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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发票误区,很多财务都陷入了这个坑!你踩坑了吗?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企业在员工加班的时候,经常会给加班的与员工们提供加班餐,但是当企业被税务稽查,稽查人员让企业补税,并且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在员工加班的时候,经常会给加班的与员工们提供加班餐,但是当企业被税务稽查,稽查人员让企业补税,并且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稽查人员在检查企业时,发现一些餐饮发票被计入了业务招待费,而报销凭证上写的“某部门加班餐”。该稽查人员认为,这并不是招待外单位业务员的,而是公司自己人吃的,不能列业务招待费,而应列福利费。但是因为该企业福利费限额已经超标,所以不能扣除,得纳税调增,所以产生了补税、滞纳金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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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此时认为稽查人员说的没错,那么你就掉坑里了!

你先别急,且听小编慢慢道来。

准确的说,会计将加班餐的报销计入业务招待费是错了,但是稽查人员认为加班费应该计入福利费也错了。

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他们犯了共同的错误-----不问事实。

加班人员加班就餐,既不属于业务招待,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职工福利里并没有大吃大喝的开支范围。这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花费,加班员工加班就餐与机器烧油、设备用电的性质一样,是组织加班生产的必要与合理开支,应该视加班的内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或“成本”,全额在税前扣除。

由此看来,不论是什么费用,都要以事实为依据,利用包括发票在内的一系列证据,确定其业务实质,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发票并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不管是会计还是税务稽查,都不能只依据业务上面的某个形式——比如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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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说,稽查人员稽查时,说的不就是计入职工福利,他们还能有错?

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文规定:“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根本没有提到过:“税务稽查应当以发票为根据”。

如果稽查结论只建立在餐饮发票之上,而没有事实作为基础,具体应与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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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费常见误区

误区一:所有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

正确做法:

在企业的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事实上,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

比如:

1.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用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2.员工食堂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3.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4.企业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误区二:用餐后开具餐饮发票,必须开具发票清单

正确做法:

餐饮服务行业的销售方可按商品编码307040100000000000(餐饮服务)开具发票,菜品中的清单无需通过税控系统清单开具,消费者可凭小票和发票一并作为税收凭证。

误区三:差旅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抵扣

正确做法:

差旅费中的餐费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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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发票是企业财务人员日常工作最常见的发票之一,但是对于餐饮发票涉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很多财务人员却陷入一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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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的餐饮发票都入“业务招待费”是个误区

业务招待费主要包括的内容就是宴请,所以最常见的就是餐饮发票入“业务招待费”,因此被一些财务人员误认为所有的餐饮发票都入“业务招待费”。虽然会计与税务都未对业务招待费进行明确界定,但是实践中无论是税务还是会计,“业务招待费”招待的对象至少是“外人”——企业以外的人员。因此,如果餐饮发票招待的对象不是“外人”时,还是统统的计入“业务招待费”是不是就错误的呢?

二、餐饮发票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在企业日常实务中,经常会发生逢年过节等员工聚餐的情况,参与餐饮活动的人员全部是企业员工。另外,还有员工野外作业或者加班加点等,由于员工吃饭不方便,企业向员工提供工作餐。

上述的情况,会计上属于“非货币性福利”,税务上可以按照国税函(2009)3号属于“职工福利费”。

三、餐饮发票可以计入“差旅费”

企业职工出差,一般都规定有出差补助或补贴标准。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也可能是餐饮发票。对于职工出差期间的餐饮发票应该合理进行划分:如果职工出差期间,带着企业任务去宴请了客户等发生餐饮发票,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是职工个人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以内的消费,则应计入“差旅费”。

对于出差补贴是否必须提供发票,全国政策并不统一。北京市地税局明确要求出差补贴须提供发票,否则无票补贴部分计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广西区地税局则明确只要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出差补助可以无票补贴。因此,企业财务人员需要了解所在区域对此的政策。

