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 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肉丸子里包裹的那些小“猫腻”
最近的气温,真是一个字冷。
要说什么食物与这个季节最配,那非火锅莫属。在大家的“火锅清单”中,除了各种肉类和蔬菜,丸子类也是火锅中的常客,各种鲜嫩Q弹的丸类食品往往是火锅里的焦点,不少人觉得如果少了它们的火锅就是没有灵魂的火锅。
不过,撒尿牛丸、鱼丸、虾丸……正是这种让许多人喜爱的食物也是被“黑”得最严重的,甚至有传闻说“1颗肉丸子=5颗避孕药”,让人想吃又不敢吃。肉丸都是什么做的呢?牛肉丸里全是牛肉吗?
肉丸里的肉原来只有“一丢丢”
很多人觉得牛肉丸里肯定都是牛肉,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的。
牛肉丸的配料表中有明确标识,其中会含有一定量的猪肉、鸡肉、鸭肉,有些还会添加鱼肉、肉粉等配料,牛肉在牛肉丸当中并不一定含量最多。那么,既然称之为肉丸,其中到底含有多少肉的成分呢?
关于这个问题,行业标准《SB/T 10379-2012 速冻调制食品》当中有明确规定:含有鸡肉、猪肉、鱼肉、虾肉的肉糜类制品,猪肉、鸡肉、鱼肉、虾肉的含量应≥10%;而含有蟹肉、牛肉、羊肉的肉糜类制品,蟹肉、牛肉、羊肉的含量应≥8%。
行业标准《肉丸》(SB/T 10610-2011)中规定:禽畜肉丸里禽畜肉含量要占第一位,水产品肉丸里水产品肉含量要占第一位;此标准还针对肉丸中的含肉量进行了分级,普通级需要含肉量≥45%,优级需要含肉量≥55%,特级需要含肉量≥65%。
行业标准《冻鱼糜制品》(SC/T 3701-2003)中明确规定:产品里的淀粉含量≤15%(除了模拟蟹肉要求淀粉含量≤10%),其中并没有规定鱼糜的添加量。高质量的鱼丸、虾丸,其标签当中一般会标明鱼肉(虾肉)的含量。
因此,肉丸、鱼丸、虾丸中并非全是肉,可能含有淀粉和某些允许加入的食品添加剂。注意,这里提到的是食品添加剂,并非“非法添加物”。食品添加剂只要符合国标的规定进行添加使用,不存在超范围和超限量添加的行为,其安全性完全可以放心。
一颗“肉丸”竟有十多种添加剂
据调查发现,撒尿牛丸、鱼丸、蟹肉棒、虾饺等各种各样的火锅丸子被摆在了显眼位置销售,商户一般会说,这些火锅丸子销售非常火爆,多家火锅店都过来订货,价格一般在十几元一斤,最便宜的甚至不到十块。
我们来算一笔账,这家摊贩所卖的牛肉丸价格9元一斤,鲜牛肉的价格却在30元以上。如果真的要做出一颗这样的丸子,成本至少要40元一斤。
无论是猪肉、牛肉、羊肉还是各类的海鲜火锅丸子,他们的售价都是一致的。而且,在市场上销售的这些火锅丸子,大多没有外包装、更别提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了。
出于提高产品口感的考虑,冻丸在生产制作过程中会增加各种添加剂,以增加丸子的弹性和味感。在超市里看到一款海欣仿蟹肉棒,其配料表上的成分有25种,除了鱼糜、水、冻蛋白、淀粉之外,其添加剂就有醋酸酯淀粉、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辣椒红等多种,而复方增稠剂又包括卡拉胶、结冷胶、碳酸钠等。
各种添加成分的营养价值并不高,而各种含钠元素的添加剂对于高血压、心脏病、肾脏病患者的危害不言而喻,因此各种冻丸不宜多吃。
常吃这类肉丸健康风险有点高
易使人患上厌食症 如果长期喜欢食用丸子的人群,患上厌食症的几率会很高,人一旦厌食,对自身健康自然是十分不利的,易使人出现营养不良的症状,面部肌肤看起来非常憔悴,而且自身的脏器健康也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易患肥胖症 和自家做的肉丸子相比,市面上售卖的肉丸多是软嫩细腻且肉香四溢,这和脂肪含量密不可分。一般的肉丸的配料表中都会标注,存在牛脂肪、猪油膘、鸡皮、起酥油等物质,而且它们的位置还相对靠前(含量多)。脂肪含量高打造了丸子的美味,食多无疑会增加肥胖、血脂异常等问题的发生风险。
易患高血压 三高中的高血压一直是人们头疼的同一种疾病,因为该疾病是一种慢性病,不但难治愈,而且治疗周期较长。市面上的肉丸类食品,除了含有较多的添加剂之外,其钠元素的含量也是较高的。钠含量普遍都在500mg/100g以上,常吃这样的肉丸,“钠”的超标风险会增加,从健康角度考虑,对于身体存在较多潜在威胁(血压升高、缺钙风险增加等)。
易出现亚健康 因为这种食物本身并没有较多的营养成分,且还含有较多的添加剂,人食用后,不但身体无法得到充足的营养成分,添加剂食用过多对健康也是没什么好处的。想要预防亚健康的出现,还是要多食用天然的、有营养的食物。
如何辨别挑选这些“肉丸”?
我们来做个实验,将买来的火锅丸子进行了切片,并倒入碘伏溶液,差不多一两分钟,这些丸子已经变成了另外一副模样。
专家表示,鱼丸和虾丸经过实验后已经明显发生变化了,变成紫色发暗灰色,说明它多数是淀粉成份做成的。不管怎样,为了家人和孩子的健康,对于这些丸子一定要选好再吃哟。那么该如何挑选肉丸呢?
选择预包装肉丸类食品
相对而言,大品牌商家生产的肉丸,相关检验检疫的机制更完善,标签信息更值得信赖,它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营养成分、执行标准至少还是有数的,监督也相对有保障,不建议购买零散手作肉丸或小商小贩售卖的“杂牌”食品。
关注肉的含量
认真阅读食品标签,如果你想买高品质的,那就注意是不是标出了具体的肉量、鱼量,选肉、鱼、虾占比更高的制品;如果你并不追求含肉量,只要相对健康些就好,具体参考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
关注“肉”的组成
除了肉的含量以外,“肉的组成”同样至关重要。拿年轻人喜欢的撒尿牛丸举例,有些撒尿牛丸不一定就是牛肉做的,配料表的前几位大多为鸡肉、猪肉等成分,可以根据需求进行选择。
关注热量和钠含量
购买肉丸类食品要关注《营养成分表》当中的能量(热量)和钠含量,从健康的角度出发,热量低、钠含量低的肉丸更健康,可优先选择。
了解了如何挑选肉丸,还要提醒大家下面这三种肉丸最好不要购买——
