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加盟网-免费发布餐饮招商信息!本站不提供任何加盟资料,如需加盟请去其官网了解详情

「头法解案」在餐厅吃饭时受伤,由谁赔偿?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法解案知法守法懂法用法 审判实践中,对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法院不仅要看当事人之间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还要查

法解案

知法守法懂法用法

审判实践中,对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法院不仅要看当事人之间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还要查证权益受损者是否在权益受损时是否注意保护自身安全,是否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又要查证另一方当事人服务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尽安全保障义务及风险提醒和告知义务,还要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相关其他间接证据,必要时通过依职权调查、隔离质证、交叉询问等方式,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据规则),并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事实是否真实,进而作出公正、公平、合理、服众的裁判。

01●

案情背景

2016年10月15日下午六点,原告付某在被告头屯河区诚信街某自助火锅店就餐时意外摔倒,后付某在新疆冶金建设公司职工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医治。经过诊断,右侧尺骨鹰嘴骨折、右侧上臂尺神经损害、右肘关节活动障碍、生活自理能力障碍。付某受伤在家休养期间,被告同意赔偿并拿走付某的医疗费票据,但至今未给付任何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付某诉至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诚信街某

自助火锅店辩称

原告在我们火锅店就餐属实。但她摔倒是因为抢菜的时候跑步导致摔伤,当时地上没有油,也没有人推搡她。我们火锅店的地面上、楼道口、菜品区都贴有注意安全的提示,当时从监控上可以看出是她自己不小心摔伤的,和我们火锅店没有关系。现在我们火锅店已经不再经营,所以监控也没有保存。故我们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审理。

诚信街某自助火锅营业执照经营者写的是我儿子魏某,但实际经营者是我。该店已于2019年4月停止营业了,由于有债务,所以没有注销。事发当日,是原告自己跑步抢菜摔伤的,我们出于人道还给她出了一部分医疗费,当时我们购买有意外伤害险,所以我们已经将原告的医疗费票据交给了保险公司,因原告缺少材料所以保险公司没有报销。原告自行摔伤,与我们无关,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审理。

被告

魏某平辩称

02●

审理经过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5日下午,原告付某在头区某自助火锅店就餐时摔伤。事故发生后,付某被送往新疆八一钢铁公司医院就诊,期间魏某平垫付5000元至6000元医疗费(本案中原告未诉讼此笔费用)。

为进一步诊治,原告付某于2016年10月16日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尺骨骨折(尺骨鹰嘴)。同年10月18日付某出院,医嘱出院后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全休三个月,陪护1人。期间,魏某平于同年10月17日向原告书写一张《证明》,载明:“本人魏某平在八钢开某火锅城,2016年10月15日下午有顾客付某在本店吃饭跑步意外摔倒,导致左肘关节粉碎性骨折,本店有监控记录为证”,魏某平在《证明》上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并留下了联系电话。

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4月1日,原告第二次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47天,出院医嘱继续康复治疗,住院期间陪护1人,原告支付医疗费23774.93元。

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6月20日,原告第三次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57天,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原告支付医疗费15576.12元。期间,魏某平于同年9月10日向原告书写一张《收条》,载明:“原件交由魏某平代为保管,因用于保险公司赔付所需取走”,魏某平在《收条》上签署了自己的姓名。

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4日,原告第四次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天,住院期间陪护1人。此后,原告与被告就此事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03●

法院判决

被告头屯河区诚信街某自助火锅店、魏某平赔偿原告付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0146.23元,驳回原告付某要求被告头屯河区诚信街某自助火锅店、魏某平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头区某火锅店作为餐厅经营者,应该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避免以设施、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人身伤害。庭审中,被告辩称现场监控已无法调取,本院认为,被告应当对原告摔伤第一现场的监控及时予以保存,并向本院出具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现被告未向本院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从被告魏某平书写的“付某跑步摔倒”来看,作为餐饮经营者,应当对顾客在就餐时跑步存在的风险及时予以提醒和告知,其未向本院举证提示顾客就餐注意安全的相关证据,故其在服务上存在一定瑕疵,亦应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责任。

而原告付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餐厅就餐,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自行滑倒,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大小,本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头区某火锅店是经营餐厅的企业,而被告魏某平系实际经营者,故二被告应对原告损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指引

1

作为餐厅解决办法:

