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以为,员工持股后,员工就是老板,公司就会有很多“老板”来为企业操心,员工就会尽心尽力、企业就可以做大。
< class="pgc-img">>其实,不然。
首先,真正的老板,是独家持股的。而,员工持股,不仅不是独家,而且,他可能只是百分之几、万分之几的“小股东”而已!事实上:一群人在持股,企业就成了大家的了!这就有了大锅饭的因素。
< class="pgc-img">>事实上,关心不等于操心,更不等于操劳!或许他会关心、关心公司的业绩,关心最后的利润,关心分红,但是并不代表他就会花时间去操心。
关心不等于操心,更不等于他就会操劳!
问题关键在于:凭什么一定要自己多干,而不是其他股东多干一点呢?
这就是大锅饭!
同样是股东,多干的,如何才能多拿钱?
首先,必须要有绩效考核。只有基于个人绩效、业绩的分配、或分红,才能真正调动一个人干活的积极性。员工最大的工作动力,应该而且必须是来自基于业绩考核的分红。而不是基于出资多少去分红的员工持股。
员工持股,会让员工关心公司、进而会监督他人,但是不代表他自己一定要流血流汗把业绩做上去。所以,倡导基于“中国式绩效考核”的员工分红,而不是“一劳永逸”、最后却是做翘脚老板的员工持股。
< class="pgc-img">>须知“股东”二字,本来就是翘着二郎腿、坐地收租、等着别人帮他赚钱的身份。
股东二字的本义,就是出资,然后分红。换句话说:股东是股东,与干活卖命与否未必有必然联系。员工从打工仔,一跃而成“股东”、兴奋、激动、感动,那是一定有的。可是,激动之后呢?感动消逝以后呢?
感动一时,不等于心动一世。企业发展做大,需要持续的、永无休止地辛苦工作、操劳,需要的是如何让他心动一世,而不是感动一时。
< class="pgc-img">>所以,我们应当提倡:不是用员工持股来解决员工的利益、激励与激动,而是用分红!用基于业绩的分红!
改变观念:把公司利润的一部分,甚至是大头,拿来让干活的人按照业绩分红。
不要用一种静态、固化、脱离于业绩的股份来获得分红权,而要用当年、当期的业绩、贡献,来分红。换句话说:分红,不仅是股东的权利,更是打工仔的权益!
关于公司分红,作为股东,如何分配?
- 公司缴纳税款后,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什么是可供分配的利润?是指在公司不存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公司本年的利润总额减去本年应缴所得税费用,即为公司本年净利润。本年净利润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即为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
-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
一般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如果法定公积金累计数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还应当按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从公司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目的在于减少以后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有利于公司的扩大再生产。
- 公司股东对公司分红做出有效决议
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情形下,是否分红,如何分红,还要有权做出决议的机关即公司股东会做出有效决议。
也就是说,是否分配利润、如何分配利润,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都属于公司的自治范畴,其他人无权干涉。
下面列举关于公司分红需要遵循的几个原则:
- 要明确是按某个原则分红,还是综合多个原则
一般来说,分红的原则有以下几个:
- 以出资优先的原则来分红
- 以技术优先的原则来分红
- 以贡献值为依据的原则来分红
最常见的分红原则是按照出资的比例来分红,也有按贡献值来分红的。但任何一种单独的分红原则都不足以体现出分红的公平性。
因为在开始合伙的时候投资多,不等于在创业过程中出力多、贡献多。如果只按出资比例分红,那么出资少贡献多的人会感到不公平。同样,只按贡献值来分红,对于那些出资多的合伙人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企股会建议:合伙企业在分红时应当以某个原则为主,再结合其他原则,综合起来分红,这样才不会影响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的正常运转。
- 分红的公平性问题:不但要按出资比例大小,还应考虑贡献值大小
分红的公平性问题是分红的关键问题。很多合伙人都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看似合理,其实不然。毕竟合伙制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出力的程度不同,有的人甚至只出钱不出力,凭什么大家的分红一样多呢?
< class="pgc-img">>所以,企股会建议在分红时,不但要考虑出资比例,还要考虑贡献大小。比如,把用于分红的总额的50%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红,把剩下的50%按照贡献大小分红。
- 分红的时间问题:分红不是想什么时候分就能分的
什么时间分红是有讲究的。一般来说,每年年底分红是很多合伙制公司分红的惯例。当然根据行业性质的不同,你也可以在每年的某个季度进行分红,比如,旺季过后,即将进入淡季,这个时候可以核算一下公司盈利,预留出下一步的运作资金,把剩下的钱用于分红。
但是具体什么时间分红,一定要事先约定好,写在合伙协议里,以免某些合伙人在某个时候以需要用钱为由提出分红要求,导致整个合伙团队产生分歧。
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烨捷)券商员工利用IPO项目上市前“增资扩股”,个人低价入股并在股票上市后高价卖出。这样的“黑箱”操作行为,过去只是业界“传说”,但在近日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的判决中,这一行为被摆到了“明面”上。在完全没有参与拟上市公司经营的情况下,广发证券的3名员工利用北京东方国信集团IPO上市的机会,以3.68元每股的价格低价入股,而这家公司股票的开盘价为55.36元。
2009年,时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下称“广发证券投行部”)总经理的被告人钮华明及副总经理刘某接受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国信”)实际控制人管某、霍某的上市咨询,后广发证券承揽东方国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下称“IPO项目”)。
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广发证券指派投行部的被告人张晋阳、陈德兵等人组成项目组进入东方国信开展IPO项目。其中,被告人张晋阳作为保荐代表人,全面负责东方国信IPO项目的材料撰写等工作,并在保荐代表人或辅导人员处签名;被告人钮华明代表广发证券与东方国信签订《辅导协议》《承销暨保荐协议》等,参与东方国信IPO项目的立项会、内核会并行使投票权,且在相关材料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辅导机构负责人处签名;被告人陈德兵主要负责东方国信IPO项目招股说明书中非财务部分的撰写等。
其间,2009年9、10月,刘某利用东方国信的增资需求与该公司董事长管某商议入股东方国信,并要求该公司如不能上市则按原价回购股份。管某为确保公司顺利上市和利益捆绑,同意增资扩股200万股。
后经刘某分配,被告人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及所获取的信息优势,在东方国信拟上市期间增资扩股的关键阶段“低价投资入股”。其中,张晋阳出资100万元购入25万股;陈德兵筹资60万元购入15万股;钮华明出资100万元购入25万股。剩余135万股由刘某、赵某、成某等人出资购入。以上共计200万股,均由刘某指使他人代持。
低价购入股票后,张晋阳等人仍不满足。2009年10月,张晋阳在尽职调查及办理东方国信增资扩股200万股期间,发现东方国信需要资金补缴管某、霍某的个人所得税及剥离亏损企业。
