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在餐厅就餐时滑倒,
这是常常发生的事情,
然而这是消费者自身责任,
还是餐厅的责任呢?
消费者和餐厅又应该怎么做好预防措施?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区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
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若不慎发生意外或食品安全问题,
应保留好证据。
而作为经营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或意外作出警示等,
以减少损害的方式。
长者用餐地滑摔倒
饮食公司承担20%责任
去年9月12日下午,原告徐某与家人在被告饮食公司用餐,用餐完准备离开时,徐某滑倒臀部着地,当即感到右髋部剧烈疼痛,不能站立行走。当即拨打120急救车送往广州市正骨医院住院治疗。随后经司法鉴定评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
徐某认为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其遭受人身损害,过错全在被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饮食公司赔偿损失共12.8万元,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区法院认为,事发时被告饮食公司虽有设置警示牌提示,但未能保证地面干燥,致使原告滑倒受伤,被告未尽完善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注意行走安全,但原告未能充分注意行走安全,自身亦存在过错。综合比较原、被告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力大小,被告饮食公司应对原告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故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饮食公司赔偿原告徐某1.57万元。
顾客鞋底沾水滑倒受伤
餐饮公司未尽义务赔20%
去年4月20日下午,原告何某穿着人字拖到被告餐饮公司处就餐,当时天下小雨,原告由露天桌走入店内时摔倒在地。后来,原告到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2.96万元。
区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被告明知店外已下雨,却未在室内入口处提供吸水毯等设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导致原告从露天桌转入店内后,因鞋底沾染雨水湿滑而滑倒受伤,被告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穿着人字拖鞋外出就餐,且明知室外已下雨时,应更注意行走安全,现原告未能充分注意安全,自身存在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原、被告的举证情况,酌情认定被告餐饮公司应对原告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区法院判决被告餐饮公司赔偿原告何某1775元。
文|刘喜冰
图|网络图片(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通讯员|邹宇婷
排版|欢欢
><>言:对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class="pgc-img">>一、案例:
A某去饭店用餐时,因饭店地板上有一滩水,不慎滑倒受伤,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
A事故后是自己垫付的费用,因觉得是自己摔倒,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但A后来查询了相关规定,发现在饭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相关损失是可以由饭店承担责任的。
< class="pgc-img">>二、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饭店属于“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A某有权请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从饭店的角度,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是否及时清理积水、是否采取了防滑措施、是否放置了警示标志等等。
而从A某的角度,需要举证饭店没有尽到以上安全保障义务,且需要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明,包括医疗病历、医疗费用票据、误工证明、护理证明、营养费的医嘱等。
< class="pgc-img">>三、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对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class="pgc-img">>来源:本文参考改编自《案说民营企业法律风险(民事篇)》,柴学友、李卫国、刘小勤等著,法律出版社出版。
编者:黄维升,深圳执业律师,诉讼经验丰富,专注民商事法律服务,熟悉公司治理、社保政策、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能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风险防范、纠纷解决的整套方案。
>案例
老陈前往某餐厅就餐期间,在卫生间内不慎滑倒,致右脚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踝关节骨折,老陈认为,餐厅卫生间地面湿滑,且没有任何防滑措施,导致其滑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医药费等。老陈的主张合法吗?
以案说法
合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