1、 立即了解情况,联络亲属,对相关财务提醒顾客妥善保管,留下联系电话,主动协助送医院检查;

2、 报备上级领导,及时取得联系,如考虑自身有责,主动垫付医疗费;

3、 对客人表示同情,及时关注受害人病情,追踪事发后顾客就诊恢复等情况,保留所有证据材料,便于事后一并结算处理;

4、 检查造成伤害的原因,及时整改。

作为餐厅的预防措施:

1、安装监控,如已按装,及时调取监控予以保存;

2、安放“小心地滑”等提示牌,对地面做防滑处理,服务员随时提示,特别是对老人、孩子着重提示“小心地滑请慢走”;

3、保持餐厅光线充足,所有扶手、楼梯、栏杆等随时保持干净和通畅,准备干燥拖把随时清理;

4、加强服务人员安全教育意识,警钟长鸣。

2

3

作为消费者指引:

1、保护现场,如无监控设施,找现场保安等人员帮助录音录像,保留证据;

2、保留就餐证明,如发票、收据、清单等,如发生争议,及时报警,固定证据;

3、及时就医,保留就诊所有证据材料,便于事后予以结算或诉讼举证;

4、如有必要,购买意外事故人身保险。

通讯员/张丽华 编辑 /司宇 校稿 /周承

审稿 / 胡晓云 审核 / 周斌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微信号|tqrmfy

有温度的法院公众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裁判实践,对于切实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办理质效,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等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对此,案例覆盖平台经济主要行业类型和常见用工方式,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明确“从属性+要素式”的劳动关系认定思路,结合平台实际用工中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等要素,全面分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加强对劳动管理程度的综合考量,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作出重点规范;对通过订立民事合作协议规避用人单位义务、“假外包真用工”、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违法用工行为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以下为6个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

↓↓↓

案例1

如何认定网约货车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20年6月14日与某信息技术公司订立为期1年的《车辆管理协议》,约定: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刘某自备中型面包车1辆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须由本人通过公司平台在某市区域内接受公司派单并驾驶车辆,每日至少完成4单,多接订单给予加单奖励;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平台与客户结算货物运输费,每月向刘某支付包月运输服务费6000元及奖励金,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另行报销。刘某从事运输工作期间,每日在公司平台签到并接受平台派单,跑单时长均在8小时以上。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平台对刘某的订单完成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刘某每日接单量超过4单时按照每单70元进行加单奖励,出现接单量不足4单、无故拒单、运输超时、货物损毁等情形时按照公司制定的费用结算办法扣减部分服务费。2021年3月2日,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订立《车辆管理终止协议》,载明公司因调整运营规划,与刘某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作关系。刘某认为其与某信息技术公司之间实际上已构成劳动关系,终止合作的实际法律后果是劳动关系解除,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某信息技术公司以双方书面约定建立合作关系为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刘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信息技术公司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之间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以上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体现出,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相关规定体现出,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在新就业形态下,由于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劳动管理的体现形式也相应具有许多新的特点。当前,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从人格从属性看,主要体现为平台企业的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平台企业是否可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等对劳动者劳动过程进行管理控制;劳动者是否须按照平台指令完成工作任务,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等。从经济从属性看,主要体现为平台企业是否掌握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数据信息等重要生产资料,是否允许劳动者商定服务价格;劳动者通过平台获得的报酬是否构成其重要收入来源等。从组织从属性看,主要体现在劳动者是否被纳入平台企业的组织体系当中,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有机部分,并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等。

本案中,虽然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订立《车辆管理协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仍应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某信息技术公司要求须由刘某本人驾驶车辆,通过平台向刘某发送工作指令、监控刘某工作情况,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刘某进行奖惩;刘某须遵守某信息技术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等要求,体现了较强的人格从属性。某信息技术公司占有用户需求数据信息,单方制定服务费用结算标准;刘某从业行为具有较强持续性和稳定性,其通过平台获得的服务费用构成其稳定收入来源,体现了明显的经济从属性。某信息技术公司将刘某纳入其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刘某是其稳定成员,并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从事的货物运输业务属于某信息技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体现了较强的组织从属性。综上,某信息技术公司对刘某存在明显的劳动管理行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订立《车辆管理终止协议》,实际上构成了劳动关系的解除,因此,对刘某要求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与此同时,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引发社会普遍关注。不同平台之间用工模式存在差异,一些平台企业占有数据信息这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生产资料,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机会、劳动条件、劳动方式、劳动收入、进出平台自由等进行限制或施加影响,并从劳动者劳动成果中获益。此类模式下,平台企业并非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等服务,而是通过对劳动者进行组织和管理,使他们按照一定模式和标准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因此,其应当作为用工主体或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和责任。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平台运营方式、算法规则等,查明平台企业是否对劳动者存在劳动管理行为,据实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案例2

