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餐饮业出现了多样化的发展,食品安全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小编整理了餐饮业常见的现场安全检查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 class="pgc-img">>2、抽油烟机、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并作好记录。
< class="pgc-img">>3、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灯应有防护装置,避免照明灯爆裂后污染食品。
< class="pgc-img">>4、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的食品和非食品,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距离地面应在10cm以上,距离墙壁宜在10cm以上。
< class="pgc-img">>5、人员、货物进出通道应设有防鼠板,门的缝隙应小于6mm。
< class="pgc-img">>6、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宜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mm。
< class="pgc-img">>7、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
< class="pgc-img">>8、使用防蝇胶帘的,防蝇胶帘应覆盖整个门框,底部离地距离小于2cm,相邻胶帘条的重叠部分不少于2cm。
< class="pgc-img">>9、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区域,应设置配有盖子的废弃物存放容器,废弃物存放容器与食品加工制作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 class="pgc-img">>10、所有管道(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空调等)与外界或天花板连接处应封闭,所有管、线穿越而产生的孔洞应填充牢固,无缝隙。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环境,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网络餐饮单位全方位检查专项行动。今年以来截至11月8日,已累计检查网络餐饮单位1212家,累计发现问题家数88家,累计处置问题家数88家,做到问题处置率100%。10月8日-11月8日专项行动中检查不合格结果公示如下:
(来源:拱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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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tt_format_content " id="js_content">在禁止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5日,包括原告在内的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XX花园8栋多名业主同时向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武进市监局)及原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原武进环保局)提交投诉举报信,反映8栋103号常裕阁饭店无证经营、油烟污染、噪音扰民、违规使用液化气罐的问题,提出:1. 该饭店无证经营,目前正在补办营业执照;2. 存在多处环保违法行为:1)违反《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4.2.3与环境敏感目标间距的规定;2)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3)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内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4)违反《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予取缔。3. 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投诉人要求暂停涉案饭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办理,并对无证经营行为予以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省大气污染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对于违反该项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省大气污染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可见,《省大气污染条例》授权各市政府指定该项环保监管职责的执法主体。
为贯彻《省大气污染条例》,常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89号),其中八.(四)规定,违反《省大气污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而后在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中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之后,《省大气污染条例》在2018年进行了二次修订,但前述授权各市政府指定执法主体的条款未发生变化。
根据上述规定,武进市场监管局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事项应当履行环保查处职责,而非原武进环保局的职责。同时,因机构改革,原武进环保局的相应职责归于被告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故本案所争议的事项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谢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江苏省大气污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餐饮油烟污染权责】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24日):第二条理顺管理体制第(七)款,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2020年3月):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3. 负责拟订城管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国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与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地方政府已确定由地方城管负责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秤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2020年12月):第十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 指导城镇市容管理,与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已按法定程序确定由地方城管负责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
【实施行政处罚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江苏省大气污染条例》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综上,对于违反该项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备注:省以下环保部门因实施垂直管理,县级环保部门不再列入县级政府序列已为市级派出机构)和《江苏省大气污染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要求: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可见,法律和地方法规均明确规定,授权各设区的市级政府指定该项环保监管职责的执法主体。
如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未另外再指定,则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文件通知要求,结合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事项外,执法主体应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城市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排放的油烟是否超过排放标准作出技术支撑认定,并将认定结果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并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督促餐饮企业安装油烟在线监测系统。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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