四、餐饮发票可以计入“会议费”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经常也会召开各种会议,邀请一些专家、客户、官员、媒体、供应商、企业员工等参加。作为会议费,必然包括为会议召开而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因此会议费中有餐饮发票实属正常。但是,税务局为防止企业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对于会议费的税前扣除一般会要求提供与会议相关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等可以证明会议费真实性的资料。

五、餐饮发票可否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对于职工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可能在发生的费用里面会有餐饮发票,对于餐饮发票是否计入“职工教育经费”目前存在一定争议。虽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11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规定了11大类,但是问题就出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实务中有人认为职工外出参加培训期间,必然要发生与培训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和餐饮费等,因此应该作为“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在职工教育费中进行列支并税前扣除。但是,也有人认为如果这样做会挤占职工教育费,不符合财建(2006)317号文件的精神,同时也有将业务招待费或职工福利费转移到职工教育费的嫌疑。

对于因职工培训而发生的餐饮费发票,企业在税前扣除前应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避免产生税务风险。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不认可餐饮费可以通过职工教育费税前扣除的话,可以分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少数职工外出培训发生的餐饮费发票,可以作为“差旅费”进行列支;如果职工集体培训发生的集体餐饮活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六、餐饮单位售卖食物可能不是餐饮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因此,餐饮单位外卖食物的应提供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是传统的餐饮发票。

七、餐饮发票的形式要求

在实务中,餐饮发票一般有三种形式:卷式机打税控发票、定额发票和电子发票。要想发票得到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机打发票应该规范开具,手工开具或手工涂改的无效,发票上应有规范的企业发票专用章、消费项目、付款方单位名称等。定额发票各地格式不一致,有些地方的定额发票上也要求填写付款方单位名称,如果未填写的应该补充填写。定额发票也必须要有规范的发票专用章。

2、注意防止假发票。餐饮发票中的定额发票假发票较多,财务人员应该通过税务局网站等进行甄别,把假发票挡在报销之外。

3、注意防范电子发票的重复报销,财务人员可通过工具软件的方式来进行防范。微信小程序《电子发票台帐》通过扫描发票二维码快速录入自动生成电子发票台帐报表,建立专有的发票池。有了这个工具后解决了发票的重复报销和假票入帐问题,并且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了。


饭店虚开发票不仅严重扰乱税收秩序,更造成国家重大税收流失。为严惩此违法行为,中国法律对饭店虚开发票罪设有严格量刑标准。2024年,相关处罚依据主要为《刑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

1.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骗税的犯罪构成及处罚。

2.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虚开发票的应依法追究刑责。

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定罪量刑作出详细规定。

2024年中国的饭店虚开发票罪量刑标准仍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行为构成要件

  • 行为主体。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 行为客体。行为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秩序。
  • 客观行为。客观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 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明知是虚开的,仍然开具、出售或者使用。

定罪标准

  •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较大是指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是指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

  • 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在国家重大税收活动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节。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

  • 组织、领导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骗取巨额税款的;
  •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危害的其他情节。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虚开数额的税款,并处以虚开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具体而言,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处罚如下:

  •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 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金;
  • 虚开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金;
  • 虚开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并处500万元以上罚金。

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对公司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

  • 责令改正;
  • 扣缴其税款;
  • 查封扣押其货物、商品、生产工具等;
  • 吊销其税务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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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饭店虚开发票200万元骗税,法院鉴于数额巨大且故意明显,判处其负责人10年有期徒刑并罚款200万元,饭店也被重罚。

案例二:某饭店伪造50万元发票做假账,后积极退赃补税,法院从轻判处负责人5年有期徒刑并罚款50万元。

常见问答

1.什么是虚开发票罪?通过虚构消费、伪造单证等方式虚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骗税的行为。

2.如何发现?税务机关可通过稽核、审核等渠道发现,企业内审或举报亦可能查获。

3.如何防范?饭店应建立财务制度,严审发票真实性,定期审计,并加强员工培训。

4.如发现应如何处理?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同时整改内控,防范再次发生。

5.量刑标准是什么?按金额从3年至无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总之,虚开发票属严重违法,法律将依情节严惩不贷。饭店应时刻重视合规经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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