如何认定网约配送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19年7月5日从某科技公司餐饮外卖平台众包骑手入口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并在线订立了《网约配送协议》,协议载明:徐某同意按照平台发送的配送信息自主选择接受服务订单,接单后及时完成配送,服务费按照平台统一标准按单结算。从事餐饮外卖配送业务期间,公司未对徐某上线接单时间提出要求,徐某每周实际上线接单天数为3至6天不等,每天上线接单时长为2至5小时不等。平台按照算法规则向一定区域内不特定的多名配送员发送订单信息,徐某通过抢单获得配送机会,平台向其按单结算服务费。出现配送超时、客户差评等情形时,平台核实情况后按照统一标准扣减服务费。2020年1月4日,徐某向平台客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要求,被平台客服拒绝,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徐某与某科技公司于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徐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徐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根据《关于发布智能制造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7号)相关规定,网约配送员是指通过移动互联网平台等,从事接收、验视客户订单,根据订单需求,按照平台智能规划路线,在一定时间内将订单物品递送至指定地点的服务人员。《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根据平台不同用工形式,在劳动关系情形外,还明确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及相应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本案中,徐某在某科技公司餐饮外卖平台上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其与某科技公司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定徐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需要查明某科技公司是否对徐某进行了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从用工事实看,徐某须遵守某科技公司制定的餐饮外卖平台配送服务规则,其订单完成时间、客户评价等均作为平台结算服务费的依据,但平台对其上线接单时间、接单量均无要求,徐某能够完全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及工作量,因此,双方之间人格从属性较标准劳动关系有所弱化。某科技公司掌握徐某从事网约配送业务所必需的数据信息,制定餐饮外卖平台配送服务费结算标准和办法,徐某通过平台获得收入,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经济从属性。虽然徐某依托平台从事餐饮外卖配送业务,但某科技公司并未将其纳入平台配送业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未按照传统劳动管理方式要求其承担组织成员义务,因此,双方之间的组织从属性较弱。综上,虽然某科技公司通过平台对徐某进行一定的劳动管理,但其程度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因此,对徐某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等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约配送员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群体,如何维护好其劳动保障权益也频频引发舆论热议。在网约配送行业中,平台企业对网约配送员存在多种组织和管理模式。在类似本案的模式中,平台向非特定配送员发送订单信息,不对配送员的上线接单时间和接单量作任何要求,但与此同时,平台企业制定统一的配送服务规则和服务费结算标准,通过设定算法对配送员的配送行为进行控制和管理,并将配送时长、客户评价等作为结算服务费的依据。一方面,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更加自由,不再受限于特定的生产经营组织体系;另一方面,平台企业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打破了传统用工方式的时空限制,对劳动者实现了更加精细的用工管理。对此,《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并指出相关部门应指导企业与该类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逐步推动将该类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休息休假等制度保障范围。在仲裁与司法实践中,应在区分各类情形的基础上分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并积极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政策,进一步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

