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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征询公众意见,4月15日前可反馈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24年4月30日到期,并已列入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修订计划。市商务委在充分调研、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24年4月30日到期,并已列入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修订计划。市商务委在充分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5日。社会公众可将意见反馈至邮箱swzhixuchu@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意见反馈”,也可将书面意见寄送至世博村路300号市商务委市场秩序处,邮编:200125。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本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信息对接、预收资金管理和信用管理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权限)

商务、文旅、体育、交通、教育等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共同做好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业、领域内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单用途卡管理制度,明确单用途卡具体范围、发卡经营者信用等要求,提高预收资金兑付率,合理控制预收资金规模,并会同区人民政府处理因单用途卡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

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联席会议机制,处理因单用途卡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信息对接、动态预警、风险防范与处置、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等工作。

商务和教育领域单用途卡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文旅和体育领域的,由文化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其他领域的,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

(一)经营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体;

(二)存管资金,是指经营者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预收资金。

(三)存管银行,是指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

第四条(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

经营者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建立自有业务处理系统或者使用单用途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统称“业务处理系统”),与上海市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对接流程)

经营者应当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提交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和合同、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纳税证明材料、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发卡经营者信用评价报告等资料。

经营者完成资料提交,且获得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系统对接密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获取信息对接标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网站首页公示。

第六条(信息报送)

经营者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于每日24时前,通过业务处理系统传送前一日发行和兑付的单用途卡信息,并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填报上一季度预收资金支出情况等信息。

经营者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提交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纳税证明材料;设立不满一年的除外。

第七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的建立与使用)

市商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建立《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单用途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供经营者自主选择,免费使用基础服务功能。

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应当符合相关支付安全认证要求并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接。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运营主体应当对获悉的有关经营者的信息予以保密,确保信息安全,未经经营者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的变更)

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运营主体被市商务部门确定不符合要求,或决定终止专业服务的,应当及时通知经营者建立或选择新的业务处理系统。

第九条(信息对接注销)

决定终止发行单用途卡的经营者,办理完结以下事项后,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对接注销手续:

(一)停止发行单用途卡;

(二)将注销信息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提示消费者有权退回预付款余额;公示期届满对预收资金余额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进行管理;

(三)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办结的其他事项。

对办理完结前款规定事项的经营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信息对接标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

本市根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单用途卡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应当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或采取履约保证保险、保函等方式冲抵存管资金。

第十一条(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与风险防范措施)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分为一般风险警示标准和特别风险警示标准。

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20万元的,列入一般风险警示,经营者应当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的40%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5000万元或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0%,列入特别风险警示,经营者应当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设立不满一年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市商务部门会同金融和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和防范措施,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十二条(专用存款账户开设)

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监管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备案账户信息。

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应当具有为各类经营者提供服务和管理的能力,建立专门的账户管理操作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接。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存管银行名单。

第十三条(存管资金管理)

经营者应当于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25日前,根据上季度末预收资金余额,确保存管资金余额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存管银行应当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核实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状况,提示经营者及时补足存管资金余额,协助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经营者存管资金余额超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的,存管银行可以根据经营者的要求,将超出部分划入其指定账户。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示期届满的经营者,应当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存入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清退尚有余额的单用途卡。

第十四条(存管银行的变更)

经营者变更存管银行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新的存管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备案账户信息。

第十五条(履约保证保险、保函的购买)

经营者选择履约保证保险、保函方式的,应当选择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机构、存管银行购买履约保证保险、保函产品,并于购买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备案相关信息。

承保保险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具有经报备的保险、保函产品,以及为各类经营者提供服务和管理的能力,建立管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对接,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落实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保保险机构、存管银行名单。

第十六条(履约保证保险、保函管理)

承保保险机构、存管银行应当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核实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状况,提示经营者及时补充购买保险、保函或补足存管资金,协助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

经营者在保险、保函期间未履行单用途卡兑付义务且未退还预付款余额的,承保保险机构、存管银行应当根据约定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履约保证保险、保函合同终止)

保险、保函合同终止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预收资金,或选择新的承保保险机构、存管银行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购买履约保证保险、保函产品。

第十八条(社会风险救济保障基金)