街边售卖的廉价肉丸不要买,不了解其生产信息,风险较高;
裸露售卖的肉丸不要买,2011年实施的行业标准《肉丸》当中明确规定:在销售环节,肉丸应配有冷藏柜或冷冻柜,不应裸露销售,裸露销售的肉丸,其产品变质的风险更高;
朋友圈、个人售卖的“手作肉丸”最好也不要买,因为无检验检疫机制,安全风险较高。
总而言之,无论是哪种肉制作而成的丸子,偶尔品尝是可以的,但一定要注意不要过度食用;购买时关注肉丸质量,选择质量更高的丸子,健康品鉴。
综合科普中国、搜狐健康报道
来源: 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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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2022年5月22日凌晨0时许,在某串串火锅店内,复员自主择业干部王某及其朋友李某因就餐结账问题与火锅店店员产生争执,火锅店老板高某从座位上起来走上前用手推搡王某脸部引发双方互殴,高某连续用拳头击打王某、李某面部,致使王某倒地后右脚受伤、李某右眼受伤。
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高某被当地检察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
< class="pgc-img">>二、一审法院认定及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高某因在面对第三人之间的口角纠纷时,不能冷静处理,采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方式导致王某轻伤一级、李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因本案系高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给王某、李某人身造成损害,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医疗费用。经审查,依据医院结算清单及相关结算票据可以证实王某实际产生的医疗费为53439.47元,李某实际产生的医疗费为2046.12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二人提交的中医医院的门诊收款收据仅能证实其缴费情况,并不能证实上述所缴费用全部用于案涉病情的治疗,故对王某、李某主张的医疗费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误工费,因王某案发前系某保安公司职员,案发后其第一次住院及出院后全休一个月期间,该公司虽在继续发放工资,但参照其2022年5月20日发放工资标准4600元,其误工损失为3230元;王某后两次累计住院15天以及全休60天,误工天数为75天,一审法院按照2022年度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收入计算误工损失为21536.51元(104,811元÷365天×75天),以上合计误工损失为24766.51元。
王某依据其退役金数额及司法鉴定确定的误工天数计算其误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其主张误工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李某系个体工商户,未能提交近三年其平均收入情况,根据相关医嘱认定其误工天数为3天,按照2022年度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收入计算误工损失为861.46元(104,811元÷365天×3天)。
李某依据司法鉴定确定的误工天数计算其误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其主张误工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3.关于护理费,根据医院医嘱,王某的护理期为61天,按照2022年度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收入计算护理费17516.36元(104811元÷365天×61天),其依据司法鉴定确定的护理期限计算护理费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其主张护理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李某陈述其护理期内系其员工对其进行的护理,且该员工有固定收入,但未向法庭提交该员工因对李某进行护理而导致工资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据,故对李某主张护理费2872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4.关于伙食补助费,因王某住院累计天数为31天,故一审法院认定伙食补助费372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5.关于鉴定费,该费用系王某、李某于本案诉讼前自行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的鉴定,且鉴定结论与医院出具的医嘱存在较大出入,故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均不予认定,所涉鉴定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6.关于营养费,因王某、李某提交的医院医嘱并未明确其二人需要加强营养,故其二人依据司法鉴定主张营养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7.关于交通费,结合二人医嘱及实际伤情,其确有复查必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8.关于康复训练费、后续治疗费,因该费用尚未实际产生,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9.关于复印费、伤残赔偿金,因该费用并非高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故一审法院不予认定。
