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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后与之前说的不同,怎么才能申请退加盟费?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如今餐饮市场十分火爆,令不少创业者瞄准此商机,想加盟品牌餐饮店挣钱。可市场上的餐饮品牌良莠不齐,万一踩到“坑”,加盟费还

如今餐饮市场十分火爆,令不少创业者瞄准此商机,想加盟品牌餐饮店挣钱。可市场上的餐饮品牌良莠不齐,万一踩到“坑”,加盟费还能退还吗?

有些公司业务人员承诺会提供“专业”指导和培训已经低价物料,可并没有兑现,导致创业者直到合同到期都没能开张自己的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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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属于品牌方违约吗?能以此依据退加盟费吗?我先看一则案例:

2017年10月16日我在网上搜索奶茶加盟项目时看到一个还不错,就在加盟的主页上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几天之后,秦皇岛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招商部的联系了我,他给我介绍了他们公司品牌xx茶饮,后来他还加了我的微信,并把资料包发给我看。

我看了xx茶饮的资料后觉得还不错,就问李经理加盟费是多少。他介绍加盟费32800元,我觉得太高了,自己没那么多钱。他就说他们公司现在在做样板店,他去帮我申请可以减免10000元。还赠送核心设备。

另外李经理跟我说加盟xx茶饮后保证我挣钱,如果半年不盈利可以换他们公司旗下的任何品牌,一年不盈利,他们直接退还加盟费。我说空口无凭,他说他们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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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想也是,可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店铺问题。我们本地店铺非常难找,合适的位置没合适的铺面,有铺面的位置没人流,要么就是租金太高付不起。

我跟李经理说等我找到合适的铺面再去考察,他说他们公司和很多房源网站都有合作,他们能帮我找到合适的铺面。我问他:万一我交了加盟费一直找不到合适的铺面怎么办?他说不可能,公司一定能帮我找到,实在找不到他退还我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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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想他能如此承诺公司也不会差到哪去,11月21日我们在秦皇岛市正式签订了合同书,支付了22800元。签完合同之后,他们就安排我们学习了3天,学习结束后我们回到了本地。我在本地找店铺确实是不好找,合适的路段都没店铺出租,有出租的路段又没人流,要么就是租金太贵,选址老师也没找到适合的

我马上打电话给李经理说了这个问题,他答应谈谈。后面我打选址老师的电话他不接,我这才发觉不对劲。让他们退还我的加盟费,对于他们公司这种不负责的行为已经灰心了,没有一点诚信,我怎么敢继续合作?现在我只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我的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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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在加盟模式下,品牌方实现利润的方式是收割加盟店,对它来讲最理想的模式就是收割加盟店的同时,还能提高维护品牌用以吸引下一波韭菜的加盟。

这不会是个例,对于满腔热血的创业者来说,加盟的繁荣表象易见,但残酷的经营现实却是难逃的陷阱。

有加盟被骗的难友们,当你们不知道怎么为自己维权,不知道怎么追回被骗资金时,保存相关证据,可以及时关注公众号“刑天法援”寻求法律援助,追回损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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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作伙伴之间出现问题,导致合作无法继续的案例很普遍,甚至已经成为餐饮创业失败的最大原因。

那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够防范?有,我们可以在合作开始前商量好退出机制,通过这些规则和限制,让每个人尽量能一起抵抗煎熬。具体怎么设置呢?

合伙创业,为什么要有退出机制?

