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审判参考[第 15 号]
刘群祥被控受贿案——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群祥:男,41 岁,原系湖北省石首市中药材公司副经理。因涉嫌犯受贿罪,于 1995年 6 月 23 日被逮捕。
1996 年 4 月 28 日,湖北省荆沙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群祥犯受贿罪,向湖北省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湖北省荆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992 年 6 月至 1994 年 7 月间,被告人刘群祥担任石首市中药材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向其下属药品科业务员赵松青索要现金人民币 11.9 万余元。
被告人刘群祥辩称,11.9 万余元是我与赵松青之间合伙做业务而分得的业务收入。湖北省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2 年 6 月至 1994 年 3 月,被告人刘群祥帮助本公司业务员赵松青开展承包业务,先后从赵松青手中拿走现金 11.9 万余元。案发后,荆沙市人民检察院追回 6.025 万元。
湖北省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群祥从赵松青手中拿走现金的行为没有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缺乏构成受贿罪的要件,故刘群祥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湖北省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 1996 年3 月 12 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群祥无罪。一审宣判后,湖北省荆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群祥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理应受到严惩;一审法院宣告被告人刘群祥无罪,没有事实依据,违背法律规定。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其具体理由是:
第一,被告人刘群祥担任石首市中药材公司副经理期间,违背业务员赵松青的意愿,多 次找其索要现金 11.9 万余元。这一事实。有赵松青的多次证言证实,刘群祥的妻子毛爱珍(该公司出纳)也证实了其强行扣留赵松青业务费的经过,案件中还有书证对此予以印证。
第二,被告人刘群祥和赵松青之间不存在业务分成的问题。石首市中药材公司的规章制度、改革方案以及业务员同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业务员同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是“五费”包干,既享受盈利也承担风险;而业务副经理的职责是参与行政管理和业务协调,对业务员进行领导和业务指导,其工资、奖金、差旅费均由公司支付,业务副经理对业务员的承包合同不承担任何风险,也不能享受利益。可见,作为业务副经理的被告人刘群祥指导业务员赵松青进行业务活动,是其应尽的职责,而不是其找业务员索要现金的理由,也不存在按一定比例合理取酬的问题。
第三,被告人刘群祥找赵松青索要现金 11.9 万余元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刘群祥是业务副经理,赵松青是业务员,二人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被告人刘群祥指导业务员赵松青同外单位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本身就体现出其副经理职权和职权影响;而被告人刘群祥指使其妻毛爱珍(出纳)强行扣留赵松青的业务费 7000 元,赵松青却无可奈何,更是被告人刘群祥利用了职务之便的体现。如果被告人刘群祥不是单位的业务副经理,与赵松青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被告人刘群祥怎么能一而再、再而三地找赵松青索要现金得逞呢?而赵松青怎么会将自己辛苦挣来的合法承包收入交给刘群祥呢?这正是体现了刘群祥与赵松青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体现了被告人刘群祥找赵松青索要现金正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02 裁判观点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群祥主观上没有索贿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刘群祥从下属业务员赵松青手中拿走 11.9 万余元,并非抗诉书所称是利用职务的便利,其向赵松青索要的款项,部分已用于业务活动,部分系其本人劳动所得。因此,刘群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宣告其无罪并无不当。荆沙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 1998 年 8 月 4 日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03 裁判理由