王某因本案产生医疗费53439.47元、误工费24766.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20元、护理费17516.36元、交通费766元,合计100208.34元。
李某所产生的医疗费2046.12元、误工费861.46元、交通费140元,合计3047.5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虽系高某先行莽撞行为引发,但王某、李某亦未能合理控制自己行为,导致冲突升级并发生互殴并造成身体伤害,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负有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案发起因、双方过错程度等,酌定减轻高某20%的赔偿责任,高某还应赔偿王某上述各项费用80166.67元(100,208.34元×80%),赔偿李某上述各项费用2438.06元(3,047.58元×80%)。
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高某经电话传唤到案,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提存钱款用于本案民事部分赔偿,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
结合高某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到案情况等因素,对高某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
1.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高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80166.67元;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438.06元;
3.驳回王某、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class="pgc-img">>三、王某上诉请求及理由
王某不服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令高某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依法追究高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事实及理由:
1.一审法院刑事部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2.一审中民事赔偿部分适用法律错误,高某应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全额赔偿。
高某的恶意犯罪及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其健康权,也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王某系复员自主择业干部,有固定的收入,但因高某的行为无法再参加工作,致使收入减少,故对其赔偿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其有权请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
其因高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十级伤残,致使其经济损失共计300814.68元,且其并没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某应当全额赔偿。
一审判决高某仅承担80166.67元的赔偿责任,远远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司法实践中加害人百分之百赔偿受害方物质损失的惯例,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审判决高某只承担80%的赔偿责任错误,其没有过错不应该减轻高某的赔偿责任。
一审认定医疗费时没有将检查费1950元和医疗器具费60元认定有误,对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错误,应将伤残鉴定意见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认定。
对伤残鉴定结论不认可错误,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应该进行认定,在审理过程中,提供财政电子票据一组共计1763.1元,拟证实检查费实际发生金额。
综上,应依法改判。
李某虽其未提出上诉,但对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责任划分不服及刑事量刑部分均表示不服,认为系高某动手在先,高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向二审提交医院医疗门诊收费票据6张,拟证明因本案其分别于2022年5月22日支付医疗费462.31元,同年6月27日支付医疗费56元,以上合计518.31元。
