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以来
茶位费和健身卡退费
是大家关注和热议的话题
而且市面上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
商家与市民对此莫衷一是
那到底是“行规”
还是霸王条款
小编替你们盘一盘!
本期
给大家介绍
餐饮消费、大型商场和超市、健身领域的
不公平格式条款
上案例,往下看~
01
餐饮消费领域
你好,5号桌买单。
您共消费380元,请问怎么支付?
不对呀,我们自带茶叶来,怎么还收茶位费?
这是本店的规定哈,入座就要收茶位费。
点评意见
茶位费是中高档消费场所的普遍收费项目,即使你不喝茶,喝开水都要收费。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个茶位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专家的看法是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喝茶了,支付茶位费是可以的。但如果没有喝茶,甚至白开水都没有喝,餐厅要求顾客支付茶位费是不合理的。一是涉嫌强制消费,你来了我就要求你喝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二是违反《民法典》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排除了顾客选择权,加重了顾客的责任。
02
大型商场和超市领域
你不是说这个猪肉现宰的吗?我买回家后发现有异味啊!
是早上现宰的,没问题的!
不信你自己闻闻,猪肉明显不新鲜啊!
我闻着没问题,不存在坏肉,你自己可以拿去鉴定。
在超市购买觉得不新鲜猪肉,商家说肉没坏,但旁人表示肉有味道。商家不承认肉质量问题,叫消费者去做鉴定。请求调查该店是否具有经营肉类的许可证。
点评意见
(1)售卖猪肉应票证齐全,如果有问题,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反映;
(2)猪肉是否新鲜还是变质,按照社会一般见解是不难判断的,商家不予退货甚至让消费者去鉴定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03
健身领域
你好,你们的健身房条件不符合我的预期,我需要退课。
亲,如需退课,公司将扣除你未消耗课程有效价值的30%作为违约金。
这不合理啊,你们健身房也有责任,不应该全部由我来承担!
亲亲,所有条款最终解释归本公司所有。
会员如需退课,我公司将扣除该会员未消耗课程有效价值的30%作为违约金,本条款最终解释归本公司所有。
点评意见
条文内容非常清晰明了,即最终的解释权只是“本公司”单方,而合同的相对方没有解释权。其逻辑是,即便“本公司”的解释不公平,合同的相对方也不得不接受。
根据《民法典》第六条和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平原则、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本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否则,也是无效的。
暂且不讨论30%的约定是否过高,既然约定了退课的违约金数额,就应当相应约定因公司原因而不能上课等对等的违约金。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对等约定是明显不公平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本条款是无效的。
格式条款的优势在于
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
但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
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
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
在此提醒广大商家
对照以上案例
及时修订不公平的条款
也请消费者们擦亮眼睛
对不公平合同大胆地say no!
消费者如发现不公平合同线索
可立即拨打12315投诉举报
一经查实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 class="pgc-img">>还有小伙伴不知道
哪里查合同示范文本的
看这里
近期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线
“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
https://cont.12315.cn/
< class="pgc-img">>截至目前
文本库已收录各类
合同示范文本近500种
还针对不同交易场景中
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作出了专门的风险提示
赶紧码住!
提前有效预知风险
不再被不公平格式条款pua!
< class="pgc-img">>最后小编插入一则消费提醒
@爱美人士,理性消费,方能与美同行
业人士认为,竞业限制应针对管理和掌握核心技术等人员,不应随意扩大到普通劳动者
“我只是名普通厨师,却要在入职饭店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11月24日,拿着辽宁大连甘井子区法院的胜诉判决书时,蒋亚军的脸上看不出喜悦。两年前,他和原用人单位大连某餐馆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今年初离职时,他被餐馆告上法庭,并要求赔付10万元违约金。虽打赢了官司,他还是担心未来再摊上类似事情。
蒋亚军只是被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普通劳动者之一。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近年来,为限制跳槽,一些企业与普通劳动者签起了竞业限制协议。连日来,记者持续采访了18位被迫签下竞业限制协议(或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的厨师、培训机构讲师、置业顾问、美容美发师,他们讲诉各自遭遇:不签不能入职;拿违约金“威胁”只给市场价一半的薪水;用少量的补偿换取劳动者两年“失业”等等。
“只有两个路口远,存在竞争关系”
“乙方(劳动者)承诺,其在甲方(用人单位)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甲方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担任职务,不得在1年内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如有违约,赔偿甲方10万元……”这份竞业保密协议,是在蒋亚军入职时签下的。
2017年3月,43岁的蒋亚军到大连市一家饭店担任厨师,月薪4000元。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老板拿出了一份竞业保密协议让他一同签署。
“在餐饮业干了25年,知道行有行规,跳槽不带走菜谱、不挖人。可两年内不让跳槽其他餐馆,相当于‘失业’。”当时,蒋亚军觉得这份协议是“霸王条款”,但是不签不能入职,只能硬着头皮同意。今年初,四川老乡的火锅店开业,请他过去当合伙人,他欣然答应。没想到辞职时,用人单位没打招呼就将他告上法庭。
