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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食品案适用免罚操作指南来了,赶紧收藏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品经营违法案件适用免予行政处罚的调查证据建议河南某市某区局法规股局属各办案单位:在食品流通、餐饮行业进行日常抽检是发现食

品经营违法案件适用免予行政处罚的调查证据建议

河南某市某区局法规股

局属各办案单位:

在食品流通、餐饮行业进行日常抽检是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按照工作安排,我局每年均会投入大量资金对流通、餐饮行业的各类食品进行抽检,发现问题食品后即交由各办案机构送达相关检验不合格报告,并根据情况立案调查。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三小条例》)第49条等规定,如果食品经营者履行了相应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一定条件,对其食品违法行为可以免予处罚。但在把握免罚条件的松紧度时,各办案机构出现了两种不符合免罚精神的偏差。

一是把关过严。如要求经营者必须在第一次现场检查时提供相关票据记录,不认可经营者有正当理由的后续提交材料;如“一刀切”要求不同主体身份的经营者均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如要求提供超长时间的连续原始进货票据,对经营者的歇业、停业等正当理由置之不理;如要求提供检验报告作为唯一的合格证明,对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法证明不了解、不熟悉;如要求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证明材料等,对电子证明材料不认可等。

二是把关过松。如对经营者提供证明材料的期限不加限制,放任经营者在调查过程中不断根据接受询问情况补充各类材料,甚至提供可疑材料谋求免予处罚;如对食品经营企业也不查验进货记录;如只查验涉案食品的原始进货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对非涉案食品的查验义务履行情况不检查,不核实;如对经营者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凭证、合格证明材料的内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加甄别,只要经营者自称是相关材料,就一律作为免罚的依据,对其中的明显矛盾不主动发现,不寻找合理解释等。

鉴于此,有必要梳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免予处罚条款和进货查验条款,对办案人员常有的疑问予以解答,并明确不同违法情形下具体的免予处罚标准,以利于按照免予处罚的法律精神正确适用免予处罚条款。应给予免予处罚的,即使证据有形式瑕疵,也应果断给予;不该免予处罚的,即使证据的形式完备,也应在查明事实后,果断处罚,从而使食品抽检的后处理程序达到其本该具有的不断规范食品经营秩序的目的。

处理建议

一、免予处罚的适用主体有哪些?

答:免予处罚的法律精神源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由于食品生产者的特殊地位,其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极高,在生产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一般难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通常无法免责。故《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免予处罚的适用主体是指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按照《三小条例》的规定,小作坊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可适用免予处罚条款。

二、免予处罚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但并非相互独立,而是有内在的联系。要想“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需要首先“履行进货查验”;要想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就需要查验后留存票据;要想证明经营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是要靠票据中的合格证明文件等作为“充分证据”。三个免罚条件的共同证明方向是经营者“没有主观过错”,但最终的证据是票据、记录等材料

票据、记录是免责的核心和基础,没有票据和记录,难以免予处罚。但即使有充分的票据和记录,也不代表就一定可以免责,例如经营者在明知相关合格证明系伪造的情况下,仍然购进的;如经营者已经因某一食品的某一不合格项受到过多次处理并已查明原因,但在具备规避违法的条件时,仍然对同一供货商的同一产品的同一检验项目不严格查验其合格证明、放任相关不合格食品经营的;如经营者在提供了相关票据后,经办案机构核实后出现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但拒绝给出合理解释的,等等。

只看票据、记录而不加甄别,忽略调查经营者是否构成“明知”以及是否“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极易造成机械执法,使免予处罚的判定过程流于形式,使食品安全严管重罚的目的落空。

三、免予处罚调查时,是只需要调查涉案食品的票据和记录,还是需要调查一段时间的票据和记录?