因此,他建议,东方国信以9元/股的价格再次增资扩股80万股,并与东方国信商定由其本人寻找入股对象。被告人张晋阳安排自己及朋友等人投资入股。其中,朋友王乙(化名)出资315万元购入35万股,李某出资270万元购入30万股,尹某出资80万元购入8万股,被告人张晋阳出资55万元购入7万股,并由他人代持。
2009年10月29日、11月19日,东方国信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第四次股东大会,同意增加上述代持人股东按3.68元/股认购公司增发的普通股105万股、95万股、80万股。
2011年1月,东方国信首次公开发行A股通用股票,发行价格为55.36元/股。2013年及其后,被告人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的股票解禁后抛售。张晋阳合计获取收益2400余万元、钮华明获取收益1200余万元、陈德兵从中获取收益460万元。
2018年7月29日,经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东方国信的股权价值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9月30日的估值区间为11.82元/股-22.20元/股。
此外,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张晋阳利用负责东方国信持续督导工作的职务便利,提供各类发票、以东方国信员工马某的名义报销,收受东方国信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0余万元。
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晋阳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基本事实。2017年1月12日、16日,被告人钮华明、陈德兵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基本事实。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钮华明账户金额1200余万元;冻结被告人陈德兵转入郑某银行账户的460万元;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晋阳在亲属的帮助下退出400万元。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根据评估公司评估意见,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入股东方国信时的股权价值为11.82元/股,进而认定被告人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三人分别非法收受东方国信给付的股权利益220余万元、190余万元、110余万元。此外,被告人张晋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东方国信给予的好处费20余万元也计入犯罪数额。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张晋阳自首且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钮华明、陈德兵均自首,且违法所得已全部被冻结,依法均可以对三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晋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钮华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陈德兵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没收冻结在案的1200余万元、460万元及被告人张晋阳退出的人民币400万元,并继续向被告人张晋阳追缴违法所得。(经济部编)
本文源自中国青年报客户端。阅读更多精彩资讯,请下载中国青年报客户端(http://app.cyol.com)
期说到大部分的公司会更加青睐有限合伙企业作持股平台,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选择让员工直接持股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那么让员工直接持股,有何利弊?
员工直接持股的方式,就是将激励员工作为目标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直接登记在工商机关。员工作为目标公司的直接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般来说,由于上市公司的公众公司属性,股东数量不受限制,并且上市公司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十分方便,所以一般上市公司不会特意设立持股平台来实施股权激励。
直接持股的优势
1. 可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员工通过直接持股,使员工不仅获得了股权带来的直接收益,还获得了企业带来的增值收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让员工获得了股东身份。这种身份可以激发员工的股东意识,潜在的让员工以股东身份来打工,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也为公司带来长期的利益。因为是公司的直接股东,享有公司股东的全部权利,他的荣誉感、归属感也会变得特别强烈。
2. 留住优秀人才
当然,员工直接持股最明显的优势是有利于留住优秀的人才。越是优秀的人才,在企业获得的股权份额越多,优秀的员工便更愿意留在公司。当企业价值不断提升时,员工会放大股权利益的想象空间,进而强化优秀员工对企业未来的认同感,促使优秀人才更愿意留在公司并对企业尽职尽责。
直接持股的劣势
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鲍乐东主任在《12步玩转股权激励》一书中曾提到,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由于股东数量受限以及非公开的属性,股权和控制权的关联将会更加明显。如果贸然通过员工直接持股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可能会造成股权稀释、控制权受影响、公司决策效率降低等不利后果。
1. 股权稀释与控制权
直接持股使员工成为普通股股东,员工按预定的价格购买普通股,创始人股权被相对稀释。一般而言,控制权大小与股权大小直接挂钩,因此激励对象直接持有的股权增加,会削弱公司创始股东的控制权,影响创始人对公司进行治理。如果创始人不注意,极有可能造成公司被他人控制或者产生董事会股东会僵局的情形,损害公司的利益,从而影响公司运营。
2. 公司决策效率降低
基于所持股权的权能,激励对象享有相应的决策权、表决权,如果一个公司直接股东众多、决策权分散,那么对于公司形成的快速有效的决策机制,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从而降低公司决策效率。当公司需要进行某项决议时,可能会造成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异议股东的存在可能导致该决策无法形成。
3. 激励对象数量限制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若采取激励对象直接持股的方式,极易导致股东人数突破上限。这使得人数较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激励方案难以完全实施,造成激励方案落地难的困境。
要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控制员工的持股比例。也有很多的公司,为了更稳定地控制公司,采用间接持股方式,这里可以参考上期内容。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鲍乐东主任说过:“由于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会在控制权、成本、税负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公司会选择不同的方式来实施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