到过这种情况。同时,她还指出,她所吃的鳗鱼饭是日料,应该处理干净。如果饭店没有处理好,就是他们对她的伤害,他们应该赔偿她医疗费用。
饭店老板迅速过来,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他坚信自己的饭店绝对没有让顾客受到任何危险。老板解释说,鳗鱼确实要把大刺处理掉,但小刺是不会处理的,因为它们会影响鳗鱼的鲜味。老板还自信地表示,他们的饭店在食材和处理方面从来没有问题,他们对待每一位顾客都是非常认真负责的。他认为,胡女士一旦选择自己吃鱼,对自己的咀嚼应该更加注意。
< class="pgc-img">>然而,胡女士并不相信老板的解释。她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不断地发泄不满情绪。她的大吵大闹甚至引来了饭店其他顾客的注意,老板无奈之下,只好妥协地向胡女士赔偿了300元的代金券,希望尽早解决这个难题。
律师意见:
1.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使得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2. 吃饭时消费者因为饭店食品的问题导致身体受伤,属于饭店的过失。饭店作为供应商,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问题。
3. 饭店提供的鳗鱼饭中刺并不属于大刺,因此计入食材本身的正常範畴。在正常情况下,消费者吃鱼是有责任自行消化。但因鳗鱼刺卡住胡女士喉咙,属于日料餐厅鱼品对非专业人士的性质没有正确提示。
4. 对于饭店老板的妥协做法,虽然赔偿了300元的代金券,但并没有解决胡女士出现的身体问题。
5. 胡女士可以将此事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取得合理赔偿。同时,在饭店方面,饭店对食品材料可以进行质量管理及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