答:有观点认为,依据法条,只需要调查涉案食品的进货查验票据和记录,就能决定是否免予处罚。这本无可厚非,涉案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查验票据记录是免罚必须具备的基础证据。如果在抽检机构抽检时,就有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被抽检食品的相关票据记录,由于经营者不事先知晓抽检,此时所取得的证据效力极高,通常足以证明经营者履行了免罚义务。但是,就目前食品抽检的流程来说,如果仅在送达检验报告时调查如此狭窄范围内的证据,甚至还允许经营者补足票据记录,免罚的证据效力不足。

为了补强涉案食品相关票据记录的证明力,只有扩大调查范围,通过调查经营者购进相关食品前后一段时间是否持续地履行了对同类或不同类食品的进货查验义务,来证明涉案食品票据记录是真实可信的,防止经营者在“抽检后、调查前”的这一段时间内补充票据记录。

对监管人员来说,在搜集涉案食品的免罚证据时,必然会顺带地检查经营者的大量进货查验票据和连续的进货查验记录,如果对此熟视无睹,不加记录和甄别,有调查失职的嫌疑。假设这样一种情况,经营者只能提供涉案食品的票据记录,而不能提供其他食品的任何票据记录,则涉案食品的票据记录证明力就大打折扣了。

但进货查验票据的调查范围也不是无限扩大的,否则会平添没有必要的查证负担。具体需要调查多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在有便利条件的情况下,免罚的证据多多益善。如果当事人留存的是电子票据和记录,核查起来方便快捷,可以尽量多调查一些证据。如果当事人留存的是纸质票据和记录,全部调查较为费时费力,鉴于多部法律法规对食用农产品的票据保存期限要求均为六个月,建议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六个月内的票据和记录,最好是涉案食品购进前的六个月票据和记录,或者依据实际调查时间往前查六个月。

对涉案食品的票据和记录,要求必须取证入卷;对扩大调查范围内的票据和记录,要求尽职调查、如实记录,可采用现场检查、抽查入卷、拍照记录等方式来证明,没有必要、也不要求将六个月内的全部票据和记录全部复印入卷。

四、进货查验票据有哪几种?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经营者留存的进货查验票据可分为三类。

一是供货者的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小作坊登记证、小经营店登记证等主体证件的复印件或照片,主要是为了证明供货者具有经营相关食品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是经营者的购货凭证。根据供货者的不同身份,购货凭证的形式多种多样,不一而足。如供货者为批发企业,则购货凭证可能是机打的送货凭证、出库单、电子发票等。如供货者为长期合作伙伴,则购货凭证可能是供货合同、来往明细、统一结算单据等。如食用农产品的采购地点是批发市场,则购货凭证可能是批发市场的统一销售凭证、电子交易记录、转账记录等。如供货者是个体工商户,则购货凭证可能是手写的供货单、收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如供货者是统一配送的企业总部,则购货凭证可能仅有配送清单等。如供货者为农产品种植户,则购货凭证可能是简陋的手写收据等。现实中的交易状况更加复杂,但无论是哪一种供货者,都应注意核实相关单据上的供货者和收获者的名称是否规范,是否与当事人相符,是否加盖有公章和签名,转账金额和购买数量是否与事实相符等,对发现的不符合问题应进一步询问调查,以确认供货凭证是真实的、关联的、合法的。

三是涉案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包括附于食品或者食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者合格印章,以及食品生产者自行检验后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合格报告、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疫合格证明等。

对食用农产品来说,其合格证明文件包括产地证明(指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的产地证明,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监督抽检报告、自行送检报告、自检合格证明、批发市场抽检合格报告单或者快速检测报告单、供货者质量保证书或质量承诺书、承诺达标合格证、特殊追溯标识等等。

五、《三小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免罚条件有何不同,如何适用?