< class="pgc-img">>四、二审法院认定及终审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高某未能采取合法方式处理他人之间的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附带民事部分,二审法院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矛盾在所难免,当事人无论在处理他人之间亦或自身与他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时,均应在遵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案证据证实王某及李某在案发地“某串串火锅店”就餐结账时与店内员工产生争执,双方的纠纷仍在处理过程中。
此时,火锅店老板高某上前先推搡王某肩部,后推搡王某脸部,王某、李某遂与高某互相推搡,李某在推搡过程中有手部击打高某的动作,后高某使用拳头猛烈击打王某一方,王某一方亦开始还击。
从案发过程看,高某采用过激的行为方式,并未化解他人纠纷,反而造成新的矛盾,且最终造成他人不同程度受伤的结果。
在高某先采用过激行为的情况下,作为普通人都会认为此时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侵犯,从而进行推搡或还击的行为,均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在这种情况下,认定王某一方存在过错确有不当,高某应当为其先行为引起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故一审对双方赔偿责任进行划分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伤残赔偿金不属于直接物质损失,一审对王某该部分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认定和计算均应按照住院时间及医嘱注明全休及是否需要护理或加强营养等作为认定、计算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基础,一审依据在案住院及医嘱内容计算误工费、护理费正确,对营养费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故王某关于一审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认定有误,应当按照伤残鉴定意见中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意见予以认定的上诉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王某提供财政电子票据一组,证实除一审支持的外,因本案其支出检查费用共计1763.1元,李某提供医疗门诊收费票据6张,证实除一审支持的外,其因本案支出医疗费518.31元,二审法院对王某该部分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即王某因本案产生医疗费55202.57元、误工费24766.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20元、护理费17516.36元、交通费766元,合计101971.44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且李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并未超出其原审诉请,故本院对李某相关意见亦予以支持。
即李某因本案产医疗费2564.43元、误工费861.46元、交通费140元,合计3047.58元。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因王某及李某提交新的证据,应部分予以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条之规定,判决:
1.撤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高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80166.67元;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438.06元;驳回王某、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高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01971.44元;
3.高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047.58元;
4.驳回王某、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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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顿火锅能吃到500万,听起来简直在开玩笑,但这确实发生在云南孙女士身上的真实经历。当时,她和朋友趁着放假一起约着去云南玩,品尝了当地的菌菇特色火锅。
可结账的时候,孙女士一看账单傻眼了,这顿饭花了500万,店家还贴心地把菜品清单给列了出来,的确没有错误。孙女士显得有些郁闷了:“这次出来也没带多少钱,这500万就是把家里房子卖了也不够还啊。”
那么,孙女士这顿饭为何花了这么多钱?背后有何玄机呢?
< class="pgc-img">>?——【·天价火锅·】——?
“老板,是不是搞错账单了,我们就这几个人,怎么会吃那么多呢?”
