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院判决当成“儿戏”,把法官督促当成“耳旁风”,欠钱不还、一拖再拖,就可以逃避判决义务?想多了,司法拘留了解一下!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闫某采取拘留强制措施,闫某瞬间慌了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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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闫某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朋友乔某借款2万元,并承诺于当年10月前归还。后经乔某多次催要,仍有1万元借款未能讨回。乔某将闫某诉至临沭法院后,经调解,闫某承诺于2022年12月30日前还款。可闫某逾期未还,乔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鉴于闫某铁了心地推脱逃避,执行干警吴汉龙果断将其拘传至法院。可即便如此,闫某仍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保护当事人权益,法院依法对闫某作出拘留决定,闫某这才慌了神,立马联系亲友凑钱履行了全部义务。
那么问题来了,被执行人有哪些行为时,会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界定拒不履行行为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临沭法院在此提醒,逃避执行不可取,积极履行是正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更何况法院已作出判决,切莫抱有侥幸心理。
通讯员 顾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