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加盟网-免费发布餐饮招商信息!本站不提供任何加盟资料,如需加盟请去其官网了解详情

外卖吃出异物,告平台败诉了!法官告诉你这种官司该怎么打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先生订外卖吃出异物,起诉要求平台10倍赔偿。近日,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请。遇到这种事情,消费者该告谁、怎么告呢

先生订外卖吃出异物,起诉要求平台10倍赔偿。近日,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请。遇到这种事情,消费者该告谁、怎么告呢?法官也给出了维权指南。

李先生诉称,通过某外卖平台购买了价值500元的外卖食品,在用餐过程中发现食物中有头发,便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外卖平台,要求退还餐费500元并支付10倍赔偿5000元。

外卖平台称,其仅是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点餐订购外卖服务的网络平台,与李先生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纠纷后,平台已经披露涉案订单中外卖餐食提供商家的实名信息,李先生也已知晓上述信息。同时,小吃店进驻外卖平台前,平台已对小吃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餐饮业经营资质材料等进行了严格审查,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所以平台不应向消费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外卖平台在涉案商家入驻平台前,已对该商家的经营资质等尽到了合理必要的审查义务,且其可以披露涉案食品销售者的真实身份,所以李先生要求外卖平台退还餐费,支付10倍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该判决现已生效。

随着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网络订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若在外卖送到之后,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如何正确维权?

法官介绍,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首先应当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协商解决;其次,如果消费者不掌握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实名信息,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披露;最后,如果网络交易平台能够提供商家准确信息的,消费者应向商家主张权利,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商家信息的,消费者才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赔偿。

同时,消费者在选择网络订餐后,一定要保存好相关凭证,如网络订单凭证、支付凭证等。当在外卖食品中发现异物时,也应当注意保存好发现异物过程的相关证据,如录制发现异物过程的视频、对异物食品拍照、有条件的情况下保存证据原物。在通过协商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还可保留与商家的聊天记录、投诉记录等予以佐证。

此外,如有证据证明外卖原包装在配送过程中破损,外卖员自行更换餐盒导致食品出现异物,消费者也可据此向外卖员所在公司追责。

法官指出,外卖中出现异物,应属于法律规定中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此时消费者可以请求支付价款的10倍赔偿,10倍赔偿金额如不足1千元,可按1千元索赔。

说案】吃外卖吃出异物,应该起诉谁?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订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消费者只需要动动手指就可以选择自己想吃的食物,不仅方便、快捷,而且种类丰富。但若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发现异物,应该找商家赔还是平台赔呢?

【案情回顾】

李先生通过某外卖平台购买价值500元的外卖食品,在用餐过程中发现食物中有异物,遂将外卖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平台退还餐费500元、支付10倍赔偿金5000元,并赔偿其维权的合理支出。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庭审过程】

李先生称,其通过外卖平台从某小吃店购买价值500元的外卖食品。外卖送到后,李先生在用餐过程中发现食物中有头发,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外卖平台诉至法院。

外卖平台称,其仅是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点餐订购外卖服务的网络平台,与李先生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而且平台已经披露涉案订单中外卖餐食提供商家的实名信息,李先生也知晓上述信息。同时,小吃店进驻外卖平台前,外卖平台己对小吃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餐饮业经营资质材料等进行了严格审查,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所以平台不应向消费者承担责任。

【审判结果】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外卖平台在涉案商家入驻平台前,已对该商家的经营资质等尽到了合理必要的审查义务,且平台可以披露涉案食品销售者的真实身份,故李先生要求该外卖平台退还餐费,支付十倍赔偿,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吃外卖吃出异物,应属于该规定中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此时消费者可以请求商家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1000元的损害赔偿。

周倩

来源: 工人日报

广州一男子例汤中吃到一根鸡毛获赔千元】广州市民林先生在番禺一家餐饮店就餐,不想却在例汤中吃到了一根鸡毛。大倒胃口的林先生要求餐饮店赔偿,对方却认为已第一时间道歉,而且店内卫生状况良好,不排除林先生有碰瓷嫌疑。双方协商无果,林先生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要求餐饮店赔偿一千元并手写书面致歉书。今日,记者从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该饮食店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林某秀1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秀到饮食店就餐,双方已形成消费性合同关系,饮食店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饮食店称不排除林某秀存在消费碰瓷的嫌疑,但除陈述外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法院不予采信。林某秀在用餐过程中于例汤中发现一根鸡毛,并立即告知服务员,饮食店工作人员确认看到林某秀所食用汤碗的托盘上有类似鸡毛的异物。而鸡毛属于不能作为食品食用的异物系广泛存在于社会的普遍认知事物,故应认定混入该异物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此,法院判决该饮食店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林某秀1000元。(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章程)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如果您对此项目感兴趣,请在此留言,坐等企业找您(成功的创业者90%都是通过留言,留言只需5秒钟)
  • 知名招商项目汇聚平台

    汇聚海量知名、高诚信度品牌招商项目,随时为您提供招商信息

  • 事实和口碑胜于一切

    千万创业者通过这里找项目、迈出成功创业第一步;

  • 诚信的商机发布平台

    请你在加盟留言时,选择有实力、 加盟店多、成功案例多、合法资质、 证照齐全、诚信经营的品牌.

郑重承诺:本公司郑重承诺尊重你的隐私,并承诺为你保密!
随时 上班时间 下班时间
您可以根据下列意向选择快捷留言
  1. 加盟费多少
  2. 我们这里有加盟店吗?
  3. 我想了解一些加盟资料
  4. 我对这个项目感兴趣,尽快联系我


创业专题



热门创业项目

精品推荐

餐饮项目分类

联系我们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推送投资小回报快利润高的项目

合作伙伴

我们也在这里

关注微信关注微信

您身边的财富顾问...

扫一下
客户端客户端

iPhone/Android/iPad

去下载
关注微博关注微博

官方微博随时分享...

加关注
手机看hbdrt.cn手机看hbdrt.cn

随时随地找商机...

去看看

温馨提示

  • 1在找餐饮项目的过程中多对比同类项目。
  • 2了解项目时多打电话,进行实地考察。
  • 3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加盟。
  • 4本网站对投资者的风险概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