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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 :那年,我经历过的爱情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高中蹉跎了三年的我,终于毕业了。既然没有上大学的希望,回家种地似乎就是不二的选择。但是在地头上寻找不到一个未来。务农半年


高中蹉跎了三年的我,终于毕业了。既然没有上大学的希望,回家种地似乎就是不二的选择。但是在地头上寻找不到一个未来。务农半年后,在春节时,高中时的同学向晨找到我和同村的同学晓光聚会。他说他找到一份临时工,问我们要不要和他一起干。我们自然是喜不自禁。

那是一九九八年,刚刚度过年假,城里的大街小巷都播放着歌曲《相约九八》。向晨帮着我和晓光在厂子附近租了一间房子,开始了我们的打工生涯。

工厂在开发区,周围都是待开发的村庄。这是一家变速箱厂,我们三人都在装配生产线上,每人一道安装工序,十分简单,不需要什么技术,也不需要什么能力。刚开始觉得挺新鲜,但是时间长了,握电动扳手的手就开始疼痛。

和晨告诉我:别紧张,因为你握手柄时用力太大了。刚开始都这样,慢慢习惯以后就好了。

我和晓光干上一段时间之后,都觉得枯燥无味。挣钱哪有轻松的,你们以为是泡妞吗。向晨说。和上学时一样,都是有钟点的,早上准时上班,中午准时吃饭,下午准时下班。往复循环,每天重复。最好的时光就是休班的时候可以去市里闲逛,在宿舍里面睡懒觉。

厂门不远有一家小饭店,早上卖包子和稀饭,中午晚上卖各种凉菜,不但好吃还很便宜,于是我们一天三顿都在这里吃。这家小饭店有三层楼房。一楼隔开,一多半用来做饭店,另一小半做小卖部。二楼是旅馆,三楼是老板一家自己住的。门外挂着一个长长的牌子,上面写着肖家饭店旅馆小卖部。早上和中午我们随便吃点,到了晚上,我们会比较正式一点,要上三两个凉菜,每人喝上一瓶啤酒,吹上一阵牛,或者看看电视。为了吸引客人小饭店的厅里摆着一台电视。玩够了,向晨会先骑车回家,我和晓光就再呆上一阵,然后回宿舍看租来的武侠小说,看困了就睡觉。

那段时光,虽然生活并不多么丰富,可是也过的悠哉游哉,无拘无束的。

老板一家四口。老板个头不高,平时少言寡语的,但是聊起天来还是挺能说的。老板娘清瘦干净利索,非常和气,脸上时常带着生意人常有的笑容。他们的大女儿长得和老板娘差不多,只是和老板一样,不大爱说话,经常板着脸。他们的儿子小学还没有毕业,我们在他们家吃晚饭时,经常碰见姐姐和弟弟讲解作业。讲着讲着姐弟二人就会吵起架来。一个说笨死了你,另一个说不用你管了。

虽说饭店以卖凉菜为主,但是如果有人点菜,老板也会亲自下厨。来这里吃饭的人多数是周围工厂的工人,图他的凉菜好吃且便宜,很少有人来这里炒菜。想炒菜的人多数去旁边的那家四季春酒店。

我们常来这里吃饭,老板和我们熟了。在他不忙的时候,就坐在旁边和我们闲聊,他就说他炒菜的手艺非常好,还便宜,可是很少人来他这里炒菜,都去四季春,那边贵不说,也不一定好吃到哪里去。

向晨就和他说:你这里主要是家常菜,是工人之家。他们那边装修好一些,去那边吃主要是请个客之类的有面子。

老板说:那边装修要花钱,请厨子也要花钱,档次上去了,花费也上去了。在那边吃顿饭,够在我这里吃上半个月的。后来他又说其实他当初也想做一个上点档次的饭店的,只是怕太累,忙不过来,还操心,就做这种小生意了。他说是小生意,其实不少挣钱。他说他这三层门市楼就是卖包子卖凉菜挣来的。

老板娘笑嘻嘻地说:你们可别听他瞎吹。

老板不急不燥地说:我一点儿也不吹。然后,指着老板娘说:当初我找她的时候,她还相不中我,嫌我长得矮,长得丑,还没有正式工作。我就拿着一万块钱找媒人,媒人就去她家,把一万块钱往她家桌上一放说,这小子有钱,这几年挣了不少,他让我送来这点钱给你们家闺女买几件衣裳穿。她们家一看我这么能挣钱,就同意了。当然钱也没要。其实我当时手里只有几千块钱,其余都是借的。那时候正流行万元户,一万元可了不得。后来结婚了,她才知道我当时没有一万块钱,她就说她是被我拐骗来的。

老板娘一直听他说。等他说完了才说:好像我们家多稀罕你家钱似的,我们娘家拿过你一分钱吗。当时看你那熊样就不象是一个好人,后来看你有本事挣钱才同意的。要不是当时你拿出钱显白,我早就和别人结婚了。

老板和我们说:你们不知道那个人长得是好看,当年是她的梦中情人。可是他到现在还穷得连条好裤子都穿不起。又和老板娘说:你当年要是跟了他,就受穷去吧。

老板娘笑嘻嘻的说:跟相中的人在一起,受穷也愿意。尽管她这么说,但是我们看得出来她对老板的爱情,对这个家还是非常满意的。

老板的女儿就数落他们:你们说这些也不嫌丢人。

老板就和女儿说:这有什么丢人的,这年头不谈钱才丢人哪,我都想好了,到时候你要是找人家就找能挣钱的,管他是做生意的还是上班的。

女儿白了他一眼,说:你就是掉钱眼里面去了。

老板和老板娘经常叫女儿的小名翠儿。翠儿长的不丑,但也不很漂亮。私下里我们三个人讨论过我们是否符合老板征女婿的标准。

我说我现在达不到他的标准。晓光也说他也没挣钱的本事。我们说向晨也许能达到他的标准。因为向晨是城里人,爹妈都上班,家里起码比我们两家有钱。

向晨说:就是他们家相中我,我也相不中翠儿。我的标准是慧儿。

慧儿是我们高中同学,向晨一直暗恋人家,只是从来没有向她表白过。我和晓光都不明白向晨为什么会喜欢慧儿。不是说慧儿长的不漂亮,而是因为当时我们班里的班花比慧儿好看多了,同时她也是校花。她几乎是我们所有男生暗恋的对像。而向晨对校花没感觉,非要暗恋慧儿。我和晓光一直追问为什么。他说向往校花的人太多,他就不凑那个热闹了。

快要毕业的时候向晨因为暗恋慧儿要死要活的,怕毕业以后就再也看不到慧儿了,慧儿是他唯一留恋学校的原因。毕业的时候我们都劝他和慧儿表白一下,可是向晨不敢。说暗恋就是暗恋,留在心里面就是一种美好。如果表白了就会变成癞蛤蟆想吃天鹅一样的笑话。向晨的学习成绩差,是学渣,而慧儿的学习成绩非常好,是学霸。后来慧儿考上了大学。也许这就是向晨不敢向她表白的原因。

我们都嘲笑他太过自卑。不过,他依然在我们面前经常提起慧儿。我们说连表白一下都不敢,还好意思提她。

慧儿就是我的太阳!慧儿就是我前进的方向!慧儿就是我的目标!向晨举起双臂夸张的叫啸着。

我和晓光一起大笑。我们知道你想睡她,可你就是捞不着。

向晨开始反击,说晓光:我知道你把长腿睡了,你是癞蛤蟆吃着天鹅肉了。

长腿是晓光的同桌,我们给她起的外号叫长腿。他们两个只是同桌,并没有恋过,可是向晨就喜欢拿她说事儿,攻击晓光。

向晨又看着我,我的同桌一直是男生,也没有和哪个女生有过绯闻,我觉得他是找不到攻击点来攻击我的。

你更没用,暗恋校花是吧,也就是远远的看两眼,然后在被窝里撸两把。你连癞蛤蟆都不算,顶多算个猥琐的毛毛虫。

我不服气,说我的暗恋和他的暗恋不一样。我的暗恋是那种崇拜色彩,从来没有往心里放。而他就不一样了。一直死抓着慧儿不放,口口声声地爱呀爱,连表白都不敢。

晓光说:我和长腿是好朋友,从来没有过非份之想,要是有,我们早就恋上了。不会这么咋呼喊叫的和精神病一样。

向晨突然两眼放光,说:你们知道我为什么暗恋慧儿吗。在我们想要洗耳恭听的时候,他又卖起关子闭口不言了。无论我们怎么开导引诱,他就是不肯说了。

正是青春的我们,对女人和恋爱是最感兴趣的。我们三个谁也没有谈过恋爱。在这方面我是最贫穷的,除了小学时和女同桌打过架,还挨了揍之外,实在是没有能拿得出来可以宣染夸大,以满足两位听众好奇心的与异性交往的故事。向晨除了暗恋着慧儿,据他自己说也和不少异性打过交道,但是和女生说过几句话就不能算是谈了恋爱吧。虽然他会吹嘘,可是没有什么吸引人的故事。

晓光在学校时有过关系较好的女同桌。晓光与女同桌的交往是真实而深刻的,值得我们学习。我和向晨无数次的追问他和她交往过程中的一点一滴,以满足好奇心,并想从中寻求到和女生打交道的经验。

开始的时候,我们还拿长腿开玩笑,说些污言秽语,以寻求性心理上的满足。

晓光就说和一个女生交往的时间长了,你就会变得尊重她,觉得她成了你的家人,谁要是再说她难听的话,我就不会接受。

于是,我和向晨一起嘲笑他肯定爱上了长腿,不然不会这么护着她。我们虽然嘴上这么说,但是从此以后我们再也没有说过长腿难听的话。晓光说他和长腿存在的是那种兄弟姐妹间的纯洁的友谊,不适合谈恋爱。他说长腿也这么和他说过。这更引起了我们的好奇,就把说这句话的前后过程追问了个详详细细。晓光也不隐瞒,有问必答,直到满足我们好奇。

通过晓光的嘴,我和向晨了解了一个女生,也跟着晓光学会了尊重女性。以前向晨毫不在乎的在我们面前大大咧咧地意淫慧儿,从那后来他就再也没有那样做过。

除了聊以前学校的女生,我们也聊车间的女工。车间有不少的女工,有正式的,也有临时的。正式女工都打扮的挺漂亮,多都是在办公室或在库房上班。在生产线上的女工多都和我们一样是临时工。

我们无聊的时候就议论那些漂亮的正式工,而在实际行动上,更愿意接触身边的临时工。我和晓光说向晨是最会耍流氓的,车间的女工差不多都被他撩拨了个遍。虽然晓光骂他风流成性,其实他也就是和人家耍耍嘴皮子而已,并没有和哪个女工真正好上。

晓光说他:你逮住一个人交往,与人家认真的谈谈恋爱不好吗。

向晨一副不以为然的样子,说什么女人有得是,手里一大把,只是都不像慧儿,所以绝不深交。就好像他和哪个女工多说几句话,人家就会赖上他的样子。

我猜,他不是不想和谁谈恋爱,只是他不知道怎么和人家深入的交谈下去。要不然他也就不会和我一起追问晓光和长腿的故事。

更也许他是真的没有碰到让他心仪的女生。

在我看来晓光是幸运的,因为他旁边就是一个女工。又不能不说他有本事,或者说他非常有心计。从一开始他不动声色的与人家交往,到他宣布他和那个女工恋爱了,也就两三个月的时间。让我和向晨都震惊不已。

她叫敏莉,一米六多点的样子,五官瑞正,有点身材,长得挺白,是那种在女生堆里很普通的女孩子,不是很惹人眼,但也绝对不丑。她也是临时工,在附近租房子住。

这个女的我玩过,觉得一般般,就放弃了,向晨这么说。

但是要依他张狂夸张的说法,车间哪一个女孩子没让他玩过,又有哪一个没让他抛弃过。

以后她是哥的女人了!晓光向我们宣布。

向晨向他一抱拳,你确实是老大!

从此,我们的嘴里多了一个大嫂。我们叫敏莉大嫂,从一开始她就不反对,只是抿嘴一笑。从她这个表现上,向晨推定她以前肯定谈过恋爱。他说:初次谈恋爱,哪有脸皮那么厚的,我们叫她嫂子,看她高兴的!

敏莉来视察过我们的宿舍。我们住的地方是个小院。院内三间瓦房,一个配房。房主人在城里买了房,这个院空着,向晨就帮我们租用了其中的一间。

她说:你们也收拾收拾,和狗窝一样。然后帮我们收拾了一下房间。虽然她只来了一趟,但是在以后的好几天里,我总闻得见女人的味道。

从此,我们四个人经常一起去小饭馆吃饭。

你们增加人口了呢。老板和我们开玩笑说。

老板娘笑嘻嘻的说,再过几个月你们能不能增加到六个。

向晨说:我们有信心。

四个人的饭钱,均由我们三个男生轮流出,坚决不让敏莉出钱。敏莉说:经常在饭店吃浪费钱,为什么不自己做呢?

可是我们算过帐,买锅买灶买菜买油盐酱醋的要花不少钱,再说我们也懒得做。

敏莉觉得经常吃我们的过意不去,就约定每周去她那里吃一顿饭,她给我们改善伙食,但是酒要我们自己带。每周她要么炖鱼要么炖排骨要么炒鸡。在饭馆经常吃些素菜,在她这里能吃上鱼呀肉呀的,确实很美味,所以我们一直都很感激她。

她租住的地方离我们住得地方很近,是附近村里面建的二层小康楼。房东住一楼,二楼就用来出租。她租得是一间不是很大的小房子。房里摆了一张床,床前放了一张小桌,我们四个围着小桌坐下房间就满满的了。她的炉灶就放在门前的过道里,也在这儿做饭。

有天吃过饭,我下楼上厕所,在楼梯上迎面碰见一个下班的女孩子。长相身材打扮,都堪称完美的那么漂亮,她面带笑容的扫了我一眼,然后低头从我身边走过。当我从厕所回来再次走上楼梯时,才觉得靠近她的那半边身子居然有些酥麻了。

我敢肯定,她也是在这里租房子的。我很想问敏莉那个女的是谁,在哪里上班。可是我脸皮薄没好意思。

虽然我和敏莉认识了那么久,喊她嫂子,可我还是很少主动和她说过话。我和陌生女人很少交流过,不知道如何主动开口和人说话。她就说我怎么少言寡语的。

晓光说,你不知他,没女人的时候比猴子还欢,在女人面前比耗子见了猫还老实。向晨补刀说:他就是人前大木头,人后老流氓!

我被他们说的面红耳赤,讪讪的苦笑着。敏莉笑的直不起腰来,说我还是没撞开脸的小兄弟。后来我想托晓光帮着问一下那美女是谁的,可是实在张不开口。

事有凑巧,一次休班,敏莉约晓光和我去她那里打牌。我们去了,正好看见那美女在敏莉屋里。我看见了她,立马就有点儿喘不过气儿来,心里有些发慌,脸儿莫名其妙的红了起来。

敏莉向我们介绍,她叫贺梅,是纺织厂的工人。她比我们都大,敏莉让我们叫她姐。原来那天在楼梯上相遇,不是她主动向我笑,而是她的面容天生就带着笑意。

她毫不在意的向我们点点头。

一打起牌来,我就认定贺梅是个牌迷。她太投入了,甩开了膀子向下丢牌,还大喊大叫,哈哈大笑,全无淑女的样子。开始我和她是一家,一起打晓光和敏莉。因为我更专注于她打牌时候的样子,老是走神,所以我们总是输。她就气得用手指着我骂:你这个小破孩儿,不看牌老看我是什么意思,弄得我老是跟着你输。

我尴尬的恨不能找个地缝钻进去,面红耳赤的不知如何是好。

敏莉笑说:他是看你长的漂亮。

她说:你没见过美女吗?

敏莉替我回答说:他是没见过你这么漂亮的。

晓光说:我这哥们比较腼腆,你们别取笑他了。这样,咱们男的一组女的一组打,谁输了,中午谁请客。

为了拾起面子,我就认真的打牌。连着几盘我手气非常好,我和晓光又连续的羸。气得贺梅一丢手中的牌,又开始骂我:我发现你这个小屁孩对我有意见。刚才和我一家老是输,现在又老是赢,就不能让我也赢一把,输得我都没有劲头儿打了。

我委屈地说:这会子我牌好怎么办。

你再这样的下去,会找不到女朋友的!她指着我说。

我低下头去不敢看她。晓光和敏莉都笑的不行。

唉,真没见过你这样的男孩子,连句话都不会说。贺梅也笑起来。

接下去再打,开始我故意输了两把,后来想羸也羸不了了,我和晓光一直输。贺梅又怀疑我是故意的输得。拿过我的牌去看了一眼说:该你点背了。

中午我和晓光买来饭菜,吃完我们接着打牌。后来终于玩够了牌,敏莉想去城里转转,贺梅也要跟着去。他们问我去不去。我也想去,可是不好意思说去,就说我就不去了吧。

贺梅说:不行,你也得去,不然我不成灯泡了,俩灯泡总比一个亮。

我立既开心地想到:贺梅百分之百没有男朋友。她比我大,只是不知道大几岁。最多也就两三岁吧,女大三抱金砖,哪怕是再大上几岁我也不会再乎。她叫我小屁孩,是我长得显年轻呢还是她觉得我比较可爱呢。也不知道她找对象是什么样的条件,会不会和翠儿他爸一样要找一个能挣钱的。我就在心里暗暗地和自己较劲,一定要好好攒钱,为她在城里买房子。

我一路这么胡思乱想着,跟在他们的屁股后面坐公交车进了城里。然后又胡思乱想地跟在他们屁股后面逛商场。转来转去的一抬头,发现眼前只剩下贺梅一个人了。

我就问:他们俩个呢。

贺梅一回头才看见我。就说:刚才他们俩个说去下面超市逛逛,你没听见吗。

没有,我低着头一直跟在你们后面,还以为你们都在呢。

贺梅笑起来,说:你在我们后面干什么呢?说话听不见,人走了你也看不见。

我局促不安起来。

贺梅带着笑意说:你去找他们呗!

