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20日,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锦江国际集团)宣布,花园饭店(上海)的合作协议于2020年3月19日到期,锦江国际集团如期收回全部资产,拥有花园饭店100%的股权。
锦江国际集团收回花园饭店全部资产,全资控股
公开资料显示,花园饭店于1990年3月20日开业,是锦江国际集团和野村土地建物株式会社全资子公司野村中国投资株式会社(下称:野村)、株式会社大仓饭店(下称:大仓)于1984年开始的中外合作项目。
锦江国际集团副董事长陈礼明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透露,根据原先的合同约定,最早由野村全资控股的花园饭店将在合同到期后归还锦江国际集团。
工商资料查询平台天眼查信息显示,目前花园饭店运营主体上海锦江花园饭店有限公司(下称:花园饭店公司)股东为锦江国际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事实上,3月10日,花园饭店公司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工商资料变更,最主要的是投资人由野村变更为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锦江国际联合野村、大仓另立合资公司,继续三方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锦江国际集团收回花园饭店全部资产,但经友好协商,为进一步增进中日之间学习交流、共同提高,锦江国际与野村、大仓又另外成立了新的合资酒店管理公司,上海锦江大仓花园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继续对花园饭店进行三方合作经营管理。
陈礼明告诉澎湃新闻,花园饭店在经营管理上将维持原先的状态,包括花园饭店名称不变、员工队伍稳定,管理团队也基本不变。“要继续为改革开放树立良好形象”,陈礼明说。
与此同时,陈礼明向澎湃新闻表示,锦江国际和大仓还将加强互惠合作,进一步寻求锦江在日本的酒店合作机会和员工培训等交流,探讨中国品牌在日本的发展。
据澎湃新闻了解,合资公司也为上述三方共同控股。
、导 读
按照《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发起人之间签订设立公司的股东协议,因一方发起人的过错,造成公司无法设立,也即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其他发起人可以提出解除本协议书,有过错的发起人已经收取其他发起人的股金,应退还,并承担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
二、案情简介
原告:史 鉴
原告:刘昌宇
被告:孟 涛
第三人:杨杰
第三人:谢传应
案由:公司设立纠纷
2014年11月13日,刘昌宇、杨杰、孟涛、谢传应、史鉴五人正式签订《三亚海棠湾免税店餐厅投资合作股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股东协议),该协议约定:五人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免税购物中心经营餐厅项目;公司名称海棠秀色三亚海棠湾免税店餐厅,法定代表人为孟涛,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40万元,其中刘昌宇出资41万元,占股比例17%,杨杰出资60万元,占股比例25%,孟涛出资115万元,占股比例48%,史鉴出资19万元,占股比例8%,谢传应出资5万元,占股比例2%。各股东在签订本协议后3日内,一次性向发起人孟涛为餐厅项目开立的银行账户转入股款,资金入账后,孟涛向各股东开具收据。账户内资金用于餐厅的装修、购买厨具、餐厅桌椅等相关开业筹备事宜,余款用作经营流动资金,公司注册成立后,上述账户资金应及时转入公司账户;该项目的前期经营管理由孟涛和谢传应组建管理团队来统一负责,公司注册成立后,由股东会选聘职业经理人进行经营管理。
签订协议后,原告刘昌宇向孟涛支付41万元作为股款,但孟涛并没有开具收据。原告史鉴在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通过其妻子卢芳向孟涛支付股款12万元,孟涛并没有开具收据。
孟涛收到股款后,开始装修餐厅,购买厨具、餐厅桌椅,聘请职工,开张营业,餐厅名称为“海棠秀色餐厅”。孟涛负责经营期间,从未向其他股东报告经营和财务状况,也未有向股东分配利润。
2015年1月15日孟涛瞒着其他股东,擅自将海棠秀色餐厅登记在自己控股公司三亚海蓝富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凯公司)名下,名称为三亚海蓝富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棠秀色餐厅,成为蓝凯公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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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发现被告的行径后,孟涛又擅自将餐厅转让给他人。
二原告起诉被告,要求:一、解除五人所签订的《投资合作股东协议》;二、孟涛应向二原告退回已经收取的股款以及利息。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五人所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为设立公司发起人之间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发起人孟涛的原因,在没有经过其他发起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餐厅转入其控制的公司名下,并办理营业注册登记,由此设立公司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了,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解除本协议书,同时孟涛占用的二原告的股款应退还,并承担利息损失。
由此,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律师辨析
(一)本案的案由认定
被告孟涛在诉讼中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合伙纠纷,是不成立的。
本案,法院认定为公司设立纠纷,笔者认为,应认定为发起人责任纠纷更为准确。发起人责任纠纷是在公司设立期间,因公司没有设立或是设立成功后,因发起人的过错和按照法律规定,发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引起的纠纷和争议。
1、发起人的身份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成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签署公司章程;2、为设立公司出资;3、履行设立职责。
从本案来看,各发起人均具备了三个条件,因为发起人已经出资,并履行了设立职责,实际已经开展筹备公司的设立活动,选择公司经营地址、购置经营餐厅的物品,并实际开始经营活动。虽然没有单独签署公司章程,但在《投资合作股东协议》中已经对公司章程的基本条款进行了约定。
因此本案签订《投资合作股东协议》的五人应认定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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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经达成设立公司的合意
从五发起人签订的《投资合作股东协议》的内容看,各方发起人已经达成了设立公司的合意,明确约定需设立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公司的从事的项目、注册资本、各股东的出资、以及各自的分工等内容。
被告在诉讼中答辩认为,五人的所签订的协议非公司设立协议,应为合伙协议,其将餐厅注册在蓝凯公司名下并实际经营,是经过其他发起人同意的,但被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有过错的发起人,应将占有的股款退回,并承担利息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4条第3款规定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本协议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应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二原告有权向占有股款的被告要求退还股款和要求承担利息损失。
五、案件来源
史鉴、刘昌宇与孟涛、杨杰、谢传应公司设立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琼02民初130号
陵饭店2024年3月30日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截至2024年2月29日公司股东户数为3.13万户,较上期(2023年12月31日)增加233户,增幅为0.75%。
金陵饭店股东户数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根据Choice数据,截至2024年2月29日社会服务行业上市公司平均股东户数为3.43万户。其中,公司股东户数处于1.5万~3.5万区间占比最高,为32.89%,金陵饭店也处在该区间范围内。
社会服务行业股东户数分布
股东户数与股价
2023年3月31日至今,公司股东户数有所增长,区间涨幅为2.92%。2023年3月31日至2024年2月29日区间股价下降32.24%。
股东户数及股价
股东户数与股本
截至2024年2月29日,公司最新总股本为3.9亿股,且均为流通股。户均持有流通股数量由上期的1.25万股下降至1.24万股,户均流通市值8.37万元。
户均持股金额
金陵饭店户均持有流通市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根据Choice数据,截至2024年2月29日,社会服务行业A股上市公司平均户均持有流通股市值为19.68万元。其中,25.00%的公司户均持有流通股市值在9万~14.5万区间内。
社会服务行业户均流通市值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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