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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企业资质时,你是否也常遇到这些问题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家好,我是在建筑业摸爬滚打十余年的小吴~专业解答各种建筑问题!各位老板们在申请建筑企业资质的时候,是否也会经常遇到以下这

家好,我是在建筑业摸爬滚打十余年的小吴~

专业解答各种建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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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板们在申请建筑企业资质的时候,是否也会经常遇到以下这些问题呢?小吴给你们总结分享这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的政策问题。

  • 1、企业资质的审批流程是什么?

住建部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详见住建部行政审批专栏。

省厅审批事项:企业申报→受理申报材料>初审→公示→复审→公告→企业在申报系统下载电子证书。

  • 2、资质审批需要多久时间呢?

公示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异,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授受任何补充材料。自2023年9月起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省厅承诺,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网上公示时间),企业可获知审批结果。其中,涉及联办部门审查的事项,需待联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后,企业方可获知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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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企业多次申请同一项资质,针对同一事项的资料,应注意的事项?

对原审查不合格意见,需提供合理有效的佐证材料,未见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修改原申报材料的不予认可。

  • 4、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企业首次或增项申请,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 5、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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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资质标准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以上”、“不少干”、“超过”是下限,“以下”“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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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多项措施,整改落实。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不断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中国建设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报道,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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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审批在阳光下运行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纪实

驻住房城乡建设部纪检监察组在查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针对暴露出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制度短板、管理漏洞,把脉问诊、深入剖析,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提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等纪检监察建议,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做实做细“后半篇文章”。

  住房城乡建设部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措施,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不断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推动建筑市场监管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让审批在阳光下运行

提速度:审批周期缩减到2个月

  “没想到这么短时间就公示了,以前往往要半年、一年才有结果。”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志刚说。今年1月,该公司提交了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申请,本以为要等几个月才会有审批结果,没想到仅过去1个月左右,就看到了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

  审批提速,这是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来推出的一项改革措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2个月内”完成评审、公示结果。改革前,企业申报后可能半年、一年才有结果,这不仅造成企业时间成本较高,也留下了任性用权的空间,容易导致违规行为发生、滋生腐败。

  记者在采访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相关负责人时了解到,资质审批工作参与主体多、审查内容复杂、审批流程长,造成审批周期长、监督难度大。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了一系列有效举措,不断压缩审批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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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开发资质延续受理申报系统,企业办理资质延续事项可在线申请。系统自动将企业填报的注册人员信息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注册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效率有了大幅提升。

  又如,增加专家评审频次,及时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据统计,202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共组织召开21次专家审查会,发布了13批次专家审查意见公示、13批企业资质核准公告,做到“月月有公示,月月有公告”。

  改革举措实施后,企业感受到了明显变化。郑志刚对记者说:“以前,审批流程不透明、信息更新较慢,企业不能及时了解资质申办进度,有的为了打听、‘加快’资质审批办理进度,就通过熟人、老乡、专家、中介等找关系进行请托。现在,企业可以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查看,也就没有必要找中介、托关系去打探消息了。”

补漏洞:企业叫好,“黑中介”叫骂

  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部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政策实施的初衷是为了方便企业,但有企业向记者反映,一些“黑中介”钻了重组、合并、分立可以简化资质核定手续规定的空子,大量收购有资质但不开展经营业务的“僵尸企业”,通过出让股份等方式变相出卖资质,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谋围标串标,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秩序。

  为堵住制度漏洞,住房城乡建设部去年专门发文规定,对于资质转移的,资质转出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均需满足资产、人员和业绩等标准,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准转移。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业绩是企业申报资质的一个“硬指标”,如果企业业绩达不到申报条件,一些“黑中介”会主动贴上来提供“帮助”,通过伪造公章等方式把其他企业的工程“移花接木”过来,编造虚假业绩,帮助企业蒙骗过关。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完善了业绩认定方式。”建筑市场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申请资质的企业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要求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公示,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对于暂时无法录入平台的业绩,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采取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对于虚假申报业绩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福建中建恒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就因伪造业绩、骗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在被撤销资质的同时,处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改”激起千层浪,行业反响强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处长李文翔告诉记者:“现在资质审批中业绩造假等违规行为明显变少了,不少‘黑中介’叫骂,但是企业拍手叫好,这恰恰说明我们的改革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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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笼子”:不给“任性用权”留空间

  在以往资质审批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资质审查的工作人员既负责评审专家的入库及抽取,也具体负责组织现场评审工作,权力过于集中,缺少有效制约和监督。在公开的案件中可以看到,不乏有工作人员被不法企业“围猎”,利用手中权力为企业资质审批大开方便之门,获取个人利益。

  为规范工作人员履职用权,住房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机制,明确资质审批的红线、底线,让不同岗位、不同环节之间相互监督,强化审批程序上的制约关系。划清权力边界,控制压缩自由裁量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比如,资质处处长不直接参与资料审查审批结果一律由集体决定。进一步提高资质审查的智能化水平,对审批工作全程留痕、终身追责等。

  除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专家在资质评审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主管部门会邀请专家作为专业支撑,负责申报材料的业绩认定、评审等工作。在公开案件中,一些专家形成了“熟人圈”,不仅接受企业请托,还相互请托,进行利益交换。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扩大了专家库人员数量,由原来的300多人扩充到800多人,及时清除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家,加强专家抽取的随机性强化评审会现场管理,专家分区域独立审查,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严禁专家相互留联系方式,避免形成新的“专家圈”。严格落实审查材料随机分配和回避制度,防范专家为相关企业提供方便。审查意见留痕,并且终身追责。