我愣了一下,说:好!

贺梅又大笑起来,说:傻了吧唧的,人家谈恋爱,你找人家干什么。别跟丢了,跟着我走呗。

这真是求之不得。我就离她两三步远跟着她,在后面一遍又一遍的从头到脚的偷看她。

她回过头来,看我离她这么远跟着,忍不住的偷笑。后来她下来,说:你过来。

我就走到她跟前,她把她的包递给我说:累死我了,帮姐姐拿着包,别给我弄丢了哈,可值钱了。弄丢了,我就把你卖了,赔给我。

哪里能丢呢。我把包接过来跨在肩上,当宝贝似的用双手捂着。

不用那么认真,我不会卖了你。她又笑起来。

我又自动的离她两三步远的距离跟着她。她又说:我能吃了你吗,你离我近一点。

我就离她半个身子远。如痴如醉的嗅着她身上飘过来的香气,我觉得她身上散发出来的味道和敏莉身上的味道更好闻。

她问我叫什么,问我多大,问我有女朋友吗,问我家是哪里的,家有几口人。她问一句,我答一句。老老实实认认真真地回答她。

她一会儿看看衣服,一会儿试试鞋子,就是不买。还不停的问我好看吗。我一直都点头说好看。

后来我鼓起莫大地勇气来,说:你穿什么都好看。我也知道我这种拙笨的夸奖,听起来很傻很土气,但是我是在真心的夸她。

她没有说什么,我又看见她在偷笑。

我们逛了很长时间,后来,她问我累不累。我摇头说不累。对我来说,这是一种福利,怎么会觉得累呢。也许她真把我当孩子了,根本没有意识到她作为一个女生在我内心里面的价值。

后来她说累了,让我陪她找个地方坐下。我和她之间隔着一个人的位置。她说想吃点什么吗?

我说你想吃什么,我给你买。

她说我想吃爆米花。

然后,我就去商场门口买了一大包拿回来给她。她一脸惊喜的样子说:我不过逗你玩,你还真买了这么大一包。来,给你一点。她倒我手里面一些。

她边吃边说:和你逛街,一点儿意思也没有。连个话都不会说。憨了吧唧的,不机灵一点儿都不好玩。以后你得学着机灵点你知道吗?出来混,不机灵点以后会吃亏的。谁都想欺负你。

我觉得她太小看我了,我想说我比她所看到得狡猾地多。但是话到嘴边,我没有说出口。就说了一句:我不真傻。

我知道你不是真傻,我是说你要学着机灵起来。贺梅再次大笑。

我无语。就象她问我一样,我也问她家是哪里的,今年多大。

她板起脸来说:不该你问的就别问。

原来,她可以这么问我,而我不能那么问她。我又不知道如何与她讲话了。

过了一会儿,她嚼着爆米花说:你别乱问要是说起来,我怕吓着你。你知道我男朋友是做什么的吗?

我听她说有男朋友,心里面一沉,心里大失所望。

她神神秘秘地说:我男朋友在本地黑社会里面混,很厉害的。所以你别什么都问,要是问出事来,吓死你!

从她叽里咕噜的眼神里,从她说话的语气里,从她玩弄人的表情里,我就知道她是在胡诌吓唬我。我那忐忑不安的心反而平静了,就装作信她的样子点了点头。她瞪眼看着我,突然笑说:你不想信吗?

我说:我信!

信就好,她说。以后有什么事儿,和姐说,姐罩着你。

这么牛气冲天的话,从这么漂亮的女生嘴里说出来,真是有点滑稽可笑。我在心里面暗笑她的单纯,真把我当成三岁小孩子,居然编出这样的谎话来。但是为了给她面子,我还是用力点了一下头。

她又说:这事儿你别和其他人说,晓光和你嫂子都不知道。怕吓着他们。我只和你一个人说了,你要一定要替我保密。

虽然我心里笑的不行,但还是点了一下头。

谁要是说出去,谁就是小狗,她说。

我又点了一下头。

谁就不得好死,她板起脸来看着我很认真的起誓。

我怕她看出破绽,就又很认真很努力的点了一下头。我敢肯定,她一定在心里面偷笑我,因为我发现她忍不住咬了一下嘴唇,将一个笑容憋了回去。

无所谓,反正我心里面也在嘲笑她的痴傻和天真。

我们两个在外面玩够了,找不到晓光和敏莉,就一起坐公交车回来。我替贺梅出了车票钱。下车后,我还要送贺梅回家。贺梅说大白天的,我离家也很近了,还要你送吗?

走了两步,她又回过头笑着和我说:想讨好我,就给你个机会呗。不怕累就送我回去。

我就送她回家去,也不知道该和她说些什么。她嘲笑我说:还真是送我回去,连句话都不会说。你真没有意思。不如还是回去呗。

我说:再走几步你就到家了,我就再送两步呗。

她说:你现在是不是特别希望碰见个色狼。

我没明白她的意思,就问:为什么?

她说:咳,真是老实孩子,我到家了,你回去吧。她连句谢谢都没有就走进门去了。我就返身走回自己的住处。

过了几年我想起她说我希望碰见色狼的话,才明白她的意思。在她看来,这么近的路,又是大白天的,我非要送她回去,不就是想多和她说句话吗,可是我又不说话。不和她说话又有什么好送的呢。那她肯定是在想,我在心里会幻想做英雄救美的事情来讨好她。

其实呢,我就是单纯地想和她在一起多呆一会儿,哪怕是一两分钟呢。 

到了晚上,晓光从敏莉那里回来,见到我就笑。我问他笑什么,他不说。第二天,敏莉见到我也笑。我问他们笑什么。

敏莉说,贺梅和你说什么了。

没说什么。

真没说什么吗。

我说真的。

他们笑得直不起腰来。她没和你说她有个黑社会的男朋友吗,还让你发誓不能和别人说。

我就说她说了。

你当真了吗?

我不知道贺梅怎么和他们两个人说的,但是为了贺梅的面子,我得做到嘴上说没当真,而内心里面其实是当真了的样子。

为了一个心仪的女孩子,我觉得我有了表演的天赋。为了把这场戏演好,下次见到贺梅时,我说你怎么尽骗我,把黑社会男朋友说得和真的一样。

贺梅笑得不行,说:不是我本事大,是你这孩子太傻太天真。你这种孩子要是再小一点,让人拐走都不奇怪。

我看着她笑,内心里有个冲动,想说她笑起来真好看,可是始终没有勇气说出口。

我知道在向晨那里瞒不住在我们的身边,还有贺梅这么一个漂亮女孩子的。晓光和向晨形容贺梅有多漂亮的时候,我看见向晨在一口口地往下咽唾沫。晓光说贺梅如何耍弄我的时候,他们两个都嘲笑我是有多憨。

我想你们都被我骗了。

要是换个人,我早就和他们两个解释贺梅并没有骗了我,可是我又不忍心把贺梅的单纯暴露给别人。我心里面想如果能让她开心,我愿意在她面前做个傻子。

向晨见到贺梅的时候,果然耍起了惯用的流氓手段,几句话之后就嬉皮笑脸的和贺梅闹起来。贺梅不恼不怒,说他年纪轻轻不学好,嘴唇上的毛还没扎全,就学会耍流氓了。又和我说:你怎么不学点这个逼孩子的油嘴滑舌。

其实贺梅的伶牙俐齿不比于向晨差,经常把向晨说的哑口无言,厚着脸皮说:我不想和你争。好男不和女斗,你知道不。

在我看来,此时的贺梅很社会。

自从发现了贺梅,向晨就粘上了,顶替我去和贺梅打牌。我在牌桌上的位置让给了他之后,就在旁边观战或着递茶倒水。

小弟你去帮我把水杯端来,或者说小弟去帮我买点瓜子去,贺梅很亲昵的命令我。我很高兴为她做事。去她屋里帮她倒水时,我喜欢闻她屋里的香气。她的房间里整理得板板正正,清理的干干净净。

她对我的这种亲近语气让向晨吃起醋来。说贺梅让我征服了,她肯定相中我了。贺梅毫不在意的说:我就相中他了你又能怎么样。

向晨:说啥时候喝你们的喜酒。

贺梅说:等他长大了,聪明了,有心眼子了,人出变得灵活了我们就结婚。

向晨说:真的假的。

贺梅却说:到那时候只怕我都要老死了!

众人井喷一样的大笑。我在一边也尴尬地陪他们笑。

我在一边觉得内疚和羞愧。内疚是因为其实我并没她认为的那么憨实,我只是还没有学会表现自己的社会行为,更不会表达自己的感情。羞愧是因为贺梅取笑我。但是我知道取笑归取笑,她对我没有恶意。

有一次我不在的时候,向晨问贺梅是我还是他好。贺梅说我太老实,不如向晨好玩,有意思。之后,向晨大为得意,在我面前得瑟地说:男人不坏,女人不爱。你得向我学习学习。

但是过了一些时候,晓光和向晨就和我说,贺梅真的相中我了。因为她开始处处护着我,总是替我说话,要他们两个多照顾我一些,别欺负我。

我也明白,贺梅对我的这种照顾,只不过是她把我当成了一个真正的老实孩子而已。这是她的一种善良,并不是真正男女关系上的关心。

但是向晨看不透这些,就开始嫉妒我起来。

有时候,我就半真半假地和敏莉说:你看我能追上贺梅吗。

敏莉轻蔑地说:就你!捆上十个八个也降服不了她。你不知道,追她的男人有多少,什么样的没有?有钱的,有地位的多得是。但是她眼光高,都相不中。你看她对你好,只是把你当个小孩逗你玩。你要追她,也就想想吧,可别当真。

我就说:我不过是说着玩的。那里会真去追她。嘴上这么说着,可是心里面烧着的那把火却越来越旺。

我开始明白,向晨那种油嘴滑舌的做法,是不能真正走到女孩子心里面去的。晓光的恋爱方法到有可学习的地方。和女孩子在一起慢慢的聊,聊着聊着然后就能聊出感情来。

现在我面临的问题是怎么做,才能让贺梅重新认识我,让她把我当作一个男人。

我就想不会和女孩子说话聊天,是我的短处。怎么样才能锻炼自己呢。敏莉是和我说话最多的女生,但是我要叫她嫂子,我们说话是有分寸的。从中学不到什么东西。另外一个能经常接近的女孩子就是饭店老板的女儿翠儿。虽然每次去他们那里吃饭都能看见她,但是我从来没有主动和她说过话。我决定和她发展朋友关系,以锻炼自己和女孩子相处的能力,然后再去追贺梅。

现在想来,青春期的想法和行为不单单敏感也挺怪异的。我就又开始思考怎么才能明目涨胆的接近翠儿,还不能让人认为我在追她。后来终于找到一个法子,就是主动帮她弟弟肖勇辅导作业。虽然高中学习成绩不是多好,但辅导小学生的作业还是有自信的。

有次,翠儿和肖勇正在因为一个作业题目发生争执的时候,我就大胆地出手了。我很快就把问题给讲清楚了,消除了他们姐弟两个再次吵架的可能性。从此,我经常耐心地给肖勇讲解作业,果然消除了这家人对我的防备心理。我们去吃饭的时候,肖勇的爸爸经常会和肖勇说:你哥哥来了,刚才哪道题不会,快问问你哥。

但是向晨和晓光却一致认定,我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意思是他们认为我追不上贺梅,就转了方向去追求翠儿。我不承认,我说我只是帮忙辅导一下作业,没有什么居心,是他们想多了。

和这一家人都熟悉了之后,我就能随意的和翠儿说话了。我知道了她比我小几个月而已。初中毕业之后,就在家帮着爸妈打理饭店。

这段时间,我明白了一个道理,原来与女生打交道这么简单,就是随随便便说点什么,只要你我有话说,就能很快的熟悉起来,并没有什么神秘的。对于追求贺梅并没有什么帮助。因为我在贺梅面前就是无话可说。

我有些失望。

据说漂亮的女生很少有要好的同性朋友。不知这句话是真是假。反正,我一厢情愿地认为贺梅很孤独。因为除了休班或下班和我们一起打牌外,很少见她和别人有来往了。敏莉说追她的男人很多,可是我从来没有见过。

也许那是我真得从来没有看见过吧。

我们现在的生活规律是,下午下班后在小饭店吃饭。吃完之后,去敏莉那里打牌。打到晚上十点左右回宿舍睡觉。向晨贪恋着贺梅的美色,经常和我们一起吃过饭之后也不回家,留下来打牌,打完牌再回家。如果打牌打得太晚了,就和我们挤在一个床上睡。我们把两张床并在一起,刚好够三个人睡。

向晨是自由主义者,因为家里人都宠他,对他约束的并不严,养成了任性的毛病。他父母怕他不回家干坏事儿,还来我们宿舍查岗。说向晨早就和他们说过,我们两个是他最好的朋友。又交待我和晓光,向晨是个老实孩子,千万不要欺负他,也不要教他学坏。

不用我们解释,向晨自己就说了,他不欺负我们两个,不教我们两个学坏就不错了。向晨父母就更放心了。又交待我们,如果向晨做坏事不学好,就给他们说。他们来修理向晨。

向晨打牌的时候,依旧成天和贺梅胡闹腾。有一次胳膊都让贺梅给拧青了,挽着袖子向我报屈,说贺梅太狠了。

我嘴上说:谁让你惹她呢。心里却叫好:活该!

人在爱情面前,都是自私的。

惯例,他们打牌的时候我在旁边观看。有一回贺梅给我钱让我帮她买话梅,买了三包,分给别人一包,自己留一包,单给了我一包,说:算是还我上次买给她的爆米花的情份。说起爆米花,他们又提起黑社会男朋友的事情,就又嘲弄了我一阵。那话梅我舍不得吃,就拿回来放在床头上。后来向晨发现了,问我为什么不吃。我不好意思说舍不得。只能说不喜欢吃,向晨说你不喜欢吃我吃了罢,随手撕开就吃掉了。为此,我在心里难受了好长时间。

有时候,我看他们打牌觉得无聊了,就一个人提前回来躺床上武侠小说,或都去饭店里看电视。再后来,觉得无聊,吃过饭后我就不跟着他们去打牌了,就一直呆在饭馆里辅导肖勇做作业或者看电视。吃饭的人渐渐少了,翠儿闲下来也坐在那里看电视。

你今天又没跟他们去打牌吗,她问我。

他们打,我在旁边觉得无聊,所以没去。

你怎么不打。

他们人够了,用不着我。

你争取呀。

我只好说,我不大喜欢打牌。

不知为什么,我和她撒谎了,其实我挺喜欢打牌的,只是从来没有想到要争取那个机会。

翠儿是那种看上去让人觉得很冷漠,但是熟悉了之后,也挺能聊的女孩子。也许,她成天在饭馆里忙,很少能有同龄人说话,就把我当朋友了吧,无论什么事儿都想和我说说。我就安静地当她的听众。

有次,她回忆起上初中时候的事情,一边和我说,一边自顾自的笑。为了不伤她自尊,我也虚伪地陪着她笑。

她又问我高中的生活有意思吗。

我说除了功课多一点,和初中没区别。

你们高中谈恋爱的多不多。

不多,不过暧昧的多一点。

暧昧是什么意思?

就是互相有好感,在一起说几句互相都喜欢听的话。算不上谈恋爱,比普通朋友吧又有点那么个意思。

其实,我爸也想让我上高中,可是我上学上够了。就回家帮着他做生意了。

我说:只要考不上大学,上不上的没什么区别呀,我上了不是一样在打工吗。

她说:可是,上了高中就知道的多了。我看你就知道的很多。你为什么不上大学?

成绩不好,没考上。

有一个礼拜天,一大早的晓光和敏莉两个人相约着出去玩了。我就躺床上睡懒觉,一直睡到八九点钟的样子,听见贺梅在院子里叫我。

我一咕噜爬起来穿上衣服,打开门,果然是她。我就站在门里面傻傻地看着贺梅笑,因为激动居然忘了和她打招呼。

贺梅笑着说:看你激动的那憨样儿!懒死你了都,几点了还睡。快点收拾收拾,姐领你逛街去。

我高兴地应了一声,就走出门跟她走。

咦,你就这副熊样子就敢出门?也不怕人笑话。你倒是收拾一下啊!

因为太激动,我把什么都忘了。就傻笑着又转身进门拿出脸盆出来,蹲在水笼头旁边洗脸刷牙。

贺梅站在我身后说:看我来找你,你是不是激动坏了。

我含含糊糊地应着她:唔!

贺梅就絮絮叨叨地数落我:你说你和向晨一样大,你看人家打扮的板板正正,和个人似的。你看你,也不打扮一下,和要饭的一样,就要和我出门。你不嫌弃,我还嫌弃呢。你这个样子,以后怎么找媳妇,谁跟你呀?人丑不要紧,得会打扮。十分人才,七分打扮你不知道吗?其实,你要是弄几身衣裳穿穿,也说得过去!

我回头向她笑笑说:我听你的!

嗯,好孩子!信姐的话,姐不害你。以后跟着姐混,慢慢的教你一些道理。你要是学会了,别的不敢说,能保你找到一个好媳妇儿。

我只是笑。

她说你别只会笑,也得学机灵点儿,跟向晨学学。不过不能学他油嘴滑舌。他人不坏,他瞎包就瞎包在那张嘴上,太不让人的喜了!