这和国内创业讲究人情关系分不开。绝大多数创业者,在创业之初组建合作团队时,都不自觉的奉行你好我好大家好的作风,没考虑后期的退出风险。但现实中,毕竟有很多例外的情况,并非每一个创业团队都能百分之百预估到后面的事情,这里面既有合情合理的原因,也有莫名其妙因素。

原则上,在签订合作协议之前,大家需要有一个共识: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在创业的前半年(最好是第一年),最好不接受资金方面的退出。因此做决定前,让每个人务必就此计算自己的资金占用比,和未来可能的资金运用情况,对此没有信心的,建议直接放弃合作。

为什么要设定这样一个共识呢?因为正常情况下,绝大多数餐饮的养客期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这个时间内餐厅还没有盈利,抽离店内资金,可能会让一家原本有机会熬过养客期的餐厅,面临直接死亡。因为除了资金,更主要的是创业团队很可能因此分崩离析,也就是俗话所说的“人心散了”。

所以,为了防止后面突然出现要求退股和退钱,影响创业进展的情况,就需要:

在最开始将后期可能面临的退出机制沟通好,协商好某一个股东想退出时的折价计算方法和规则,并形成书面文字,让每个股东除了签字确认,最好对着镜头录下自己签订的内容。通过这些规则和限制,让每个人在创业前期都尽量保持一致性,能一起抵抗煎熬。

退出机制有几种,怎么设置?

一般分三种情况:折价退出,平价退出和溢价退出,每一种退出情况,都和餐饮的经营阶段息息相关,也和餐厅的发展以及合作伙伴之间的目标相关。

方式1

未盈利阶段:折价退出

餐厅经营一段时间,发现并不如大家所设想的那样理想和顺利,于是有股东打退堂鼓,不想再继续,但是其他股东觉得还有希望能做起来,因此产生分歧。而这时的餐厅并没有盈利,如果有一个股东坚持要退出,就只能是折价退出。

| 折价退出 |

即与投入的资金相比,能拿回来的将是一个“打折”后的资金。具体打几折,一方面要靠合作伙伴之间的协商,另一方面要看当时餐厅的营业情况。

对于一个还处于亏损阶段的餐厅来说,这个折扣价可能非常低,最糟糕的情况就是亏得一干二净,一分钱的投资款都拿不回来。

比如,那种被房东限定了不能转让的餐厅,一旦投资出现经营困难,想脱手却又不能转让的情况下,餐厅唯一能回收的资金,只有卖店内的那些破铜烂铁,对于中小餐厅来说,不管你前期投入了多少钱,最后卖破烂的价格估计都不会超过5万,甚至连两万块钱都卖不到。

因此,在餐厅还没有实现盈利的情况下,如果有合作伙伴想中途退出,就需要做好血本无归的心理准备。如果存在转让费的情况,由其他合作伙伴按照投资比例,花钱买下退出者的这个份额,只有在现有股东不愿意购买的情况下,想退出者才能转让给第三方接手(概率很低)。

具体怎么核算这个转让费呢?举例说明,假设甲乙丙三个人合作开餐厅,比例是三人均摊,三个月后甲想退出,乙丙不想退出,但是又不知道这个铺面能转让多少钱,可以由甲提出一个别人愿意接手的转让价格。

在有第三方愿意接手的情况下,比如30万可转出去,那么乙丙只需要给甲支付10万块钱即可,剩下的那些设备和餐桌椅,也只能按照废品的销售价,折算比例后补给甲方。

总之,在餐厅没有实现盈利之前,有合作伙伴想退出,那一定是折价退出,会亏损一部分投资款,不可能,也不应该让其他想继续经营的股东,按照最原始的投入资金数量原价退出。当然,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其他股东心甘情愿的让对方原价退出。

折价退出是一种伤人伤己的行为,在合作中要尽量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

方式2

达到盈亏平衡点:平价退出

正常情况下,如果合伙人在餐厅养客期没有选择退出,那么在实现盈亏平衡,再努力一把就可能实现盈利的局面下,不会有人选择这个阶段退出,因为大家一起努力不就为了实现这样的结果么?但现实中确实又存在这样的例子。

| 平价退出 |

在餐厅达到盈亏平衡点,处于盈利预期比较明朗,合伙人之间在后续的发展上出现意见不一致。

在互不让步的情况下,导致其中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股东,以不损伤彼此的情分为由,而选择平价退出:只拿回自己最开始的投资金额即可。

