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App自上线以来,已位列各大应用商店排行榜的榜首,不过,在使用APP的过程中,一些用户却发现了蹊跷的事:在App的个人工作信息中,为什么了出现了一些从来没有打过交道、也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公司和单位?自己不知道什么时候被就业了?是App出了bug,还是什么其它的原因?小易在这里给您揭开真相,快往下看吧!
而当真相揭开的时候,不少网民立即炸了锅,#个税申报APP上被就业#话题也被推上了微博热搜榜。
< class="pgc-img">>1、个人所得税APP里发现“被就业”
最近,成都市民龙先生就遇上了这样的事:为了早点享受个税税收优惠,他第一时间在手机上下载了“个人所得税”App,并通过人脸识别方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了认证。
< class="pgc-img">>不过,在通过认证后,龙先生却发现,在App所显示的“任职受雇信息”中,他竟然被两个公司同时雇佣!
有关报道内容显示,在“个人所得税”APP中,除了自己目前所就职的单位(成都一家医药企业)外,龙先生还发现了另一家自己闻所未闻的企业信息——“四川XXX嘉商贸有限公司”。信息显示,龙先生“任职受雇”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
既然是一家从没有打过交道的企业,又为什么会出现龙先生“任职受雇信息”?甚至还有具体的“入职日期”?
除了龙先生,微博上也有网友发生类似的情况。网友@Asaikana 在其个人微博反映:“装了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人所得税App。结果填完一看,里面的我的任职受雇信息里,竟然除了本职工作,还多了一家完全不认识的食品公司。”
< class="pgc-img">>2、发现信息冒用我们该如何应对?
如果我们自己或者公司员工出现个人信息被冒用该怎么办呢?不要着急,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中“任职受雇信息”部分中的“详情”页面,有一个“申诉”选项。
如果在信息列表中出现了一个从未就职过的公司,用户在“申诉”部分内选择“从未任职”的选项,并填写不少于十五字的理由。对此类现象进行申诉。
具体流程如下:
一、自然人税收系统(以APP端为例),进入个人中心,您将会看到您的任职受雇信息,见下图:
< class="pgc-img">>二、点开上图中”任职受雇信息“,您将看见所有填报过您身份证号的单位列表,见下图:
< class="pgc-img">>三、点开上图中你认为信息不实的任职受雇单位,进入下图:
< class="pgc-img">>四、点击右上角“申诉”,进入申诉流程,注明申诉类型和填写相关补充说明,然后提交。
< class="pgc-img">>此时,您一定有疑问,我的申诉去哪里了呢?会给我一个怎样的反馈呢?请接着往下看。
五、税务机关收到上述申诉后,根据内部 工作流程,可能将申诉内容转发给疑似冒名企业,要求企业进行说明。
目前税务机关内部处理申诉的流程暂时不明。
六、企业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右上角“信息中心”将会收到税务机关要求解释的申诉,见下图
< class="pgc-img">>七、企业点开上述内容后,需要针对每条申诉进行详细的回复,并反馈给税务机关,具体内容如下图:
< class="pgc-img">>八、税务机关接收到疑似冒名企业的反馈信息后进行相应的内部工作流程,并将结果反馈给申诉人。
目前税务机关工作流程暂时不明。
九、申诉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系统APP将能查到相关的申诉处理结果,见下面图示:
< class="pgc-img">>3、为什么会出现信息冒用的情况?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信息冒用的情况呢?各地税务部门给出了这样的回应: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很有可能是这些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虚列工资,虚增企业成本,意图偷税。
企业虚列“隐形员工”其实是为了偷税漏税。这些企业所逃的,究竟是什么税?为什么要通过这种方式逃税?
相信做会计的都知道,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大部分企业需要缴纳税率为25%的企业所得税。不过,法律法规同时也明确,企业一部分合理的支出可以被免于征税。而对于企业来说,最大块的支出,就是员工的工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就对此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也就是说,企业的工资支出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一来,一部分企业就意图钻法律法规的空子,通过增加“隐形员工”的方式逃税。因为只要员工的数量有了增加,工资支出的总额就可以跟着增加,这样一来,准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额度就更大了,纳税额自然也就减少了。而这往往只需要制作一份虚假的员工花名册就可以实现。
此外,虚列员工可以方便逃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工资薪金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当企业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较大时,将适用较高的税率。因此,一部分企业在扣缴个税时,可能会将每个人的收入拆分到“隐形员工”的头上,以适用较低的税率。
4、金税三期下这样发工资=偷税
这类案例不少见。例如,2017年1月,浙江省宁波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便查处了一起虚列人员领取工资、实施偷逃企业所得税的案件,3个年度总计涉税金额121万元。
据税务部门介绍,根据资料显示,该企业每月员工人数多达11人,但根据检查人员前期踩点与正式下户时的所见,企业的经营场所无法满足11人办公。该企业财务人员承认,企业通过虚增员工名单来虚列工资,以偷逃企业所得税。
很多企业都这样发工资,但这三种方式发工资就是偷税:
1、虚列人数,给银行发的付款指令却跟申报人数不符,员工参保人数和个税申报人数也对不上;
2、虚增工资的方式虚增薪资费用,银行流水明细跟工资表不匹配;
3、分摊高新员工薪水。
这类操作的特点很明显:
大部分员工的工资都在起征点上下徘徊,企业平均薪资值也低于市场平均水平。这类小微企业很多,受到波及的必然少不了。
如今社保由税局统一收取,社保和个税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税局很容易发现异常。特别是金税三期以后,税务稽查成本非常低。
经过大数据对比,系统分分钟预警,就看税局是不是查。要查的话,哪些是重点查处对象呢?