今年4月份,孙女士和朋友一起来云南自驾游。晚上大家都有点累了,孙女士查询了网上的攻略,知道附近有一家新开的网红火锅店,于是她便提议去这家店看看。
进店之后,服务员也是非常热情,给孙女士她们介绍了本店的特色菌汤底料和各种网红菜品。原本出来玩,肯定是要体验一下当地的特色,她们陆陆续续点了很多菜,然后在等上菜的功夫,她们一起拍了照片,发到朋友圈留作纪念。
< class="pgc-img">>等修好图,发完朋友圈,刚好菌汤锅已经能吃了。孙女士她们放下手机,一边吃饭一边聊天,服务员不时在旁边添点茶水、布置菜品。得知孙女士的朋友今天生日时,店家还主动给她们赠送了一份红糖冰粉,说这是本店的特色,祝她们在云南玩得愉快。
不得不说,虽然这是家网红店,但店里的装潢和服务员的态度都跟其他网红店不同,让人的就餐体验非常良好。可吃着吃着,孙女士就发现了有点不太对劲。
她们就四个人吃饭,一个人就点了三四个菜品。按理说,现在基本上都吃小半天了,菜品也应该都上完了,可服务员还是不停地给她们布菜,甚至还拿上来了两瓶白酒。
< class="pgc-img">>而且,服务员拿上来的菜有好几样都不是孙女士点的。一开始,孙女士也没放在心上,想着可能是哪个朋友另外点的,就没有询问。
没想到,等他们吃完了,孙女士准备拿着手机去结账。服务员询问了她们的桌号之后,打印了一张账单。账单格外长,孙女士接过来一看金额傻眼了:这顿饭花了500多万!
孙女士感觉不太对劲,拿着账单回到餐桌旁,跟朋友们一个个对照。这时候,一个朋友指着一碟蘑菇说:“这个菇是谁点的,我看全程都没人吃,会不会是服务员上错了?”
< class="pgc-img">>问了一圈,大家都说不是自己点的。最终,孙女士一行人纷纷说了那些菜品是自己点的。这一对比才发现,账单中有些菜品根本就没上,而且上的这些菜,很多都根本就不是她们这桌人点的。
弄清楚之后,孙女士才长舒了一口气,指着旁边的一瓶价格不菲的白酒说:“我就说嘛,咱们出来玩,点这么贵的酒干嘛。”
只不过,吃饭的时候,大家都正开心呢,以为是对方点的,所以都没有询问,这才导致服务员上了这么多没点的菜。
< class="pgc-img">>?——【·一场乌龙·】——?
服务员显然也发现了孙女士这桌的账单有问题,就把这件事告诉了老板。没过一会儿,火锅店的老板就赶过来了。
孙女士问:“老板,你们服务员应该是上错菜了,只有这几样是我们点的,剩下的这些菜品,还有那些白酒,都不是我们的。”
跟服务员和孙女士分别了解了情况,老板显然也有点懵。因为现在他们从顾客点菜到后厨制作,再到上菜,都是在网上系统里同步的,根本不会存在人工上错菜的事情。
< class="pgc-img">>于是,老板安慰了孙女士的情绪,然后从后台调取了这一桌的点单记录。在后台能够清楚地看到,孙女士这桌是通过扫码的方式下单的。
而且,先后有二十多个人点单,其中有人点了几百份网红招牌菜,和十瓶高档红酒,光这一笔就十几万了。这些加起来,超过500万也不奇怪。
他把这些记录清清楚楚拍给孙女士看,表示这件事和火锅店无关,是孙女士自己点的菜,因此需要支付账单。面对老板给出的证据,孙女士也哑口无言了,她发愁地说:“我们就是出来玩的,现在把房子车子都卖了,也没有这么多钱啊。”
< class="pgc-img">>此时,一个服务员过来了。她对老板说,当时发现了孙女士这桌点菜有点异常,哪有人吃蘑菇是十几份十几份地点啊。而且孙女士她们就4个人,但后台下单的却又20多个,这显然是存在问题的。
而且,店里的配菜都是每天定量的,孙女士这几个人点那么多肯定吃不完,如果都给她们上全,那其他客人就没办法吃了。因此,服务员就擅自做了决定,跟后厨打了招呼,没给她们把菜上完。
听到这里,孙女士等人才长舒了一口气。最终经过和老板的商讨,孙女士只付了三百多块钱,那些上错的菜并没有让她们额外付费。
< class="pgc-img">>?——【·事情原委·】——?
