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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监局:一火锅店底料检出罂粟壳成分,已查封并移交警方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源:澎湃新闻 5月20日,成都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平台公布了2024“铁拳”“春雷”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

源:澎湃新闻

5月20日,成都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平台公布了2024“铁拳”“春雷”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等违法行为。

其中,青羊区王老汉兔火锅店炒制好的火锅底料,抽检显示含有“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罂粟碱”等罂粟壳主要成分。执法人员对剩余火锅底料进行了查封、立案调查。

目前该案已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

七起典型案例如下:

一、郑某某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祖传治骨丸”案

2024年1月3日,大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郑某某陪同下对大邑大家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300颗白色圆形塑料壳包装的“祖传治骨丸”以及有标注功能主治、服用方式、禁忌食用、注意事项和主要成分等内容“苗方特效风湿丸”说明书94张和“祖传治骨丸”说明书206张。

因未标注有药品批准文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或批号和厂名厂址等信息,且郑某某无法提供上述“祖传治骨丸”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郑某某销售涉案“祖传治骨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鉴于郑某某未能提供药品相关批准文件、国家药品标准、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且涉案“祖传治骨丸”经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出地塞米松和吡罗昔康成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郑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目前该案已移送大邑县公安局。

二、青羊区王老汉兔火锅店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1日,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该表显示“青羊区王老汉兔火锅店”自制的火锅底料中含有“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罂粟碱”等罂粟壳主要成分。

青羊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区公安分局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操作间内发现3缸已炒制好的火锅底料。火锅底料快检结果显示“吗啡”和“罂粟碱”阳性。执法人员对剩余火锅底料进行了查封,并于当日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罂粟壳属于非食用物质。该火锅店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

三、成都宝毅堂功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对成都宝毅堂功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在电商平台上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经查,成都宝毅堂功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为了吸引顾客、促进销量,在电商平台上以划线价格为基准,通过价格比较或折价的方式开展团购套餐销售活动,但该公司未对划线价格作出说明,也没有以划线价格达成交易。

成都宝毅堂功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采用无依据、无从比较的划线价格作为团餐价格的折价的基准或被比较价格,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等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成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20000元。

四、成都恒游智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

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对成都恒游智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受某公司委托代办有关股东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备案(章程备案)事项,其在未获授权情况下,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伪造他人签名,并擅自对提交的章程中股东知识产权认缴出资时间等内容进行修改,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害。

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70000元。

五、成都市金麟杰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群众举报,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对成都市金麟杰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金麟杰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宣传其提供的网店培训指导服务,制作名为“开店资料”的宣传资料,使用“我们公司是国家3A级信用企业”等文字内容,同时在微信对话中向举报人例举某陈姓学员“平常利用空闲时间操作开网店一个月都是有5000多元,做个网店也是可以当做副业,给自己赚个生活费…”等内容,且不能提供上述内容相关合法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金麟杰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1日,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简阳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简阳市市场监管局对简阳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简阳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作出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简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以罚款30000元。

七、何某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经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何某某于2023年12月14日向一名未成年女性销售了一瓶“42度牛栏山陈酿酒”。

何某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现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何某某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月20日,成都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平台公布了2024“铁拳”“春雷”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等违法行为。

其中,青羊区王老汉兔火锅店炒制好的火锅底料,抽检显示含有“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罂粟碱”等罂粟壳主要成分。执法人员对剩余火锅底料进行了查封、立案调查。

目前该案已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

七起典型案例如下:

一、郑某某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祖传治骨丸”案

2024年1月3日,大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郑某某陪同下对大邑大家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300颗白色圆形塑料壳包装的“祖传治骨丸”以及有标注功能主治、服用方式、禁忌食用、注意事项和主要成分等内容“苗方特效风湿丸”说明书94张和“祖传治骨丸”说明书206张。

因未标注有药品批准文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或批号和厂名厂址等信息,且郑某某无法提供上述“祖传治骨丸”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郑某某销售涉案“祖传治骨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鉴于郑某某未能提供药品相关批准文件、国家药品标准、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且涉案“祖传治骨丸”经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出地塞米松和吡罗昔康成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郑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目前该案已移送大邑县公安局。

