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期有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的工资标准。劳动者即使在试用期提出辞职,并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办理相应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其已工作期间的工资。
续签劳动合同还能约定试用期吗?
不能。
案例:2018年6月,王某与某车辆维修公司签订的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他离开该公司到另一单位工作。1年后,王某又重新应聘到该维修公司上班,担任部门经理。但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原来在该单位工作过,并且在原来的合同期内,双方曾约定过2个月的试用期,这次不应再约定试用期。维修公司则认为,王某原来的工种是检测员,现在的工作岗位是部门经理,而且王某在过去的1年时间里在别的单位上班,这次签订的合同与上次的合同没有任何关联,需重新约定试用期。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便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咨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曾经约定过试用期,重新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王某曾与维修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2年合同期满以后,王某离开维修公司到另外的公司工作了1年,然后又回到维修公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维修公司和王某作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管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为何,都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承担以下两项风险:一是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是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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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提,我自然是要提的,不能白干,我就问起这几天工资的事怎么说,直接给我来一句,试用期没有工资,破天荒,我第一次遇到。面试的时候,试用期几天,试用期没有工资,全都不告知,也没有明文规定,工作中出现失误,就让别人辞职的,现在干了一个星期,一句话打发的别人,我真的无语死了。
早干嘛去了,白白耽误别人的时间,我严重怀疑,走马观花般的招人,就是为了白嫖别人的时间。
我的遭遇绝对不是个例,应该是很多人的缩影,欺负底层打工人,觉得蚍蜉撼树,谈何容易,维权是需要时间的,有那个时间,还不如去找份新工作,于是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忍着、让着、委屈自己,惯的一些企业无法无天,觉得违法成本太
< class="pgc-img">>低,越来越嚣张。
不知道别人怎么样,我真的不能接受。有人说,世间万物不变的是永远在变,我应该不在是年轻的自己,浑身的刺,我应该认清现实,选择妥协的,毕竟鸡蛋碰石头,显得不自量力了。可我这个人就是一身的反骨,时间也无法改变分毫。向来是人敬我一尺,我敬人一丈,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很难忍下这口气。这不是钱的事,是这口气顺不顺的事,我不想退让。
用期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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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招用劳动者,应当根据劳动者岗位职责、能力水平、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在考虑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的基础上,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合理确定劳动者工资水平,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劳动者在试用期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