本案被告人刘群祥向赵松青索要的款项属于正当合伙承包经营所得的分成,有以下证据 证实:
赵松青共有六次证言:第一次说刘群祥硬找他要走 16 万元,第二次说刘从他那儿拿走或借走共计 9.2 万元,第三次又说刘硬要走 13.4 万元,第四次证实刘要走 10 多万元,第五次证实很具体,说总共从他那儿拿走或借走 11.9 万元。前五次证言均否认刘群祥参与了他的业务活动,称不是合伙承包,刘群祥只是对其业务活动有过指导,不应参与其业务费分成。而第六次即二审法院向其取证时,赵松青承认承包当时自己原不想包,是刘群祥要他承包的,刘说,“不得亏,万一亏了我负责”,并且承认,从文字依据上来说,合同是我签订的,但从实际来讲,也可以说是一种合伙行为,因为我的业务他也帮助我搞。不光是联系业务, 而且销售也搞。”当二审法院审判人员问道为什么以前所讲与现在不一样时,赵松青答是受客观外界压力所致。
刘群祥前后交代和陈述共 11 次,自始至终都说自己参与了赵松青的业务,从赵手中拿走 11.9 万元是业务收入分成,是自己应得的。自己与赵松青合伙搞业务的事,公司人人都知道,与赵松青合伙搞业务这件事,他曾请示过石首市中药材公司魏敦铭经理;与赵松青也有口头协议,赢了,各得 50%,亏了由刘群祥自己负责。在业务活动中,80%以上的业务是刘群祥自己联系的。二审法院调查时,刘群祥还拿出了他联系业务时的部分开支明细帐、请客吃饭、住宿的凭证及他与赵松青核对部分帐目时赵在刘的笔记本上亲笔写的对帐数字。
石首市中药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该公司经理魏敦铭、药品科科长袁宝林、业务员袁本红、原副经理李前伟、王德敏均证实该公司人人都可以跑业务,虽然公司“四放开”承包方案上没写明副经理也可以跑业务,但魏敦铭经理在会上多次讲过,李前伟、王德敏两位副经理就跑过业务。刘群祥与赵松青合伙跑业务,公司人人都知道。当初刘群祥想自己跑业务,魏经理叫他不要自己跑,带个业务员一起跑。搞承包时,其他片的业务都有人承包,唯独湖南常德片无人承包,刘群祥给赵松青做工作,让赵松青接下来,并在承包会上向赵松青担保:每月至少让赵松青得 500 元,赢了,对半分;如果亏了,自己出大头。赵松青是在此情况下才签字承包的。对上述情况,还有中药材公司参加经理会议的 9 人联名签字证实。另外,业务员袁本红证实:“1993 年 8 月份时,我本身就在这片上跟刘群祥、赵松青学习业务。1994年 7 月我签合同时,刘群祥到我家去做工作,说他帮我跑,如果赚了二人平分,如果亏了, 他出大头,现在一直未结帐。”袁本红的上述证词可以间接印证刘群祥与赵松青口头协议的内容。因为袁本红是接赵松青手的,两人均属业务不熟悉不敢承包。
业务单位湖南澧县人民医院药剂科的龙继昂,湖南津市市新州医院的陈爱群、田家政、津市市新州镇中心卫生院的徐德和、津市市人民医院的张如德,以及湖南石门县人民医院等均证实了刘群祥联系业务的经过,石门医院及龙继昂、张如德更是证明他们只与刘群祥发生业务往来。此外,二审法院提取了赵松青承包业务期间的部分“选购药品合同”,其中,有刘群祥和赵松青各自单独签订的,也有二人共同签订的,而刘群祥单独签字的合同所占比例 很大。同时,石首市中药材公司明确规定,谁联系的业务谁签合同,谁负责收回货款。
赵松青提出不搞业务后,于 1995 年 10 月 22 日在交接帐上明确写上:“以前所有业务往来单位 1992 年 3 月至 1993 年 12 月份的业务遗留问题,当时刘群祥经理说都由刘群祥本人负责清收”。业务员袁本红证实刘群祥 1994 年承担业务费用 1 万元,1995 承担业务费用 5000 元。这进一步证明,从 1992 年 3 月至 1993 年 12 月份的业务系刘群祥与赵松青合伙跑的,否则刘群祥不会承担这份责任,赵松青也不会要刘群祥负责清收。二审期间提取的刘 群祥部分回收货款的原始单据,也证明刘群祥确实参与了赵松青的业务,而不是一般意义上 的“参与行政管理、业务协调和对业务员进行业务指导。”
石首市审计事务所对刘群祥与赵松青所跑业务进行了审计,认为刘确实参与了赵的业务,刘应分得报酬。
根据上述证据,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刘群祥参与了赵松青的业务活动。二人之间共同经营关系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能够认定。刘群祥的行为是参与赵松青的业务,而不是抗诉书上所说的“只参与行政管理,业务协调和对业务员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是宏观行为,参与业务活动是微观行为,是具体的活动。刘群祥从联系业务、制定价格、签订合同、 供货直到货款回收全过程都参加了,这就大大超出了行政管理、业务协调和对业务员进行业务指导的范畴。
第二,刘群祥参与赵松青的业务活动,得到了公司领导与公司职工认可,本公司又有开 展承包活动的规定,因而是合法的。
第三,刘群祥参与了业务活动,付出了劳动,应当取得相应的报酬。综上,被告人刘群 祥参与赵松青承包经营,向赵索要 11.9 万元,不是索贿,不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宣告被告人无罪是正确的。
04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1999 年第 2 集,总第 2 集)
先,我对李湘和王岳伦这两人完全没兴趣,甚至还是比较厌恶的。因为女的比较能装,的确有钱,但她之前说要退休的,可现在却还异常活跃,显然说话不算数。王岳伦就不说了,离婚的原因大家也都懂,不算太老实的一个人。那么,让我惊奇的是,都已经离婚了,他们俩干啥?又一起合开公司?