二、青羊区王老汉兔火锅店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1日,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该表显示“青羊区王老汉兔火锅店”自制的火锅底料中含有“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罂粟碱”等罂粟壳主要成分。

青羊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区公安分局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操作间内发现3缸已炒制好的火锅底料。火锅底料快检结果显示“吗啡”和“罂粟碱”阳性。执法人员对剩余火锅底料进行了查封,并于当日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罂粟壳属于非食用物质。该火锅店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

三、成都宝毅堂功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对成都宝毅堂功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在电商平台上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经查,成都宝毅堂功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为了吸引顾客、促进销量,在电商平台上以划线价格为基准,通过价格比较或折价的方式开展团购套餐销售活动,但该公司未对划线价格作出说明,也没有以划线价格达成交易。

成都宝毅堂功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采用无依据、无从比较的划线价格作为团餐价格的折价的基准或被比较价格,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等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成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20000元。

四、成都恒游智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

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对成都恒游智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受某公司委托代办有关股东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备案(章程备案)事项,其在未获授权情况下,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伪造他人签名,并擅自对提交的章程中股东知识产权认缴出资时间等内容进行修改,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害。

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70000元。

五、成都市金麟杰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群众举报,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对成都市金麟杰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金麟杰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宣传其提供的网店培训指导服务,制作名为“开店资料”的宣传资料,使用“我们公司是国家3A级信用企业”等文字内容,同时在微信对话中向举报人例举某陈姓学员“平常利用空闲时间操作开网店一个月都是有5000多元,做个网店也是可以当做副业,给自己赚个生活费…”等内容,且不能提供上述内容相关合法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金麟杰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1日,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简阳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简阳市市场监管局对简阳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简阳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作出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简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以罚款30000元。

七、何某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经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何某某于2023年12月14日向一名未成年女性销售了一瓶“42度牛栏山陈酿酒”。

何某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现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何某某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月20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2024“铁拳”“春雷”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药品、食品、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特种设备等案例。

案例一:郑某某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祖传治骨丸”案

2024年1月3日,大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郑某某陪同下对大邑大家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300颗白色圆形塑料壳包装的“祖传治骨丸”以及有标注功能主治、服用方式、禁忌食用、注意事项和主要成分等内容“苗方特效风湿丸”说明书94张和“祖传治骨丸”说明书206张。因未标注有药品批准文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或批号和厂名厂址等信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祖传治骨丸”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涉案“祖传治骨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药品相关批准文件、国家药品标准、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且涉案“祖传治骨丸”经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出地塞米松和吡罗昔康成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目前该案已移送大邑县公安局。

案例二:青羊区王老汉兔火锅店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1日,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该表显示“青羊区王老汉兔火锅店”自制的火锅底料中含有“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罂粟碱”等罂粟壳主要成分。青羊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区公安分局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操作间内发现3缸已炒制好的火锅底料。火锅底料快检结果显示“吗啡”和“罂粟碱”阳性。执法人员对剩余火锅底料进行了查封,并于当日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罂粟壳属于非食用物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

案例三:成都宝毅堂功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对当事人涉嫌在电商平台上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促进销量,在电商平台上以划线价格为基准,通过价格比较或折价的方式开展团购套餐销售活动,但当事人未对划线价格作出说明,也没有以划线价格达成交易。

当事人采用无依据、无从比较的划线价格作为团餐价格的折价的基准或被比较价格,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等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成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20000元。

案例四:成都恒游智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

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对成都恒游智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受某公司委托代办有关股东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备案(章程备案)事项,其在未获授权情况下,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伪造他人签名,并擅自对提交的章程中股东知识产权认缴出资时间等内容进行修改,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害。

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70000元。

案例五:成都市金麟杰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群众举报,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对成都市金麟杰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宣传其提供的网店培训指导服务,制作名为“开店资料”的宣传资料,使用“我们公司是国家3A级信用企业”等文字内容,同时在微信对话中向举报人例举某陈姓学员“平常利用空闲时间操作开网店一个月都是有5000多,做个网店也是可以当做副业,给自己赚个生活费…”等内容,且不能提供上述内容相关合法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1日,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简阳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简阳市市场监管局对简阳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作出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简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

案例七:何某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经武侯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当事人何某某于2023年12月14日向一名未成年女性销售了一瓶“42度牛栏山陈酿酒”。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现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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