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7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更新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0649号)。当事人上海和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2日,经营“和番丼饭”和“臻·奈良小鹿”(又称奈良小鹿)两个日式简餐连锁品牌。两个餐饮品牌均含有线上大众点评网以及线下实体门店等销售渠道,门店分为直营店和加盟店。经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三个违法行为:
行为一: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4月4日期间,当事人在大众点评网开展套餐促销活动,共有三款套餐参加活动,分别标示:“单人套餐A ¥25 (6.6折 ¥38),咖喱猪排饭(1份)¥28 、可乐(1份) ¥4 ·土豆饼(1份)¥6”;“单人套餐B ¥34 (6.6折 ¥52),蒲烧 鳗鱼牛肉饭(1份)¥40、蜂蜜柚子大福(1份)¥8、可乐(1 份)¥4”;“单人套餐C ¥28(6.7折 ¥42),照烧鸡牛肉双拼饭(1份)¥30、至高虾排(1 份)¥8、可乐(1 份)¥4”。上述促销活动当事人下属直营店(塘桥店&川沙店)可以参加。当事人称上述套餐内括号内原价系套餐内各单品价格相加得来,套餐内各单品价格来源系其下属直营店现场明码标价。当事人直营店明码标价套餐内的“咖喱猪排饭”现场标示“黄金猪排自慢咖喱饭---26元”、“土豆饼”标示“和番土豆饼---5元”、“蒲烧鳗鱼牛肉饭”标示“蒲烧鳗鱼牛肉双拼饭---38元”、“照烧鸡牛肉双拼饭”标示“照烧鸡牛肉双拼饭---26元”,均低于大众点评网标示的价格。经查实,当事人大众点评网促销的标价存在抬高价格后再行促销,属于“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上述促销时段内A套餐销售32单,B套餐销售49单,C套餐销售76单。案发后,当事人已于2021年4月4日撤下大众点评促销套餐。
行为二:2020年2月16日,当事人在“奈良小鹿”微信公众号发布 《小鹿故事》的文章,文中写有“一品鳗鱼弁当 优选上等的日本鳗鱼,大火炭烧产生美妙反应”等内容。文中“一品鳗鱼弁当”即奈良小鹿店内所售菜品“一品蒲烧鳗鱼饭”,该鳗鱼原材料为当事人向莆田市涵江区海之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速冻调味烤鳗”,该烤鳗产地为福建莆 田,当事人未从日本进口过鳗鱼。上述关于日本鳗鱼的宣传虚假。上述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2021年3月底,当事人将上述文章删除。
行为三:2020年8月初,当事人在“和番丼饭”官网(首页网址: www.hefandonfan.com)“关于和番”页面宣传“日式连锁品牌明星品牌2-3人可开店、品牌有优势·加盟即盈利人人都能开,你也可以!”等内容,在招商广告中称加盟即盈利是对预期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上述页面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2021年3月底,当事人对上述页面内容进行了整改。
当事人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价格欺诈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万元。
当事人行为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广告内容在自有微信公众号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20万元。
当事人行为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发布对未来收益做出保证性承诺招商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广告内容在自有网站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10万元。
当事人上述3个违法行为,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上海和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共处以罚款35万元。