< class="pgc-img">>据说,他们俩最近合开了一个互娱科技公司,注册资金是50万人民币,而李湘占股99%,这个引起了我的高度关注。为什么呢?我还特意去查了一下,这个出资比例基本上和注册资本是成正比的。换句话说,李湘如果占股99%,那么就是她出了495000元,这么一算,王岳伦只拿了5000块钱?
< class="pgc-img">>不知道在座的有没有懂这块的,帮分析分析我理解的对不对。我不相信,比如李湘拿出25万,王岳伦拿出25万,然后李湘占股99%。正常来讲,就是按照出资比例来划分股份的。王岳伦的5000块钱,相信每个人都能拿出来吧?这么简单就能开个公司,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事情。
< class="pgc-img">>正常情况下是这样的,那我们就按照正常情况下来分析,这个合伙模式着实让人看不懂了。李湘是在扶贫?可是她和王岳伦已经没有关系了,王岳伦就是饿死了也不管她事啊!只能说明两点,一个因为王岳伦还是孩子的亲爸爸,不可能断得干净,看在孩子的面子上帮一把;另一个则是,他们俩说不定会旧情复燃。
< class="pgc-img">>前一段时间吧,我记得看到一个新闻,就是说疑似他们俩有复合的倾向。但是,后来这方面的报道并不多,也就不了了之了。但我一直坚信,娱乐圈是无风不起浪,既然有人提了,那就说明两人的互动传递出了这种信号。这一次的合作,更进一步说明了两人的互动是友好、积极向上的。
< class="pgc-img">>以前,李湘一直都是一个强势的女人,无论是婚内还是婚外。而王岳伦,我们根本就不用特意去了解他,就知道他对李湘是恐惧的。婚姻内,李湘占据了绝对的地位,而王岳伦是一个顺从者。这样长期被压迫的人,就会反抗。哪怕反抗不了,也会做一些小动作,而王岳伦的绯闻就是小动作的信号。
< class="pgc-img">>但是,离婚后,王岳伦可能觉得也没意思,自由也自由过了,毕竟两人还有孩子。我觉得,如果两人真的复合的话,那孩子一定是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不管怎样,这是人家的事,我只是表述一下看法而已。如果真如我猜的那样,王岳伦只出了5000块,那还是蛮丢人的。
家德在低谷时,曾一次赔了500万,但喜家德的6000多名员工没有一人离职,因为他们知道,喜家德无论怎么亏钱都不会亏了他们的工资,管理层更知道这是自己的企业,自己走了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事业,再怎么难他们都要挺过来。
这样稳定的团队源于喜家德的合伙模式,有了合伙模式,员工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每个月拿固定薪水、领奖金的被聘用者。在喜家德,无论员工是什么岗位,也不管工作年限长短,只要达到考核标准,为他人、为企业创造价值,就能成为企业的合伙人,和老板享受同样的待遇,进行股份分红,彻底将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现在喜家德凭借358的合伙模式已经开了100多家门店,平均每个合伙人的年薪都在100万元以上,其中2人年薪达到500万元以上。到底是何种神秘的合伙模式,让喜家德发展如此迅速且不失人才,让喜家德掌门人敢于放话“要培养100个千万富翁”?下面和笔者一起揭开喜家德358合伙模式的神秘面纱。
< class="pgc-img">>何为358合伙模式?
