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新闻记者 粟裕 滕晗 实习生 杨丹
四川多家餐饮企业因“青花椒”遭遇纠纷之事,再次将商标产权保护问题推入公众视野。
因使用“青花椒”商标,这些餐饮企业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翠堂”)以侵害商标权起诉。封面新闻此前报道,四川已有数十家餐饮企业遇到这一情况,已准备联合维权。
青花椒。
如果这些餐饮企业对“青花椒”商标有异议,是否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青花椒”屡被注册为商标,通用名称是否有权被禁止正当使用?此外,涉事公司是否存在恶意诉讼的可能?还有,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通用名称问题的处理,为何常常出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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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对青花椒商标提出异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工作人员:
五年内可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12月24日,封面新闻记者致电国家知产局商标局,一位工作人员回应称,如果对“青花椒”商标有异议,异议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错过异议期,五年内可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由专业的审查人员根据当前的商标法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损害权益可提出异议。”上述工作人员还表示,对于后来注册有关“青花椒”的商标,不同的商标即使有相同的字样,商品和服务不同也可被允许注册,如若同一商品和服务,文字近似则有可能不予注册。
原青花椒鱼店铺去掉“青”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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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商标专用权人权利边界在哪?
最高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不能针对他人正当使用提出权利主张
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到,上海万翠堂2021年7月21日最新申请“青花椒”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21年10月27日。商品/服务为快餐馆;饭店;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酒吧服务;外卖餐馆;公司食堂餐饮供应服务。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青椒鱼”店面。
记者还注意到,注册“青花椒”的公司还有东平九鑫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商品范围为动物用化妆品;洗面奶;研磨膏;牙膏;香; 清洁制剂;上光剂;香精油;空气芳香剂。此外,与青花椒相关的“青花椒 秘制酸菜鱼”“青花椒爱上鱼”等商标被不同公司注册。
最高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青花椒”商标专用权人行使权利有其合法边界,不能针对他人正当使用行为提出权利主张,更不得滥用其权利。《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冯晓青同时介绍,《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知识产权律师滕立章表示,青花椒虽是植物名称,但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青花椒注册作为餐饮服务的商标,实际上是阻却其他人不能使用其作为餐饮行业的招牌、商号或进行突出的装潢使用,不能阻却别人正常的使用,比如某一种菜品中使用此植物,并在菜单中进行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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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的餐饮企业是否存在侵权风险?
听听学者和律师怎么说
封面新闻此前报道,成都一火锅店店主唐女士近期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传票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唐女士经营的“青羊区唐记青花火锅店”,要求其停止侵犯原告“青花椒”字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带有原告商标的店铺门头,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11月17日,唐女士前往法院应诉,但被法院告知,原告已撤诉。但12月6日,她得知对方公司再次起诉,目前法庭已立案。
据不完全统计,四川已有数十家餐饮店因使用 “青花椒”商标被告侵权。不少店铺认为,被告餐饮店大多数都经营了数年,侵权根本不合理。目前,已有18家店主准备联合维权。
“作为使用‘青花椒’名称的被告,可提出抗辩理由,通用名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仅使用‘青花椒’,用以表示一种特定类型的商品,属于利用公共资源和商品通用名称的合法、正当使用。根据规定,即使有人将包含‘青花椒’字样的文字连同其他标识一起申请注册了商标,也无权阻止他人在通用名称意义上使用‘青花椒’这三个字。”
最高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同时表示,如果“青花椒”由图案和文字等共同组成一个商标,该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被告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原告相同或类似,如果被告整体使用该商标的话,则只要存在混淆之虞,就有存在侵害商标权的风险。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王辉律师在采访中表示,如果相关餐饮商户在“青花椒”商标被注册前就已经使用这个名称,那他们在原使用范围内可以继续使用,不构成侵权。
原“青花椒鱼火锅”店铺去掉“青”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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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公司是否涉及恶意诉讼?