案例3

外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通过劳务公司招用网约配送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某货运代理公司承包经营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负责该站点网约配送业务。2019年5月27日,某货运代理公司与某劳务公司订立《配送业务承包协议》,约定由某劳务公司负责站点的配送员招募和管理工作。何某于2019年7月28日进入某外卖平台站点工作,并与某劳务公司订立了为期1年的《外卖配送服务协议》,约定:何某同意在某外卖平台注册为网约配送员,并进入某货运代理公司承包的配送站点从事配送业务;何某须遵守某货运代理公司制定的站点工作制度,每周经提前申请可休息1天,每天至少在线接单8小时;何某与某劳务公司之间为劳务合作关系,某劳务公司根据订单完成量向何某按月结算劳务报酬。从事配送工作期间,何某按照某货运代理公司制定的《配送员管理规则》,每天8:30到站点开早会,每周工作6至7天,每天在线接单时长为8至11小时不等。何某请假时,均须通过站长向某货运代理公司提出申请。某货运代理公司按照何某订单完成量向何某按月支付服务费,出现高峰时段不服从平台调配、无故拒接平台派单、超时配送、客户差评等情形时,某货运代理公司均按一定比例扣减服务费,而某劳务公司未对包含何某在内的站点配送员进行管理。2019年11月3日,何某在执行配送任务途中摔倒受伤,其要求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劳务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其赔偿各项治疗费用,某货运代理公司以未与何某订立任何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某劳务公司以与何某之间系劳务合作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9年12月19日,何某以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劳务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何某与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劳务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何某与某货运代理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何某是否与两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从某货运代理公司与某劳务公司订立的《配送业务承包协议》内容看,某货运代理公司将配送员招募和管理工作外包给某劳务公司,应当由某劳务公司负责具体的用工组织和管理工作。但从本案用工事实看,某劳务公司并未对何某等站点配送员进行管理,其与某货运代理公司之间的《配送业务承包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某货运代理公司虽然未与何某订立书面协议,却对其进行了劳动管理。因此,应当根据某货运代理公司对何某的劳动管理程度,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何某须遵守某货运代理公司制定的《配送员管理规则》,按时到站点考勤;某货运代理公司对何某执行配送任务的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扣减服务费等方式对何某的工作时间、接单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某货运代理公司根据单方制定的服务费结算办法向何某按月结算服务费,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经济从属性。何某虽以平台名义从事配送任务,但某货运代理公司将其纳入站点的配送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组织从属性。综上,某货运代理公司对何某进行了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对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在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处理中,一些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也以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灵活方式组织用工。部分配送站点承包经营企业形式上将配送员的招募和管理工作外包给其他企业,但实际上仍直接对配送员进行劳动管理,在劳动者主张相关权益时通常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将“外包”当成了规避相应法律责任的“挡风板”“防火墙”,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应当谨慎区分劳动关系与各类民事关系,对于此类“隐蔽劳动关系”,不能简单适用“外观主义”审查,应当根据劳动管理事实和从属性特征明确劳动关系主体,依法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案例4

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与平台企业或其用工合作企业订立合作协议,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9年6月11日进入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工作,该站点由某物流公司承包经营。某物流公司与孙某订立了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从事配送工作期间,孙某按照某物流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指定区域范围内执行某外卖平台派发的配送任务,某物流公司根据孙某出勤及订单完成情况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某物流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与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订立《服务协议》,约定将含孙某在内的部分配送员委托给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管理。在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安排下,孙某注册了名为“某配送服务部”的个体工商户,并于2020年9月6日与某物流公司订立了为期1年的《项目承包协议》,约定:某配送服务部与某物流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某配送服务部承接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的部分配送业务,某物流公司按照配送业务完成量向某配送服务部按月结算费用。此后,孙某仍然在某外卖平台站点从事配送工作,接受某物流公司管理,管理方式未发生任何变化。2020年12月10日,某物流公司单方面终止《项目承包协议》,孙某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物流公司认为订立《项目承包协议》后,双方之间已从劳动关系变为合作关系,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孙某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孙某与某物流公司于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孙某与某物流公司于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向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孙某以个体工商户名义订立《项目承包协议》情况下,其与某物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从法律主体资格看,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既可以作为自然人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有权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在第一种情形下,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管理-从属”关系,即企业对劳动者实施劳动管理,劳动者向企业提供从属性劳动,双方之间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法律关系呈现明显的从属性;在第二种情形下,个体工商户与企业均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个体工商户可以依照约定向企业提供服务并获取对价,但服务内容和方式、对价形式及多少等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背后的自然人之间不具有“管理-从属”关系。