我洗涮完了,梳了梳头,走出来屋来。

她看了看说:你还有好看的衣服吗,把最好的衣服穿上。

我只好返回屋里,穿上才买的还没有舍得穿的夏装。

这身衣服还差不多。记住以后和姐出去玩,得穿得体面点,别给姐姐我丢人,记住了吗。你别光傻不拉叽地笑。

我说:记住了。

上公交车的时候,我再次抢着交了钱。我看看周围,觉得到处都是不少不怀好意的人,都在虎视眈眈的看着贺梅,我自然有意无意地处处遮掩着她。

她说我:你别老是当着我呀。

看得出来,车上有几个年轻人想撩她,但是看了看她旁边不苟言笑一本正经的我,就打了退堂鼓。

我们到了城里,跟着贺梅一家又一家的逛商店逛商场。时间长了,我就露出疲惫的神态来。

她问:你累了吧/

我说:不累。

要累就说累,别装。

累了。

贺梅笑起来,说:没见过你这么憨的!

然后她领我去快餐店吃饭。我要交钱,她死活不让。说是让我来给她当保镖的,怎么能让我出钱呢。

然后,她和我说了以前的一件事儿。有一天,她一个人出门逛街,迎面来了两个骑摩托车的人,慢慢的靠近她,把她逼到花坛边,伸手轻轻地摸了下她的胳膊,她本想喊救命,那两个人却开车走了。从那以后她几乎就再也没有一个人出门玩了。

你怎么不报警呢,我惊讶于光天化日之下居然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人都跑了报警有什么用。

吃了午饭,她依然领着我到处玩儿。街边的那些小游戏,什么打气球,套圈,丢沙包,只要她感兴趣的,也不征求我的意见,想玩就玩一通。我就站在一边看着她玩。

有一个老板说:你玩了,不让你对象玩玩吗?

贺梅说:你什么眼神儿啊,他是我弟!作为一个男人他可不玩这个。

走开之后,贺梅和我说:记住了,这是我们女人和小孩玩得游戏,你们男人可不能玩,不然让人笑话,记住了吗?

虽然我明明看见有不少比我年龄还大的男人也在玩,可是我依然笑着点点头。

她问:你笑什么。

我说:我觉得你特别可爱。我第一次把心里话说得这么轻松自然。

贺梅又特别可爱地翻了一个白眼,坐了一个俏皮的表情。这是她第一次在我这个小弟面前扮可爱。

下午回去的时候,我帮她拿了好多小东西。有些是玩游戏羸来的小玩具,有些是她买的小工艺品。

好长时间没玩得这么痛快了,她说。以后有空了,再领你出来玩好吧。

我说:行啊。

她问:怎么个好法。

我说:求之不得的那种。

她笑了,说:做为护花使者你挺合格的。可是你不能妄想做我男朋友啊。虽然你是好孩子,可是你离我想要的那种差得太远了。我这么说你不会生气吧。

我内心里面有些失望,但嘴上说:我对你没有野心,只是喜欢和你在一起。

她说:我这是事先给你打个预防针,别到时候鼻涕一把泪一把的,说我骗了你的感情。有些事情你还小,不懂。等你长到姐这么大,你就能明白了。

她说话得语气就好像她大我整整一个辈份。虽然她在我面前一直表现的象个成熟的女人,可是在我心里她就是一个单纯天真和可爱的小女孩。

临分别时,她送给我一个小小的玩具熊。:说跟我溜了一天的腿,累坏了吧,送给你一个小礼物奖励你。

回到宿舍后,我一个人躺在床上,手里不停地摆弄着那个小熊,细细地回味着我们一天的交往,内心的幸福感,让我觉得这个世界是这么可爱。

终于体会到了什么是真正的心旷神怡。

当向晨从贺梅嘴里知道,我一个人陪着她逛了一天街的时候,真是羡慕死了。找到我说:你这个小子人不咋地,还挺有艳福。

他又拿着贺梅送我的玩具熊把玩,然后说我留着也没有用,不如送给他吧。我不同意,可是他强行拿走了。我想要回来,都想和他拼命。可是又一想毕竟是他帮我找了这份工作,不能和他闹僵。

我试探性的和向晨说:既然你这么喜欢贺梅,为什么不真心实意的去追她。

向晨说:我就是看她长得漂亮,逗着她玩。其实我的目标是慧儿那样的。

谁知道他说得是真话还是假话。也许他这么说是在掩饰他追求不到贺梅的无奈心情。

晓光和敏莉的恋情发展到“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天地合,乃敢与君绝”的地步。他们手拉手的上班,手拉手的下班,手拉手的吃饭,每天即使不打牌,晓光也要在敏莉那里呆到很晚才回来。

天气慢慢的热了,向晨从家里拿来一张折叠床和我们一起睡。睡前闲聊时,向晨就追问晓光谈恋爱的感觉。

晓光说爱一个人,就是心里老是想着她,想到她就觉得高兴,就兴奋。有什么话都想和她说,有什么事儿都想和她商量。

向晨问:你觉得嫂子哪地方好?

晓光说:她哪里都好,就是有缺点也是好的。

向晨又问:你觉得她哪里有缺点。

她没有什么大缺点,就是喜欢耍小脾气,使小性子,可是事后如果她觉得自己错了,会道歉的。

女人对喜欢的男人才会耍小脾气使小性子,那算不上缺点。向晨又非常万能的为敏莉辩解。

向晨就下贱起来,问晓光摸过或亲过敏莉吗,什么感觉。晓光说这些都是私密问题,是不可能和你们说的。

向晨就骂晓光太小气。晓光说他再大气一点就真成傻子了。我听着他们对话,忍不住偷笑。他们问我笑什么。

我说:要想晓光大气,不如在他洞房花烛的时候,咱们两个搬张椅子坐在床前看着。

他们两个都笑,说:看你老实,其实一肚子花花肠子。贺梅真是瞎眼了,居然成天说你老实。

有一次,翠儿也对晓光的爱情有了兴趣。他问我晓光和敏莉是怎么认识的。

我就和她说我们都是同事。晓光和敏莉的工位相邻,他们经常一起聊天,然后就好上了。

这么简单吗。

我点头。

你呢,你旁边没有女的吗。

没有。

你谈过恋爱吗?

没有。

你有没有喜欢的人。

我真不知道如何回答她。想了想,还是点头承认了。

她是做什么的。

我说这个我得保密。

切,有什么大不了的,小气。翠儿翻了一个白眼。我发现翠儿翻白眼的时候也挺可爱的。

贺梅的形像一天天的在我心里越来越彭胀,越来越完美,越来越可爱,她终于霸占了我所有的心灵,让我喘不过气来。我很想找个人说说这种暗恋感受;想和人说说贺梅有多可爱。我坚信她的那种可爱,除了我,在这个世界上没有谁能够了解的到。

终于有一天,我实在忍不住了,就和翠儿说:我和你说我喜欢谁,但是你不能和别人说。

行,你说吧,我保准不和别人说。

任谁也不能说,你发誓。

我要是和别人说,我就是小狗子,就是这个——。她用手做了一个王八的样子。

老板守候在商店外的街道边卖凉菜。老板娘不知忙什么去了。现在店里没有别人。我小声和翠儿说她叫贺梅,和敏莉一起租房子住的。

当我心惊肉跳地说出贺梅两个字之后,就长长出了一口气。如同在心里面膨胀着的气球,被我用针一下子扎破了,气体都被放了出来,心情变得轻松起来,精神上也感觉到了解脱之后的愉悦。

翠儿问:她长得漂亮吗?

我用力点了一下头。

她家是哪里的。

我摇摇头。

她有多漂亮,长得像哪个明星?

我想了想说:她有她独特的美,谁都不像。

有空了,我看看她去行吗?

行。

翠儿当真是要去看看贺梅长什么样儿的。有一天,向晨晓光和敏莉又去一起打牌,我留在店里看电视。忙过了高峰期,翠儿就提议我带她去看看贺梅。

我问:你爸妈愿意你和我一起出去吗?

翠儿说:我和他们说声,不要紧的。

我和她走出饭店,她和她爸说跟我去敏莉姐那里去看看。

老板爽快的答应了。

我说:你爸妈会不会多想,误会我想和你谈对象呢。

你不要太敏感,他们不会多想的,我们就是朋友。我爸说,一看你就是个老实孩子。她又说,我在家里整天忙,也找不到什么朋友,一起长大的伙伴要么还在上学,要么都出去找活干了。以前我经常和爸妈抱怨闷得慌。你们来了,能和你们聊聊天觉得挺好。以后,你们要是出去玩,也叫上我呗,我可愿意出去玩了,只是没有人和我一起玩,一个人出去玩又没意思。

我带着翠儿到了敏莉那里,翠儿一出现,大家都起哄,说咱们的小妹儿怎么有空来了。敏莉说:你看我这屋太小了,也坐不开人,要不你去我床上坐坐吧。

我在店里没事儿了,就来看看你们干什么,你们玩你们的,我也不会打牌,就看着你们玩。翠儿边说边坐在了床上。

贺梅看见我来了,就拿水杯递给我说:盼你一晚上了,快去给我倒杯水来!

我拿起水杯去她屋里倒了一杯水回来,递给贺梅。他们又开始戏弄我。

敏莉说,人家的大小姐都有丫鬟,咱们贺大姐有个男丫鬟。

向晨说,丫鬟哪有男的,男的都是太监。

这话一说出口,正在喝水的贺梅呛了嗓子,边咳嗽边笑说:该死的向晨,挨千刀的东西,再这么欺负我小弟,小心我剥了你的皮。

我不想理他们,就走出房来坐台价上看天上的星。听得见他们还在屋里嘻嘻哈哈的拿我说笑。

不一会儿就听见翠儿告辞的声音。她走出房间,看我坐在楼梯上,问我是不是生气了。我说我才不会生气呢,都习惯了。

你脾气真好,他们那么说你都不在乎。

有机会我也拿他们开玩笑的,这有什么?

你跟我出去走走呗,我好久没出来玩了。

我就跟着她走出村子,村头有一个小小的公园。翠儿说她好久没来这个地方玩了。公园里有石桌石凳,她在石凳上坐下,我就在她对面坐下。我真担心碰见谁会产生误会,心里面有点扭捏不安。

我劝你还是算了吧,翠儿说。你就偷偷的喜欢她吧。她那么洋气,一看就是心高气傲的女人,而且比你成熟多了。她顶多拿你当个小孩耍你玩,我一眼就看出来了,你还傻傻的当真喜欢她。

所有人都这么直白地和我说,从来不怕伤我自尊。

不过,现在我心里有点儿生翠儿的气。一是我拿她当朋友,没想到她也小看我,觉得我不配追贺梅;二是她说贺梅比我成熟多了,比我当小孩耍,我也不认同。其实是我也能耍她好不好。而且我耍她,你们谁都看不出来。

虽然心里不服气,可是我在嘴上说:我只是说喜欢她,又没有说过我要追她。

翠儿说:我知道,你这孩子太老实了,我怕你掉坑里爬不上来,所以和你实话,你别生气哈。

我有些无语,她比我还小几个月居然也说我小孩儿。

我就和翠儿说:你觉得我很小吗?其实我内心是很成熟,比所有人都成熟。真的。

翠儿笑起来。

我问她笑什么。

她说我天真,天真到好笑程度。

你从哪里能看出来我天真呢,我都十九了。我真的很好奇,想听听翠儿的说法。

翠儿说:比如刚才,你说你内心很成熟的话就让人觉得可笑。你说话做事儿就是不成熟,和年龄无关,你知道吗。

那我怎么做才能显得成熟呢?

翠儿说:成熟不是做出来的,更不是装出来的,是通过生活锻炼出来的。主要是你在社会混得少,比如我,离开学校两三年了,经历了一些人和事,一般的事儿我就能看得个八九不离十。

我无语。我在心里面想:可能我做事儿是不成熟,但是我内心是明白的,是成熟的。我能发现你们发现不了的事情。比如贺梅的单纯和天真,别人谁都发现不了,只有我能。

翠儿见我不说话,以为我默认了,又说:你们三个人,晓光最成熟,向晨有点儿瞎能,他不如晓光成熟。你是最老实的。他们两个肯定经常欺负你。

其实我们三个在一起经常互相开玩笑,没有谁欺负谁一说,但是我不想和她说这些。我更愿意和她谈贺梅。

我问:你觉得贺梅怎么样?

翠儿说:她吧,一看就是就是很厉害的人,她是不是开口说话不饶人?我觉得她很有心眼子,她要是耍你玩,你十个八个的都斗不过她。

这话我早就听敏莉讲过了。

我说:其实你们所有人都不了解她,只有我了解她。你说她的嘴巴不饶人是真的,可是你说她有多少心眼儿是你们不了解她。

翠儿问:你为什么这么说?

我向周围看看,周围其实是黑漆漆的树影,我害怕黑影里会躲着人偷听去了我的秘密。就压低了声音说,你们都觉得贺梅像看上去很厉害,其实在她内心里很单纯很脆弱。

这倒引起了翠儿的好奇心,问:你怎么知道?

我就和她说爆米花的事情。其实我早就看出来她说得是假话,可是为了她的面子,我到现在还在装傻。你说我们谁更单纯,谁更傻。

翠儿冷笑一声说:可能是我看错了,但是你要明白女人都是善变的。

作为一个女孩子,翠儿居然能说出这样的话来,真让我大跌眼镜。就和她说:我现在觉得你比贺梅还成熟还厉害。

她说:那你觉得我和贺梅还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吗?

在我心里翠儿和贺梅根本没得比。就说:你和她是不一样的人,怎么能对比呢?

翠儿生气了,说:就知道你觉得我没有她长得漂亮,也没有她打扮的洋气。我和她根本就没法儿比。

说完她站起来就走。我急忙跟上去解释:你误会我了,我和你是最好的朋友,可是贺梅是我喜欢的人。拿我最喜欢的人来比你,不是不公平吗,所以我不想让你们两个对比。

翠儿不说话。走了一段路才说:说你傻,说你不会说话吧,你到还挺会讲道理的。好了,我原谅你了。不过你真拿我当最好的朋友吗?

我发誓!

那你说说我有什么优点。

我就认真的在心里面想她有哪些优点。就在我发愣的时候,翠儿冷笑着说:你得石头缝里去找我的优点吗?想上那么大半天。

我就说:你长得挺漂亮的,还善解人意。

其实我真实的想法是她长得并不丑,至于善解人意吗,就嘴边的一个词而己。我想这个时候我已经不自觉到学会了和女孩子打交道:要会说些小谎,要说女孩子喜欢听的话。

看来我说出来的话是翠儿比较喜欢听的,能感受到她说话的声音变得快乐起来,说:你真是这么想的?那你说说我哪里长得好看?

我就说:你看你长得个头挺标准的,不高不矮,不胖不瘦,鼻子眼睛嘴巴也都挺好看的。

实际上,翠儿的个头好像和贺梅差不多高,可我总觉得她浑身上下少了点什么,不如贺梅一样看上去浑身上下非常丰富,给人一种这就是女人的感觉。翠儿虽然长得五官端正,可是和贺梅比起来就是显得单调。

翠儿听了我的话果然很高兴,说:我还没有打扮呢,我要是学会打扮了肯定也很好看。我妈说我还小,等再过一两年,就让我好好打扮。你明白——吗?

我脱口而出:到时候好找对像呀!

翠儿咬牙说:该聪明的时候不聪明,不该聪明的时候你聪明到家了;该说出来的话你不说,不该说出来的话你偏要说出来,你就是这么一个大——憨——熊。现在我又觉得她就是一个天真的小女孩儿了。

说完她自己也笑了

和翠儿聊了这么多,我把埋藏在心里面的话说了出来,不在心里面闷着了,感情得到了发泄,心情又变得愉悦起来。回到宿舍一个人躺在床上,我再次有了那种心旷神怡的感觉。

向晨和晓光回来,第一件事儿就问我为什么带翠儿一起去敏莉那里。

我说是翠儿想去看看,她不知道嫂子住在哪个地方,所以让我领她去。

他们又问我和翠儿出来后又去了哪里。

我吓了一跳以为我和翠儿去公园被人发现了。我心虚的说我们哪儿也没去就回来了。你们真没去别的地方走走转转的。

我就一口咬定没有。

我的回答好像让他们两个有点失望,互相看了一看,说以为你和翠儿好上了呢。

原来他们是在诈我,我又来了勇气。和他们两个说我和她怎么可能,她爸想让她找有钱的人家,我们家穷,我又不会挣钱,不符合她们家找女婿的条件。

晓光说:要是人家不嫌你穷,就是看上你了呢。

我说:那我还看不上翠儿呢。

向晨说:你拉倒吧,你还看不上她,还帮她弟弟辅导作业。你有那贼心就是没有贼胆承认。

我无奈地向他们摊开双手:我冤枉啊,我真没有那心思,我只是帮忙而已。

谁信!他们两个异口同声的说。

他们猜测我别有用心来,但是他们绝对猜不到我的用心是什么。

后来,晓光和说:兄弟,我和你说实话,你要是能找到翠儿这样的,也算是有福了!

我嘴上不说可是心里面不服气,心想:你们怎么就能知道我追不上贺梅呢。

我和翠儿一起去了敏莉那里一趟所起引起得流言,并没有这么简单地消散了。有天晚上,向晨有事儿回家,我顶替他去敏莉那里打牌,贺梅一见我就说:想不到你这小子还挺有心眼儿的。

我说:我怎么有心眼儿了?