律师:如认为恶意抢注商标
可收集证据抗辩
据天眼查平台显示,上海万翠堂2021年11月9日起至今,已经以商标权侵权纠纷为由起诉9家餐饮企业。这家注册资本56余万元的企业成立于2013年,主要经营范围为小型饭店(不含熟食卤味),酒堂饮,餐饮管理等。
上海万翠堂是否涉及恶意诉讼?封面新闻记者此前曾联系到该公司,其表示:“我们的商标合理合法,有人侵权,自然采取相关对策。”同时,记者还曾向为上海万翠堂注册“青花椒”商标的上海段和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求证,对方工作人员表示,“青花椒”商标是客户申请,由商标局审批,相关诉讼和段和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无关。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商标已申请通过,那就赋予商标持有人相关权利,也包括对其认为侵犯自己商标权的主体提出诉讼。
滕立章认为,如果上海万翠堂正常维护商标的合法权益,就很难说其为不合理,也难以认定其属于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在裁判时一定是有充分的理由认定上海公司(上海万翠堂)应该胜诉的,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上海公司(上海万翠堂)存在伪造证据等恶意行为。”
但多年坚持对“恶意维权”“陷阱式维权”进行公益性应对诉讼的滕立章也建议,知识产权应当予以保护,但应当合法、合理、有度。此次,如果使用“青花椒”的店家认为上海万翠堂恶意抢注商标,或者认为自己是合理使用,可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进行有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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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公共性如何界定和维护?
学者:对包含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
至今缺少系统概念
此前,“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诉讼维权事件曾引发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回应,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但滕立章认为,此次“青花椒”事件和“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事件存有区别的。“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事件,实际上是明确了地理商标不能阻止其他人合理利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关于通用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指出,包括法定和约定俗成的两种类型。人们所认为的通用名称一般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
冯晓青认为,通用名称的公共性有赖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维护,才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创设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正常的商品流通。“一旦有经营者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商标注册方式拿到通用名称的商标专用权,就会破坏通用名称的公共性属性,导致其他经营者面临由此带来的负面作用,进而对整个市场流通造成不利影响。”
冯晓青同时表示,尽管通用名称在《商标法》中早有体现,但仅仅是说明了通用商标在注册商标中的法定禁止性。对于包含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至今缺少系统的概念。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通用名称问题的处理有很大争议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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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苟春
四川餐馆还能用“青花椒”做招牌!1月13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二审判决,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胜诉,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庭审焦点,法院审理认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在宣判词中提到,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具有天然联系,极大降低了上海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成都餐馆“青花椒”系正当使用,客观描述调味料并非商标性使用。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餐馆经营中,无论是店招还是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相关公众都习惯将其含义理解为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特色菜品。
此前,该案被告商家一审败诉,被判立即停止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赔偿原告30000元。被告商家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由四川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担任审判长,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商标协会、省律师协会,以及青花椒行业协会等人员旁听庭审。
【案情回顾】
起诉侵权
原告提出5万元赔偿请求
被告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后改名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经营者邹先生告诉记者,2021年9月,上海万翠堂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自己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5万元的赔偿请求。
“最开始接到传票时,我们还以为这是新型诈骗。”邹先生的妻子杨女士说,当时他们觉得奇怪,于是拨通了传票附上的法官电话求证,法官告知他们确有其事,两人这才确信自己因为“青花椒”这三个字被告上了法庭。
原店招
“我们觉得很懵,不知道怎么回事。”杨女士说,在她看来,“青花椒”就是一味调料,而自家招牌为“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也并没有想要格外突出青花椒。
杨女士说,从确认传票为真开始,基本上就没有吃好饭、睡好觉,想不明白为什么使用“青花椒”三个字会惹上官司。目前,杨女士店招上的“青”字已被遮挡,变成了“邹鱼匠花椒鱼火锅”。
一审判决
被告停止使用“青花椒”标识
根据邹先生提供的法院判决书,关于该案涉案商标的权属情况,法院认定,第12046607 号注册商标、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均为万翠堂公司取得,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现更名为“邹鱼匠花椒鱼火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业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诉侵权标识被五阿婆火锅店用于店招等处,且属于突出使用,其使用方式、所使用的位置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五阿婆火锅店主张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属于通用名称,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未能举证证明“青花椒”为“饭店”这一服务类别的法定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对五阿婆火锅店的相关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021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邹先生败诉。法院判决,邹先生的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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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成都一火锅店店主唐女士收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被告知自己经营了多年的火锅店因为使用“青花椒”商标而侵权了。记者调查发现,不只是唐女士的门店,成都、遂宁、眉山多地的多家餐饮企业也因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甚有餐饮老板和律师私下“谈价钱”调解,而这种种事件背后都指向一家名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的公司。(封面新闻)
来源: 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