鼓励和支持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承保保险机构、存管银行、保险经纪公司、发卡经营者等依托预收资金,配合筹集、设立单用途卡社会风险救济保障基金。单用途卡社会风险救济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单用途卡社会风险救济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日常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不断完善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功能,提高经营者信息对接和消费者查询的便捷性,加强对经营者信息的审核比对,及时向经营者发送动态预警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制定合同范本,并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推广。发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条(动态预警)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向经营者发送预警信息:

(一)预收资金余额达到一般风险警示标准或者特别风险警示标准80%的,或者采取履约保证保险、保函方式且合同期限距离届满不足一个月的;

(二)未按照《管理规定》公示信息对接标识的,或者未根据消费者要求签订购卡合同、公示购卡章程的,或者单用途卡单张限额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情形,未按约定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余额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整传送信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等风险防范措施的;

(五)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违反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至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商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向经营者发送预警信息。

经营者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核实。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

经营者有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预警情形处置)

经营者对预警信息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和第二款情形的经营者,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在线发送监管警示函、约谈经营者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等方式,要求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限期予以整改。

经营者未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进行风险警示。

第二十二条(违规情形处置)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将经营者涉嫌违规线索告知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由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经营者因未履行信息对接义务,而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报送的,由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严重失信惩戒措施)

经营者有《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标注经营者相关信息,向消费者提示风险:

(一)经营者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五年内因单用途卡失信行为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五年内对相关单用途卡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并于每月25日前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报送上月相关经营信息;于每年一季度末、三季度末前,提交经审计的上一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者纳税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投诉举报处理)

对消费者在持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逾期不兑付、服务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拒绝退卡等情形引发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的投诉,由区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受理。因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导致单用途卡无法兑付的,由区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内部工作机制移送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处理;涉及跨区域经营的集团、品牌发卡经营者等群体性投诉等重大事件,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处理。

对经营者未进行信息对接,违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情形的举报,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处理;对经营者已进行信息对接后,违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情形的举报,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24年4月30日到期,并已列入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修订计划。市商务委在充分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5日。社会公众可将意见反馈至邮箱swzhixuchu@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意见反馈”,也可将书面意见寄送至世博村路300号市商务委市场秩序处,邮编:200125。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本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信息对接、预收资金管理和信用管理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商务、文旅、体育、交通、教育等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共同做好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业、领域内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单用途卡管理制度,明确单用途卡具体范围、发卡经营者信用等要求,提高预收资金兑付率,合理控制预收资金规模,并会同区人民政府处理因单用途卡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

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联席会议机制,处理因单用途卡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信息对接、动态预警、风险防范与处置、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等工作。

商务和教育领域单用途卡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文旅和体育领域的,由文化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其他领域的,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

(一)经营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体;

(二)存管资金,是指经营者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预收资金。

(三)存管银行,是指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

经营者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建立自有业务处理系统或者使用单用途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统称“业务处理系统”),与上海市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经营者应当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提交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和合同、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纳税证明材料、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发卡经营者信用评价报告等资料。

经营者完成资料提交,且获得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系统对接密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获取信息对接标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网站首页公示。

经营者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于每日24时前,通过业务处理系统传送前一日发行和兑付的单用途卡信息,并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填报上一季度预收资金支出情况等信息。

经营者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提交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纳税证明材料;设立不满一年的除外。

市商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建立《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单用途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供经营者自主选择,免费使用基础服务功能。

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应当符合相关支付安全认证要求并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接。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运营主体应当对获悉的有关经营者的信息予以保密,确保信息安全,未经经营者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运营主体被市商务部门确定不符合要求,或决定终止专业服务的,应当及时通知经营者建立或选择新的业务处理系统。

决定终止发行单用途卡的经营者,办理完结以下事项后,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对接注销手续:

(一)停止发行单用途卡;

(二)将注销信息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日,提示消费者有权退回预付款余额;公示期届满对预收资金余额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进行管理;

(三)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办结的其他事项。

对办理完结前款规定事项的经营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信息对接标识,并向社会公示。

本市根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单用途卡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应当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或采取履约保证保险、保函等方式冲抵存管资金。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分为一般风险警示标准和特别风险警示标准。

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20万元的,列入一般风险警示,经营者应当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的40%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5000万元或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0%,列入特别风险警示,经营者应当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设立不满一年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市商务部门会同金融和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和防范措施,以通知形式发布。

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监管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备案账户信息。