  评审专家曾华俊对记者讲:“扩大专家库队伍、筛除不符合标准的专家、严格回避制度等措施,维护了专家队伍的专业性、纯洁性。特别是评审前的廉政教育,对专家起到了警示作用。”

  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建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的改革,实现了工程业绩、注册人员、审批进度和结果等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去年,该平台点击率大幅提升,说明大家都很关注这件事,互相监督才能净化市场。阳光下的审批也让‘暗箱操作’无以遁形。建筑市场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说。

  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人民群众对住房城乡建设的要求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住房城乡建设部持续夯实基础、深化改革,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改革,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减少资质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让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在阳光下运行。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4.04.30 记者 王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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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于住房建设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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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其中突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其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住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是分户验收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分户验收质量问题整改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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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突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其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减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住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监管责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依法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承担住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是分户验收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分户验收和质量问题整改。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等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牵头负责。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统筹协调分户验收工作,研究解决分户验收中的重大问题,审核分户验收方案,并对分户验收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具体实施验收工作;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应参加;已选定前期物业服务人的,服务人的相关人员参加分户验收;购房业主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分户验收。

对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住宅工程项目,鼓励承保保险公司或受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构参与分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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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分户验收检验单元划分】 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以及施工合同约定进行。

户内验收应以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每套住宅为一个检验单元,公共部位验收的外墙、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地下室、屋面等可以按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为一个检验单元。

第六条【分户验收条件】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二)所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三)使用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检测资料完整,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四)重要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五)厨房、卫生间、露台、屋面、室外空调板、外墙(含外窗)等涉水部位已按规定具备蓄水、淋水等检查条件。

第七条【分户验收主要内容】 分户验收主要内容:

(一)住宅室内

1.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2.地面、墙面和顶棚观感质量;

3.门窗安装质量;

4.栏杆、护栏安装质量;

5.厨房、卫生间、露台、外墙(含外窗)等涉水部位防水工程质量;

6.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安装质量;

7.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质量;

8.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9.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成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除上述项目外(其中,室内空间几何尺寸、涉水房间防水工程质量应在精装修施工前完成分户验收),还应包括工程涉及的吊顶工程、轻质隔墙工程、墙饰面工程、楼地面饰面工程、涂饰工程、细部工程、厨房工程、卫浴工程、智能化工程等。

分户验收项目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防护功能、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应全数检查

(二)公共部分

公共部位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屋面、楼梯间、电梯前室、通道、地下室、外墙面等公用部分的使用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等。

第八条【分户验收程序】 分户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申请报告》(参考表7)。

(二)建设单位组建分户验收小组,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方案应当包含参加验收的单位及人员、参加验收各方责任分工、验收依据、验收内容、验收程序、实测实量项目的检查部位和数量、检查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检查过程留痕方式、留存照片的点位、建立分户验收“一户一档”电子档案等内容;方案应当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施工单位做好分户验收前准备,配备符合要求的工具及仪器设备在建筑物上(成品住宅工程在图纸上)标识好暗埋水及电管线的走向、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

(四)分户验收小组应当按方案逐户、逐间、逐项目进行,验收环节应留存影像资料,包含该户户型图、验收人员举牌照片(含房号、时间等必要信息且必须保证与实际情况吻合)、验收过程照片,原则上每户验收过程照片不少于5张,并如实记录《四川省(清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验收照片(户内)》《四川省(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验收照片(户内)》《四川省(清水/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室内净距、净高尺寸检验记录表》《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验收照片(公共部位)》(表6),验收合格后形成包含影像资料和验收表的该户“一户一档”电子档案(二维码)。

(五)对分户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出具《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汇总表》(表1),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字、盖章确认,其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当加盖个人执业注册章;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合格点位、检查项目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在验收记录表中记载。

(六)分户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将《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汇总表》,报送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并申请比对性抽查。

第九条【合格标准】分户验收主控项目检查全部合格且一般项目检查合格点率达到90%以上的,可判定为分户验收合格。

第十条【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分户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验收条件等情况进行抽查;对验收记录及现场实测实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随机进行比对性抽查并做好记录,抽查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位工程500户以下的抽检比例不低于1.5%,且不少于6户;500户及以上的抽检比例不低于1%,且不少于8户;

(二)每种户型至少抽查1户,顶层和底层分别不少于1户;

(三)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诚信管理】 监督机构在比对性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影响使用功能的,分户验收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依法依规报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法律责任,整改合格后,责令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并提高重新参加验收人员级别,由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管质量的负责人参加分户验收或驻点督导。

第十二条【分户验收资料归档】分户验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组卷,由建设、施工单位归档保存,存档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10年。鼓励使用电子文档长期保存。分户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含分户验收小组成员组成);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汇总表》(表1);

3.清水住宅工程:《(清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验收照片(户内)》(表2);

4.成品住宅工程:《(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验收照片(户内)》(表3);

5.《(清水/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室内净距、净高尺寸检验记录表》(表4);

6.《(清水/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5);

7.《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验收照片(公共部位)》(表6);

8.分户验收“一户一档”电子档案(清水住宅工程包括表2、表4、表5;成品住宅工程包括表3、表4、表5)。

第十三条【信息化管理】 鼓励各有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实际,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数字化监管水平。

第十四条【业主监督】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5)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购房人),并在入户显著位置(进户门后面)张贴。

分户验收中发现的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但不影响工程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永久性质量缺陷,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5)中明确告知业主(购房人),并依法做好后续处理。

第十五条【解释及施行】 本规定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川建发[2007]92号)同时废止。

附件: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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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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