本案中,在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安排下,孙某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某物流公司书面约定建立合作关系,但从用工事实看,某物流公司与孙某之间完全延续了此前的劳动管理方式,孙某仍然向某物流公司提供从属性劳动,双方之间并未作为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因此,某物流公司关于双方之间由劳动关系变为合作关系、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应当认定在2020年9月6日之后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对孙某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之间的边界更加模糊,劳动者的劳动形式、劳动时间、工作场所、取酬方式等更加灵活多样。一些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利用这一特点,一方面诱导或强迫劳动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并与之订立合作协议;另一方面仍对劳动者进行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单方确定劳动规则、报酬标准等事项,以合作之名行劳动用工之实,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对此,国务院印发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审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管理和从属性劳动,坚决防止“去劳动关系化”规避用工责任,充分保障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案例5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8年11月29日与某文化传播公司订立为期2年的《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李某聘请某文化传播公司为其经纪人,某文化传播公司为李某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将其培养成为知名的网络主播;在合同期内,某文化传播公司为李某提供整套直播设备和直播室,负责安排李某的全部直播工作及直播之外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全权代理李某涉及到直播、出版、演出、广告、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可在征得李某同意后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合同;李某有权参与某文化传播公司安排的商业活动的策划过程、了解直播收支情况,并对个人形象定位等事项提出建议,但一经双方协商一致,李某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约定;李某直播内容和时间均由其自行确定,其每月获得各直播平台后台礼物累计价值5000元,可得基本收入2600元,超过5000元部分由公司和李某进行四六分成,超过9000元部分进行三七分成,超过12000元部分进行二八分成。从事直播活动后,李某按照某文化传播公司要求入驻2家直播平台,双方均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李某每天直播时长、每月直播天数均不固定,月收入均未超过3500元。2019年3月31日,李某因直播收入较低,单方解除《艺人独家合作协议》,并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某文化传播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某文化传播公司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与某文化传播公司之间于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文化传播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文化传播公司对李某的管理是否属于劳动管理?

在传统演艺领域,企业以经纪人身份与艺人订立的合同通常兼具委托合同、中介合同、行纪合同等性质,并因合同约定产生企业对艺人的“管理”行为,但此类管理与劳动管理存在明显差异:从“管理”的主要目的看,企业除安排艺人从事演艺活动为其创造经济收益之外,还要对艺人进行培训、包装、宣传、推广等,使之获得相对独立的公众知名度和市场价值;而在劳动关系中,企业通过劳动管理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不以提升劳动者独立的公众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为目的。从“管理”事项的确定看,企业对艺人的管理内容和程度通常由双方自主协商约定,艺人还可以就自身形象设计、发展规划和收益分红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与企业之间进行个性化协商的空间一般比较有限,劳动纪律、报酬标准、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通常由企业统一制定并普遍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劳动者。此外,从劳动成果分配方式看,企业作为经纪人,一般以约定的分成方式获取艺人创造的经济收益;而在劳动关系中,企业直接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按照统一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及福利,不以约定分成作为主要分配方式。综上,企业作为经纪人与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的特点,而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则体现出较强的从属性特征,可据此对两种法律关系予以区分。

本案中,通过《艺人独家合作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可以看出,某文化传播公司作为李某的经纪人,虽然也安排李某从事为其创造直接经济收益的直播活动,但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培训、包装、宣传、推广等手段使李某成为知名的网络主播;李某的直播时间及内容由其自主决定,其他相关活动要求等由双方协商确定,李某对其个人包装、活动参与等事项有协商权,对其创造的经济收益有知情权;双方以李某创造的经济收益为衡量标准,约定了“阶梯式”的收益分成方式。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的特点,并未体现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劳动管理及从属性特征,应当认定为民事关系。李某提出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求,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红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网络主播经纪公司也应运而生。与传统演艺业相比,网络主播行业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互动性、可及性和价值多元性,经纪公司“造星”周期和“投资-回报”周期也相应缩短。一些经纪公司沿袭传统方式与主播建立民事合作关系,以培养知名主播、组织主播参加各类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为主业,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以约定的分成方式进行收益分配;但与此同时,一些企业招用网络主播的主要目的是开展“直播带货”业务,以网络直播手段推销各类产品,主播对个人包装、直播内容、演艺方式、收益分配等没有协商权,双方之间体现出较强的从属性特征,更加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因此,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强对法律关系的个案分析,重点审查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方式,综合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案例6

