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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上班七天受伤,赔偿款一个月到账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解邓海川 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在餐饮店打工才七天,就因摔倒受伤导致骨折。这损失该不该餐饮店赔偿?日前,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

邓海川 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在餐饮店打工才七天,就因摔倒受伤导致骨折。这损失该不该餐饮店赔偿?日前,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受伤的餐饮店员工杨某当庭收到餐饮店转入银行账号的赔偿款35000元后,连连向承办法官表达感激。

案情:打工七天摔倒受伤

2021年12月4日,杨某经人介绍到某餐饮店工作,具体从事厨房洗碗等杂工工作,约定月工资26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2月11日,杨某在工作过程中因地面湿滑摔伤,导致杨某左肩锁骨骨折。经住院治疗后,杨某痊愈出院,因与餐饮店无法达成赔偿一致,甚至餐饮店对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也予以否认。杨某只好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经仲裁裁决确认双方自2021年12月4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餐饮店不服向贡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焦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餐饮店认为,杨某仅仅工作七天即受伤,双方构成的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加之杨某系工作过程中自己不慎摔伤,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对其受伤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杨某与餐饮店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稳定的用工,杨某按餐饮店的要求上下班,接受餐饮店的考勤管理,应依法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化解:当庭支付赔偿款

由于餐饮店未依法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即便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也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等程序才能最终获得赔偿。

转账

鉴于此,承办法官引导杨某先向鉴定机构咨询,在咨询确认不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组织双方对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费用进行协商,并达成35000元赔偿款的调解意见,督促餐饮店一次性当庭转账35000元。

该案从立案到领取赔偿款仅一个月时间,依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杨某过上了一个安心的劳动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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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先来分析一下餐饮业有什么特点!

1.没有垄断巨头,餐饮业就算是连锁企业也没有任何垄断存在的,你进入到餐饮这个行业之中不会有任何垄断对你的餐厅做出影响。只要将餐厅开起来就有人消费。

2.消费多,需求大。俗话说的话“民以食为天”。对于人来说,“吃”是最近本的生理需求,而且一天三顿,少吃一顿就饿得慌。所以你的餐厅要是做的比较好,一天三顿都会有人过来吃,消费的频率是有的。

3.进入门槛低,什么人都觉得自己能够做餐饮,因为人人都会炒几个菜,还可能会觉得自己家的菜比别人的好吃,所以说,餐饮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准入门槛很低。

餐饮新创业的人很多,造成餐饮百分之五十亏损,百分之三十持平,百分之二十挣钱。

百分之五十的店都在频繁的开业,关门,在开业,每次开业大做促销活动,给行业带来冲击。有很多餐饮店在开始的时候打出大折扣促销的旗号,动不动就是不计成本的营销,在看门吸引客人的同时,也挤压了其他店的生存空间。


百分之五十的倒闭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1.不专业,定位不清晰。没有一个明确的菜系,自己随心所欲做所谓的家常菜,顾客在看完几家店之后,可能不会再来了。因为没有一个所针对的顾客群体。

2.团队不专业,管理差等原因。没有自己的企业文化,没有让顾客感到宾至如归,管理差带来服务的混乱,就是如此。

3.菜品没特色,产品口味不好。一个饭店,要么物美价廉到了一定的程度,要么有自己的特色,没有特色,顾客不会记住你,记不住你就没有回头客。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餐饮店频繁开开关关的原因,望引以为鉴。

法案例【2024】292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7日晚王某富在郯城某饭店处吃饭饮酒后,近10时许当其离开,经过被告院内的小桥时,因桥面部分围栏缺失,致使其跌入近2米深的坑内摔伤,其被送往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共花医疗费用49 830.45元。王某富以某饭店经营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求饭店赔偿损损失107 488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饭店是为王某富提供就餐服务的经营性场所,其通往就餐地点的小桥属于出入饭店的必经通道,该小桥应当充分保障过往顾客的安全,但该小桥部分护栏缺失,且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因此某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有过错。应对王某富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王某富处于酒后状态且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错。双方的责任可酌定5:5的比例承担。遂判决:被告某饭店赔偿王某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2 362.63元。宣判后某饭店不服,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饭店、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对义务人而言是应当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体现为对参与其活动的他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侵害的保障,对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有相适应的有效预警等。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根据与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一般标准为是否达到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程度。饭店存在消费者饮酒等行为,造成消费者受到伤害的危险程度增加,更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作为饭店的消费者,还应对饮酒后导致的不良后果予以高度注意,避免伤害等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王美荣、王义祥

转自:郯城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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