答:《三小条例》作为《食品安全法》授权立法的地方性法规,同一情形如果在两部法律中均有规定,应优先适用《三小条例》。《三小条例》里没规定的,则应该适用《食品安全法》,如食品经营企业(俗称“大证”经营户)需要有进货查验记录。

由于《三小条例》的立法问题,其第16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仅限“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而不含“食品”。对于小作坊和小经营店中的小餐饮店来说,可直接适用《三小条例》的查验义务规定,只需要留存进货票据凭证,不需要记录。但对小经营店中的食品流通经营户来说,难以突破第16条第1款的文义解释,只能适用《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中的进货查验规定。

对食品流通小经营店来说,《三小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办法》规定进货查验义务的最大不同点是,《食品安全法》和《办法》中均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要有进货查验记录,《三小条例》未规定需要记录,只规定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

但记录是经营者根据原始票据自己二次制作的,其有无也不是至关重要,为了避免加重食品流通小经营店在经营食用农产品方面的负担,根据《三小条例》第16条第2款,仍然不需要其提供记录,只需要提供进货票据凭证即可。

就进货票据凭证来说,仍然可以分为供货者的主体资质、购货凭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三大类,小经营店也不例外。

六、何时开始调查经营者的免罚情形?

答:经营者免罚是严肃的法律程序,相关证据的效力因取得时间、场合的不同而不同,一般应尽早取得,应在经营者不刻意准备的时候取得。取得时间越晚,经营者准备时间越长,相关证据的效力越低。

如果条件允许,应该在抽检时,直接对抽检食品的进货票据和记录情况调查取证。如果条件不允许,则至少应在送达初次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对相关票据和记录调查取证。如果送达初次检验报告时,经营者无法现场提供相关票据记录,则应引起办案人员的高度注意,调查清楚是仅涉案食品的票据记录不存在,还是所有食品的票据记录均不存在,并询问经营者无法提供相关票据记录的理由,如实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上。在经营者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如票据保管人不在、失窃并报案、票据归档在家等理由,可视情况给予经营者一定时间补交,参考其他地市类似规定,以“三个工作日”为宜,最好当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并应对经营者补交的材料审慎调查。

七、抽检不合格案件的调查该怎么按步骤处理?

答:一、按期限尽早送达不合格报告,送达时对经营者展开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涉案食品是否已经销售完毕,售价是多少;涉案食品是否有进货查验票据记录等;涉案食品以外的食品是否有长时间(如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进货查验票据记录等。

对涉案食品的票据和记录,需要复印取证入卷。对其他食品的票据和记录,需要尽职调查、如实记录,可采用现场检查、抽查入卷、拍照记录等方式来证明,不要求将六个月内的全部票据和记录全部复印入卷。

二、若涉案食品未销售完毕,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40条第1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理情况,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不得拒绝、逃避。”第40条第2款“在复检和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执法人员应监督经营者立即封存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消费者等,即使经营者提出复检,也应采取上述措施。经营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三、若经营者现场不能提供相关票据记录,应说明正当理由。执法人员应根据其理由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如三个工作日)补充材料。

四、执法人员应自始至终,根据经营者的身份、供货者的身份、涉案食品的类别等,仔细甄别相关票据凭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确保免罚有充分理由。

法规股

2023年3月27日

附件1:免罚证据要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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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类别及涉案食品类别

核心证据,必须调取

补强证据,依据实际情况调取

免罚条款

食品经营企业采购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及食品原料

1.供货者资质;2.涉案批次食品的购货凭证;3.涉案批次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4.完整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全部或该类食品(包括不同品种、厂家、品牌)至少连续六个月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大证”个体经营者采购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及食品原料

1.供货者资质;2.涉案批次食品的购货凭证;3.涉案批次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全部或该类食品(应包括不同品种、厂家、品牌)至少连续六个月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三小”经营者采购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及食品原料

1.供货者资质;2.涉案批次食品的购货凭证;3.涉案批次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全部或该类食品(应包括不同品种、厂家、品牌)至少连续六个月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大证”经营者(包括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经营食用农产品

1.供货者资质;2.涉案批次农产品的购货凭证;3.涉案批次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4.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全部或相关部分食用农产品至少连续六个月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三小”经营者经营食用农产品

1.供货者资质;2.涉案批次农产品的购货凭证;3.涉案批次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全部或相关部分食用农产品至少连续六个月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分公司采购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及食品原料

配送清单

全部或该类食品(应包括不同品种、厂家、品牌)至少连续六个月配送清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分公司经营食用农产品