如何认定网约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宋某,出生日期为1976年10月7日,于2019年10月26日到某员工制家政公司应聘家政保洁员,双方订立了《家政服务协议》,约定:某家政公司为宋某安排保洁业务上岗培训(初级),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宋某经培训合格后须按照公司安排为客户提供入户保洁服务,合作期限为2年;宋某须遵守公司统一制定的《家政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合作期限内不得通过其他平台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某家政公司为宋某配备工装及保洁用具,并购买意外险,费用均由公司承担;宋某每周须工作6天,工作期间某家政公司通过本公司家政服务平台统一接收客户订单,并根据客户需求信息匹配度向宋某派发保洁类订单,工作日无订单任务时宋某须按照公司安排从事其他工作;某家政公司按月向宋某结付报酬,报酬计算标准为底薪1600元/月,保洁服务费15元/小时,全勤奖200元/月;如宋某无故拒接订单或收到客户差评,某家政公司将在核实情况后扣减部分服务费。2019年11月1日,宋某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从事保洁工作期间,宋某每周工作6天,每天入户服务6至8小时。2020年1月10日,宋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某家政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其赔偿各类治疗费用,某家政公司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宋某于2020年1月21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家政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宋某与某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家政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某家政公司与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宋某与某家政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家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宋某与某家政公司之间是否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

认定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是否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均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

本案中,宋某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某家政公司均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在劳动管理方面,某家政公司要求宋某遵守其制定的工作规则,通过平台向宋某安排工作,并通过发放全勤奖、扣减服务费等方式对宋某的工作时间、接单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控制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某家政公司掌握宋某从事家政服务业所必需的用户需求信息,统一为宋某配备保洁工具,并以固定薪资结构向宋某按月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经济从属性。宋某以某家政公司名义对外提供家政服务,某家政公司将宋某纳入其家政服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并通过禁止多平台就业等方式限制宋某进入其他组织,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组织从属性。综上,某家政公司对宋某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虽然双方以合作为名订立书面协议,但根据事实优先原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在传统家政企业运营模式中,家政企业主要在家政服务人员与客户之间起中介作用,通过介绍服务人员为客户提供家政服务收取中介费;家政企业与服务人员之间建立民事合作关系,企业不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不支付劳动报酬,家政服务工作内容及服务费用由服务人员与客户自行协商确定。为有效解决传统家政行业发展不规范等问题,《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指出,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各地落实该意见要求积极支持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在此类企业中,家政企业与客户直接订立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客户提供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在仲裁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发生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应当充分考虑家政服务行业特殊性,明确企业运营模式,查明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主体资格,严格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以此对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服务协议的情形作出区分,据实认定劳动关系。

转自:劳动午报

来源: 大兴微工会

<>

甲方:

乙方:

为了结合双方优势,共同致力于开创连锁餐饮经营,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合作意向上达成一致,结为合作伙伴,现就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及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共同开创连锁餐饮经营事业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连锁餐饮产品的研发;连锁餐厅的筹措、设立、经营、推广、管理;

第三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生效时起至 止,并仅限于双方共同设立的前两家实体餐厅

第四条合作方式

(1)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乙方以委托顾问的方式为甲方提供餐厅食品的研发、连锁餐厅的设立筹备等;

(2)甲乙双方以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管理连锁餐厅第一间及第二间实体餐厅。甲乙双方根据产品研发和连锁餐厅的设立进度分期分批进行投资。具体如下:

1.设立第一家实体餐厅时: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90%。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10%。

乙方该期出资由甲方无息出借给乙方。待该实体店铺盈利时,从乙方盈利分配所得中直接扣除后返还给甲方。

2.设立第二家实体餐厅时: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90%。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10%。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实体店铺设立前 日内交齐,乙方若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对第二家实体店铺不享有合伙人权利,不能参与该实体店铺之盈利分配。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

① 向乙方支付5000元/月的研发经费,该经费包含产品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通讯费、车船费、材料费、厨具器具费等;

② 向第三方购买相关餐饮核心产品之原料、配方,享有该产品配方之所有权,并有权不向乙方披露;

③ 组织餐饮产品研发,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④ 连锁餐厅之经营权、商标权、产品之所有权等为甲方享有;

⑤ 负责确定连锁餐厅的品牌、定位、logo设计,并享有其所有权;

2、合伙期间各项决策由甲

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确定。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利义务为:

① 对外以合伙名义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③ 组织餐饮产品的研发,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④ 实体餐厅设立后,享有5000元/月的工资;

⑤ 支付合伙债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

①负责策划连锁餐厅之定位,设计连锁餐厅品牌、logo;

②负责餐饮产品之研发、改进,并将所得之产品配方披露给甲方,甲方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③负责餐厅烹饪设备的规划、设计,实现烹制设备的标准化;

④定制餐厅产品材料选购、加工、配送的各项标准和流程,将食品加工从厨房中分立出来,实现后勤生产的标准化;

