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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三天遭除名 企业被判违法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工请假三天遭除名 企业被判违法一项关键证据让员工“反败为胜”本报记者 赖志凯阅读提示律师表示,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要

工请假三天遭除名 企业被判违法

一项关键证据让员工“反败为胜”

本报记者 赖志凯

阅读提示

律师表示,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要获取与工作有关的一切证据尤其是电子数据证据,并妥善保留。

疫情期间请事假后被公司认定旷工,丢了工作还拿不到补偿金?厨师安师傅的漫漫维权路一波三折:经劳动仲裁支持、一审程序败诉后,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帮助下,二审阶段成功改判,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安师傅的诉求获得了仲裁支持

2020年7月7日,厨师安师傅因家中有事逐级向餐饮部门直属领导厨师长向某、餐饮部经理王某请假,在经理王某口头同意后,安师傅于当日工作结束后离开单位。

第二天,向某以微信语音形式通知安师傅:公司总经理让安师傅来公司办理离职。当天,劳务派遣公司也电话通知安师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安师傅对于突如其来的离职通知感到很惊讶,想向公司进行解释,争取继续工作的机会。7月10日,向某告诉安师傅“不用回来了,门禁卡等相关工作证件已经取消了你的进出资格,公司已经按照自动离职办理完了。”

安师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裁决:确认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7月8日安师傅与该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安师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00元,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安师傅“旷工两天”

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安师傅向用工单位申请2020年7月8日至10日休事假,根据其于本案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其事假申请获得了任何批准,此外,安师傅并未提交2020年7月8日两公司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再上班的证据,两公司亦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安师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连续旷工两天,劳务派遣公司即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自2020年7月8日至10日,安师傅均未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因此依据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因此一审法院支持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要求不支付安师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该劳务派遣公司与安师傅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7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务派遣公司无须支付安师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00元,用工单位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拿到一审判决后,安师傅感觉自己只是正常请了个事假就被公司认定自动离职,既丢了工作还拿不到赔偿金,有苦难言。

后来,安师傅打听到北京市总工会可以为职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遂找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请求工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服务。

法律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受理了其法援申请,并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滕鑫、栗文为其委托代理人。

律师在查阅案卷的过程中发现,单位在劳动仲裁阶段与一审阶段对于安师傅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叙述不一致,劳动仲裁阶段劳务派遣单位当庭表示,与安师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7月8日。而在一审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则表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分别认定为2020年7月17日和2020年7月22日。

于是两位律师立刻联系安师傅,一起翻阅安师傅与两单位的微信聊天,最终发现了关键性证据:2020年7月8号上午9点08分安师傅的直属上级餐饮部厨师长向某代表公司以微信语音形式通知他:公司总经理让他于2020年7月8日当天办理离职。

二审法院成功改判

两位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请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安师傅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经查,安师傅与其厨师长的聊天记录中能够看出厨师长在7月8日明确有“项目老总是让办离职”“今天就要去办离职”“你先别回来了,你回来也进不来立马把你的门禁就给取消了”等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安师傅有理由相信其当天已经被公司辞退。

在此基础上,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认定安师傅自7月8日之后旷工三天,并据此解除与安师傅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劳务派遣公司解除与安师傅的劳动合同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不足,劳务派遣公司不足以证明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该劳务派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安师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00元;该用工单位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安师傅终于如愿拿到了赔偿金、补偿金。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武丽君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事假变旷工,一审法院判决未支持,均因证据中无法直接体现劳务派遣公司以及用工单位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再上班的情形。故一审法院根据安师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连续旷工两天劳务派遣公司即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进而未支持安师傅的经济补偿。

二审中,通过仲裁案卷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多方证据佐证劳务派遣公司以及用工单位在2020年7月8日通知安师傅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离职,从而通过该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以及用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本案可以看出,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要获取与工作有关的一切证据尤其是电子数据证据,并妥善保留。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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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员工积极向上,严明劳动纪律,维护餐厅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奖优罚劣,促进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条例。

1、奖励形式

餐厅通报、大会表扬、授予称号、颁发奖品与奖金、晋升工资或职务。

2、奖励行为

拾金不昧,为餐厅赢得声誉。

维护餐厅正常秩序,揭发、检举坏人坏事。

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

积极参加培训并获得优异成绩。

全年出满勤,安全无事故,表现良好。

为客人提供优质服务,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受到客人表扬。

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汇报,防止重大事件发生。

严格控制开支,节约费用,成绩显著。

在技术革新、设备改造方面作出贡献。

为餐厅的发展和服务质量的提升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并经实施有显著成效。

为保护和抢救国家、酒店、客人财产及生命安全奋不顾身。

在技术考核方面成绩特别优秀。

努力拓展业务,使餐厅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一章 奖励

第一条 奖励的种类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条 精神奖励包括:表扬、通报表扬、通令嘉奖;

第三条 物质奖励包括:发放奖金、晋升工资;

第四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表扬并发给50元以上100以内的奖金;