贺梅说:还瞒我呢,听说主动帮人家的小弟辅导作业拉关系,还同出同进的出来玩了。

我说:随你们怎么去想,我就只是想帮她弟弟肖勇,没有别的心思。我和你还一起出来一块玩过呢,你怎么不说,咱们也谈恋爱了。

我虽然嘴上这么说,但是我心里面还是挺快乐的,因为通过贺梅的表现,我自然而然的就想到她可能为我吃醋了。

贺梅说:帮人家的小弟弟做作业,慢慢的就把他变成你小舅子了!

他们三个都笑起来。贺梅接着说:其实我觉得翠儿挺好,和你怪配的。你要是找了她,也是你的福气。

我就不在辩解,由他们说去,只专心打牌就是不接他们的话。他们三人觉得没意思,自然就不拿我说笑了。我们正打着牌呢,翠儿又来了。她说饭店现在不忙了,所以我也来玩玩。

我就让给她打,她说她不会,在一边看着我打就行。打了几把,她就在旁边说我笨,我一气之下就让给她打。她推辞了一下,就把牌接过去了。

原来,她挺会打牌的。她打牌的时候干净利落,从不拖泥带水,有一种天不怕地不怕的劲头,输就输了,羸就羸了。贺梅打牌的时候就很狡猾,真真假假的吓唬人不说,还喜欢耍个无赖。她无论和谁打牌都是吵吵闹闹,不安份。反正她是怎么开心怎么来。

翠儿打了几把说不能回去太晚,就走了。她走后,贺梅就说:你看你小媳妇想你了,就来找你了。

我说:你怎么看出来她是来找我的。

贺梅说:啥事儿瞒得过姐姐我。

她是来找咱们一起玩的。

你不来,她也不来,你来她就来,我还能看错吗。

我似乎无法反驳贺梅。可是又一想不对,说:她不过总共才来了两次而已。

晓光看出了问题的所在,说:你在饭店和她玩,她当然不会来了,你不在,她当然就来找你了。

敏莉也说:你可能没那心思,不过说不定翠儿真看上你了呢。

我说:那是不可能,我心里有数。

贺梅冷笑着说:就你,憨的和狗熊似的。这都看不出来,真是没数了。

晓光和敏莉都说:你上点心,要是她真看上了你,是你烧高香了。

其实我的心思都在贺梅身上,我仔细地琢磨贺梅是不是有些吃醋的表现。当我真得发现她有吃醋的表现的时候,内心里不由得激动万分。就把脸涨得通红。

贺梅看见我涨红得脸,又嘲笑得说:哟,快看,我们把话说到她心里面去了,脸都红了。

其实她哪里知道我这脸是因为她才红的,我在心里面说:贺梅,只要你没有结婚,我就一直当光棍。

为了消除这种误会,我本来想远离翠儿的。可是远离了她,我又没有谁可以说心里话了。就在这样的矛盾中,我仍然和翠儿交往下去。

翠儿用嘲弄的口吻说我:我算是看出来了,她只是把你当成了身边的小哈巴狗,没有人和她玩,她无聊了才找你的。

我很生气,说:就是做她的哈巴狗我也愿意,你管得着吗!  

  于是,我在内心里发誓再也不和翠儿提起贺梅了。可是过不了两天,我又主动和她说起贺梅。也奇怪每次说起贺梅来,她似乎也愿意听。

后来,我发现她不喜欢坐在她眼前的那个贺梅,而是喜欢上了我嘴里说出来的那个贺梅。她说贺梅打牌好耍赖好争执,好占小便宜,人品一点儿都不好。可是她愿意听我讲我和贺梅之间的故事,或者和我一起微笑,或者和我一起忧伤。她不止一次地和我说,你确实喜欢上她了,或者说你确实了解她,可惜她一点儿也不知道。

我和翠儿说:贺梅很可怜,她一个人在路上走,就被流氓摸过胳膊。翠儿一脸同情,交待地说:一个人出门一定要小心。好像我就是那个被摸过胳膊的可怜人。

我和翠儿说:你知道吗,贺梅喜欢吹泡泡玩。她怕被人笑话就让我去给她买,躲到公园里没有人的地方,认认真真的吹。把一瓶子肥皂水都吹没了,意犹未尽的说怎么就这么一点儿。然后让我发誓她独自一人玩吹泡泡的事情不能和别人说。

翠儿会心的笑起来,说我还是出卖了她。

我说:她吹泡泡的样子很有意思,又专注又用心了,那时候你就会觉得她真是一个没有长大的小孩子。

我学贺梅吹泡泡的样子,翠儿也跟着模仿。被翠儿的妈看见了,问我们:又说又笑又装模做样地干什么呢?

翠儿笑说:我们在学人家吹泡泡呢。

我和翠儿讲,曾经贺梅被一个男的踩了脚,她和人家说:大叔,你不怕硌脚?其实那男的看上去也比她大不了几岁,她故意叫人家叔。那男的看了她一眼,说没有觉得硌脚,要不我在试一下?我早就想在贺梅面前表现一下我男人的力量,在旁边瞪起眼来,对那个男人怒目而视。那男子就扭头走了。贺梅就和我说:嗯,你今天真给我面子。又说,咱们是以吓唬为主,不要和人真打架。要是被人打了或是打了人都不好。你本来就憨,再让人打残了,我就亏心喽。

翠儿就问我敢不敢打架。我说我从来没有打过架。不过那天要是真打起来,为了贺梅我宁愿为她去死。

当我说出宁愿为她去死的时候。翠儿看了我几眼,一脸为我感到委屈且惋惜的神情。说可惜贺梅不懂你的心。又说,其实她不值得你那么做。

后来我又问贺梅,那男的那么年轻,你干嘛叫他叔。贺梅一脸坏笑得说我在恶心他。

我把贺梅的表情和语气学给翠儿看,翠儿也笑起来。

我和翠儿讲,贺梅曾经用气枪打气球,打了好多枪都打不准。就赖人家的枪不行,老板说不怪枪,怪她不会瞄准。她就让老板教她,老板不愿意教。她和老板说:你要是不教我,我就不走,和你在这儿吵架,让你做不成生意。老板面对这么漂亮而又耍无赖的姑娘,哭笑不得,就真得教了她。她试了几枪说:不让你赔钱,我打别人家的气球去。

翠儿说:我还没有打过气枪呢,要不有机会你带我去打气枪。

我说:行。

又有一次翠儿说:你对贺梅那么好,那么了解她,可惜你连她家是哪里的,兄弟姊妹有几个都不知道。

我说不光我,我们都不知道,她和谁都不说。

你和她聊天的时候,套她话呀。

我不会聊天,更不会套人话。

你和我不是挺会聊天的吗。

因为和你熟呀。

你和她也不陌生啊,你都陪她出去玩了,还能陌生吗,你可能还学会和她怎么聊天,向她表达你的感情,虽然我不看好你,但是我觉得你能让她知道你对她的感情也就不遗憾了。

可是我不知道怎么做。

你真是急死个人。


曾经苦恋着慧儿的向晨,好像突然忘记了慧儿,也不在留恋贺梅,下了班也不去打牌了,和我们一起吃了饭就走。再后来他下班就走,也不和我们一起吃饭了。他说他学会了上网。于是,和我们在一起的时候,就聊些网络上的故事了。他拉我们去上网,我和晓光都知道上网是要花钱的。我们两个都是农村出来的,特别珍惜每一分钱,自然不会跟着他去上网。

晓光和敏莉的爱情,虽然在我们的眼里是光明正大的,可是他们两个都在隐瞒家长。晓光和我说,回村的时候千万不要和任何人说起他和敏莉事儿。他说敏莉不让说。

敏莉比晓光大了一周岁,按年龄也不小了,应该可以谈恋爱了。我就问晓光:她为什么不让说,还有什么变化不成。

晓光先是不肯说,后来他才说敏莉父母给她介绍了一个对象。那一家人在下面的镇子里开门市卖水果卖水产,家里非常有钱。可是敏莉就是不同意,她父母就逼着她愿意。敏莉就生气不回家了。

这事儿让他们两个很受打击。

终于有一天敏莉的家人来找她。那天中午,当晓光和敏莉手牵手走出厂门的时候,敏莉的家人早就守候在厂门口了。除了敏莉的父母之外,还有两三个壮汉。敏莉的妈看见他们当着那多的人面手拉着手,气急败坏,就冲上来一下子掰开了他们两个人的手。然后抬手给了晓光一个耳光,恶狠狠得说:别碰俺闺女!

两个人都愣了半天。敏莉现在才先反应过来,这是她亲妈。就诧异地问:妈,你怎么来了?

她妈拉着敏莉就走,说:上什么班,不上了,快跟我回家!

不远处停放着一辆三轮车,他们是开着三轮车来的。敏莉挣扎着不肯走,娘俩就在街上互相拉扯。呆了半天的晓光现在才反应过来,就上前抱住敏莉,向回拉她。

敏莉的妈就打晓光,骂他是流氓,让他放开她闺女。晓光紧紧的抱住敏莉就是不放。她妈就啪啪的打晓光耳光。敏莉哭着护住晓光的脸。她妈开始拧晓光的胳膊,晓光就是不放开敏莉。她妈就低下头去张嘴咬晓光的胳膊。敏莉用手推着她妈的肩膀哭喊着:妈!妈!你别咬他,我跟你走!

那几个壮汉过来,拉开敏莉的妈,又掰开晓光的胳膊,我看见晓光的胳膊上有了血红的口印子。晓光的脸煞白,紧咬着牙不说一句话,眼里面饱含着泪水,用憎恶的眼神看着敏莉的妈。

这一切发生的都太突然,太快了。我的思维都没有赶上这些变化。当我和向晨想起应当上去帮晓光的时候,刚才发生的一切都过去了。

下班吃饭的工人都围拢过来看热闹。

现在,两伙人怒目而视。敏莉哭泣着,看着晓光胳膊上的伤口,想走过来安慰晓光,被她妈拉住。于是娘俩当时众人面又扭打起来。气极的母亲伸手打女儿的耳光,骂她丢人现眼。敏莉干脆扑向她妈的怀里,骂喊着让她打死算了。晓光想过去护着敏莉,又被几个壮汉拦住了。向晨走过去拉敏莉,被敏莉的父亲拦住了。我抽身走过去,拉开敏莉,然后挡在她们娘两个中间。敏利的妈在我后背打了我两巴掌,让我少管闲事儿。

关键的时候,还是向晨有主意,他吼道:你们想干什么,光天化日之下想打架是吧,你们别猖狂,我叫人来,灭了你们信不信!

向晨的话,果然起了震慑作用。敏莉娘家人都有了一丝惧色,都停下来看着向晨。看来,这几个乡下的人都把他当成了某种大人物。

敏莉的爸掏出一包烟来,打开封口,拿出一支烟,递给向晨,说:年轻人抽根烟。

向晨说不抽,敏莉的爸拿着烟看了看晓光,又看了看我,放到自己嘴上,拿出火机来给自己点着,抽了一口,说:和你说吧年轻人,她是我孩子。说时他指了指敏莉。我这孩子不听话,在外面也不回家,我和她妈想她了,来找她,这有错吗。

向晨说:你们来找孩子没错,可是不能打人呀。

年轻人你们城里人有城里人的道理,可是我们农村有农村的规矩,这个年轻人是谁我不认识。——他指了指晓光——,这年轻人光天化日之下的和我家孩子拉拉扯扯,传出去多让人笑话。让我们当老人的怎么见人。当娘的教育一下孩子有错吗。

向晨气呼呼的说:你们不能不问清楚就打,他是我哥们,我哥们和你闺女正在谈恋爱,拉拉手不行吗。

年轻人,我们农村人不知道什么是谈恋爱。但是我知道两家人要想成为亲家,必须经过媒人牵线,征求双方家长的意见,家长都没话说了,都同意了,然后下了聘书聘礼才能结为亲戚。不然就是胡闹腾。我年纪可能大点,但是也没忘了咱们老祖宗几千年前就说过男女授受不亲的道理。

这老头太能扯,我担心向晨讲不过他。

没想到向晨一摆手:别讲那些老套的东西,现在是新社会了,谁还讲那些老古董。现在有话说话有理讲理,千错万错,你们不能动手打人,打人就犯法。你们要是再动手,咱们有黑白道的讲究。要讲黑道,我叫上一帮子兄弟来,咱们对着干。讲白道,咱们报警找公安,问问公家你们打人对不对。

老头抽了一口烟,眯着眼说:黑白道我们都不怕。但是这事儿咱们得好好谈谈。你能代表他咱们找个地方好好谈吗。老头又指了指晓光。咱们在这街上吵吵不大光荣。

向晨就点头答应了。领着他们去饭馆。我和晓光跟在后面。

正是中午,饭馆里面吃饭的人多。向晨找到老板,简单说明了一下情况,老板就让我们上了二楼的客房。向晨与敏莉和她的家人都进了一间房子。我和晓光在走道上等着。晓光手捂着胳膊上被咬伤的地方,不停得流泪。

不一会儿,向晨和老头走出房间,叫上晓光去了另一间房子谈。向晨交待我,吃过饭就去找车间主任帮他和晓光敏莉三个人请假。生产线上一下子少了三个人,得尽快提前和主任说一声,好安排生产。

主任早就知道了这事儿,问我怎么处理的,我说我也不清楚,他们正在饭馆谈呢。一下子少了三个人,虽然主任有些为难,但也没有办法,只好骂骂咧咧地暂时安排别人顶班。

下班后,我先去饭馆,问老板晓光的事情怎么样了。

老板说下午两三点的时候他们就都走了,具体不知道怎么处理的。我也没吃饭,走回宿舍,晓光和向晨都在。晓光半边脸儿红红的,眼晴红红的,胳膊上的伤口红红的,涂了一层药膏。

我问:怎么样了?

晓光没说话。向晨叹口气:唉,我尽最大努力了。只能让他们先把敏莉领回家。以后的事情咱们慢慢儿的再商量。

我说:怎么能放敏莉回家呢,只怕一去不回头了。

向晨说:没法啊,那是人家的闺女,咱们总不能拦着不让走吧。敏莉不愿意回去,我给她出了个主意,让她回家后别吵别闹,该吃吃该睡睡,等过一段时间,趁她家里人不注意偷偷的跑出来,再和晓光商量以后的事情怎么办。

我给向晨挑了个大拇指。这小子并不是只会耍嘴皮子,还真有心眼儿。

晓光出了这件伤心的事儿后,向晨也不出去上网了,和我们一起玩了几个晚上,我们依然去找贺梅打牌。贺梅知道这事儿后,气的了不得,说可惜她不在,要是她在的话,肯定会打烂疯婆子的脸。

向晨说:疯婆子就是敏莉的妈,你打烂敏莉妈的脸,敏莉愿意吗,那时你好人做不成,两头都成恶人了。

贺梅翻了翻眼皮说:也对。又感叹,好人难做呀。

敏莉走了,她的屋锁着门。贺梅说她屋太小,坐不开人。其实她的屋不小,可能她不想让别人进她的房间吧。我们约她去我们宿舍打牌,她嫌弃我们那里和狗窝一样。向晨提议说不如去翠儿家打牌。贺梅答应了。

我们去玩,翠儿也很高兴。让我们去三楼她们家的客厅打牌。如果翠儿想打牌,我就让给她打,我就去楼下看电视,或者辅导肖勇的作业。晚上睡觉的时候我听见晓光轻微的呻吟声,我问他疼吗,他说不是很疼。向晨起来拿止疼药给他吃,他倔强的不肯吃。

,晓光照常去上班。有好心的工友围过来问晓光这那的。有人说他不应该放敏莉回去,就怕她爸妈不让她出来的。

我们都相信敏莉对晓光的感情很深厚,早晚她会来找晓光的。七天过去了,十天过去了,十五天过去了,二十天过去了,敏莉并没有回来,晓光的怀绪日渐消沉下去。

这时,我们谁都不能确定敏莉是否还会回来了。

敏莉走了,晓光经常提不起精神来,喜欢一个人呆着了。向晨又开始了他的网络生活,下班就去网吧,几个人的老牌局只好停止。我也经常呆在饭馆里看电视,帮肖勇做作业。因为无事可做,贺梅下班后经常来饭馆找我和翠儿玩。我们三个人组成了新的牌局。

有天,翠儿偷偷的和我说,让我跟她学着,看她如何套贺梅的话。

姐姐这么漂亮,兄弟姐妹一定都很好看。翠儿开始进攻。

贺梅说我没有兄弟姐妹。

你爸妈是做什么的?

保密。

你家是哪里的,我们有空去你们家玩。

我家就在城东的镇上,住那个地方就不和你们说了。因为我想保留一份自己的私密。

和以前我们试过的一样,贺梅就是不肯说,翠儿也失败了。

有一天晚上,我们在饭馆玩耍时,当着翠儿的面贺梅和我商量着明天休班了,要我陪她去逛街。

我说晓光现在无事可做,不如也叫上他,贺梅同意了。

翠儿也要跟着去玩。

那当然好,贺梅高兴的应允了。

当时已经是仲夏的天气,我们陪着她们两个这里逛那里逛,我和晓光又累又热。贺梅和翠儿却玩的不宜乐乎。翠儿让贺梅参谋着买了上衣裙子。当我翠儿穿上新衣服的时候,我和晓光都惊奇的发现,原来她也能这么漂亮。

我和晓光感叹,人是衣服马是鞍一点儿也不错。

回来后,翠儿说我撒谎,因为在逛街时她没有发现贺梅像我说得的那样天真,那么单纯。

我说有你和晓光在,她就掩盖了自己的本性吧。

翠儿不置可否的撇了撇嘴。

肖勇的署假快要结束的时候,敏莉突然回来找晓光了 。她没有进厂,而是守候在厂门口。那天中午下班吃午饭的时候,她从门卫室里出来找晓光,晓光又惊又喜。

她说:我是偷跑出来的,你快找地方把我藏起来,我家人可能马上就会来找我。

晓光就和向晨商量怎么办。向晨说先去他家。敏莉就同意了,敏莉和晓光说:有空细说,我先走了。

然后她急匆匆的跟着向晨打了一辆的车走了。向晨把敏莉送回自己的家里接着就回来上班了。他和我们讲了敏莉偷跑出来的事情经过。

敏莉回到家时,一开始她和家里人对着干,家人就把她看得死死的,哪儿也不让她去。后来,她想起向晨教她的法子,家里人让做什么她就做什么,该吃吃该睡睡,她又听从家里人的劝告,和那个做生意的人见了面,又假装应允了那门亲事。然后家人就放松了对她的看管。她就找机会跑出来了。

向晨分析,如果她家人中午见敏莉不回家吃饭,下午肯定会找到这儿来。到时候晓光装作什么都不知道就行。

吃过午饭上班时,向晨让晓光买了一条烟送给值班的门卫,让他们保守敏莉来过这儿的秘密。果然,下午下班时我们在厂门口看见了敏莉的爸和两个壮汉。他们依然是开着三轮车来的。晓光装作没看见他们。向晨到是主动上前问他们来干什么。敏莉的爸又拿出烟来让烟,客客气气问:你们看见敏莉了吗?

