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大家说法》--《消防行政审批》解读
播出时间:2023年11月17日(周五)
地 点:昭通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直播间
主持人:安然
嘉 宾:昭通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级指挥员 蒙旭
节目编审:王安仁
节目监制:王志红
左 主持人:安然
右 嘉 宾:昭通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级指挥员 蒙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内外部装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电气线路等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的相关要求与新颁布实施的消防技术标准不一致时,执行新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2)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3)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5)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6)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7)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8)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11)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12)依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一)告知承诺管理的流程
1.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文本,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二)一般程序办理开业前检查
1.申请。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受理。消防救援机构要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即出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凭证》,不同意受理即《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
3.实地检查及决定。受理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一是申报办理承诺制前一定要认真核对自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否则现场核查不相符会面临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二是自建房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三是公众聚集场所的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大家可以在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锁营路283号市民之家综合窗口提交申报资料进行办理,也可拨打电话8450551进行咨询。
家庭火灾预防:
1.在家不可乱丢烟头或在床上吸烟。2.要经常检查家用电器,如发现线路老化,及时维修更新。3.教育孩子不要在家中玩火,不要把开启的吹风机放在床上,家长外出时勿将小孩反锁在家,以免发生火灾时无法逃出。4.定期检查燃气胶管,有破损或漏气时要立即更换。5.出门离家要记得熄火、断电、关燃气。6.冬季使用电取暖设备从正规渠道购买合格产品,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夏季点灭蚊片驱蚊、熏艾等也不可放在沙发、床褥等可燃物上并及时灭掉。7.切勿将电动车电池带回家充电,或从家中引出“飞线”给楼下电动车充电。8.建议配备可燃气体报警器、烟雾报警器及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掌握使用方法。
办公场所火灾预防:
1.下班或外出时要关闭电源,拔掉正在充电的设备。2.切忌在同一插座插多个大功率电器,以免造成插座、插头发热失火。3.勿将未经熄灭的烟头扔到废纸篓里,禁止在办公室抽烟。4.办公区域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熟悉安全出口位置和逃生路线。5.在疏散、逃生时不要争先恐后、用力推搡,应有序撤离,避免踩踏事故发生。
酒店火灾预防:
1.熟悉酒店环境,读懂客房门背后的疏散指示示意图。2.留意门上、墙下的“安全出口”指示牌。3.留意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位置。4.学会使用逃生面罩。5.严禁在酒店卧床吸烟,手机、充电宝、游戏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不应长时间充电。
社区火灾预防:
1.严禁堵塞和占用消防车通道。2.严禁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堆放物品。3.严禁常闭防火门长期处于开启状态。4.加强社区消防宣传。楼梯及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加锁或堵塞。5.禁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发现着火要大声呼喊并迅速打火警电话119,讲清路名、门牌号,然后派人在路口迎候消防车。发现身边有火灾隐患,请及时拨打96119举报。
1.发生火灾时,不能乘坐电梯逃生。发生火灾后,往往容易断电造成电梯“卡壳”。而且电梯直通楼房隔层,大量烟气涌入电梯通道,极易造成“烟囱效应”,人在里面会被浓烟毒气熏呛而窒息死亡。2.在浓烟中避难逃生,要尽量放低身体,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躲避烟火时不要往小阁楼、床底、大橱柜内钻。3.要掌握火灾逃生的基本方法,清楚住宅、单位周围环境,熟悉逃生路线。4.进入陌生场所,要注意观察,选择好紧急状况下的逃生路线。5.发生火灾时不要盲目跳楼。三层以下的楼房可以利用绳索或把床单、窗帘等撕成条、结成绳,紧栓在窗框、暖气管等固定物上,从窗口逃生。高层住宅楼家庭宜配备缓降器、绳索等逃生装备。6.楼下起火,楼上人员切忌开门观看或急于下楼逃生,要紧闭房门,可用浸湿的床单窗帘等堵塞门缝或粘上胶带。如果房门发烫,可泼水使房门降温。更多消防安全知识敬请关注“昭通消防”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号。
消防安全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是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消防安全不容忽视,关注消防就是关注生命,从你我做起,防范消防安全隐患,共建安全的生活环境。
来源|资料整理安然
审核|倪娜
编辑|高朝
平台联系方式|0870—2153979
佳玉 威海报道 通讯员 李国英
“以前我开饭店的时候过来办证,跑了好几趟才拿到证。现在我是帮朋友来跑腿代办,在一个窗口就办出了营业执照,然后通过承诺的方式就拿到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简直太方便了!”7月10日上午,刚刚拿到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朱孟德脸上露出喜悦的笑容,回忆起几年前自己来办理相关证件的时候,他连连感慨如今办证的快捷方便。
当天,朱孟德带着准备好的相关材料来到环翠区政务大厅,取号后在工作人员引导下直奔“餐饮店经营一件事”窗口。在窗口填写了多份承诺书后,工作人员将相关资料上传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当场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出,交到了朱孟德手中。
近日,准备开一家饭店的赵女士也拿到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推行的“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服务同样赞不绝口:“太快了,办理手续时不仅有工作人员帮忙准备材料,而且就跑了一个窗口,没想到能这么方便!”从多跑腿到集成办,这些餐饮商户都得益于环翠区持续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将多个部门相关联的“单事项”整合为企业和群众视角的“一件事”。日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推进开办餐饮店“一件事”集约化、便利化办理,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设置“餐饮店经营一件事”专窗,集成办理相关事项。
以往,群众开办餐饮店需到多个综合窗口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到消防窗口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还需要了解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相关要求,业务涉及审批部门多,申请流程繁琐,办理时间长。“现在,环翠区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整合企业、群众视角的‘一件事’,线下设置‘餐饮店经营一件事’综合窗口,同步在线上设置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场景,打通线上线下办理渠道,实现‘一次告知、一图解读、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统一出件’。”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科长王海燕介绍。
此外,环翠区在食品经营领域创新信用审批模式,对小餐饮登记、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等事项,推出“承诺即入、审管联动”的信用审批极速模式,通过承诺实行“免勘即享”,有效提高餐饮行业经营者办理相关业务的办事效率,节约群众办事时间成本。截至目前,环翠区已有690家市场主体通过“一件事”窗口办理申请。今年以来,环翠区始终把“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审批效能的重要抓手,从企业群众关心关注的焦点出发,梳理重组、融合优化相关事项,变“单细胞”事项为“基因链”场景,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办事质效最大化,大幅提升企业群众办事质效和便利度,有效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持续推动优化营商环境。
中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
有关事项的公告
各社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现就公众聚集场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的通知》(川消函〔2021〕59号)要求,取消一定范围审批。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再申请开检。如当事人主动申请,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许可对象及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依法已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如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申请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要求,经营管理者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申请。
(一)“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材料包括: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2.营业执照;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场所平面布置图(包括使用功能、安全疏散等情况)、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包括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平面布置);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材料包括: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场所平面布置图(包括使用功能、安全疏散等情况)、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包括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平面布置);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法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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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消防时刻在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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