(1) 工作态度端正、服务质量高,当月受到宾客书面表扬累计达3次(含3次)以上的;

(2) 完成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效果突出,受到上级领导肯定和好评的;

(3) 拾金不昧,及时设法将物品归还失主,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的;

(4) 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及时制止各种不良现象和违纪行为,影响突出的;

(5) 维护公司及餐厅利益,及时排除事故,使公司避免经济损失,金额在3000元及其以上的;

(6) 团结互助、关心他人和集体,当月为员工酒店做好人好事3件(含3件)以上的;

(7) 模范执行公司及餐厅各项规章制度,6个月内无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和违章处罚记录;

(8) 带病(病情经医生证明应该休息的)坚持工作,1个月内累计在2次(含2次)以上的;

(9) 加班加点不计报酬、不要补休,当月累计达3个工作日及其以上的;

(10)积极举报违纪违法案件,经部门经理室核查,情况属实的;

(11)完成任务好,当月受到公司领导表扬3次以上的;

(12)工作表现突出,在部门进行的评选活动中,被评定为部门优秀员工的;

(13)其他类似于上述行为,应予奖励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100元以上200元以内的奖金:

(1) 工作态度好,服务优良、当月受到酒店书面表扬5次(含5次)以上的;

(2) 拾金不昧,及时将物品上缴并帮助查找失主,金额在3000元以上;

(3) 见义勇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和各种破坏活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4) 一心为酒店及餐饮部着想,为酒店及餐饮部排忧解难或使宾客避免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受到宾客表扬的;

(5) 当月做好人好事5次(含5次)以上的;

(6) 及时检查发现并排除设备故障或消防隐患,避免酒店遭受损失,金额在3000元及其以上的;

(7) 在扩大酒店影响、宣传酒店形象、创造社会效益方面,作出优异成绩,为酒店及餐饮部赢得荣誉的;

(8) 自觉维护酒店及餐饮部利益,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以及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方面作出优异成绩,得到领导和员工一致好评的;

(9) 爱护公物,在设备维护保养、物品保管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10)一贯工作表现突出,全年被评为区域优秀员工达3次(含3次)以上的;

(11)在年终考核中,考核等级为优秀的;

(12)其他类似于上述行为,应予奖励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通令嘉奖并考虑申请晋升工资;

(1)在年终优秀员工评比中被评选为酒店优秀员工的;

(2)在酒店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中,作优异成绩,受到酒店或上级有关部门表彰的;

(3)维护酒店利益,使酒店避免直接经济损失,成绩突出的;

(4)见义勇为,积极同损害酒店利益和宾客安全的行为作斗争,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公安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通报表扬的;

(5)拾金不昧,及时、主动地将物品上缴部门或归还失主,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6)全年受到客人书面表扬10次以上,事迹突出的;

(7)其他类似于上述情形,应予奖励的。

第二章 处罚

第八条 处罚种类:分为口头警告、罚款、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辞退;

第九条 违反公司及餐厅规章制度情节较轻,够不上行政处分的,处以罚款。

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条 给予行政处分的,如有必要,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当月发生违章违

纪行为2次及其以上的给予加倍处罚或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首次处以口头警告,2次及以上处以书面警告及罚款:

(1) 不按规定位置佩戴工牌或员工证的;

(2) 上班不穿工服或不按规定着装的;

(3) 仪容不整、不修边幅、衣冠不整洁的;

(4) 谈吐和举止粗鲁的;

(5) 缺少酒店职业意识遇到上级领导和同事,不打招呼、不讲礼貌的;

(6) 言行不文明,在工作中不使用礼貌用语的;

(7) 当班时走路姿势不正或与他人搭肩牵手而行的;

(8)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含3次)以上或旷工一天以内的;

(9) 当月上下班不按规定考勤卡的;

(10)代他人打卡或要求别人代打卡的;

(11)乘客用电梯或使用客用洗手间的;

(12)穿工作制服离店的;

(13)上下班不走员工通道的;

(14)上下班随身带包进店离店、不主动地向保安展示包内携带物品的;

(15)当班时擅离岗位的;

(16)当班时用酒店联系私人事务或接听私人电话时间超过5分钟的;

(17)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的;

(18)参加会议无故迟到的;

(19)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的;

(20)攀越围墙、栏杆、门窗的;

(21)在更-衣柜内存放酒店用品的;

(22)下班不离开酒店,无故在酒店逗留的;

(23) 本部员工在营业场所消费、娱乐的;

(24)在工作岗位大声喧哗或聊天的;

(25)当班时间收看电视或收听收录机或看与工作业务无关书籍的;

(26)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情节较轻的;

(27)工作粗心,出现轻微事故或遭到客人口头投诉的;

(28)管理人员、督导不力,产生工作事故,负有领导连带责任的;

(29)管理人员有侮辱、体罚员工行为,遭到投诉的;

(30)其他类似于上述情形,应予处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以书面警告及通报批评并罚款:

(1)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5次(含5次)以上或旷工2天(含2天)以上的;