配送清单、合格证明文件

全部或相关部分食用农产品至少连续六个月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附2:相关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九条“小作坊和小经营店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二十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1〕16号)

明确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作为质量安全合格凭证的其中一种,倒逼生产主体自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前开具产地证明的,要尽快转向由生产主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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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局中局、市间法、小郑食话食说

编辑:吕宁屏

一审:董怀宇

二审:顾艳

三审: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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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4日发布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其中,潼南区鱼蛙相恋餐厅外滩店经营使用的牛蛙经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潼南区春友吖嘀食品店经营的香辣翅尖(辐照食品)

1、抽检基本情况:潼南区春友吖嘀食品店经营的香辣翅尖(辐照食品)(标称生产企业:重庆泽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规格:320g/袋,生产日期:2023-09-20),2023年9月28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监督抽检,并于2023年10月27日出具检查报告《№: 2023-03BP100022G 》: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被抽检香辣翅尖(辐照食品)为生产者在生产时未对温度和湿度把控严格,导致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经营者已更换供货商,稳定供货渠道,并完善供应商台账,完善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3、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3日对潼南区春友吖嘀食品店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处罚〔2024〕1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的3袋拳喜香辣翅尖(辐照食品)。

二、潼南区鱼蛙相恋餐厅外滩店经营使用的牛蛙

1、抽检基本情况:潼南区鱼蛙相恋餐厅外滩店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10-17 ,抽样基数:6kg),2023年10月17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监督抽检,并于2023年11月08日出具检查报告《№: 2023-03CP100832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被抽检牛蛙为生产者在喂养时未控制好兽药使用量,导致兽药含量超标。经营者已更换供应商,稳定供货渠道,并完善供应商台账,完善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3、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8日对潼南区鱼蛙相恋餐厅外滩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处罚〔2024〕1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28.3元;2.罚款1500元。罚没款共计2428.3元。

三、潼南区时代十七门老火锅店经营使用的姜

1、抽检基本情况:潼南区时代十七门老火锅店经营使用的姜(购进日期:2023-10-17 ,抽样基数:6kg),2023年10月17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监督抽检,并于2023年11月13日出具检查报告《№: 2023-03CP100841 》: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被抽检的姜,是因为种植者土壤环境原因造成的铅含量超标。经营者已更换供应商,稳定供货渠道,并完善供应商台账,完善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3、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8日对潼南区时代十七门老火锅店涉嫌采购或者使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不罚〔2024〕1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内容如下:督促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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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4日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信息显示,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其中,重庆佳仙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一批次午餐牛肉罐头检出猪源性成分,当事人已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分析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商生产完了午餐猪肉罐头后,员工没有清洗设备、管道造成午餐牛肉罐头含有猪源性成分。

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碚区小玉食品店销售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小玉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馒头(生产日期:2023年5月17日),其中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馒头销售。经查,该不批不合格馒头是当事人自己加工的,涉案物品1.5kg,已全部售出。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碚区小玉食品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北碚区小玉食品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二、北碚区一红餐馆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一红餐馆(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油条(加工日期:2023年5月18日),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油条在售。经查,当事人自行制作油条进行销售,由于超量使用了含铝泡打粉,导致上述油条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超标。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碚区一红餐馆经营的油条经食品安全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三、重庆佳仙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午餐牛肉罐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佳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委托生产的午餐牛肉罐头(生产日期:2022年7月26日),该批产品检测出猪源性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生产批次2022.7.26”的午餐牛肉罐头。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向经营者发布预警通告,并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召回通知。当事人已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分析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商生产完了午餐猪肉罐头后,员工没有清洗设备、管道造成午餐牛肉罐头含有猪源性成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北碚区馨晏餐厅经营的汤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馨晏餐厅(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汤碗(复用餐饮具)(加工日期:2023年5月30日),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汤碗(复用餐饮具)。经查,当事人提供自行清洗、消毒的汤碗(复用餐饮具)供就餐者使用,由于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抽检不合格。因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汤碗(复用餐饮具)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的汤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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