⑤负责定制餐厅各级管理、各项工序、各种操作的标准及岗位流程,将餐厅操作有序且量化,实现餐厅操作的标准化;

⑥乙方提交的各类规范规程、岗位手册、策划设计方案、技术成功等的所有权、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⑦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其顾问职责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的委托顾问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合伙期间

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实体餐厅设立后,享有5000元/月的工资;

②乙方应当尽职尽责负责店铺之经营管理,将其多年管理连锁餐厅之经验应用到合伙实体餐厅之运营中,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餐饮产品之研发、改进,并将所得之产品配方披露给甲方,甲方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负责连锁餐饮产品的定位、包装设计;

负责餐厅的选址、定位、外观设计、室内布置、成设、装潢,构建餐厅卫生、健康、温馨的外部形象,建立良好的就餐环境;

负责餐厅及其经营产品的宣传与推广,定制餐厅的宣传口号、定期策划促销活动,积极开拓市场,努力使餐厅及产品获得客户的满意和认可;

负责餐厅员工之招募、录用、培训、考勤、管理,制定员工岗位手册,营造融洽的劳资关系,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尽忠职守;

定期向甲方汇报餐厅之运营情况、产品之顾客反馈,同甲方共同商讨餐厅之发展方向及改善措施。

③未经甲方同意,禁止乙方以合伙连锁餐厅之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其收益归合伙所有;若造成损失则由乙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④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内经营与合伙连锁餐厅存在竞争的业务及相关餐饮业务,及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内在与合伙连锁餐厅存在竞争业务及相关餐饮业务的企业内担任负责及管理职务。

⑤乙方在合伙期限内应当尽忠职守,严格遵守餐饮行业之执业道德和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牟取一己私利。

⑥自第三家实体餐厅时起,乙方不享有第三家及以后所有连锁餐厅之权利、不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义务;

⑦禁止乙方再加入其他合伙。

⑧禁止乙方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⑨合伙期间,乙方提交的各类规范规程、岗位手册、策划设计方案、技术成功等的所有权、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⑩如乙方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甲方劝阻后仍执意孤行的,可由甲方决定除名。

第六条 合伙期间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实体店铺的利润为实体店铺的总收入减去总支出后的盈余,产品折旧年限不能超过三年。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合伙期间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合伙第一年内不得退伙。乙方若未经甲方同意在合伙第一年内退伙的,乙方应当双倍返还研发筹措期间由甲方支付之研发经费,立即返还第一家实体餐厅设立时甲方出借给乙方之借款,承担甲乙双方设立之实体餐厅之亏损,且返还从所设立之实体餐厅中享受的盈利分红;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3.出资的转让:在合伙期限内,乙方可以原出资额为限将其在合伙中的出资转让给甲方。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保密条款 :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在合伙或合伙之外从对方获得任何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或泄露,也不得擅自许可别人使用,违反本条将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一切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连锁餐厅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如果您对此项目感兴趣,请在此留言,坐等企业找您(成功的创业者90%都是通过留言,留言只需5秒钟)
  • 知名招商项目汇聚平台

    汇聚海量知名、高诚信度品牌招商项目,随时为您提供招商信息

  • 事实和口碑胜于一切

    千万创业者通过这里找项目、迈出成功创业第一步;

  • 诚信的商机发布平台

    请你在加盟留言时,选择有实力、 加盟店多、成功案例多、合法资质、 证照齐全、诚信经营的品牌.

郑重承诺:本公司郑重承诺尊重你的隐私,并承诺为你保密!
随时 上班时间 下班时间
您可以根据下列意向选择快捷留言
  1. 加盟费多少
  2. 我们这里有加盟店吗?
  3. 我想了解一些加盟资料
  4. 我对这个项目感兴趣,尽快联系我


创业专题



热门创业项目

精品推荐

餐饮项目分类

联系我们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推送投资小回报快利润高的项目

合作伙伴

我们也在这里

关注微信关注微信

您身边的财富顾问...

扫一下
客户端客户端

iPhone/Android/iPad

去下载
关注微博关注微博

官方微博随时分享...

加关注
手机看hbdrt.cn手机看hbdrt.cn

随时随地找商机...

去看看

温馨提示

  • 1在找餐饮项目的过程中多对比同类项目。
  • 2了解项目时多打电话,进行实地考察。
  • 3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加盟。
  • 4本网站对投资者的风险概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