我身边就恰好有这样的案例:两个合伙人一起开了一个小店,第一年没有亏损,勉强打平,在第二年如何做的问题,两人发生分歧,其中一个股东想继续做,而另外一个股东看不到希望,担心第二年又只能勉强维持,因此提出退股要求。就需要由剩下能看到希望的合作伙伴,对股份进行平价回购。

当然,平价回购的前提是自愿,而不是“必须”。正常情况下很多人都愿意,因为餐厅实际上度过了最艰难的养客期,实现了盈亏平衡,不存在巨大损失的后期风险,回购回来的股份,可以有更高的价值。

比如甲乙合作,各自拿出5万元开了一家面馆,半年后,甲觉得每天卖一两千块钱,只能赚个工资收入,提出来不想干了;乙拿出5万块钱,把甲的股份收回来,然后找到丙,丙觉得没什么风险,自己加入可以做得更好,愿意拿5万元从乙手里买30%的股份……

这样一来,甲以平价退出,乙也变相的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赢得了更大的股份,也可以挑选一个更合适,更有能力,有希望把这个店做得优质合作伙伴,属于双赢局面。

所以,对于愿意留守这个项目的人来说,如果有朋友在餐厅实现盈亏平衡点后提出退股,其实可以坦然接受,否则留一个对项目没有信心的合作伙伴在团队里,不仅无法起到帮助作用,还处处拖后腿。

只是,在平价退出中要涉及到一个付款方式的问题,到底是把所有款项一次性退还?还是约定一个付款期限,分阶段分周期的付款,这个由合作伙伴之间自己协商,达成一个彼此接受的协议即可。大家一起经历过困难,现在又好聚好散的氛围,这里并没有太多问题。

方式3

正常盈利阶段:溢价退出

正常情况下,在餐厅已经实现正常盈利的阶段,甚至餐厅正在面临大的发展机遇,后期可想象空间很大,也不会有股东选择退出,但现实中同样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原因在于股东之间对以后的发展目标出现分歧。

| 溢价退出 |

在餐饮正常盈利阶段的退出,就必须是溢价退出。溢价的多少,既要看品牌的现有价值(盈利能力),也要考虑到后期的盈利空间(发展的规模和门店的数量)。只要在退出的条件上合理,完全可以做到不伤筋动骨的和平退出。

我所了解的一个汤锅品牌,曾经红遍川渝地区,在面对蜂拥而至的加盟商时,股东之间出现分歧:有的股东想只做直营,全部自己开店,因为直营的盈利空间最大,对品牌的保护最好;而有的股东则想赶快放加盟,既然别人抱着钱找上门,不赚是傻子,谁知道自己的品牌能红多少年呢?

(网络图)

最后,虽然股东之间达成了妥协,选择了加盟的方式,在成都和重庆发展出超过50家分店,但短短三年时间内就死掉了。后来分析这个案例发现,他们原本不应该死这么快的,或者说他们的快速衰败不是因为加盟商的原因,而是因为股东之间的内耗,互相责怪和推诿责任,最终导致惨败。

因此,在餐饮正常盈利阶段,在后期发展方向和方式问题上,股东之间如果出现意见不一致,不管最终选择哪条路,为了保持团队的战斗力,都建议持悲观态度的那一方退出以防止在后续发展中,他们随时随地挑刺找毛病,给团队合作与品牌发展带来负能量和阻力。

那么怎么退出呢?这就需要一定的代价了,正常情况下,需要在退回对方的投资款之外,额外按照年利润的6~10倍来作为标准安股份比例退出,举例说明:

甲乙两人各拿出20万投资开了一个汤锅,股份各占50%(假设),结果半年后生意异常火爆,但甲乙出现发展分歧。

甲方要做加盟,乙方想做直营,最后乙方选择退出,那么甲方除了要退回乙方20万投资款之外,还需要额外拿出一笔钱作为对乙方股权的回购补偿,数额是当前品牌年利润8倍的一半,假设年利润为60万,那么甲方就需要拿出240万(480万的一半)给乙方。