这件事情总算是平息了,可孙女士她们那桌,为何会莫名其妙会被点那么多菜呢?这还要从她们饭前发的那条朋友圈说起。
当时,孙女士她们觉得店里的装潢挺好看的,就在一起拍了很多照片。而且,刚好店里的服务人员告诉她们,由于是新店开业,老板办了个宣传活动:只要把店铺门面和定位发在朋友圈,集够300个赞,就可以享受8折优惠。
孙女士她们原本就是来旅游的,会拍很多照片。听到只要发朋友圈就有优惠,于是她们四人都纷纷发了朋友圈,还转发到各个群里,让大家给她们点赞。
< class="pgc-img">>因此,短短两个小时的时间,孙女士就集够了赞数,她们也开始正式享用美食了。可她们发照片的时候没注意,不小心把餐桌旁边的点餐二维码也拍上了。朋友圈里有眼尖的人发现了这件事,就“好心”给孙女士她们点了很多菜和酒。
集300个赞,就意味着有至少300多人看过这条朋友圈。于是,这场恶作剧越闹越大,先后有20多个人参与其中,这才导致最终孙女士她们的账单上显示有500万元。
其实,像孙女士这样,吃饭时被别人恶意点单的事情时有发生。
< class="pgc-img">>去年4月份,陕西铜川的一个女生同样是在吃火锅,同样是拍照发了朋友圈,同样是不小心暴露了点餐二维码。结果被朋友圈的人点了2万多块钱的菜,幸好服务员及时找她确认了,这个女生才发现,然后把没点过的菜退掉了。
广大网友对这件事也是议论不休,有人还给出了建议:餐饮行业可以在使用点餐码的时候,对下单距离进行限制。比如可以把距离限制在本店周围几公里的地方,既方便客人提前下单,也可以防止这种恶意下单的事情。
< class="pgc-img">>在点单人的眼里,似乎这是个无伤大雅的玩笑,大不了就把菜退了就行,反正对他来说也没什么损失。可事实上,这一行为不仅会让就餐人员的体验变差,甚至还会面对不必要的账单困扰。
对于商家来说,如果事情不及时处理,会让客人误以为是店铺不规范,从而影响店铺形象。而且,即便是及时止损,一旦桌子上的点餐码泄露,被对方保存下来,除了在当天下单以外,还会在之后不定时下单,让人防不胜防。
< class="pgc-img">>?——【·以案释法·】——?
相信经此一事,孙女士等人也会更加注重个人信息,避免发生同类事件。那么,在这一事件中,朋友圈的恶意点单人、就餐人孙女士、火锅店的老板应该怎么处理此事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扫码点单从法律角度来看,就是下单人和店家签订的合同。因此朋友圈里扫码下单的人,即便是不在店里,也已经完成了这一行为。如果店家已经把菜品端上来了,就意味着店家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有权向下单人索要餐费。
< class="pgc-img">>就像孙女士这样,被恶意下单了500万。而且店家也已经把部分菜品和白酒拿上来了,那么店家就可以找到下单的人,让他付钱。如果对方拒付,就需要负对应的法律责任,店家可以提起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朋友圈的人扫码点了很多菜和酒,已经远远超过了正常吃饭的价格水平和餐量,对孙女士等人的心灵造成一定伤害,因此下单人存在主观恶意,构成寻衅滋事行为,会面临行政处罚。
< class="pgc-img">>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这类恶意点单事件中,下单人已经符合寻衅滋事行为。尤其是孙女士遇到的这件事,她竟然被恶意下单了500万元,金额巨大。因此,如果事情闹大了,那么下单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 class="pgc-img">>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孙女士被恶意下单了500万,陕西的那个女生被恶意下单了2万元。虽然最后都没有全部付清,但下单人这一行为已经涉嫌侵害就餐人的财产安全。
当我们遇到此类事件的时候,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向恶意下单人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