边说边看向晓光,晓光装作十分恼恨的样子转头就走。老头一使眼色,敏莉的一个哥就跟了上去。

向晨说:我们一直上班没出门去哪里看见敏莉呀,敏莉怎么了?

老头说:年轻人,我看你是个明白人。和你实话实说,其实我们也挺后悔。现在的孩子都有主见,她要是坚持她的想法,我们做家长的也不会强求她改变自己的主意。可是这孩子让我们惯得太拗性,和我们吵架,说走就又走了。其实她不用躲,我们做爹妈的还能委屈自己的孩子吗。让她出来吧,我们不管她了,由着她去,只要让她出来和我们说句话。

老头说得挺真诚,要是我准会和他说实话。可是向晨并没有上当,说:敏莉去哪了,我们真不知道,要是知道了,准会劝她站出来把这事儿说清楚弄明白。因为这不是躲一天两天就能过去的事儿。要是真结婚了还得过一辈子呢,那时候还能躲一辈子去吗。

老头无话可说,气得两眼盯着天空,抽烟的手都有些哆嗦。

向晨说:叔,我下班了,饿了,去吃饭了。

然后我和向晨去饭馆吃饭。老头就在我们后面跟着。晓光早就买好了饭菜。我们三个人喝着啤酒吃饭。老头爷三个也买了酒饭在一边吃着。这过程中只有向晨和他们打了几声招呼,晓光理也不理他们。

我们吃完了饭就在饭馆看电视聊天,天都快黑了,那爷三个没有走的意思。向晨让我去找贺梅来打牌。我走出饭馆,其中一个人马上跟了出来。到了贺梅住的地方,我故意没有上楼,只在下面叫贺姐打牌。贺梅应了一声走出来。穿着一件新裙子问我:好看吗。

好看,你穿什么都好看。

打折了还三百多呢,心疼死我了。好看我就算没有白买。

我问她:你一个人去逛街了吗。

她说:一个同事的亲戚开服装店,说是因为什么原因不干了,就拿给我看问我要吗,我一看就喜欢上了。原来说是卖七八百的,现在进价给我了。我那点工资差不多都让我买衣服穿了。

我说:你太不会过日子了。

她说:唉,女人吗,就得对自己好点。你要是有了媳妇对你老婆不好吗。

我终于能自然地和她开玩笑了:你要是做我媳妇我就对你好!

贺梅大笑着打了我一拳:你个小屁孩儿终于也跟着向晨学坏了。我是你姐,你能和我这么说话吗!

那个跟着我去的人又跟了我们回来,贺梅居然没有发现。

向晨说贺梅来打个牌还穿得这么漂亮,肯定是相中他了。贺梅骂他把不要脸的精神发展到了新的高度。

我们在三楼打牌打到九点半,翠儿送来消息说那爷三在下面看电视呢。

贺梅就问什么事儿,向晨说敏莉不见了,他家人怀疑被我们藏起来了。

贺梅又生起气来,说:他们拆散了鸳鸯不说,自己家的闺女丢了还跑这里来要人,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向晨说:不如把你赔给他们家呗。

贺梅一个巴掌打在向晨的肩膀上,说:狗嘴里吐不出象牙!

打牌到此为止。我们走下楼,向晨问敏莉的爸这么晚了不回家吗。老头说他们打算在这里住一晚上。又说,能不能去你们住得地方看一看。我们明白他的意思。向晨说:那就看看吧。不过,我们得先送这个姐回去。

我们送贺梅回了家,就又领着老头爷三个人向我们宿舍走。进院门,我们开了宿舍的灯。宿舍里只有三张床,和几个我们放衣服的大纸箱子。根本就没有藏人的地儿。

晓光说咱们宿舍有个耗子都能发现,就是藏个大活人谁都看不见。老头听见了,板着脸一声不吭,那两个壮汉,又拿着手电照了照院里的其它的房间,都空荡荡的没有住人。他们连招呼都不打返身走了。

我们初步胜利,正要欢呼雀跃,向晨打了个手势。走出去锁大门时伸头向外看了看。然后回屋里小声说:果然都在外面呢,注意点不要让他们发现了马脚。

于是我们洗洗睡觉。关上灯之后就凑在一起压低了嗓子商量这事儿下一步怎么办。晓光的意思是领着敏莉回家躲着。

向晨说:你先别急,如果他带着敏莉回家,要是敏莉的家人找到门上去,更不好办了。不如等等,等敏莉的家人对这事儿放松了。再把她藏到他们家里去。现在让敏莉先住在他们家。

晓光同意。

,我们发现敏莉的爸回去了,但是留下了一个人就住在旅馆里,一早一晚的盯着我们。向晨抽空回家和敏莉说明情况,让她耐心在家等着。

  我们哪儿也不去,正常上班下班去饭馆吃饭玩耍。那个人盯我们的人住了大约一个星期左右,终于回去了。于是,晓光把敏莉带回自己的家里让父母照看,他依然来上班。向晨又交待晓光,以后回家的时候注意着点,别让人跟踪了。也要和敏莉说,不要到处跑免得让人发现。我们一致认定敏莉的家人肯定还会来找人的。

我和晓光都开始敬佩向晨,晓光说他非常厉害。又问他为什么就找不到个对象。

他不再提慧儿,以一种大姿态的态度和我们说:我在网上都谈了好几个了。那神情就好像他就是传说中的情圣。晓光的心情也好了起来,又恢复了往常的说说笑笑。怕传出去对晓光和敏莉不好,我们没有和贺梅与翠儿说过敏莉确实是被晓光藏起来的事情。贺梅见晓光有说有笑与前一段时间相比大相径庭,就问他还想敏莉吗。

我想她干什么,我才不想呢。晓光笑嘻嘻的说。

贺梅说:就知道你把她忘了,真没良心。怪不得人家说男人没有几个是好东西。在感 情面前都是属老鼠的抬爪就忘。

我们三个笑。

贺梅说:你们笑什么,骂你们不是东西,你们还高兴了。

后来,我觉得这事儿隐瞒着贺梅心里面过意不去,就偷偷得告诉了她。她说怪不得你们神神秘秘得。真行,你们瞒的真严实。看来你们根本没拿我当自己人。

我说:你别生气,我们怕这事儿传出去对他们两个不好。

贺梅说:我会和别人说吗,你们这是看不起我!不过,你还不错,没白认你做小弟。有空我骂那两个没良心。

我一听着急了。你找他们,不就是把我出卖了吗。要是出事儿非得赖我身上不可,白白让我这么信任你。

贺梅笑了:看你那熊样,我不过就是说说,你就当真了。我能真去找他们吗。你放心我就当什么也不知道。

后来,贺梅和我说晓光那事儿向晨也和她说了。

我说:你把我出卖给向晨了吗。

她说:我怎么会出卖你呢。

她这么做,让我心花怒放,非常得意,就卖好的说:我可是第一个和你说得。

她笑笑,还是你对我好。虽然看得出来她有点饥笑我的意思,但是依然让我觉得快乐和幸福。

以后,厂子只要休班,晓光肯定要回家去见敏莉。可是我觉得如果我回家,贺梅一个人就孤独了。所以,只要贺梅休班又不回家,我就不回家,在这儿陪她玩。有次休班,本来头天晚上约好她来找我去城里的,可是一直没来,我就去看她。她打开门,一副疲惫不堪的样子,见我就说:哎呀,你才来,我要死了你知道吗?

然后让我进门坐下,她又软弱无力的躺到床上去。说:昨晚上我用凉水洗澡结果感冒了,早上被烧醒了,浑身发烧没劲儿。好在,我有备用药,现在好多了。

我不知道怎么做才能表达出我对她的关心,想了又想才问她,要不要去医院看看。

不用,我现在好多了。

你吃饭了吗。

没有呢。

我给你买去,你想吃什么。我突然想起她喜欢吃翠儿她爸做得鸡胗,就说:不如给你买点鸡珍吧。

贺梅想了想说:好吧,再买点儿凉皮儿,一个馒头就行。然后要拿钱给我。

我说买来再给钱吧。

你快点回来啊。

嗯,我快去快回。

我去买饭时,正好翠儿在。她知道贺梅病了,说一会儿去看她。我拿饭菜回去,打开门,一眼看见贺梅在流泪。

我问:你怎么哭了。

贺梅擦了泪说:我被自己的想法吓着了。她让我把饭菜放在纸箱子支撑着的木板桌上,说等会儿再吃。

你乱想什么呢!我不会安慰人,看着贺梅一副萎靡的样子,不知道说什么好。

她说:我没想什么,就是想我一个人,生病了也没人照看,如是不小心得了大病,自己死在这里也没人知道,活得该有多委屈,然后就想哭。

这儿不是有我吗。我有些激动,感觉到贺梅又向我打开了一扇大门,让我窥见了她的内心。

她说:我一直盼着你来,你又来得这么晚,本来我想看见你就骂你一顿的。结果一看见你就不生气了。

我说:我一直等你去找我,可是你一直没去,我才来看你。

你来了,总比不来强。好歹有人和我说说话了。以前敏莉在,我们两个互帮互助的,她一走我就更是孤家寡人了。

敏莉走了,不是还有我们兄弟吗。翠儿说等会儿她也来看你。

你们毕竟——只是朋友。她说这话时中间停顿了一下。我仔细思索着她的话。突然一道亮光开启了我的心智。贺梅肯定是有故事的人,只是倔强的她不愿意和我们说。我用心思索着和她交往以来我所能体会到得她的内心。我感觉到一个立体的一个真正的贺梅在我眼前了。

我问:你觉得自己很不幸是吗?

贺梅说:嗯,你不知道,其实我是跟着我姥姥长大的。我姥姥很疼我很宠我,可是前几年她又去世了。于是,这世界上和我最亲的人就只有我自己了。

我诧异地问:你爸妈呢?

他们,哼,我从来不认识他们。在我小的时候,她们就离婚了,都不知道他们去了哪里。我发过誓就算是他们来找我,我也不认他们。

现在你一个人过吗。

我现在依靠我姨。她在纺织厂上班,就帮我找了这个工作。

她对你好吗。

她对我还可以。

你并不是很不幸,还有亲戚可以依靠。

可是我总有一种寄人篱下的感觉。

我理解你,一个女孩子家有父母可以全心全意的依赖,可以任性的撒娇,可以索取百般的疼爱,可以在他们面前无所顾忌的玩耍。可是你从小就没有得到这些。虽然你姥姥疼你,可是毕竟她年纪大了,你又那么懂事,无论什么事儿都是自己挺着。

我突然觉得我在她面前会说话了。写了那么多年的作文,现在终于有了用武之地。

贺梅说:你说得真对,记得小时候我妈把我交给姥姥之后就一走了之了。姥姥就哭着和我说:妮儿,我活一天就有你快活的一天,我要是死了这活罪也就够你受了。从那时候开始,我就怕姥姥突然死了。所以,在她面前我一直都很懂事儿,不敢撒娇不敢任性。倒地上摔破了腿,我宁愿自己躲一边儿偷哭,也不想在姥姥面前哭。因为那时候我觉得我在她面前哭,她就会突然死了。我害怕她死,一直害怕,后来,她真的死了!

贺梅有点泣不成声。我没有劝慰她。也跟着她一起流泪。

有那么几分钟,我们都默默的流眼泪,谁都不说话。

贺梅突然问我:你哭什么?

我没有——你哭了,我就跟着你哭呢。我忙擦去眼泪,说。

我哭我的,你流什么泪。她从床上坐起来。我无言以对的看着她。

这时候听见外面翠儿的脚步声。贺梅赶紧拿手巾擦了擦脸。

贺姐好些了吗,声到人到,翠儿走了进来。手里提着一个西瓜。

贺梅的脸上霎间堆起笑来:我好多了,就是觉得懒,不想动。你来玩就是怎么还提着瓜来呢。

翠儿看了看贺梅又看了看我。问贺梅:你还没吃早饭吗?

贺梅说马上就吃。然后她边吃饭边和翠儿聊天。她们两个聊得很热闹,完全忽视了我的存在。贺梅也完全忘记了自己的不幸。女人之间就是话多,什么都聊,从感冒聊到了电视明星,从电视明星聊到怎么穿衣打扮,又聊到怎么化妆。后来贺梅还拿出自己的眉笔给翠儿画了眉毛。我提了水壶在气灶上烧开水。水开了,又帮她灌到暖水瓶里去。然后拿拖把帮她拖地。

贺梅帮着翠儿画好了妆,翠儿对着镜子照了照,说回家给她妈妈看看。又问我一起走吗。我看了看她,看了看贺梅说,我过会儿再走吧。

翠儿走了之后,我说:翠儿一打扮真是妩媚了好几分。

我做媒人把她说给你当媳妇吧。

我们是朋友,不要开这样的玩笑吧。

你看你,脸都红了,肯定相中她了。

你觉得我对你好,还是对她好。

贺梅说咱们之间是兄弟姐妹间的好朋友,和她不一样。

可是在我眼里我和她也是那样的好朋友。

贺梅无语。

从当天开始,她没有再骂我是个小屁孩儿,也不在别人面前奚落我。我们之间的关系微妙起来,并且有了一种心有灵犀的默契感。

后来,贺梅说我毕竟上过高中,时间长了也挺会说话的。

我说:你觉得我会说话了,可能是我觉得我更了解你了吧。贺梅要求我今天她和我说得那些,不能和别人说。这些事情敏莉都不知道。

我答应她绝对不和别人讲。我说只是我不明白,她为什么要隐瞒所有的人。

她说我不想让我知道我的不幸,也不想让别人来可怜我。她说要不是她感冒,人变的脆弱了,绝对也不和我讲这些。

中午,我买来饭菜和她一起吃。我们谈晓光和敏莉,说但愿她们能天长地久。我和她谈起向晨在晓光和敏莉爱情中所起得作用,说他其实还是很靠谱的。贺梅说向晨有心眼子,就是不向好处使,专门学那些不务正业的东西。不过在晓光这事儿中他确实做了一件好事儿。

吃过饭,她要睡午觉,就让我回去。我问下午要不要过来,她说再说吧,如果她觉得身上有劲儿了,就来找我逛街。我告诉她,如果她睡醒了想找我就去翠儿家。如果她不来找我,我就傍晚再过来看看。

你们哭什么呢。我去饭馆吃午饭的时候,翠儿偷空儿问我。

我们没哭呀!

可别骗我了,一眼就看出来你们哭了。

我本想把贺梅的身世说给她,可是又忍住了。就和她说,因为贺梅感冒了难受,在那里哭,我也就跟着她掉了点眼泪。

咦,你还挺有同情心的!翠儿用嘲笑的口吻意味深长得说。

我自负地和她说:终于知道怎么和贺梅聊天了。

你真能!翠儿以嘲讽的口吻说。

有一次晓光休班从家里回来和我们说他真得被人盯梢了。有个人和他一起上的公交车。在我们村旁的公路边下车的时,那人也下了车。那人不是我们村的,手里没有拿任何东西不像是走亲戚的。村子离公路还有几百米,他向村里走时,那人就跟在不远的地方。晓光走到村口时,正好碰见他三叔。他悄悄和三叔说,后面那个人可能是来找敏莉的,他让三叔回晓光家和敏莉说声躲好,然后他去了三叔家,放下东西后,拿着一个杯子坐在门口和婶子说话儿。那人远远的看了几眼就走了。他以为没事儿了,回去和家人说了这事儿,让敏莉小心一点儿。没想到下午敏莉的家人就来了。开着三辆三轮车,男男女女十几个人停在他三叔门前,晓光婶子正在家里和孩子一起看电视,他们就闯了进来,什么话也不说,把他三叔家里里外外找了一遍。然后又都走了出来。晓光婶子吓得不敢动,等他们都走出来了,她才跟了出来。胆怯地问他们是做什么的。敏莉的爹站出来问:今天上午回家的那个年轻人呢?

晓光婶子的脑子转地挺快,说:那是俺大儿子出去玩了。

老头说:能帮忙叫他回来吗?

