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老陈前往某餐厅就餐期间,在卫生间内不慎滑倒,致右脚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踝关节骨折,老陈认为,餐厅卫生间地面湿滑,且没有任何防滑措施,导致其滑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医药费等。老陈的主张合法吗?
以案说法
合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 人民网
客酒后买单时突然倒地,酒楼方无人看管,食客再次摔倒致残,谁应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30日,林先生到佛山出差,当晚邀请客户到酒楼吃饭,期间一行五人喝了一瓶白酒。林先生在收银台买单时,突然摔倒在地,随即被酒楼员工扶到一张座椅上,而后又一次摔倒。酒楼员工立即拨打了120,林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出具病重通知书,经诊断为颅脑外伤,建议林先生进行颅骨修补。
< class="pgc-img">>治疗一年多后,林先生共花费医疗、康复等费用44万余元。经鉴定,林先生构成十级伤残。2019年6月,林先生将酒楼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林先生称,因为酒楼地面湿滑,有油渍,导致他摔倒受伤,摔倒后,酒楼没有尽到防护和照顾义务,造成其再次从沙发上摔落的二次伤害。
酒楼一方提交了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他们认为林先生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其酒后自我控制能力下降,第一次摔倒是造成损害的最根本、最直接成因。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林先生因本案损害所受的物质性损失为32万余元,判决酒楼承担40%的责任,并向林先生支付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酒楼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第一次摔倒时,周围地面没有积水湿滑,从摔倒轨迹来看,是林先生无法控制自身肢体倒地的,所以林先生的第一次摔倒,酒楼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第二次摔倒,酒楼没有派人持续看管醉酒而摔倒的人,还把林先生放在一个距离地面有一定高度的沙发上,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第二次摔倒,酒楼承担50%的责任。
经研判,法院认为造成本次事故严重后果的最直接原因,是林先生第一次的摔倒。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酒楼承担20%的责任,林先生承担80%的责任,酒楼无须向林先生支付精神抚慰金。
来源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微信号
<>< class="tt_format_content js_underline_content autoTypeSetting24psection " id="js_content">暇时约上三五好友,
吃个饭,小酌几杯。
本是消遣乐事,
有些人不胜酒力后,
会出现“东倒西歪”、走路不稳的现象。
甚至因醉酒摔倒对身体造成损伤,
导致故事变成了事故。
醉酒后在饭店内摔伤,
饭店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李某与朋友相约于田某经营的饭店用餐,期间李某饮酒。根据监控视频显示,田某店内除李某桌正在用餐外,其余饭桌已打扫完毕,凳子均已倒立摆放在桌上,店内摆放有扫把、清洁桶、抹布等清洁工具。
李某与朋友用餐结束后,李某先行起身离座,踉跄行走至旁桌时摔倒,随即酒店员工与李某朋友将李某扶起后,由李某朋友搀扶出店,即将出店时李某再次摔倒并发出“哎哟”的喊叫声。李某出店后,该店人员陪同坐于店外,救护车到后李某乘坐救护车前往医院治疗。
后经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因此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李某认为自己受伤是由于店内地板湿滑导致,田某经营的饭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将店主田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自述事发时有饮酒,通常饮酒后,酒精对大脑神经有麻醉作用,会影响人的反应力、控制力。从监控视频显示来看,田某店内确有打扫的痕迹,但地板上并未有明显水迹,且其他人均能正常行走,而李某起身行走时步态不稳,足以说明其饮酒已对其自身的反应力、控制力造成影响。李某第一次摔倒后被饭店工作人员与同行人员扶起后,出店时在有他人搀扶的情况下仍然摔倒,其自身饮酒行为与其摔倒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监控视频内显示,田某店内虽未有明显水渍,但田某在李某仍在饭店用餐时就进行打扫,并将装有水的水桶放置于饭桌中间,李某第一次摔倒经人扶起后出店时于放置水桶处经过,水桶已对客人的出行造成阻碍,其与李某的第二次摔倒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综上分析,法院认为李某主张的损害后果与田某所经营的饭店的安全保障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李某应对其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田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的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李某及饭店在本起事件中各自责任及各自过错对事件结果原因力的大小,酌情确定李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田某承担李某损失30%的责任。
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小酌怡情,大饮伤身。”每个人都是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都应当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聚会时一定要控制好饮酒量,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量力而行,确保自身安全,以免造成人身损害,得不偿失。文明、合理饮酒,不仅是为自己负责,也是为家人负责。
作为经营者,应尽力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安全的消费环境。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区域采取必要、合理的防范、警示措施,做好场地风险防范,做足安全保障义务,确保经营场所内无安全隐患,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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