(2) 伪造病假单,骗取病假或编造理由,骗取其他假期的;

(3) 请假超过规定时间一天以上的;

(4) 损坏公物和客人物品,价值在500元以内的;

(5) 对宾客不礼貌,与宾客争辩的;

(6) 拾遗不报,金额在500元以内的;

(7) 服务质量差,业务技能不熟练,未能及时为客人提供满意服务,遭到客人投诉的;

(8) 私自向客人索取小费,物品或其他报酬的;

(9) 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行上级指示的;

(10)工作措施不力,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11)违反操作规程,给酒店造成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12)工作麻痹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给酒店成损失的金额

在1000元以下的;

(13)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的;

(14)侮辱、谩骂、恐吓他人,影响恶劣的;

(15)当班时擅自离岗,给工作带来影响的;

(16)携带酒店物品离店的;

(17)上班时睡觉的;

(18) 发现危害酒店及餐饮部和客人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或及时向有关人员和部门报告的;

(19)使用酒店电脑玩游戏的;

(20)下班或离岗,不锁门或忘记关闭电源、水龙头开关的;

(21)铺张浪费,不节约水、电给酒店带来损失的;

(22)在酒店工作和生活区域乱写乱画的;

(23)损坏酒店及餐饮部声誉和形象,情节较轻的;

(24)违章违纪不接受教育或处罚的;

(25)参加会议无故缺席的;

(26)其他类似于上述情节应予处罚的;

读提示

律师表示,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要获取与工作有关的一切证据尤其是电子数据证据,并妥善保留。

疫情期间请事假后被公司认定旷工,丢了工作还拿不到补偿金?厨师安师傅的漫漫维权路一波三折:经劳动仲裁支持、一审程序败诉后,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帮助下,二审阶段成功改判,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安师傅的诉求获得了仲裁支持

2020年7月7日,厨师安师傅因家中有事逐级向餐饮部门直属领导厨师长向某、餐饮部经理王某请假,在经理王某口头同意后,安师傅于当日工作结束后离开单位。

第二天,向某以微信语音形式通知安师傅:公司总经理让安师傅来公司办理离职。当天,劳务派遣公司也电话通知安师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安师傅对于突如其来的离职通知感到很惊讶,想向公司进行解释,争取继续工作的机会。7月10日,向某告诉安师傅“不用回来了,门禁卡等相关工作证件已经取消了你的进出资格,公司已经按照自动离职办理完了。”

安师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裁决:确认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7月8日安师傅与该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安师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00元,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安师傅“旷工两天”

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安师傅向用工单位申请2020年7月8日至10日休事假,根据其于本案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其事假申请获得了任何批准,此外,安师傅并未提交2020年7月8日两公司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再上班的证据,两公司亦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安师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连续旷工两天,劳务派遣公司即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自2020年7月8日至10日,安师傅均未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因此依据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因此一审法院支持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要求不支付安师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该劳务派遣公司与安师傅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7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务派遣公司无须支付安师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00元,用工单位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拿到一审判决后,安师傅感觉自己只是正常请了个事假就被公司认定自动离职,既丢了工作还拿不到赔偿金,有苦难言。

后来,安师傅打听到北京市总工会可以为职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遂找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请求工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服务。

法律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受理了其法援申请,并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滕鑫、栗文为其委托代理人。

律师在查阅案卷的过程中发现,单位在劳动仲裁阶段与一审阶段对于安师傅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叙述不一致,劳动仲裁阶段劳务派遣单位当庭表示,与安师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7月8日。而在一审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则表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分别认定为2020年7月17日和2020年7月22日。

于是两位律师立刻联系安师傅,一起翻阅安师傅与两单位的微信聊天,最终发现了关键性证据:2020年7月8号上午9点08分安师傅的直属上级餐饮部厨师长向某代表公司以微信语音形式通知他:公司总经理让他于2020年7月8日当天办理离职。

二审法院成功改判

两位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请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安师傅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经查,安师傅与其厨师长的聊天记录中能够看出厨师长在7月8日明确有“项目老总是让办离职”“今天就要去办离职”“你先别回来了,你回来也进不来立马把你的门禁就给取消了”等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安师傅有理由相信其当天已经被公司辞退。

在此基础上,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认定安师傅自7月8日之后旷工三天,并据此解除与安师傅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劳务派遣公司解除与安师傅的劳动合同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不足,劳务派遣公司不足以证明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该劳务派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安师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00元;该用工单位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安师傅终于如愿拿到了赔偿金、补偿金。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武丽君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事假变旷工,一审法院判决未支持,均因证据中无法直接体现劳务派遣公司以及用工单位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再上班的情形。故一审法院根据安师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连续旷工两天劳务派遣公司即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进而未支持安师傅的经济补偿。

二审中,通过仲裁案卷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多方证据佐证劳务派遣公司以及用工单位在2020年7月8日通知安师傅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离职,从而通过该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以及用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本案可以看出,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要获取与工作有关的一切证据尤其是电子数据证据,并妥善保留。(本报记者 赖志凯)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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