和家餐饮官网显示,和家餐饮,全称是上海和家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自贸区,是一家专门从事餐饮加盟、连锁、管理的公司。自成立以来,和家餐饮始终遵循创新、发展、品位与健康的核心精神,为顾客提供营养健康、物美价优的饮食选择,传播快捷时尚的饮食文化。和家餐饮在详尽的市场调研、竞品分析基础上,重点打造产品研发及品牌推广,实现品牌规划初衷,并迅速占领简餐市场。公司旗下“和番丼饭”、“瑧·奈良小鹿”等品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值冬日,有多少人打着“喝奶茶暖胃”的旗号,偷偷给自己解馋?在不少城市的大街小巷,几乎走十几步路就能看到一家奶茶店,就连在网上冲浪,都随处可见奶茶店的加盟广告。
你喝奶茶长没长肉不知道,看似生意火爆的奶茶行业“虚胖”却可能是不得不直面的现实。
文 | 赵佳然
最近有报道称,目前能盈利的奶茶店不到10%,其他90%的店铺都难以生存。天眼查数据显示,截至11月29日,2019年吊销、注销的企业共3478家,同时奶茶行业中经营异常的企业数达2.18万家。
据业内人士分析,奶茶行业已进入下半场洗牌阶段,鱼目混珠、以次充好的中小品牌将更加寸步难行。
01奶茶店排队景象今非昔比
还记得曾经刷屏的网红奶茶店排队盛况么?前不久,被周杰伦新歌MV带火的奶茶店在上海开业,据媒体报道,不仅当天前来购买的消费者排起了长龙,奶茶的价格更是被黄牛炒到了300多元一杯。
而喜茶开业时排队的情景更是让很多人记忆犹新。有网友说,三里屯的喜茶开业的时候,连下雨天都要排队3个小时。还有网友说,为了喝一杯奶茶,她排了5个小时,手机用光了一块充电宝。
艾媒咨询发布的《2018-2019 中国奶茶行业品牌感知与消费群画像分析报告》中提到,2018年中国现制饮品门店数已超45万家,与此同时,新中式茶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张,2018年中国新中式茶饮市场规模超900亿元。
不过,随着网红奶茶品牌在各个城市的开枝散叶,线下店排队的热潮也有所消退。11月28日,中新经纬记者在北京某商圈看到,虽然已是下班时间,但奈雪の茶及喜茶的店铺内仍略显空荡,1点点的窗口前也只有零星顾客问津,几家店均未出现大量顾客排队的情况。
喜茶某门店 中新经纬 赵佳然 摄
消费者白女士向中新经纬记者称,工作日内奶茶店的客流量均较少,而周末及节假日部分热门商圈的奶茶店仍会出现排队情况,但大多仅限于头部品牌。相比而言,一些新兴的、店铺较小的奶茶店很难吸引到大量顾客。
“前段时间网红饮品兴起的时候,大家还会把排队买奶茶当作尝鲜,但现在喝奶茶已经过于平常,排队变得越来越不值当了。”白女士表示。
在社交媒体讨论中,也有网友表示,奶茶最风靡的时刻已经过去,自己并不再上瘾。
@CZ放小肆:感觉奶茶那阵风已经过了,以前一星期咋也喝一两杯,现在根本想不起来。
@蘭鳯羽飛:自从知道奶茶含有的咖啡因比咖啡多,再不喝了……
@奈良慎_:不是因为不好喝,是因为一杯奶茶比我饭钱都贵。
02 今年已有3000多家企业注销
公开信息显示,喜茶已于2018年4月宣布获得4亿元B轮融资,投资方为龙珠资本;奈雪の茶于2018年3月宣布完成A+轮投资,投资方为天图资本,估值达到60亿元;今年8月,茶颜悦色宣布完成A轮融资,元生资本、源码资本参与。
虽然奶茶行业新入局者不断增加,但经营的情况却不是很乐观。有奶茶品牌加盟商家称,“现在到处的奶茶店,门口总是顾客的身影,以为是个可以糊口的小买卖,现实却是亏损,而且还需继续坚持地亏下去……”
天眼查显示,截至11月27日,经营范围内包含“奶茶”的企业共有约14.3万家。从2015年开始,奶茶相关企业的增长数量已过万,其中2017-2019年新增数量分别为1.79万家、2.18万家及2.37万家,今年的增长量为史上最高。
与此同时,天眼查数据显示,成立于距今1-5年的奶茶企业共注销1.4万家,吊销135家,其中截至11月29日,2019年吊销、注销的企业共3478家。同时,奶茶行业中经营异常的企业数达2.18万家。
食品分析师朱丹蓬在接受中新经纬(微信号:jwview)采访时表示,国内的奶茶行业已进入下半场,其特征在于品牌集中度提升、竞争愈发激烈,对于品牌创新升级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今年开始,奶茶市场已正式进入洗牌阶段。
而对于市面上频繁出现的奶茶店加盟类广告,朱丹蓬认为,在目前市场竞争下,创业者加盟奶茶行业可能需承担较大风险。“许多创业者并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也缺乏对市场的调查,仅看到其他品牌生意火爆便决定加盟,这样的创业者往往‘受伤’的也较多。”
03频曝卫生问题,奶茶下半场怎么走?
