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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合集」相同行业,不同纳税类型,税收优惠有何不同?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期,我们给大家讲解了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亏损延长等税收优惠的案例(详见《 【行业合集】这家餐饮企业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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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我们给大家讲解了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亏损延长等税收优惠的案例(详见《 【行业合集】这家餐饮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一文看懂!》),有读者反馈:

“我们是生活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呢?”

今天,我们就带大家来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案例,可以与一般纳税人进行对比哦~


【案例】

某企业成立于2018年,从事餐饮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纳税,且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在2020年度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亏损50万元;2021年度销售额如下:

1. 第一季度销售额为3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 第二季度销售额为38万元,其中3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均为普票;

3. 第三季度销售额为47万元,其中7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均为普票;

另,该企业截至9月30日的会计利润为20万元;8月曾购入一厨房设备10万元且已于当月投入使用,会计上已于9月开始计提折旧。

该企业2021年度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分析】

1. 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1) 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疫情期间,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此时,30万元的收入均开具免税发票;

注意:上述优惠政策到期日为2021年3月31日。

该企业第一季度应交增值税=0万元。


2) 第二季度销售额为38万元,对于开具专用发票的部分,不能免税;

对于开具普票的部分,可以享受“原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的优惠政策;

此时,35万元普票的税率为1%;

同时,由于第二季度的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企业还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按季不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该企业第二季度应交增值税=3 * 3%=0.09万元。


3) 第三季度销售额为47万元,对于开具专用发票的部分,不能免税;

对于开具普票的部分,可以享受“原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的优惠政策;

此时,40万元普票的税率为1%;

开具专票部分的应交增值税=7 * 3%=0.21万元;

开具普票部分的应交增值税=40 * 1%=0.4万元;

该企业第三季度应交增值税=0.21 + 0.4=0.51万元。


2. 该企业属于2020年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其在2020年亏损的50万元可以往后结转8年,即一直结转到2028年;


3. 该企业8月购入的厨房设备可以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4. 该企业截止9月30日的会计利润为20万元,如10月至12月期间其利润能够出现突破性增长,在弥补2020年度50万元的亏损后仍有盈利,则作为小型微利企业,该企业可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实际税负率2.5%;


通过与《 【行业合集】这家餐饮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一文看懂!》文中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即使是相同的行业,选择不同的增值税纳税类型,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是有所差异的,具体需要参考不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并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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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税收优惠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有什么具体的享受条件呢?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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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疫情减免

【适用主体

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释:

该优惠政策已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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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疫情减免增值税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原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


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原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免征。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5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 年第 24 号)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7 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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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餐饮等生活服务业亏损延长至8年

【适用主体】

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注释:

1)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2)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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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适用主体】

全行业


【优惠内容】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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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释:

小微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同时满足):

1. 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税前利润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含分支机构)


【优惠内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率2.5%;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部分,实际税负率10%。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2 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更多问题可在评论区留言噢!

节假期有人出门游玩,有人选择宅家。无论在哪里,吃饭都是头等大事。不想出门,不想DIY,那就要叫外卖。在饭店吃饭时饭店会提供餐饮服务,叫外卖不是在饭店吃,这两种情况下饭店取得的收入增值税率一样吗?那我们就看看税法是怎么规定的吧。

一、首先我们看增值税相关政策对餐饮服务的定义

财税〔2016〕36号规定: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从这个基本规定来看,确实只有在餐馆吃饭才可以算是餐饮服务,那么外卖就需要按销售食品吗?虽然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都是3%的增值税征税率没区别,但是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可是餐饮服务6%的税率和销售食品13%增值税率的差异,会增加超过一半的税负

羊毛出在羊身上,难道说宅家一族支付的外卖费中除了包括运费,还有隐含的增值税吗?要不这么高的税负差可承担不起啊!

二、对外卖服务的特殊规定

国家一直是对外卖行业非常支持,这也体现在了税收政策上。虽说外卖可以减少饭店服务和场地负担,但如果餐馆因为税负太高,不愿意提供外卖服务,那么餐饮外卖骑手的日子可就不好过了。所以不走寻常路的财税〔2016〕140号文件就专门给餐饮外卖开了个口子:“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个政策解决了餐饮行业如果提供外卖服务,会导致税负大幅上升的难题。对餐饮行业来说,增加外卖,是多了一个收入渠道肯定是好事。饭店就可以大力开展外卖业务了,而且不用饭店提供场地和堂食服务,给点外卖的顾客优惠也是应该的。

既然餐饮行业大力支持食品外卖,那外卖骑手们就可以接更多的单获得更多收入,宅一族就可以选择更多好吃的食品还避免了节假日餐馆的拥挤。

一个政策的调整带来皆大欢喜的结果!良性的循环就这样建立起来了!这里可不要忘记国家税收政策的功劳哦!

疫情防控持续向好

餐饮业陆续开门迎客

小编特意提醒

复工复产

别忘了享受这些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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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税收优惠

1、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所属期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交部分。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所属期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交部分。2020年2月至6月,企业为本市职工、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分别按4%、3%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生育保险费率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4、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后,仍无力按时足额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可继续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5、对我市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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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如住宿餐饮、交通运输),导致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7、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对该出租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应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9、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抗击疫情税收优惠

1.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来源: 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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