晓光的婶子说:谁知道他去哪里窜门儿去了,上哪里给你们叫去。他犯什么事儿了。

他们并不回答他,就都在门前的树下休息。

晓光的婶子也不敢使唤自己的孩子去叫晓光,怕他们跟着,就转身回家关上门。躲在院子里面偷听他们说话。可是什么也听不清。

晓光听邻居说村里来了很多人堵在他三叔家的门口,就明白怎么回事儿了。就装作回家的样子走过来。他一到家门口,敏莉的爸爸就拦住了他:小青年你和我说实话,你把我家的闺女到底藏那儿去了。

晓光说:你们把敏莉接回家的,现在找不着人了,你们来找我,我上哪里给你们弄去。你要是怀疑我藏在家里了,你就到我们家里找。

他婶子就打开门说:他们已经把咱们家翻个底朝天了。我当你们是干什么的,原来是找闺女的。你们可都看清楚了,我们家可都是小伙子没有闺女也没有小媳妇。

晓光说:你们不会把敏莉藏起来再来赖我吧。你们把她接走以后,我就没有见过她。

敏莉的父亲气得真哆嗦,像是发了怒的老虎,恶恨恨地说:小伙子我给你面子了,要是真让我在你们家找到她,别怪我砸断你的腿。我也明白地和你说,你和她趁早断了这个念想,除非我死了,否则你们就是结了婚有了孩子,我一样不放过你们。

晓光指了指天说:人在做天在看。你们在我家胡作非为,还威胁我,你们眼里还有王法吗,你们要是再闹我就报警你们信不信?

敏莉的爹无话可说,恨恨地带人走了。

下次休班回家时,向晨怕晓光路上有什么闪失,就让我跟他一起回家。

一路平安,我回家后,父母和我说敏莉的娘家人几乎天天来村里转悠。吓得晓光的家人成天关着大门。

然而这并没有打击到晓光和敏莉的爱情,他们在一起的信念十分坚定。直到有一天,敏莉的爹带着两个哥来找晓光,请他吃饭,和颜悦色的说,如果他们两个真想在一起,他作为家长,也不反对了。现在让他把敏莉叫出来,说她妈想她了,病了,躺在床上起不来了。现在只要能见到敏莉,一切都好说。他们两个想怎么着就怎么着。就是想结婚他们同意。

晓光怕他们有炸,仍然说不知道敏莉去哪儿了。

那行,你要是有了她的消息和我们说一声啊。然后敏莉的爹很遗憾的走了。

事后晓光和向晨商量这事儿,可是向晨也不能认定这是真话还是假话。但防人之心不可无,劝他还是过一段时间再说吧。

贺梅对这事儿的看法相当积极,说敏莉毕竟是他们家的闺女,他们还能破坏到底吗。不过,从此之后,敏莉的娘家人再也没有去过我们村。贺梅觉得敏莉最好向家里打个电话或者是写个信。可是我们一商量,那样会暴露她的行踪,也就算了。

有一天向晨宣布他也谈了一个对象。是在网络上认识的,他把她领来给我们看。除了和慧儿一样长的比较丰满一些,别的实在看不出还有哪儿和慧儿一样。这个女孩子看上去非常温柔,也非常善解人意,挺能说的,和谁都能聊到一块儿。贺梅警告向晨,要小心你被她玩弄了。这个女的不是简单的人。

向晨说:我也不是吃素的。

有一天,贺梅和我闲聊,说:你们兄弟三人,人家两人都有对像了,就你没有。

我说我也有。

在哪里呢。

在我心里。

你说是谁,我帮你分析一下。你太笨,我怕你会自作多情,或者会别被人给耍了。

我宁愿误会,也不愿意说给她听。我真怕我的梦被她打碎。

贺梅沉默一下说,你想过没有。

想什么。

你将来以什么来立身。男人总得搞出一番事业或者有立身的资本,才能找到好老婆的。

我只好说我从来没有想过这个,我一直觉得只要感情深两个人就会在一起。

她说,你太天真了,你还不了解这个社会,现在的人都很现实的。你和晓光向晨都那么年轻,整天无所事事,不觉得浪费青春吗。我们女的好说,找个好男人嫁了就是一生的事业,可是你们男人不努力,就永远只能碌碌无为了。

她的话对我有种冲击。我因为她的这几句话失眠了两三个晚上。

你说我做点什么好呢?总不能就这样打一辈子工吧,我和翠儿说。

不如你和我爸学习炒菜做早点,也不少挣钱。她满怀希望的说。我在心里面回答她,那是不可能的,因为贺梅不喜欢。

我向她笑笑,说我不喜欢炒菜。

也不少挣钱的,比你上班挣钱。

我是说我想要做一份事业。

什么是事业,事业不就是挣钱吗?她问。

事业虽然和钱有关,但又不能说全是为了钱。具体我也说不清楚,所以没有回答她。

我们要做点自己的事情,总不能就这么打一辈子工吧。我和晓光向晨两个人说。

我们到底要干点什么呢。对于这个话题,我们每天总要讨论上一阵子。向晨说我们去做电脑或移动手机行业准行。可是对我和晓光来说,这两个行业都太陌生太遥远,再说也没有钱来投资。

埋在心底的爱情和对未来的不确定,让我开始迷惘起来。这后青春期的迷茫带来致命的忧愁和压抑,让我的心一下子苍老起来。每天晚上睡前总有一种期待,期待明天会有多么美好的事情到来,可是第二早上一睁眼,看着眼前熟悉的一切,愁怅又开始蔓延。

现在我们不经常聚在一起打牌了。各人忙各人的。向晨谈他的恋爱,晓光喜欢在饭馆看电视,休班了回家去看敏莉,翠儿依然忙她家的饭馆。我吃过饭喜欢来找贺梅玩。天虽然短了,但是离天黑还有一段时间,我们就坐在她房东的二楼楼顶上聊天。正是初秋的傍晚,天高云淡,我和贺梅坐在楼板上,看夕阳慢慢带来的晚霞。

最近,我看你怎么一点儿精神也没有?贺梅问我。

要死了吧。

呵呵,年纪轻轻的怎么会说到死呢?

我不知道。你和我说过事业什么的,让我觉得很绝望,可是我又找不到出路。

贺梅没有说话。

后来,我说我心里浮现了一句诗,贺梅说什么诗。

我说了你别笑话我。

不会的。

我说:有时我觉得她远在天边,可是她又就在眼前;有时我觉得她就在眼前,可是她又远在天边。

你自己想的。

是。

名字叫什么。

我想了想说:就叫心吧。

狗屁不通。贺梅笑了一声,笑声轻柔委婉短促。然后,我们都不说话,就那么坐着。后来,我依然说我很迷茫,不知道干什么。

顺其自然,你何必强求自己呢?她说。

天已黄昏。

我说我回去吧。

贺梅说再陪我坐一会儿吧,这夕阳真好!

霞光从西边一路烧了过来,半个天空都红了。城市中心的高楼如一座座孤岛兀立在霞光中。

我说:真愿意这么坐着,永远这么坐着,一辈子也不动地方。这时间一辈子也不变。

后来,黑暗收去了最后一丝晚霞,金星像一盏指路明灯闪灿在空中。我不清楚我为什么要想到指路明灯,也许是深藏在心底的希望使然吧。

上露水了,我们回去吧!贺梅说。

在这个时候,晓光和敏莉出事情了。一天,敏莉跑来找晓光,她哭着说我连爸妈都不要了,跟着你,可是你家里人那么对待我,他们还有良心吗。

原来,家里正在秋收,敏莉不愿意干农活,被晓光的妈妈说了两句,她就跑来找晓光。她说,我在家里娇生惯养,我爸妈从来没支使我干过什么活。你妈支使我干这干那的,我又不会,就骂我只会吃没有用。她哭得肝肠寸断,晓光就请假带着敏莉回家与父母理论。后来我回家,听父母讲起过这事儿。

晓光因为心疼敏莉回家就和爸妈吵了起来。结果引得晓光的妈大发脾气。说敏莉中看不中用,娶老婆是过日子的,又不是当祖宗养着的,什么活都不会干,在咱农村传出去不让笑话吗。又骂敏莉是狐狸精勾去了她儿子的魂魄。说大路边随便找来一个都比敏莉强。

敏莉气得当场昏死过去。晓光发誓再也不回这个家,带着敏莉回来。敏莉什么也不说,一直哭,晚饭也不吃,晓光跪在她面前,让她说句话。她让他起来,只说了句,我做错什么了吗。后来,她又说了句我想我妈了。

我把宿舍让出去,去翠儿家的宾馆住了一晚。

第二天一早我回宿舍,见敏莉站在院子里哭,晓光跪着抱住敏莉的腿哭。我问怎么回事儿,晓光说她要回家。

我是不会劝架的人,只会说,先不要走,等向晨来了再说吧。可是敏莉心意已决,非要回家。晓光说我送你回家吧,然后让我去厂子帮他请假。我随便吃了一点饭,去厂子帮晓光请假,领导们都还没有来。向晨来了,我和他说了这件事儿。向晨也要请假跟着去。等到领导来了,听说帮晓光请假就非常生气,说他整天事多,也不提前请,不好安排人顶班。更不准向晨的假,说你要是不干就走吧,咱们这是生产线,一个人请假我都不好安排,你要是再请假我上哪儿找人安排生产去。

可是班才上了半个多小时,晓光就哭着来上班了。敏莉答应晓光跟着她回家,可是敏莉先上了公交车后,拦着晓光不让上车,她说,你好自为之吧,你恨你爸妈,但是也不想让你和你爸妈断了关系。

休班的时候,我们三个人去敏莉的村上找她。村是找到了,可是我们没有问到她家住在哪儿。后来,不知哪里来的几个陌生人威胁我们,说再不走就砸断我们的腿。

我想起矛盾的一篇文章,说打破了封建牢宠的男女,从家里私奔出来,可是女的看见了圆月亮就想起了妈,就毅然地跑回了家。一个圆月亮就拆散了坚定的爱情,我一直怀疑那是作者虚构,可是现在看来也不一定就是假的。

我一直坚信敏莉和晓光的爱情是最伟大的最坚定的,是任何力量都分割不开的。可是就因为她和晓光的父母吵了一架,就断了这份恩情,女人的心真是猜测不透。

也许,对于内心孱弱的人来说,亲生母亲才是心灵最终的归宿。

我的爱情观转变了,又开始琢磨什么才是真正的爱情。我们在楼顶上看晚霞时,我征求过贺梅的看法。她说:你不懂爱情的时候,爱情就是世界上最好的;如果你有了爱情,爱情就是最幸福的;可是如果你懂了爱情,爱情就是那么一回事儿了。

我问她:你谈过恋爱吗,怎么知道这么多。

她说这些都她是从杂志上看来的。

我问她对敏莉怎么看,她怎么能这么无情,晓光为她做了那么多,这个又不是晓光的过错,她干吧把过错都推给晓光。、

贺梅说:我可能比你大两岁,看法和你不一样。假如她继续跟着晓光,她必须面对他的父母。她有两个选择,要么就让晓光真与他爸妈断了关系;要么她妥协认输,继续忍受晓光父母带来的压力。无论她怎么做,她都和双方的父母难于调和。所以她进退两难,只好一走了之。

我觉得她说得对。

我说:你想不想听听我心目中的爱情。

你说说看。

我心中的她长的非常非常好看,就和你长得差不多。我在心里为她建了一座花园,是那种一年四季都开着各种各样鲜花的园子,园子非常非常大,有山有水有彩虹有晚霞。只要她喜欢的全都有。我陪她在园子里散步,陪她玩耍,陪她吹泡泡,陪她打气枪,陪她丢沙包。只许她笑,不许她哭……

好了,别说了!贺梅嗓子有些沙哑,她说:你也就做做梦吧!

我说:你要让我说完。她有时候骂我傻,可是我不在乎。有时候她骗我,我就让她以为我真得受了她的骗,她可能会说我天真单纯长不大,可是在我眼里她才是单纯而天真的小女孩。尽管她不可能很非常了解我,可是我对她百分之百了解,我懂她的每一个眼神,每一个心思。她永远也猜不透,永远也想不到我对她有多好……

蓦然间,我看见她流了眼泪,泪滴在白净脸颊上通透晶莹,映着霞光。我悄悄地站起来,下楼走到厕所里去哭。哭完了我走出来,回头看见贺梅还坐在楼顶上一动不动。她头顶上的金星闪灿着诱人的光芒。

我突然想起金星在早晨的时候又叫启明星。我知道这是我心中的希望,又一次让我想起了这个。

,我来找贺梅的时候,她不在。一连几天她都不在。后来又去找她时,房东说她搬走了,不知道搬哪里去了。

后来翠儿问我:你和贺梅到底发展到哪一步了?

我说:顶多是到了暧昧那一步。

她为什么搬走了呢。

我说:我不知道。

你来跟着我爸学炒菜吧,不少挣钱呢。她说。

我摇了摇头。

尽管我不承认我和贺梅之间有爱情,可是他们都认定我们之间肯定有。现在我是被贺梅抛弃了。他们都在追问我和贺梅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我懒得和他们解释,只想着要做一番属于自己的事业。

贺梅说得没错,向晨的女友突然抛弃了他,跟着另一个网友走了。向晨喝多了酒在街上哭闹,被他爸妈送到了医院去醒酒。

后来,我们三人在一起,商量着要做点什么。

向晨说我们可以去南方学习一下,看看人家都在做什么。我和晓光同意,打算过了今年,明年的春节一过,三个人就一起去南方。

年前我们统一辞了职。

临走的时候,翠儿又一次和我说:留下来跟我爸学炒菜吧。

我明确的拒绝了她。我说:我的心不在已这里了。

我看着翠儿失望的表情,就和她说:你越来越漂亮了,和贺梅一样好看了。

她说我越来越会说话了。

我说假如以后混好了,肯定来找她玩。

十几年后的一个春节,我们三个人又来翠儿家的饭馆聚会。厂子还在,只是村子已经拆了,盖起了楼房。翠儿家的饭馆还在,并没有多大的变化,只是老板和老板娘又都老了一些。肖勇长成了大小伙子。翠儿早已经结了婚,孩子和我们的孩子一样大。

她真得越来越漂亮了。

你们都干了什么事业?她问我们。

我们相视大笑。实际上现在我们三个人并不在一起,各人忙各人的。

我最终真得做了一名厨师;向晨做了一名合格的销售员;晓光和他的妻子在我们镇上开了一家女性化妆品店,据说生意还不错。

翠儿说:当年让你在这里学厨师你不干,非要跑别的地方学去。

我问她:你见过贺梅吗?

她说她也没有再见到过她。

他们再次问我,我到底和贺梅发生了什么,为什么突然她就突然搬走了呢。我没有说,我想把这个秘密留给我自己,尽管这里面并没有什么秘密。

我只是说:咱们每个人年轻的时候都有一个完美的梦想,这个梦会跟着你一辈子。互相离开了也挺好,这个梦就永远也不会被打破了。向晨有慧儿,晓光有敏莉,而我有一个贺梅。

她肯定已经当了母亲!

法考试真题解析2013年第3卷含解析(严解法考2020年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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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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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

【题目内容:】

1.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

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题)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含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囱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好意施惠关系

答案B

解析A项:张某和李某为免费搭车的好意施惠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不会产生违约责任;但张某因违章行为致李某受伤具有过错,构成侵权,须承担侵权责任。所以,A项错误。

B项:唐某死亡因雪崩(不可抗力)引发,《民法总则》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9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所以王某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B项正确。另,题干中没有提到任何涉及救助的问题,所以,应推定唐某在雪崩时即时死亡,不涉及王某的救助义务和不作为侵权。

C项:在他人的诱驯(打赌)下,吴某举重受伤,该他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构成侵权责任。所以,C项错误。当然,吴某本人也有重大过失。

D项:民法上的义务来源有三: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先前行为引发的注意义务。何某邀请别人喝酒后,因此先前行为产生妥善安置和救助醉酒者的义务,在本题目中何某未尽到该项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对于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2013-3-2】

【题目内容:】2.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2题)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怠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答案A

解析A项: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属于意定监护。甲委托医院照料其精神

病配偶,属于通过合意将医院设立为委托监护人。所以,A项正确。

B项:《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

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

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③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

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

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所以纵然存在委托监护的关系,原监护人仍然是监护人,仍承担监护责任,委托监护不是监护职责消灭的原因。所以,B项错误。

CD顼:《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

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据此,C项中甲虽然改嫁,但仍为监护人,

祖父无权要求成为法定监护人。所以,C项错误。D项,由于不存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所以父母都是监护人,不适用居委会指定的规定。

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2013-3-3】

【题目内容:】

8.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3题)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答案D解析《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

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A、B项:欺诈与胁迫的区别,一个简单的判定规则是,“基于贪婪而自愿上当作出意思表示的”为欺诈,“基于恐惧而被逼无奈作出意思表示的”为胁迫。本题中,甲以举报乙犯罪为名要求乙发出意思表示达成合同,不管乙实际上构成犯罪与否,A、B中甲的行为均让乙产生心理的恐惧,乙因为恐惧不得已发出意思表示,构成胁迫。所以,A、B项表述正确。

C项:甲采取威胁公开隐私的不正当手段,使乙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购买报废汽车,构成胁迫。所以,C项表述正确。

D项:甲被乙撞伤,有权请求乙赔偿医疗费,甲以举报相要挟迫使甲清偿到期债务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胁迫。所以,D项表述错误。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013-3-4】

【题目内容:】2.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4题)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习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答案B

解析《民法总则》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民法总则》第148奈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题法律关系如下。①甲和丙之间存在无权代理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不知情的善意相对人丙享有撤销权,该撤销权须以通知的方式行使。②买卖合同存在欺诈,受欺诈人丙享有撤销权,该撤销权须向法院主张。两个撤销权的行使有先后顺序——在无权代理被追认之前,丙可主张撤销无权代理而效力待定的合同(通知行使);无权代理被追认后,合同有效但存在欺诈,丙可以以诉讼方式主张撤销权。

乙追认后,丙作为受欺诈人须向法院起诉撤销,所以,AC项错误,B项正确。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效力待定,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履行,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2013-3-5】