  • 对于乙来说,选择现在退出能达到几十倍于自己投资款的回报,也算是“功成身退”;

  • 而对于甲来说,虽然这一次拿出了240万的费用,但是因为他对品牌后续发展很有信心,可以用回购的股份去找到新的合作伙伴,大家一条心的做加盟。那么不仅只需要付出很少的股份,就能找到擅长于做加盟的合作伙伴,而且光是加盟费就可能赚上千万,也是好事儿。

当然,现实中,有些股东即便是不同意其他股东的做法,也不愿意选择退出,而选择闭嘴,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小 结

上述三种退出方式,分别出现在餐厅经营的不同阶段,并且彼此不会混淆:

  • 在餐厅没有实现盈利的阶段,只能是折价退出,不太可能平价退出,绝不可能溢价退出;

  • 在餐厅实现盈亏平衡时,一般只能平价退出,折价和溢价退出也会有阻力;

  • 在餐厅正常盈利阶段,只能溢价退出,绝不可能折价和平价退出。

不管是作为拥有主动权的留守方,还是被动权的退出方,都不妨仔细想清楚里面的关系;不管是哪种退出方式,都建议股东之间能心平气和,坦诚相待协商。

多想想创业之前大家为什么能走到一起,能让步的就适当让步。毕竟生意很多,钱亏了可以再赚,但是朋友感情一旦受损,会是一辈子的遗憾!

——————

作者:蒋毅,本文由红餐网专栏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红餐网,头号餐饮新媒体,百万级订阅量。趋势、实战、菜谱,你们关注的,我们都提供。(微信公众号:ygcyw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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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的盛行,加盟“网红品牌”成为许多经营者生财致富的重要选择,与此同时,因签约不谨慎、经营未达到预期等原因导致此类特许经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亦层出不穷。近日,徐州铜山法院调解了一起餐饮加盟引发的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签订协议后反悔

加盟商要求退还费用




今年8月,王女士经人介绍了解了某公司的网红小吃,随即与该公司签订了加盟协议,约定王女士为某地区加盟商,拥有该地区加盟店的所有权,公司对王女士进行全面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培训。协议签订当日,王女士按要求缴纳了的加盟费、服务费及保证金等共计3万余元。

协议签订后,公司派人协助王女士进行了店面选址,并安排王女士等人至正在经营的店面进行学习、培训。培训期间,王女士认为自己一直在进行打扫卫生、洗菜等杂活,并未接受任何系统性培训,便以“学不到东西”为由要求退出加盟,双方产生纠纷经报警处理未果,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司退还加盟费、服务费等共计3万余元。


定分止争




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

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为特许经营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还应受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约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在合同中约定单方解除权,但是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就要求解除合同,且未实际利用被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开始经营,其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但鉴于合同解除并非被告违约行为所致,被告亦为原告提供了培训及选址考察等服务,原告要求返还的加盟费、服务费等应酌情予以调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当庭给付原告2.5万元,双方纠纷一次了结。


法官说法




投资有风险

千万不要盲目跟风




据本案主审法官刘莉平介绍,与普通合同不同,特许经营合同赋予被特许人合理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但并未对该一定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虽然法律赋予规定了被特许人“冷静期”,但并不意味着被特许人依据此规定解除合同时就能“全身而退”。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加盟商滥用该权利恶意解除合同,法官一般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经营资源是否实际被使用等情形予以综合认定,如果加盟商已经开始掌握或使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再以经营不善等理由行使单方解除权,难以被法院支持。

投资需谨慎,谨防掉陷阱。尤其是在当前网红经济盛行的社会,经营者往往被所谓“网红”品牌的流量所吸引,盲目加盟、投资。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经营者应当持细致审慎的态度,认真考察被特许人的业界口碑、经营情况,尤其是一些网红品牌的真实市场行情、发展前景,不要盲目跟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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