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报损报废管理程序
< class="pgc-img">名人餐饮堂
>目的:为加强资产的管理,建立严格的报损、报废和审批制度,明确责任,规范审批手续,防止资产流失,控制合理的损耗。
一、 适应范围:项目点运营部门、各职能部门
二、 资产管理的原则
1. 资产的使用、管理、责任为一体,即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保养维护的原则,确保账务跟实物一致;
2. 归口管理原则,财务部对公司资产实物统一归口管理、价值管理;使用部门对本部门资产进行实物管理,两个部门各负其责,管理协调,确保账务相符。
三、 资产报损的范围
1、 生产各部门,各餐厅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固定资产,工用具、餐具、劳保易耗类等流动资产的盘亏、损坏、报废等;
2、 报损以各项目点为部门单独报损。
四、 资产报损时间的规定及权限
1、 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人必须对所辖部门的资产进行日常跟踪、分析,随时监控资产的动向,对不能再使用的工用具、餐具、劳保易耗品类每月底进行一次报损计划申请(报损财产的数量、品种、规格),资产报损鉴定小组对其是否具有回收价值进行判断,对于有回收价值的由资产报损小组与财务部共同处理;没有回收价值的报损小组与财务部共同销毁报损,鉴定小组确定处理意见后,并报审批;
2、 固定资产的报损每季度进行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时间),由使用部门或管辖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资产报损鉴定小组对其是否具有回收价值进行判断,对于有回收价值的由资产报损小组与财务部共同处理,没有回收价值的报损小组与财务部共同销毁报损,《资产报损报废申请单》经报损鉴定小组核实签字后,报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五、 资产的报损程序
资产的管辖部门(使用部门)对报损的资产提出申请→报损鉴定小组确定处理意见,明确责任部门→由管辖部门(报损部门)提出报损申请,并填写《资产报损报废申请单》→报损部门负责人签字→报损鉴定小组签字确认→审批→交财务部整理进行账务处理。
六、 报损鉴定小组成员
组长:
成员:
备注:
>期3·15晚会曝光了一批企业,其中部分餐饮企业在食品过期后不舍得扔,修改有效期后继续制作成餐点进行销售,让消费者情何以堪。
过期食材万万不可再销售!!那么,过期食材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0 1 增值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还没有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0 2 企业所得税
过期食品在税务上可以报损,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那么,税前列支需要在大厅或者电子税务局进行备案么?
不需要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申税小微提醒大家~天气日渐炎热,小伙伴们可要注意饮食安全呦~
品、食品过期报损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中和诚咨询 程鹏飞
问题:
部分药企、食品加工企业存在药品、食品过期需要报损处理,部分地方税管员习惯性的认为该业务是因“管理不善”引起的,要求纳税人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对此业务尚不清晰,加之网上各种解读混杂其中,对其造成误导,给企业额外增加损失。
针对本问题,结合笔者在给药企做咨询服务、处理此类问题税企争议的经验,笔者从法理、国家局及省局对于该问题的官方回复中进行梳理总结,并略作延伸,供大家参考。
解读: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存货进项转出,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药品、食品的过期不属于上述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同时,药品过期报废,属于“法定损失”,即,药品可能仍然有效,但依据国家药监、质检等法律法规,过期强制报废。
强制报废是纳税人遵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一项合法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因为纳税人的诚信守法行为而额外增加纳税人损失。
同时为了使该问题更清楚,国家局及部分省局专门针对该问题进行了官方的回复,具体请往下看。
2、2009年11月09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3、【青海国税】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113号)规定: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分企业询问,有保质期(如药品、食品、粮食等)的货物,尚未销售则过期报废的,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转出。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有保质期的货物因过期报废而造成的损失,除责任事故以外,可以按照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但对企业购入的假冒伪劣商品(货物),被有权部门没收的,不能视为过期报废而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ΟΟ六年三月十四日
4、【安徽国税】关于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二)第44条,2017.1.3
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这些情况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规定的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霉烂变质,不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延伸:
企业经营中发生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要做转出处理。实务中,有时会发生一些损失情形,看似像非正常损失,但实质上不是,这些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以下谨作列举,以方便大家理解。
1、建筑企业项目结束拆除的建筑工地的临建工程,如活动板房、混凝土加工站、钢筋加工站等,这些都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处、样板间等属于项目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如果使用完毕最终拆除,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3、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存放过期或变质了、超市销售的食品因过了保质期销毁、食品生产和商业企业的食品因过了保质期销毁了,这些都不属于管理不善导致的非正常损失,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4、企业正常销售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作进项转出。
5、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未超过使用年限而申请正常报废,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6、自然灾害损失无需作进项税转出。
7、正常合理的采购损耗进项税额无需作转出处理,正常合理的库存损耗也不作转出处理,如中药材存放中的耗损等。
8、交通意外货物毁损无须进项税额转出。
9、市场发生变化导致资产评估减值,企业折价处理资产(价格倒扣)等不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