当餐饮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尤其是在快速增长阶段,面临的往往不是资金上的压力,而是来自于内部人才的压力。一个企业能走多远,不是取决于企业有多少资金,而是取决于企业有多少干事情的人。在喜家德流传着这样一个说法:“与其给员工一个梦想不如给他们一个看得见的未来,在喜家德最不缺的就是事业合伙人。”喜家德就这样摸索着,研究出了自己独有的模式:358合伙模式。
店长合伙模式
所谓的“3”就是3%。即所有店长在企业制定的考核中排名前三位的,可以获得门店干股的收益,这3%不用投资,属于完完全全的分红。
所谓的“5”就是5%。即一名老店长培养出一名新店长,并通过企业的店长考核标准,就可以开设第二家分店,在新店投资入股5%(该投资金额根据餐厅开店所需金额的5%计算),并可成为小区域经理,管理小区域内的所有门店。
所谓的“8”就是8%。即一名老店长培养出五名新店长,这五名新店长均通过企业的店长考核标准,就可以开设第六家新店,在新店投资入股8%(该投资金额根据餐厅开店所需金额的8%计算),并可成为区域经理,管理区域内的所有门店。
另外还有20,就是20%。即店长培养出两个区域经理,就可成为大区经理,这时大区经理就可以独立负责选址经营,获得新店投资入股20%的权利(该投资金额根据餐厅开店所需金额的20%计算),不仅可以在新店获得股份,原有的股份依然有效。
管理层合伙模式
对于公司职能管理层,喜家德根据不同的级别设定了不同的考核标准,即可用2%和5%的占比投资入股到新开的门店,年底可获得门店收益的2%或5%(2%或5%根据企业职位确定,管理层可占5%,优秀员工可占2%)。
在开展此模式前,喜家德做了一次关于投资入股的调研,90%以上员工表示对投资入股非常期待。有员工表示:“我得努力干,XX干得非常好,进步那么快,我不努力就要落后了。”
点读:合伙人制度被众多品牌屡试不爽,但大多都没有摸索出属于自己企业的合伙模式。普通餐饮企业的人员流失率在30%-50%,但喜家德优秀店经理的流失率不到5%,参与358合伙模式的店长或经理更是0流失。合伙人制度不仅是留住优秀人才的法宝之一,而且是让企业和员工双方获利的途径之一,可谓一举两得。
合伙模式实例解析
喜家德创始人高德福经常举这样一个例子:今天我有400多家店,但是如果哪天我400多家店的人走了,那我这400多家店就彻底没了;要是哪天这400多家店没了,而这400多家店的人还在,我照样能开起来400多家店。
如果说西贝靠的是好吃战略,海底捞靠的是服务战略,那喜家德靠的就是合伙战略。只要把合伙的这些伙伴留下,并让他们持续发挥自己的才能,企业发展便不在话下。
喜家德的擀面皮“总教头”刘春丽在加入喜家德前在家种地带孩子,如今成为了喜家德年收入30多万的“面案大师”,同时也是喜家德的合伙人。
喜家德的面案师分为三个级别:初级是标杆面案,中级是水饺技师,高级是面案大师。员工来到喜家德都是从每个岗位的最底层做起,一步步升到管理层,然后再培养同岗位的员工。
刘春丽担任喜家德水饺技师总教头3年半,培养出了上千个徒弟,目前她已带出了38位水饺技师,还带出了一大批标杆面案,可以说喜家德400多家门店中大部分面案和水饺技师都是她手把手教出来的。
刚到喜家德时,刘春丽就非常热情和乐于分享,同时还帮助伙伴成长,在没有人督促的情况下主动改进本岗位的不合理之处,并积极帮助伙伴们改进。很快,她的创造价值被领导发现,不到半年时间,就入股成了喜家德的“合伙人”,占到门店5%的股份。
喜家德考核岗位时非常简单,只看员工能不能在这个岗位上创造出别人创造不了的价值,或是别人不具备的管理能力。例如刘春丽在任职时便对擀饺子皮的技法实现了变革,一是擀饺子皮由6杖变为了4杖,二是对饺子皮进行创新推出了草帽型饺子皮。这两项改进,大大提高了喜家德的出品效率,同时还提升了顾客的满意度。身为“总教头”,喜家德总经理说:“是她的分享精神和创造能力成就了她。”
点读:喜家德为了使企业实现“联盟式扩张”,正在推行新型员工关系,那就是合伙人制。员工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聘用者,而是喜家德的合伙人。喜家德的合伙人模式极大的调动了管理层培养人才的积极性,在连锁快速扩张时保证企业的人才输送,解决了连锁发展最大的难题。
本文摘自《中国好餐饮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