【题目内容:】2.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10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题,略有改动)

A.因乙锒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答案D

解析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3月24日止。因此,从2013年3月25日起,甲公司取得时效抗辩权。

A、D项:《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入主张。乙银衍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债务人甲公司可对受让人丙公司主张时效抗辩。所以A项错误。丁公司购买、接管甲公司,即概括继受甲公司的权利义务,所以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时效抗辩。所以D项正确。

B、C项:原债务人甲以及其继受人丁的债务于2013年3月24日已过诉讼时效,因此在此之后不存在中断的问题。故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013-3-6】

【题目内容:】2.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6题)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答案C

解析本题法律依据为:①《物权法》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③《物权法》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力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①2012年3月的散伙协议尚未履行,即没有进行过户登记,根据《物权法》第9条,2012年3月,物权没有发生变动,甲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A项错误。

②2012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过户,此判决内容为履行合同义务的判决,而非“改变物权关系”的判决。换言之,此判决为给付判决而非形成判决,根据《物权法》解释第7条,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甲乙依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B项错误。

③9月,丁继承丙财产,根据《物权法》29条,无须登记就可成为房屋所有权人,故C项正确。

④丁戊仅有赠与合同,虽经公证,但未经登记,根据《物权法》第9条,不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故D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2013-3-7】

【题目内容:】

3.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IOO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7题)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答案D

解析本题法律关系分析如下:乙欠银行100万元,甲为乙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是丙的债权人,享有债权额为100万,乙将债权出质给甲作为反担保。

A项:《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因此,乙公司清偿主债务后,主债消灭,从债相应消灭,即甲公司的保证责任和乙公司提供的债权质权反担保也相应消灭。所以A项错误。

B项:债权质押可以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则,《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未通知丙公司,则债权转让对丙不生效,丁公司不能向丙主张债权。所以B项错误。

C项:《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债权质权也适用本条款,甲、乙间不能约定选项中的流质条款,所以C项错误。

D项:《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乙公司将对丙公司的债权质押给甲公司,质押权实现时可以类推适用债权转让昀上述规定。当甲公司行使质押权主张从乙对丙的债权中优先受偿时,其地位类似债权转让中的受让人,所以,丙对债权人乙的抗辩可以向甲主张。所以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013-3-8】

【题目内容:】3.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8题)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答案C

解析A、B项考查共同抵押权:题目给出的信息是机器担保40万,虏屋担保60万,共同担保银行对丙公司的100万债权。意味着这是一个按份共同抵押,各个抵押物都负有相应的担保数额,不存在顺序的先后和选择问题,A、B表述错误。

C、D项考查同一个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的竞存:机器设备上的担保物权的设立顺序依次为:乙公司的质权、银行的无登记的抵押权、丁公司的有登记的抵押权。三者的关系为,已公示(交付或登记)的优先于未公示的,先公示的优先于后公示的。所以优先顺序为:乙公司质权>丁公司抵押权>银行抵押权。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2013-3-9】

【题目内容:】5.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9题)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答案C

解析本题占有流转的轨迹为:张某——李某(拾得人)——王某(受让入)——郑某(受让人)——朱某(承揽人)。

根据《物权法》34条,主张返还原物须向无权占有人主张,李某和王某已经丧失占有,故不承担返还原物的义务,A、B错误。

C、D项:本案中的标的物为遗失物,被无权处分后不能发生善意取得,因而郑某属于无权占有人。郑某将手表交给朱某维修,朱某作为承揽人,在郑某不付维修费的时候可以留置标的物。因而,此时的郑某属无权的间接占有人,朱某属有权的直接占有人。张某可以向郑某要求返还手表,但不能向朱某要求返还手表,故本题答案为C(原公布答案为D,本书对此持有异议)

另须注意,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只要满足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即可取得,而无须考虑遗失物的问题。

【2013-3-10】

【题目内容:】7.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0题)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答案C

解析AD项:《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乙有优先购买权,甲须通知乙,而不是征得乙的同意,故A、D项错误。

B项:甲是房屋所有人,出售房屋是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所以B错误。

C项:《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甲丙间的合同有效,但未通知乙,因而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须对乙承担赔偿责任,C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C。

【2013-3-11】

【题目内容:】2.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1题)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罔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答案A

解析甲对玉器一物三卖:受让人乙,未付款,未交付,受让人丙,交付80%的价款,

丁受领交付,支付30%的价款。

A、B、C项:《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昀解释》第9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丁已先行受领交付,动产所有权以交付转移。所以丁取得所有权,丙、乙不能再请求甲交付玉器,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项正确,玉器的所有权已归丁所有,所以丙乙不得要求甲交付玉器,而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C项错误。

D项:三份合同不存在《合同法》52、54条中无效、可撤销的情形,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2013-3-12】

【题目内容:】3.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2题)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答案B

解析A、B项: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为侵权之债,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基础从法定转为约定,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故B项正确,A项错误。C项:丙是否获得工伤补偿与乙丙间的调解协议无关,不影响乙须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以C项错误。

D项:甲、乙间没有连带关系,须“分别”赔偿,属于按份之债,甲履行5万元债务后对丙已没有给付义务。丙只能要求乙赔偿余下的4万,所以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2013-3-13】

【题目内容:】2.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导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3题)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敌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答案D

解析A、D项:《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目中穷某已经发布寻物启事,即为悬赏广告,则必须支付酬金。故A项错误,D项正确。

B项:《物权法》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题中李某占有行李基于拾得遗失物,而李某对方某的债权发生基于悬赏广告,所以非属同一法律关系,不构成留置权。

C项:<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013-3-14】

【题目内容:】

1.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4题)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答案A考点三金关系

解析《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15万的30%为4.5万,本题中,实际损失为15万,约定的18万违约金虽然略高于实际损失,但还没有达到“过分高于”的程度,因此无须对约定的违约金做出任何调整,所以A正确。

【2013-3-15】

【题目内容:】1.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5题)

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顿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答案A考点:产品质量责任

解析A、B项:《侵权责任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题中李某可要求乙厂,也可要求甲商场赔偿。所以A正确,B、D项错误。

C项:根据《合同法》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些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违约损害的赔偿范围不仅仅限于合同标的的价值。所以C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2013-3-17】

【题目内容:】16.甲的画作《梦》于1960年发表。1961年3月4日甲去世。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2009年10月发现丙网站长期传播作品≮梦》,且未署甲名。2012年9月1日,乙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17,单选)

A.《梦》的创作和发表均产生于我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不受该法保护

B.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胜诉权不受保护

C.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

D.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D

只要在<著作权法》实施(1990)时权利尚未过期的,都受到法律保护,A明显错误。人身权没有期限,也没有时效,B错误、C错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截止

日是死亡后50年的最后一天,所以本题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过期。D正确。

【2013-3-18】

【题目内容:】7.甲公司开发了一种汽车节能环保技术,并依法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乙公司拟与甲公司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引进该技术,但在与甲公司协商谈判过程中,发现该技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属于现有技术。乙公司的下列哪一做法不合法?()(2013-3-18,单选)

A.在该专利技术基础上继续开发新技术

B.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

C.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D.无偿使用该技术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B

在现有专利技术之上任何人均有权继续开发新技术,即便在专利许可合同中约定使用不得技术创新,此约定也会因妨碍技术进步而无效,A合法,不选。《专利法》第

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曰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据此,乙公司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而不是请求法院判决专利无效,B不合法,应选,C合法,不选。对于现有技术,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D合法,不选。

【2013-3-19】

【题目内容:】

1.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下列哪一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2013-3-19,单选)

A.乙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故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也使用“冬雨之恋”商标

B.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

C.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出售

D.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B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乙公司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A错。丁饭店更换注册商标后又将商品投入市场,构成反向假冒侵权,C错。

要注意,侵权认定与设商标注册人是否明示标记无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可见只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提供运输的行为才构成侵权,丙公司不如情,不构成侵权,B正确。

戊公司明知为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还提供仓储便利,构成侵权,D错。

【2013-3-20】

【题目内容:】

1.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20题)

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答案D考点:不当得利的成立

解析A项: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经过后,实体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只是债务入产生时效抗辩权,如债务入主动还款,视为放弃时效抗辩权,债权人受领有法律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A项不当选。

B项:提前清偿债务为合同法所认可,债权人的受领基于其未到期的债权,此时债务人已经抛弃期限利益,故债权人的受领具有法律依据,所以,B项不当选。

C项:赌债给付属于不法原因的给付,民法理论认为,给付之受领,如系违反法律的禁令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给付人也要对该不法行为负责,就不得主张不当得利。甲系因不法原因而给付,所以,C项不当选。

D项:《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甲有得利,银行有损失,得利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但没有合法根据,所以产生不当得利之债。需要补充的是,基于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特性,甲的受益是一项对乙的债权请求权,而非1万元货币的所有权,此点须注意。所以,D项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013-3-21】

【题目内容:】

1.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21题)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答案D

考点1无因管理的成立

解析《民法总则》第118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包括:管理他人事务;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

A项:即使没有丙的偿还,甲的利益也不会受损。而且丙的偿还明显违反甲的意思(诉讼时效经过,甲已有对乙的扰辩权,不必还钱),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所以,A项不当选。

B项:即使没有清扫行为,乙的利益也不会受损。这里的清扫属于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好意施惠行为。所以,B项不当选。

C项:甲把丙作为自己的儿子抚养,没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C项不当选。

但是C项会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具体而言,甲没有抚养义务而支出抚养费受有损害,利得人为乙和丁,甲可以要求乙丁返还不当得利。

D项:甲为乙的利益管理乙的事务(暂养牛),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乙偿付养牛的费用。所以,D项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013-3-22】

【题目内容:】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22题)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考点2姓名权

答案A

解析A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甲冒用乙的姓名办卡、用卡,侵犯了乙的姓名权,所以,A项正确。

B项:《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走,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办卡、用卡行为本身并不损害名誉,所以,B项错误。

C项:信用权尚未被我国立法确认,所以,C项错误。

D项:银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应为其过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2013-3-23】

【题目内容:】

7.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23题)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答案C

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A项,树上的果实仍是果树的一部分,果树是婚前财产,所以果实不属于共同财产故A项不当选。C项,投资股市得利不属孳息或自然增值,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C项当选。B、D项,房屋、玉石都是婚前财产,自然增值的部分仍是个人财产,所以B、D不当选。综上,本题答案为C。

【2013-3-24】

【题目内容:】6.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24题)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答案C

解析A项: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而不是死者,所以60万不属于遗产。所以A项错误。

B项:《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由于保留特留份后剩余的遗产仍按遗嘱处理,所以“遗嘱全部无效”的说法错误,所以B错误。

C项:《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本题中婚后购买的住房和20万存款应该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另一半属于遗产,所以C项正确。

D项:遗嘱设定遗产由丁继承,所以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所以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2013-3-25】

【题目内容:】13.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

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2013-3-25,单选)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C

执行董事履行董事会职责;选项ABD均属股东会职权,只有C是董事会职责。

【2013-3-26】

【题目内容:】10.泰昌有限公司共有6个股东,公司成立两年后,决定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26,单选)

A.股东会关于新增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B.股东认缴的新增出资额可分期缴纳

C.股东有权要求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

D.-股东未履行其新增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时,公司董事长须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B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A错误。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而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缴纳可一次缴纳,也可分期缴纳,B正确。股东不能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C错误。股东新增出资有瑕疵时,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本身有过错,D错误。

【2013-3-28】

【题目内容:】15.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南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28,单选)

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坼

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C

转让分店的意思,就是处分企业重要资产,符合股权回购之诉的条件。C正确。

【2013-3-30】

【题目内容:】12.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30,单选)

A.二者的投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

B.二者的投资人都一律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

D.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C

选项A错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选项B错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承

担有限责任。选项C正确。若个人独资企业中增加一个投资人可以依法申请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选项D错误。反之,合伙企业中只剩下一个普通合伙人时,其已经

不满足合伙企业的条件了,但是其可以申请将企业的性质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此题难点在于理解所谓“申请变更”的意思,申请变更意味着不需要再经过复杂的解散、注销和再申请程序,只需要提出简单的变更申请就行了。非公司型企业比如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是可以这样的,但公司与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之间不能这样。

【2013-3-31】

【题目内容:】8.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3-31,单选)

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

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

C.丁对甲的无杈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

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A

选项A正确。在甲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乙可以以非本人所为进行抗辩,拒绝承担票捃责任。选项B、C错误。票据签章具有独立性,票据流转具有无因性,丙银行、丁一旦在票据上进行了真实签章,就要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选项D错误。甲未在票据上签章,甲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注意票据法上不存在表见代理。

【2013-3-32】

【题目内容:】

11.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发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32,单选)

A.所有证券必须公开发行,而不得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B.发行人可通过证券承销方式发行,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

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发行股票

D.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B

证券发行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A错误。(证券的公开发行必须通过承

销方式发行,而不公开发行则可以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B正确。设立股份公司

亦可发行股票,C错误。从中请的意义上而言,任何公司都能申请发行债券,D的说法

虽然正确,但没有意义。司法部公布答案是D。存疑,不纠结。

【2013-3-33】

【题目内容:】2.依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物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33,单选)

A.甲的船舶撞坏乙的船舶,则乙就其损害赔偿对甲的船舶享有留置权

B.甲以其船舶为乙设定抵押担保,则一经签订抵押合同,乙即享有抵押权

C.以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仅在办理登记后才能产生效力

D.同一船舶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时,其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为准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B

选项A错误。船舶留置权只限于造船人和修船人的留置权,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行使留置权。选项B正确,选项C,船舶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抵押

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选项D错误。同一船舶上设定数个抵押权的,已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013-3-34】

【题目内容:】8.甲公司将其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因甲公司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依甲公司指示将保险单直接交给银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34,单选)

A.因保险单未送达甲公司,保险合同不成立B.如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不一致,则应以投保单为准

C.乙公司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

D.如甲公司未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不成立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C

选项A、D错误,选项C正确。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合意时成立,保单是否送达、保费是否已经缴纳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选项B错误。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这一题有一定争议。B选项的表述缺少了例外,但何时考例外、何时考一般,并没有确定的标准。有C在,答案自然明显。但是B本旁的表述并没有问题,只不过在这道题里面,选择C更有把握罢了。存疑,不纠结。

【2013-3-37】

【题目内容:】2.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37-单)()

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

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作为硝认之诉的对象,只能是法律关系。A选项是非讼案件,不能进行诉的分类。同时,妻子的行为能力不能作为确认之诉的对象。因此,A选项错误。相应的,B选项属于确认之诉,而不是变更之诉,B选项也错误。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在C选项中,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书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C选项属于给付之诉,正确。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D选项属于变更之诉。从表面来看,原告女儿起诉是要求给付抚养费,实际上原告女儿是希望通过诉讼变更与母亲之间抚养关系的内容,因此属于变更之诉。有关生活费的诉讼,有的时候是给付之诉,有的时候是变更之诉,区分的方法是看原告的诉讼目的是实现杈利义务的内容,还是变更权利义务的内容,举例说明:2016年1月法院判决母亲每个月给女儿生活费1000元。①判决生效之后,母亲没有给钱。女儿起诉母亲,要求按照判决给钱,这是以实现权利义务内容为目的的给付之诉。②判决生效之后.母亲每个月都给了生活费1000元,但女儿认为数额偏低,希望将生活费增加至每个月2000元。由于双方通过判决已经形成了每个月给1000元生活费的权利义务关系,女儿希望将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变更为每个月给2000元的生活费,就需要通过一个新的诉讼和新的判决来达到这个效果。这就是D选项要达到的效果,即以每个月2000元生活费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替代每个月给1000元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以变更1000元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变更之诉。

严解点评:确认之诉的对象只能是法律关系,不能是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事实。诉讼案件才进行诉的分类,非讼案件不进行诉的分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是确认之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原判决中的内容为每个月给抚养费1000元,该判决形成了抚养费1000的抚养权利义务关系。提起新的诉讼,将抚养费增加为2000元,这是一个以变动原判决形成的、内容为1000元的抚养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变更之诉。

【2013-3-38】

【题目内容:】

15.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38-单)()

A.-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BD(原答案为B)。对于2015年之前的真题,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根本性修改,本书只能依新规定做调整,这导致历史上的单选可能有多个正确选项,而多选只有一个选项正确。以下不再一一说明。

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问题

正当当事人,也称为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具体昀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成年与未成年,以是否满18周岁作为判断标准。但事实上,有些不到18周岁的人,也有可能有诉讼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C选项错误。

注意,本选项的答案随着司法解释的变化,已经与以前不同。按照已经废止的《民诉意见》第51条的规定,可以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但按照2015年《民诉解释》第6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应当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因此,D选项正确。

通常正当当事人是指诉讼标的的主体。在确认之诉中,正当当事人是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有诉讼行为能力。企业汝人,即便在破产清算,只要没有被注销,就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

【2013-3-39】

【题目内容:】89.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39-单)()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迭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89A

法院的送达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A选项正确。

邮寄送达不需要签署送达回证。《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即可,下必重新送达。因此,B选项错误。

转交送达中受送达人只能是军人、被监禁的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该法第90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因此,C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因此,D选项错误。

只有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判决书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不需要送达回证。委托送达,只能委托法院。能够电子送达的,才需要事先同意。裁定书不能电子送达,即便同意,也不能电子送达。

【2013-3-40】

【题目内容:】76.大皮公司因买卖纠纷起诉小华公司,双方商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法院认可。时限届满后,小华公司提出还有一份发货单没有提供,申请延长举证时限,被法院驳回。庭审时小华公司向法庭提交该发货单。尽管大皮公司反对,但法院在对小华公司予以罚款后仍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下列哪一诉讼行为不符合举证时限的相关规定?(2013/3/40-单)()