近年来,随着茶饮行业迅速成长,部分品牌也依靠新媒体的传播力量吸纳了一批年轻消费者。然而,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些品牌“网红气质”严重,消费者的精力集中在拍照、打卡上,并不关注产品本身。此外,奶茶含量存疑、卫生条件不合格等问题也时有发生。
日前,福州市消委会对包括喜茶、奈雪の茶、1点点、85℃等在内的奶茶品牌进行了试验并发表报告。报告称,部分奶茶品牌存在奶茶中无奶,无糖奶茶实则有糖,以及咖啡因含量过高等问题,引起了社交媒体上的热烈讨论,网友们纷纷大呼:“扎心了!”
随后,涉事企业回应称,产品“不加糖”指不另外加糖,并不是无糖饮品。对此,业内发起倡议,提出奶茶经营者应公示奶茶成分表,在奶茶店铺和网络售卖页显要位置标注奶茶成分表或配方。
比无糖奶茶含糖更扎心的则是卫生问题。今年7月,有媒体曝出奶茶品牌“甘茶度”工作人员使用过期腐烂水果制作鲜榨果汁,随后有关部门对甘茶度饮品店作出处罚:吊销涉事门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没收违法所得455元,罚款10万元。
无独有偶,今年8月,江苏维安的一家CoCo都可奶茶店被突击检查发现,原料库中存在严重霉变水果。针对此次检查,有关部门已对涉事奶茶店所属公司进行约谈,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在朱丹蓬看来,我国餐饮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后,在其背后更多的是各种矛盾的重生,质量与速度、扩张与员工培训、产业的火爆与食品安全等矛盾已经成为中国餐饮行业的通病,也是制约该行业进一步升级和创新的重要问题。
“随着大品牌的下沉,许多中小品牌已无法像以前一样鱼目混珠、以假乱真,或以次充好。目前对于奶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来说,品质的重要性排第一,品牌排第二,且服务体系要跟上。”朱丹蓬表示。
封面、导语图为资料图,中新经纬赵佳然摄
责编:樊羽玮
新经纬9月24日电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显示,9月14日,上海和家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5万元,给予警告处罚。
<>>据了解,日式简餐连锁品“和番丼饭”和“奈良小鹿”的关联公司为上海和家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两个餐饮品牌均含有线上大众点评网以及线下实体门店等销售渠道,门店分为直营店和加盟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0649号)显示,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4月4日期间,上海和家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大众点评网促销的标价存在抬高价格后再行促销,属于“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2020年2月16日,当事人在“奈良小鹿”微信公众号发布《小鹿故事》的文章,文中写有“一品鳗鱼弁当优选上等的日本鳗鱼,大火炭烧产生美妙反应”等内容。文中“一品鳗鱼弁当”即奈良小鹿店内所售菜品“一品蒲烧鳗鱼饭”,该鳗鱼原材料为当事人向莆田市涵江区海之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速冻调味烤鳗”,该烤鳗产地为福建莆田,当事人未从日本进口过鳗鱼。上述关于日本鳗鱼的宣传虚假。上述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2020年8月初,当事人在“和番丼饭”官网“关于和番”页面宣传“日式连锁品牌明星品牌2-3人可开店、品牌有优势·加盟即盈利人人都能开,你也可以!”等内容,在招商广告中称加盟即盈利是对预期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上述页面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中新经纬APP)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