用人单位代表争辩说:“蒋亚军自愿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他知道店里的锅底配方、会做招牌菜,还知道部分进货渠道,我们的店距他去的那家店只有两个路口远,存在竞争关系,应当承担违约金。”蒋亚军则认为,他没有抄用菜品,不存在违约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餐馆不能证明蒋亚军能接触到商业秘密,也没有举证他参与成立新餐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最终判企业败诉。
虽与蒋亚军遭遇相似,但陈雅兰没敢据理力争。她在沈阳某培训机构任职英语讲师6年,月薪4000元,从未涨过,只有业内市场价的一半。“违约金高达40万元,实在掏不起。而且违约相当于失业1年。”
记者采访签下竞业限制协议的18位普通劳动者,无一例外是在入职时被迫签下的,最高的违约金高出月薪100倍。他们既不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也不是高级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等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然而,他们却面临承担支付高额违约金的风险。
企业为降低岗位流失率屡出“奇招”
“用2.88万元买员工‘失业’2年,保住近百个客户资源,相当于近百万元的盈利,你说哪家企业不肯做。”沈阳市铁西区一家房产咨询企业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王坤说,该公司与31名置业顾问都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王坤告诉记者,面对动辄上万元的违约金,员工不会轻易跳槽。就算离职,按照4000元的平均工资来算,最多给2.88万元补偿金就可以防止员工带走客户。即便闹上法庭,若判协议有效,员工支付违约金;判无效,企业也没什么损失。更何况,闹上法庭的少之又少。
企业为何如此“算计”?“劳动者说走就走,带走商业秘密说用就用,造成企业损失,实属无奈之举。”王坤告诉记者,有了竞业限制,尽管协议的法律依据不足,约定范围、地域、违约金额等内容漏洞百出,但该公司的置业顾问岗位流失率从50%下降到10%。
“大部分厨师跳槽几家餐馆、学会招牌菜就自己开餐馆,你只能‘干瞪眼’”“现在网课流行,一些培训讲师直接跳槽去录教学视频,有良心的改改课件,有的干脆直接拿去用”“不愿招学徒,几年后就在不远处开店抢生意、分流客户”……记者采访发现,餐饮、教育、美容美发等行业企业要求员工签竞业限制协议的尤其多,除了因为员工跳槽频繁,还因为这些行业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明显不足,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不清晰。由此,许多企业想出用竞业限制来防止劳动者跳槽、保护商业秘密的办法。
“‘紧箍咒’不能说念就念”
“厨师长是管理人员、主厨是技术人员,如果对他们有竞业限制要求,那做招牌菜的普通厨师算不算接触商业秘密的人?他要是带着手艺再开店,我咋办?”沈阳市皇姑区一家“祖传”卤味熏酱店店主刘禾出说,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清晰界定适用于竞业限制的职业和岗位,致使部分企业将普通劳动者一并纳入签订竞业限制范畴。
“一些劳动者可能除了剪发、做饭别无所长。如果都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两年内既不能在所在城市的店铺里打工,也不能自己创业开店,用什么维持生计?”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磊认为,竞业限制应当针对管理、掌握核心技术和客户的相关人员,不应扩大到普通劳动者。“‘紧箍咒’不能说念就念,竞业限制协议不应滥用成保密协议。”
“完善相关法律条款才能杜绝竞业限制滥用、错用。”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认为,尽快完善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哪些人员算是可以接触到商业秘密、哪些内容可以被界定为商业秘密、劳动者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等内容都应有详细的司法解释。此外,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也有利于减少因竞业限制引发的劳动争议。
“劳动者也要讲诚信,不应恶意跳槽。”辽宁百联人才管理公司总经理郝红宾则认为,劳动者在职场中要信守承诺,跳槽后不应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部分受访者为化名)(记者刘旭)
2月17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反食品浪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各级商务部门采取措施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分餐服务、向社会公开其反食品浪费情况。督促餐饮外卖平台、餐饮服务经营者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支持自助餐服务单位实施对消费者浪费行为适当加收费用的措施。(12月18日《南宁晚报》)
数据显示,我国餐饮食物浪费量约为每年1700万至1800万吨,相当于3000万到5000万人一年的口粮。而自助餐浪费则是餐桌浪费的“重灾区”之一。
自助餐浪费之所以成为餐桌浪费的一个“重灾区”,主要是因为一些消费者错误地认为,反正自助餐已经“按人头”收费了,只能在餐厅“管吃饱”,不能打包“外带”。于是,一些消费者就有一种“不吃白不吃”的想法,亦或产生“必须吃回本”的消费心理,从而导致一些酒店、饭店的自助餐厅成了“舌尖浪费”的重灾区。
据笔者观察,虽然大部分自助餐厅的四周墙壁上都张贴有类似“请节约每一粒粮食”“莫浪费,请光盘”等等这样的温馨提示语,提醒消费者在取用食物时要量“吃”而行,避免浪费。但当消费者自取食物时,不少消费者的浪费行为却让自助餐变成了“浪费餐”。这实在令人深感遗憾。
今年4月29日通过的《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可见,自助餐浪费已被列入法律法规的“监管范畴”。
此次,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反食品浪费工作方案》,其中明确支持自助餐浪费“加收费用”,这无疑是一个“好声音”。一方面,自助餐浪费“加收费用”,消费者就会按量取食,吃多少取多少,就不会“任性”取食,造成浪费。另一方面,自助餐浪费“加收费用”,就可对那些恶意浪费的消费行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通过“加收费用”的方式对其警示和提醒,从而倒逼其养成“光盘”的用餐习惯。同时,自助餐浪费“加收费用”,也无形之中在消费者当中树立了“文明就餐”的思想意识,形成了“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用餐氛围。
俗话说:“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因此,笔者以为,自助餐浪费“加收费用”之举,理应成为一种“消费常态”,更应成为一种“餐饮行规”,从而倒逼消费者自觉做到“吃自助餐”也要“光盘”,这不仅是为了避免“舌尖上的浪费”,也是为了倡导“舌尖上的美德”。
叶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