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期间摔伤雇主不赔偿 法官解调促赔付
< class="pgc-img">>东湖法院网讯 女子上班期间摔伤,住院27天,雇主却不肯赔偿。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被告江西某餐饮管理公司向原告熊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5万元。
熊某系被告的员工,2019年2月12日,熊某在被告处工作时滑倒受伤,事发当日熊某被送往南昌市洪都中医院治疗,住院27天,期间被告垫付医药费3.5万元。审理中经鉴定,熊某此次受伤造成两处伤残(一处九级,一处十级),后续治疗费仍需3000元。受伤后,熊某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6万余元。
庭审当天,承办法官与双方耐心沟通,明理释法,经过近两个小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11.5万元赔偿协议。核减庭前已垫付的3.5万元,被告江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12月10日之前向原告熊某一次性赔付8万元。至此,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尘埃落定,原、被告对法院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解
邓海川 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在餐饮店打工才七天,就因摔倒受伤导致骨折。这损失该不该餐饮店赔偿?日前,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受伤的餐饮店员工杨某当庭收到餐饮店转入银行账号的赔偿款35000元后,连连向承办法官表达感激。
案情:打工七天摔倒受伤
2021年12月4日,杨某经人介绍到某餐饮店工作,具体从事厨房洗碗等杂工工作,约定月工资26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2月11日,杨某在工作过程中因地面湿滑摔伤,导致杨某左肩锁骨骨折。经住院治疗后,杨某痊愈出院,因与餐饮店无法达成赔偿一致,甚至餐饮店对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也予以否认。杨某只好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经仲裁裁决确认双方自2021年12月4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餐饮店不服向贡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焦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餐饮店认为,杨某仅仅工作七天即受伤,双方构成的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加之杨某系工作过程中自己不慎摔伤,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对其受伤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杨某与餐饮店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稳定的用工,杨某按餐饮店的要求上下班,接受餐饮店的考勤管理,应依法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化解:当庭支付赔偿款
由于餐饮店未依法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即便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也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等程序才能最终获得赔偿。
转账
鉴于此,承办法官引导杨某先向鉴定机构咨询,在咨询确认不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组织双方对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费用进行协商,并达成35000元赔偿款的调解意见,督促餐饮店一次性当庭转账35000元。
该案从立案到领取赔偿款仅一个月时间,依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杨某过上了一个安心的劳动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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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醉酒后,同桌饮酒者结完账,将其置于餐饮店不顾而离去,餐饮店则将醉酒食客抬出店外放置在门口角落,最终,食客因酒精中毒死亡。法院判决同桌饮酒者及餐饮店均需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餐饮店因未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16.5万余元。
2023年7月,小杜(死者)因工作关系认识了被告康康、豆豆。双方就业务问题洽谈完毕后,小杜为尽“地主之谊”便在米东区某餐饮店宴请了二人。酒足饭饱后,小杜已处于醉酒状态,而被告康康和豆豆作为同桌饮酒者结账后,将其置于饭店不顾而离去。餐饮店的经营者唐唐和明明,看到满身酒味、不省人事的小杜,未将其妥善安置在合适的位置,而是将醉酒状态的小杜放置在店外门口角落。后小杜被人发现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时小杜已死亡。后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鉴定为酒精中毒死亡。
事发后,小杜的亲属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被告答辩意见及餐厅监控录像显示,康康、豆豆数次与小杜倒酒、碰杯的行为,可以证实无论本次喝酒吃饭行为是谁的提议,康康、豆豆确为小杜的共饮者。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喝酒过程中存在劝酒、拼酒等行为,但是视频中在小杜起身的时候明显出现了身体摇晃、脚步不稳的醉酒情形,康康、豆豆却将小杜置于餐饮店先行离开。被告康康、豆豆并未尽到同饮人的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故其二人应当对小杜的死亡结果发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考虑到饮酒本身是一种主观行为,死者小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病情、酒量、饮酒后的反应和状态应当具有较之他人更加明确的认知。每一个公民对自身的生命健康都应该有必要的安全义务,死者小杜在无他人劝酒的情况下过量饮酒是对自身健康的不重视,应对其最终的酒精中毒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餐饮店经营者唐唐和明明看到小杜醉酒倒地后,并未选择合理的救助方式,而是简单粗暴地指示店员将小杜托扶起身,后放置店外,该行为明显有失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于小杜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结合各方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小杜自行承担75%的过错责任;康康、豆豆共同承担5%的过错责任,赔偿4.1万余元;餐饮店承担20%的过错责任,赔偿16.5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那娜 赵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