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平安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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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猫来了!”
酒店服务员为赌博人员通风报信被拘留
典型案例
2021年6月4日,某派出所接群众举报:辖区一酒店有人赌博。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行动,正当准备实施抓捕时,突然听见目标房间内一阵嘈杂声,疑似慌忙收拾麻将的声音,民警当机立断冲向房间,与开门外逃的赌博人员打了个正面,民警迅速将全部涉赌人员控制。民警发现房间内麻将散乱,有掩饰赌博的迹象,怀疑上楼时有人向参赌人员通风报信。随后,民警查看了酒店大厅的监控视频及房间座机通话记录,发现酒店前台屈某有通风报信的嫌疑。经询问,屈某承认其用酒店前台内线电话,通过说暗号“猫来了”的方式为赌博人员通风报信。高某等5名涉赌人员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对酒店前台服务人员屈某通风报信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的处罚。
本案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释法说理
本案中酒店前台服务人员屈某的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关于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是指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关于“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的含义
这里的“旅店业”,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指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包括专营或兼营,常年经营或季节性经营。“饮食服务业”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饮食业”,即餐厅、饭馆、酒吧、咖啡厅等;(二)“服务业”,是指利用一定的设备、工具,提供劳动或物品,为社会生活服务的行业,包括发廊、按摩院、美容院、浴池等。“文化娱乐业”是指提供场所(包括歌舞、游艺等场所)、设备、服务,以供群众娱乐的行业。如歌厅、舞厅、音乐茶座、康乐宫、夜总会、影剧院等。“出租汽车业”是指出租汽车服务的行业,包括城市客运出租车和其他汽车出租服务行业。
二、“单位的人员”包括哪些
“单位的人员”包括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负责人,如法定代表人、经理等,也包括一般员工。
三、关于“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的理解
“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不仅包括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的实施过程中,也包括公安机关拟开展行动的准备阶段。如果是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以外的其他违法犯罪时,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则不构成本行为。
四、关于“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理解
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是指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将行动的时间、方式等告知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如果是为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不构成本行为。通风报信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将要查处或者正在查处的信息。通风报信的形式不限,只要可以使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知悉相关信息的,就可构成本行为。
本案中,酒店前台服务人员屈某在知道公安机关正在实施抓赌行动后,利用酒店前台内线电话通过说暗号“猫来了”的方式为赌博人员通风报信,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为赌博人员通风报信”。
警方提示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将涉嫌包庇罪。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将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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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tt_format_content js_underline_content autoTypeSetting24psection " id="js_content">日,街子大防区社区警务队民警在开展走访排查登记时发现,街子辖区某宾馆未依照旅店业实名制规定执行住宿登记。
经查,该宾馆负责人韩某(男,56岁,循化县街子镇人)与前台工作人员陕某(女,23岁,循化县查汗都斯乡人)在明知旅店业必须要进行实名登记的情况下,未依照旅店业实名制规定执行住宿登记,经询问二人对其未依照旅店业实名制规定执行住宿登记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分别给予宾馆负责人韩某罚款2000元的处罚,给予前台工作人员陕某罚款1000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警方提示:全民反恐,人人有责!每位公民都有协助、配合反恐工作的义务。希望行业经营者引以为戒,增强反恐意识和安全意识,法律底线坚决不能触碰。
供稿:街子派出所(阿吉鸿)
源:岳阳日报-岳阳网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记者 赵 芸)11月3日,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文桥派出所在对辖区内的行业场所进行排查时,发现辖区两家宾馆未如实登记旅客信息。该所民警依法将宾馆工作人员瞿某燕(女,47岁,云溪人)、罗某泉(男,70岁,云溪人)传唤至分局执法办案区。经询问,瞿某燕、罗某泉如实交代了自己未如实登记旅客信息的违法事实。
目前,违法行为人瞿某燕、罗某泉被处以罚款贰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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