A.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举证时限

B.双方确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

C.小华公司在举讧时限届满后申请延长举证时限

D.法院不顾大皮公司反对,依然组织质证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76C

举证时限

当事人可以协议举证期限。《民诉解释》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曰,当事人提供新的证

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A选项和B选项均正确,但本题需要选不符合举证时限的选项,不能选。

申请延长举证时限,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民诉解释》第10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C选项做法不符合规定,当选。

逾期提供的证据,有可能被采纳。《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因此,D选项中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不能选。

当事人双方可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不能再申请延长,过了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既然法院已经罚款,就应当采纳。证据采纳前应当质证。

【2013-3-41】

【题目内容:】109.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3/41-单)()

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

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

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09C

简易程序的特点

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因此,A选项正确,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其中第138条规定了法庭调查的顺序,第141条规定了法庭辩论的顺序。因此B选项正确,不当选。

《简易程序规定》第24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①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②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③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因此C选项错误,当选。

《民诉解释》第2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②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④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因此,D选项正确,不当选。

。简易程序可以没有举证期、答辩期,可以当即审理。开庭方式很灵活,不需要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进行。但是庭审笔录必须如实记录。裁判文书在某些情况下可适当简化事实理由部分。

【2013-3-42】

【题目内容:】34.某市法院受理了中国人郭某与外国人珍妮的离婚诉讼,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关于委托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42-单)()

A.郭某已经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B.法院可以向黄律师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行为有效

C.黄律师可以代为放弃诉讼请求

D.如果珍妮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公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委托代理制度

本案是离婚诉讼,即便有了委托代理人,本人仍然需要出庭。《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A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132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论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入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法院向其送达属于直接送达,其签收行为有效。因此,B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民诉解释》第8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进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由于本题中,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这属于一般授权。黄律师无权代为放弃诉讼请求.C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

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珍妮可以委托外国公民以非律师身份参加诉讼。因此,D选项错误。

本案是离婚诉讼,即便有了委托代理人,本人仍然需要出庭。全权代理是一般授权,可以代为签收诉讼文书,但不能放弃诉讼请求。可以委托近亲属代为诉讼,外国人的近亲属也是外国人。

【2013-3-46】

【题目内容:】82.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46-单)()

A.吴某可以向甲、乙、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B.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保全

C.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吴某的损失

D.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82D

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待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本案需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甲县作为证据所在地,对于诉前证据保全有管辖权。乙县宝丰公司是本案的被申请人,乙县作为被申请人住所地,对于诉前证据保全也有管辖权。但丙县是合同签订地,与诉前证据保全没有关系。因此,A选项错误。

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48小时内裁定是否保全。《民事诉讼法》第8l条第3款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该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因此,B选项错误。

诉前行为保全,必须依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因此,C选项错误。

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对于被保全的证据,可以免除当事人提供该证据的责任。因此,D迭项正确。

合同签订地对诉前证据保全没有管辖权。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前保全,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免除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2013-3-47】

【题目内容:】

53.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47一单)()

A.凡是涉外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杈.体现了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

B.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约定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原则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合同纠纷,专属我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D.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管辖,体现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53A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定,诉讼与法院所在地有实际联系,能够使我国法院获得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选项正确。

协议管辖,只能就财产类案件约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

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吉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即便是涉外协议管辖,也不能约定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因此,B选项错误。

专属于我国法院管辖的,只有三类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并非所有的涉外合同都专属我国法院管辖。因此,C选项错误。

就近诉讼才能便于当事人诉讼,绝大多数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就是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法律规定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主要是从保障公正审理的角度考虑。因此,D选项错误。

只有财产类案件,才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并不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基层法院管辖,才方便当事人诉讼。

【2013-3-48】

【题目内容:】122.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48-单)()

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

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122A

第二审当事人地位

在本题中,原告甲对被告丙提起了代位权诉讼,此时的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

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一审判决中,没有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乙不能成为上诉人。

在本题中,乙、丙均提起上诉,但只有丙能成为上诉人,乙不能成为上诉人。丙的上诉针对了甲,因此甲是被上诉人。因此,本题应当选A选项。

、法院判决丙应当向甲给付10万元,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是没有上诉权的。丙上诉时请求法院判定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这个上诉要求是在否定甲对乙的债权,对于乙而言没什么不利之处,被上诉人是甲,乙不是被上诉人。

【2013-3-49】

【题目内容:】139.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49-单)()

A.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

B.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

C.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D.戊县检察院认为戊县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存在程序错误,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39C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啊:《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

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对于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甲县检察院不能对其提出检察建议,而应当由乙县检察院对其提出检察建议。故A选项错误。检察院不能向

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因此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丁县法

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丁县检察院可以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因此C选项正确。

在D迭项中,检察院不能够抗诉。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法院适用的是特别程序审理。《民诉解释》第4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也就是说,对于特别程序的判决,检察院无权提起抗诉。以D选项来说,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存在的程序错误,

检察院可以提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改正。D选项中“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D选项错误。

’毫'‘擘乙县法院的判决有错,甲县检察院管不着。检察院监督的是审判权,不能监督仲裁活动。法官受贿可以提检察建议。特别程序的判决不能再审,也就

不能抗诉,只能检察建议其改正。

【2013-3-50】

【题目内容:】60.申公司诉乙公司专利侵权,乙公司是否侵权成为焦点。经法院委托,丙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定侵权。乙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某大学燕教授出庭说明专业意见。关于鉴定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50-单)()

A.丙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可以询问当事人

B.丙鉴定中心应当派员出庭,但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除外

C.如果燕教授出庭,其诉讼地位是鉴定人

D.燕教授出庭费用由乙公司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60A

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因此A选项正确。

本案中乙公司已经提出异议,因此丙鉴定中心应当派员出庭。与证人不同,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除外规定,对鉴定人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因此B选项错误。

燕教授出庭,其诉讼地位不是鉴定人,而是相当于当事人。《民诉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

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囡此C选项和D选项都错误。

乙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鉴定人就应当出庭。鉴定人有权询问当事人、

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是鉴定人,相关的费用由申请方当事人负担。

【2013-3-52】

【题目内容:】2.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2题)

A.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

C.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

D.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答案ABCD

解析A项:<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乙系甲公司董事,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签章的行为,属于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故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所以,A项当选。

B项:《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而选项中甲公司虽未盖章,但乙公司已经付款并且为甲仑司所接受,进而导致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故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所以,B项当选。

C项: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属于法定代表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责任。所以,C项当选。

D项:法定代表人的人格为公司所吸收,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

本题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取保证金后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属于公司的经营活动,故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所以,D项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2013-3-53】

【题目内容:】1.甲、乙之间的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有效合同7()(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3题)

A.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B.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

C.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

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答案AD考点:合同效力

解析A项:甲在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对此行为可以作出三个层

次的评价:第一,该行为属于离婚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7

条的规定,丙可以主张甲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但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第二,基于货币

占有即所有的特性,该行为为有权处分,且无其他民法上的合同无效事由;第三,《保险

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

效。A选项中,甲与丙离婚期间,夫妻关系尚未解除,甲对丙有保险利益,所以该合同

也不具有保险法上的无效事由。所以A选项正确。

B项:根据《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宅基地不能抵押,此条属于《合同法》第52条

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故B选项中的合同无效。

C项:《合同法》第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甲将房屋出卖给精神病人乙,若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间的买

卖合同无效;若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间的合同效力待定。故C项错误,不

当选。

D项:《民法总则》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宥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

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D选项中查找不到死者亲属,由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

门担任监护人。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属于行使监护人的职责。所以D选项

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D。

【2013-3-54】

【题目内容:】2.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4题)

A.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

B.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D.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答案ABCD

解析A项:根据《民法总则》第19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据题,甲给丙造成的是财产损害,丙对甲享有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曰起开始计算。此后,因丙不断向甲索赔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另外,甲同意赔款(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也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丙对甲享有的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未过。所以,A项表述错误。

B项:甲同意赔款后,丁为甲的债务提供担保。因为甲对丙的债务诉诠时效期间未经过,故保证人丁不得以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故B项表述错误。C项:乙公司是接受投保的保险公司而非侵权行为人,基于责任保险合同承担责任,这是一种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C错在侵权之债。所以,C项表述错误。

D项:《保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曰起计算。所以乙公司对丙之债的诉讼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这里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丙)请求被保险人(甲)承担法律责任之日,而非交通事故发生之日。具体到本题则是甲答应赔偿之时(事故后第三年),责任最终确定,才是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现在是事故后第四年,故未过诉讼时效。所以,D项表述错误。

本题为选非题。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2013-3-55】

【题目内容:】

2.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5题)

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答案ABC

解析A、B项:考查排除妨害请求权,其义务人包括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两类。其中,行为妨害人,指具体实施妨害、造成危险之人;状态妨害人,则是指对造成妨害之物有法律上的支配能力的人。本题中,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叶某仍然享有所有权,属于状态妨害人,可主张对沈某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故A项正确。沈某施工产生的噪音与震动影响了对赵某的房屋的正常使用,属于对赵某房屋的所有权构成妨害,为行为妨害人,赵某有权对沈某主张排除妨害。故B项正确。

C项: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故C项正确。

D项:<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题没有给出遭受严重精神痛苦的后果,故D项错误。

综上所诉,本题答案为A、B、C。

【2013-3-56】

【题目内容:】

2013年2月,M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N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N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M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N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6题)

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N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N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N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N地块享有地役权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答案AB考点:地役权的物权变动

解析本题法条依据为<物权法》第158条之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条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须登记,故A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N地块享有地役权表述正确;第二,地役权须登记方可对抗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当指供役地的权利人,不包括需役地的权利人,因为地役权负担存在于供役地上,第三人在取得供役地时,如果没有登记,就无法得知这一权利负担,有害交易安全。但对于需役地的取得人(第三人)而言,地役权意味着利益,不产生义务和负担,因此,地役权是否登记,对其没右不利影响,法律也就没有必要强行要求。所以,我们的结论是:“需役地转让,地役权不受影响;供役地转让,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结合本题,甲为需役地权利人,乙为供役地权利人,丙为取得需役地的第三人,丁为取得供役地的第三人。根据上述结论,丙是否享有地役权不受登记的影响,但丁是否承担地役权的义务取决于是否登记。因此,在没有登记之前,甲丙都不得向丁主张地役权,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2013-3-57】

【题目内容:】2.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7题)

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

C.乙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

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答案CD

解析本题法律关系为:甲乙之间借款合同,甲债务人,乙债权人。乙丙之间担保合同,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房屋,被另行查封,无法抵押登记。分析题目:乙丙之间达成担保合同,达成合同后乙有权按照该合同请求丙履行担保合同,依法办理登记,但因为房屋被查封,根据《物权法》184条的规定,查封的财产不得抵

押,因而无法办理抵押登记(A项错误);抵押权不能设立,属于合同履行不能。但是,该担保合同是有效的,乙的担保合同利益应该得到实现,因而乙可以主张替代履行(C正确)或者违约损害赔偿(D正确)。

抵押人设定抵押权后,仅仅以其抵押物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故B项错误。补充一点,保证人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担保责任,但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财产不具有优先受偿

的效力,此为抵押和保证的两点区别。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2013-3-58】

【题目内容:】4.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8题)

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主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答案AB

解析本题简单,动产既可以质押,也可以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88条、212条的规定,动产质押自标的物交付时,动产抵押自合同生效设立,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答案为A、B。

【2013-3-59】

【题目内容:】1.债的法定移转指依法使债权债务由原债权债务人转移给新的债权债务人。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债的法定移转的情形?()(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9题)

A.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B.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

C.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D.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答案ABCD考点:债的法定移转

解析法定移转的关键是非经合意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移转债权债务。A项:<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基于此条法律规定,被保险人的债权为保险人继受,成为新债权人,所以,A符合题意。

B项:根据《合同法》第9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所以,企业合并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债权债务,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属于债的法定转移。

C项:《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虚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据此条,继承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

D项:《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条,房屋的受让人无须合意就可成为新的出租人,继受原让与人的在租赁合同中的债权债务,故也属于法定移转。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2013-3-60】

【题目内容:】2.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但该事务所坚持代理。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60题)

A.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B.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一审败诉后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C.即使一审胜诉,委托人也可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D.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该律师事务所才对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答案AC

法律关系分析本题目考查委托合同关系,律所是受托人,吴律师具体委托事务的执行人。解析A、B、C项,《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这是关于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和合同履行的具体阶段没有关系。故AC项正确;B项错误。

D项,《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有偿委托合同,故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C。

【2013-3-62】

【题目内容:】34.王琪琪在某网站中注册了昵称为“小玉儿”的博客账户,长期以“小玉儿”名义发傅文。其中,署名“小玉儿”的《法内情》短文被该网站以写作水平不高为由删除;署名

“小玉儿”的《法外情》短文被该网站添加了“作者:王琪琪”字样。关于该网站的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3-62,多选)

A.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发表权

B.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署名权

D.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ABC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杏公之于众的权利。《法内情》已经公开发表,网站删除的行为属于自主管理网站内容的行为,不侵犯作者的发表权,A正确。信息网络传播

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删文的行为,没有侵犯此权利,B正确。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决定署名小玉儿而不署真名,网站擅自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C正确。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添加字样的行为,没有歪曲其作品,也没有破坏其作品的完整性,D错。

【2013-3-64】

【题目内容:】20.范某的下列有关骨科病预防与治疗方面研究成果中,哪些可在我国申请专利?()(2013-3-64,多选)

A.发现了导致骨癌的特殊遗传基因

B.发明了一套帮助骨折病人尽快康复的理疗器械

C.发明了如何精确诊断股骨头坏死的方法

D.发明了一种高效治疗软骨病的中药制品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BD

《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A属于科学发现,C项属于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均不能授予专利,错误。B、D两项均可授予专利,正确。

【2013-3-65】

【题目内容:】5.甲公司生产“美多”牌薰衣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革”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保健枕。后“薰衣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3-65,多选)

A.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

B.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C.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

D.“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AB

A没有为法律所禁止,正确。B正确,只有注册商标才有专用权,与是否驰名无关。驰名商标的判决认定不能写入主文,C错误。以商品的成分构成申请商标,确实构成了不得注册的情形,但经过长期使用具有独特性和知名度的,可以注册。本题中薰衣草已经成为驰名商标,符合法定的例外。D错误。

【2013-3-66】

【题目内容:】

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66题)

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有权继承、戊和已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答案ACD考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本题法律关系分析如下:甲留有遗嘱由长子乙继承所有财产,但是因为乙之死早于甲,所以遗嘱继承不能发生。乙丁夫妇认定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乙的继承人有父亲甲、子女戊和己,丁的继承人是子女戊和己和丁母。

解析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乙、丁系同辈,又都有其他继承人,推定——乙、丁同时死亡,且彼此不继承。

又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所以得出结论: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甲、戊、己,故A项正确;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戊、己、丁母,故C项正确。

B项,丁母属于乙的岳母,不属于乙的继承人。同时,推定乙、丁同时死亡,丁不能继承乙的遗产,所以丁母不能转继承乙的遗产。故B项错误。

D项:《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据此,因乙先于甲死亡,甲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丙系甲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故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时,甲的子女戊、已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所以,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2013-3-67】

【题目内容:】3.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67题)

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

答案BC

解析A项:好友乙赴宴路上为甲代驾,在甲乙之间成立好意施惠关系而非雇用关系,乙系机动车运行的控制者,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驾驶入是乙,乙应当对丙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故A项错误。

B、C项:《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B项中的乙仅是代驾公词的司机,C项下的乙是酒店的员工,从事职务行为,雇主即代驾公司和酒店承担责任。故B、C当选。D项:乙有两个身份,第一,受雇于出租车公司,第二,受雇于甲代驾。因为出租车公司明文禁止代驾,所以,乙的代驾行为不是出租车公司的职务行为;只能认定甲为雇主,由甲承担雇主责任。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C。

【2013-3-68】

【题目内容:】35.甲、乙、丙设壶一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下列哪些约定是合法的?()(2013-3-68,多选)

A.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B.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

C.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D.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AC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A合法。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C合法。所谓其他人经投资成为公司股东,实际上就是增资行为,应由股东会决定,D不合法。司法部答案认为B项错误,因为董事会只可以“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权力在股东会。我认为这种解释比较牵强,选项也没有明确事宜是指“方案”还是“计划”。不过“直接决定”的表述确实与法律不符。存疑,不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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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则关于权力和特权的新闻,一个收费站工作人员因特权思想而对司机施加不当行为,引发了一场争端。司机保持克制,但最终还是被迫采取行动。这件事反映了一些权力被滥用的问题,也引发了对社会特权思想的深刻反思。

在陕西榆林的一处收费站,一名工作人员因特权思想而对司机施加不当行为的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据报道,这名工作人员在饭店用餐时,与一名司机发生口角,随后采取了侮辱性的行为,甚至掐脖子逼迫司机吃垃圾桶里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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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中最令人震惊的是,这名工作人员在施压时的嚣张态度,让人不禁质疑他是否忘记了自己手中权力的来源和意义。司机始终保持克制,但最终还是被迫采取行动制止这种不当行为。事后,当地相关部门对该工作人员做出停止检查处理决定,并要求全公司加强职工内部管理,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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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引发了社会对权力滥用和特权思想的深刻反思。特权思想根深蒂固,容易让人产生对他人的轻视和欺凌,导致权力被滥用。对此,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处理个案的层面上,更应深入思考如何从制度上遏制权力的傲慢。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让每个人都能在社会中获得尊重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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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应该以此案为鉴,引起更广泛的社会讨论和反思,倡导社会公平正义,让特权思想在社会中逐渐消解,让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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