所以说,企业按实际员工薪资发放情况计提费用、申报个税,老老实实交税,才是真的。公司的业务往来也一定要按照规定走公帐,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想着走私账偷逃税款,不要因小失大!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对收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账务处理给出了答案,明确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不承担支出责任,即纯粹友情协助出差人员就餐,但钱由对方承担,这种情况一般很少,属于自理情况;更多的是另一种,即单位承担支出责任,出差人员交纳一部分,这时收回需要抵减支出处理。
五、关于收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账务处理
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并出具相关票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单位不承担支出责任的,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前期已垫付资金的);向其他会计主体转付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单位承担支出责任的,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相关费用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相关支出科目。
单位如因开具税务发票承担增值税等纳税义务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2019年,财政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中直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一、中央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我们理解,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是不需要交纳伙食费的,是纳入接待单位财政预算的公务接待费列支;这一餐以外的或者不需要安排用餐但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则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一、单位不承担支出责任的
2020年11月,A局接待了上级部门来客4人,A局协助安排内部食堂就餐,伙食费由来访上级单位承担,A局按每人40元/餐标准收取伙食费160元,并开具了相应收据,将160元转给就餐食堂。
1.收取伙食费,并开具收据
财务会计
借:库存现金 160
贷:其他应付款一代收伙食费 160
预算会计不处理
2.转付食堂交付160元餐费
财务会计:
借:其他应付款一代收伙食费 160
贷:库存现金 160
预算会计不处理
二、单位承担支出责任的
2020年5月,A事业单位接待外地某单位调研团,接风时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在调研期间,对方要求A单位协助安排就餐,产生餐费1600元,调研团成员按相关规定交纳伙食费800元,相关会计处理:
1.支付餐厅宴请费用时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16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60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公务接待费 1600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600
2.收取餐费时
财务会计
借:库存现金 800
贷:业务活动费用 800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800
贷:事业支出—公务接待费 800
三、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来源: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入2022年,各种税收政策的更新让人目不暇接,有个独核定的多省市取消,有个人静态码收款停用,有小微企业所得税的进一步减半,还有众多优惠政策的延期,再加上金税四期的推进,可谓是几家欢喜几家愁。众多的连锁餐饮人,也不禁越发的困惑:新门店筹备,是注册个体户好、还是小微公司好呢?
01
税负与风险
纠结于个体户或是小微公司的,其实并非执着表面的门店执照形式,而是在比较看不见的两个因素“税负+风险”。
先说税负。从过往经验来看,个体户具备先天税负优势。成立之初,往往是核定税负,只有一道个人生产经营所得,例如每月3000元的定额缴纳即可;反观公司制,需要缴纳两道税,“企业所得+个人所得”,又是查账征收,耗费管理精力多。然而从2019年起,不断演变的外部环境,已然使二者的税负比发生了悄然变化。
个体户开始查帐了,公司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此消彼长之下,东风开始压倒西风。以年利润100万和300万为例,查账个体户与小微公司的税负对比如下:
< class="pgc-img">>在新的政策环境下,小微公司在税负上对比查账个体户,百万年利润时税负的差异已经不大;年利润300万时,小微公司税收优势已经反超个体户。
更不要说,小微公司如果经过合理的税收筹划,个人分红所得税还可以进一步优化,省下来在集团内运转。届时就是97.5万VS85.775万,或者287.5万VS215.775万的优势。
再说风险。个体户是典型的无限责任法人主体,一旦遇到意外情况,风险损失可以追溯到个人家庭财产;而小微公司,则以注册资本为上限承担法律责任。风险的规避层面,也是小微公司制门店更具优势。
02
发展与退路
连锁餐饮经营,很多老板要的是进可攻退可守。在这点上,个体户也不占优势。
先说发展。个体户由于先天的法人形式,是不存在股权一说的,这也导致了个体户门店无法进行集团化的整合,以合并的形式在资本层面得到更高的价格认同。
反观小微公司,可以通过母子公司的结构设计,归属于一个统一的集团,通过合并报表展示集团整体价值、获得估值青睐。个体户强调了单体的赚钱(过去),却忽视了整体的值钱(未来)。
再说退出。餐饮门店有很特殊的一点,即位置的稀缺性与证照的获取难度。很多餐饮门店尤其是街边店,老店注销重新注册拿照是很困难的事情,也就造成了行业内的普遍现象:转让/借照经营。
同样是法人形式的限制,个体户真的只能是“借照”,借出执照、获得收益,同时伴随的是对方经营期间可能的法律风险;而小微公司,则可以在不注销证照的前提下,变更股权,轻松“金蝉脱壳”,完成真正意义上的转让。
03
总结
小晟总结:在如今的政策环境下,假如餐饮门店只是为了短期的赚钱,且可以确保个体户核定政策,那么注册个体户无可厚非。
但是只要不是上述2条全部满足,建议还是注册有限公司,踏踏实实享受小微企业政策,走好每一步的合规之路,走得更稳,也能走得更远。
关注海晟通,更多接地气儿的餐饮财税困惑解读。
作者:小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