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应当具有为各类经营者提供服务和管理的能力,建立专门的账户管理操作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接。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存管银行名单。

经营者应当于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25日前,根据上季度末预收资金余额,确保存管资金余额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存管银行应当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核实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状况,提示经营者及时补足存管资金余额,协助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经营者存管资金余额超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的,存管银行可以根据经营者的要求,将超出部分划入其指定账户。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示期届满的经营者,应当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存入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清退尚有余额的单用途卡。

经营者变更存管银行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新的存管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备案账户信息。

经营者选择履约保证保险、保函方式的,应当选择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机构、存管银行购买履约保证保险、保函产品,并于购买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备案相关信息。

承保保险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具有经报备的保险、保函产品,以及为各类经营者提供服务和管理的能力,建立管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对接,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落实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保保险机构、存管银行名单。

承保保险机构、存管银行应当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核实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状况,提示经营者及时补充购买保险、保函或补足存管资金,协助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

经营者在保险、保函期间未履行单用途卡兑付义务且未退还预付款余额的,承保保险机构、存管银行应当根据约定承担有关责任。

保险、保函合同终止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预收资金,或选择新的承保保险机构、存管银行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购买履约保证保险、保函产品。

鼓励和支持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承保保险机构、存管银行、保险经纪公司、发卡经营者等依托预收资金,配合筹集、设立单用途卡社会风险救济保障基金。单用途卡社会风险救济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单用途卡社会风险救济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不断完善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功能,提高经营者信息对接和消费者查询的便捷性,加强对经营者信息的审核比对,及时向经营者发送动态预警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制定合同范本,并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推广。发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向经营者发送预警信息:

(一)预收资金余额达到一般风险警示标准或者特别风险警示标准80%的,或者采取履约保证保险、保函方式且合同期限距离届满不足一个月的;

(二)未按照《管理规定》公示信息对接标识的,或者未根据消费者要求签订购卡合同、公示购卡章程的,或者单用途卡单张限额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情形,未按约定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余额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整传送信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等风险防范措施的;

(五)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违反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至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商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向经营者发送预警信息。

经营者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核实。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

经营者有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进行风险提示。

经营者对预警信息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和第二款情形的经营者,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在线发送监管警示函、约谈经营者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等方式,要求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限期予以整改。

经营者未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进行风险警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将经营者涉嫌违规线索告知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由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经营者因未履行信息对接义务,而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报送的,由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经营者有《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标注经营者相关信息,向消费者提示风险:

(一)经营者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五年内因单用途卡失信行为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五年内对相关单用途卡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并于每月25日前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报送上月相关经营信息;于每年一季度末、三季度末前,提交经审计的上一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者纳税证明材料。

对消费者在持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逾期不兑付、服务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拒绝退卡等情形引发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的投诉,由区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受理。因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导致单用途卡无法兑付的,由区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内部工作机制移送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处理;涉及跨区域经营的集团、品牌发卡经营者等群体性投诉等重大事件,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处理。

对经营者未进行信息对接,违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情形的举报,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处理;对经营者已进行信息对接后,违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情形的举报,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点击下方

编辑:陈月飏

东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孙述涛被公布“双开”,通报称其“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青海省西宁市委原副书记、市长孔令栋被公布“双开”,通报称其“长期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近期,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中,违规收受消费卡问题频频出现。

所谓消费卡,是指能够消费的各种形式的购物卡、消费券、礼券、提货券等代币卡券。办卡简单、送卡隐蔽、用卡便捷,披着人情往来的隐形外衣,消费卡成为一些人进行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的惯用手段。

当前,违规收受消费卡问题有哪些新动向?如何深挖细查、系统施治?

违规收受消费卡现象有所遏制,但仍然时有发生,一些人通过收受电子消费卡、电子提货券等逃避监督

今年十一前夕,上海市奉贤区纪委监委公开通报了该区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瞿剑平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并收受礼金礼卡等问题。通报称,2013年至2019年,瞿剑平多次违规接受杨某等4名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和礼金礼卡。

据奉贤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瞿剑平违规收受的消费卡共计240张,每张面值1000元,合计起来价值高达24万元。向其赠送消费卡的管理服务对象,包括集团下属子公司商业广场的运营管理商和集团建设项目的承包商等。他们之所以持续不断赠卡,主要想着和瞿剑平维护好关系,以便他能在合同续约、工程款结算等事宜中提供帮助。

被留置期间,办案人员问及收受消费卡的缘由,瞿剑平打了一个比方:“就好比我是房东,他是房客,出于想要和我维护好关系的目的,他们给我消费卡,我也觉得理所应当,就拿了。”瞿剑平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2023年8月被“双开”,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同样被人用消费卡不动声色“围猎”的,还包括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俞某。2021年9月,俞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从审判者沦为被审判者,俞某的违纪违法之路,就是从收受化妆品代金券、商场购物卡等消费卡开始的。

多年前,因工作能力突出,俞某被提拔为该市人民法院刑庭正科级审判员、庭长。自此,她明显感到“人情往来”渐渐多了起来。被留置期间,俞某忏悔说:“他们出于人情世故考虑,感觉找你‘帮忙’费心了,逢年过节就送一些‘礼卡’拜拜年,一来二去,我也从半推半就到习以为常。”

经市纪委监委查实,从2001年到2020年,俞某先后收受了13人所送的各类充值消费卡320余张,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其中20余万元涉嫌受贿犯罪。

消费卡因存放、购买、使用的便利,成为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重要载体。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分析,十多年来,纠治“四风”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违规收受消费卡现象有所遏制,但仍然时有发生,送礼和收礼都变得更加隐蔽。高压态势下,一些人通过收受电子消费卡、电子提货券等逃避监督。若任其发展,必将助长不正之风,必须露头就打、从严执纪,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效。

湖北省公安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张久经分析,从查办案件情况看,违规收受消费卡现象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易发多发,已办理完结的违纪违法案件,不少对象均涉及违规收受消费卡问题;二是与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相伴而生,送卡人员在送消费卡的同时,通常也会送其他礼品;三是由风及腐,有的干部从小额收卡到大额受贿,在温水煮青蛙式“围猎”中越陷越深。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邓敏表示,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当下违规收受消费卡行为有以下特点:一是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和婚丧嫁娶是收送礼高发期;二是违规收受行为具有一定连续性,往往持续多年、反复收送,金额也从几百元逐步发展为成千上万元;三是从礼卡种类看,形式愈加丰富,从以超市卡、加油卡为主要形式,逐步拓展出水果卡、海鲜提货券等多种卡券;四是收礼行为日趋隐蔽,有的借助电子科技手段给消费卡披上隐身衣,如使用电子红包、电子礼品卡、电子提货券等,导致案件隐蔽性变强、取证查证难度加大。

关于消费卡近年来呈现的电子化趋势,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纪工委书记朱国新补充说,有的超市卡、储值卡、会员卡、预付卡甚至都没有实体卡片,而仅仅是二维码图像或字符串,不论送卡还是收卡,都可在完全不碰头情况下完成,甚至通过第三人“过桥”,这让违规收送行为更加隐蔽更难查处。

此类现象为何易发?杭州市富阳区监委委员华君分析,一是消费卡种类繁多,存放、购买、使用便利,收送、流转隐秘,发现、查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二是消费卡从形式上比直接的现金和财物来往更隐蔽,相比之下单次数额往往较小,属于细水长流型;三是借用节假日送上消费卡,还披上了一层人情往来的面纱;四是一些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对收受消费卡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将收受行为混同于正常人情往来,在思想上麻痹大意。

抓住其他问题延伸查,利用大数据跟踪查,联合多部门专项查

消费卡具有交易隐蔽、使用方便、难以追踪查证等特点,这给发现问题线索和查实相关问题增加了难度。但抓住关键点展开调查,依然能发现蛛丝马迹。

杭州市萧山区纪委监委驻区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陈天分析,违规收受消费卡行为常常伴随违规吃喝、违规公务开支、违规发放福利等问题产生,在查处相关问题线索时,应深挖细查是否存在违规收受消费卡问题;消费卡的特性决定了经常出现非收受者本人使用的情况,在核查时,应注意延伸核查被核查对象亲属使用消费卡的情况。

今年8月,萧山区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区某中学副校长来某某违规接受学生家长宴请问题时,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来某某在席间违规收受家长所送超市消费卡5000元,因来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政务撤职处分。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违规收受消费卡问题时,可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跟踪消费卡的流程轨迹,发现相关问题线索。2020年8月,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纪工委通过大数据核查,发现街道下辖某国有单位党员干部楼某某名下的超市卡存在高频储值记录。经调查取证,查实楼某某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超市储值卡,累计达8000元。楼某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江苏省张家港市纪委监委多次联合市烟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重点检查印制、销售、折价回收和违规购买烟酒卡票等行为,从源头上加强防控。在今年初启动的全市消费卡领域专项监督中,该市纪委监委综合运用联合检查、大数据监督、个别谈话等方式,分析研判公职人员出售消费卡问题,发现市容管理处工作人员蒋某有关问题线索。经查,蒋某在负责智慧环卫信息化平台开发业务工作期间,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购物卡、高档烟酒等物品,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后蒋某将收受的部分消费卡等售卖给烟酒店。该案已按程序移送审理,目前仍在办理中。

实践中,在认定违规收受消费卡行为时,定性必须准确。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李兆丰分析说,首先要看是否存在谋利事项,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受消费卡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受贿罪;其次看金额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李兆丰分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有以下情形,可将收受消费卡行为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一是收受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一般来说,只要存在上下级关系、管理监督服务关系,就可能构成“影响公务公正执行”;二是收受的消费卡“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即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

“对于一些以‘人情往来’为幌子收受消费卡的行为要格外当心。”浙江省玉环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组长钟华峰称,要重点对双方交往是否与职务有关、是否价值对等、是否存在请托事实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正常人情往来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双方属于相互赠送、有来有往;二是双方“往来”数额应大体相当;三是涉及金额不应明显过高。

数额认定也要精准。李兆丰称,送卡人购买消费卡所花费的金钱、收卡人销售消费卡所获得的利益,可能低于消费卡的卡面价值,但实践中,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收卡时,收卡人主观知悉的数额与客观收受的数额均为消费卡的卡面价值。因此,对于消费卡的价值,通常以卡面价值为准直接认定。

开展专项整治,抽查实名登记落实情况,深化警示教育……刹住违规收送消费卡歪风

为刹住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歪风,湖南省临澧县纪委监委构建风腐同查同治机制,由多部门组建风腐典型案例研判小组,对违规收送消费卡隐形变异趋势、典型问题、深层原因、发展规律等开展研究,并建立情况通报、沟通协商、统筹调度机制。

围绕可能存在违规收送消费卡的“关键少数”、重点场所,强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在严查职务违法犯罪的同时,将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礼卡等问题作为重点事项查深查透,并对移交的问题线索及时跟进,循线深查关联人员违纪问题。同时,在全县范围内持续开展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专项整治,着力发现和查处利用消费卡作掩护搞利益交换、请托办事等现象。

消费卡购买、充值、流通、转让等环节的不记名,让行贿受贿源头、过程等较难溯源;允许使用现金不记名不限额购卡,也为行贿受贿双方洗钱、套现提供了便利。加之,根据购卡人需求可以随意开具发票,为一些单位利用购卡公款消费等行为披上了隐身衣。

为从源头遏制消费卡腐败,浙江省玉环市纪委监委联合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部门按照《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对一定金额以上的商业预付卡实行实名化登记,不定期对大型商超、酒店餐饮、会所俱乐部等重点场所开展实名登记落实情况随机抽查,倒逼规范消费卡的购买、充值、流通、转让等环节,实现购卡流程的可监测可查询可追溯。实行实名登记联合抽查机制以来,相关部门督促发卡机构实行限额发行、实名购卡,有效防范不记名消费卡沦为利益输送的工具。

湖北省沙洋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郑娟娟分析,有的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认为收礼是正常人情往来,最终走上收受贿赂的“不归路”。加强作风建设,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抵制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歪风至关重要。

沙洋县纪委监委与辖区监狱加强警示教育合作,定期组织全县各单位领导干部及家属到监狱接受警示教育,以落马官员现场忏悔形式,警示大家注意收礼、收卡这些事,防止由风及腐;600余名党员干部同看“清廉小戏”,同上一堂清廉艺术党课,以戏剧、小品、情景剧等通俗易懂的形式,提醒党员干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严格约束自己。

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纪工委针对违规收受消费卡问题,常态化开展专项监督,持续深化廉洁教育,近年来已有多名党员干部主动向街道纪工委报告并退回消费卡。(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韩亚栋)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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