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那 娜 赵 祺
食客醉酒,同桌饮酒者结账后,将其置于餐饮店不顾而离去,餐饮店则将醉酒食客抬出店外放置在门口角落,其后食客酒精中毒死亡。法院判决,同桌饮酒者及餐饮店均需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餐饮店因未尽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16.5万余元。
2023年7月,王某(死者)因工作关系认识了被告马某、李某。一天,双方就业务问题洽谈完毕后,王某为尽地主之谊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餐饮店宴请了二人。酒足饭饱后,王某已处于醉酒状态,而被告马某和李某作为同桌饮酒者结账后,将其置于饭店不顾而离去。而餐饮店的经营者马某某和韩某看到满身酒味、不省人事的王某,未将其妥善安置在合适的位置,而是将醉酒状态的王某放置在店外门口角落。路人发现王某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时王某已死亡。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分局鉴定为酒精中毒死亡。
事发后,王某的亲属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被告答辩意见及餐厅监控录像显示马某、李某数次与王某倒酒、碰杯的行为,可以证实无论本次喝酒吃饭行为是谁的提议,马某、李某确为王某的共饮者,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喝酒过程中存在劝酒、拼酒等行为,但是视频中在王某起身时明显出现了身体摇晃、脚步不稳的醉酒情形,但马某、李某却将王某置于餐饮店先行离开。被告马某、李某并未尽到同饮人的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故其二人应当对王某的死亡结果发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考虑到饮酒本身是一种主观行为,死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病情、酒量、饮酒后的反应和状态应当具有较之他人更加明确的认知。而每一个公民对自身的生命健康都应该有必要的安全义务,死者王某在无他人劝酒的情况下过量饮酒是对自身健康的不重视,应对其最终的酒精中毒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餐饮店经营者马某某和韩某看到王某醉酒倒地后,并未选择合理的救助方式,而是简单指使店员将王某放置店外,该行为明显有失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于王某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结合各方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自行承担75%的过错责任;马某、李某共同承担5%的过错责任,赔偿4.1万余元;餐饮店主马某某和韩某承担20%的过错责任,赔偿16.5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 法治日报
< class="pgc-img">>历了长达1年半的病痛折磨后,65岁的梁小秋最终离开了人世。 2019年7月30日,上班期间,“因为口渴”,在苏州工业园区一餐厅担任勤杂工的梁小秋,“喝了一口”装在饮料瓶内的清洗剂,随后被送医急救。 2021年1月4日,“腹痛15小时”后,梁小秋第11次被送进医院,三天后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死亡原因为:腐蚀性酸和酸样物质的毒性效应。 2021年7月,历经三次开庭,当地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餐厅应承担全部责任,判赔139万。 截止目前,除餐厅最初垫付的2万元,死者家属尚未拿到赔偿。涉事餐厅认为饮料是死者“自己从垃圾桶里翻出来的”,称目前已提起二审。
▲误食清洗剂,梁小秋遭受病痛折磨一年半后不治
【事发经过】
误喝餐厅内饮料瓶中清洗剂
多次住院治疗医治无效去世
2019年7月30日12时02分,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湖东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工业园区内一餐厅员工,于当日早上上班后误食了清洗剂,后被餐厅同事送往附近的九龙医院抢救。报警人为误食者的女婿张先生。
张先生介绍,岳父梁小秋是当地农民,只有小学文化,和自己家一直生活在一起,受雇于上述餐厅已经有七八年时间,主要在后厨负责清洗和垃圾整理工作。每月收入在3000元左右,因年龄偏大,餐厅与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
张先生称,事发当天他正在上班,接到餐厅通知说岳父已经被送往医院。赶往医院后,张先生发现岳父“情况比较严重”。“因为是强酸,洗胃也没法洗。”
张先生随后报警,并和警方一起赶往事发餐厅。餐厅员工告诉他,餐厅负责清洗啤酒罐的的员工将剩余的清洗剂装进了一个饮料瓶内,梁小秋早上上班后不慎误喝了一口。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苏州九龙医院住院病案显示,2019年7月30日11时,梁小秋入该院重症医学科医治。病人和陪同者称其1小时前误服无磷CIP酸性清洗剂,随后出现口腔、咽喉、胸骨后及上腹部烧灼感,疼痛明显,同事发现后立即给梁小秋喝了牛奶,后送急诊,服食牛奶后出现呕吐,当时无抽搐,无昏迷。医院初步诊断为无磷CIP酸性清洗剂中毒,会咽部及口咽部软组织灼伤、消化道灼伤、肺部渗出性病变、I型呼吸衰竭。
< class="pgc-img">>▲梁小秋第一次治疗的出院诊断
历经重症监护室和消化科治疗将近一个月,2019年8月28日,梁小秋出院。
2019年9月9日,因右上肢出现静脉血栓,梁小秋第二次到九龙医院血液科入院医治,9天后出院。10月11日,“因反复腹痛、腹胀伴呕吐半月余”,梁小秋再次到九龙医院住院治疗。
此后的2019年10月30日到2021年1月4日期间,因反复出现腹部疼痛、腹胀和呕吐等现象,梁小秋多次前往九龙医院住院治疗。
最后一次入院时,院方诊断为:肠梗阻、肠系膜扭转、盆腔积液、肺部感染。三天后因医治无效,家属放弃治疗,梁小秋病亡。
< class="pgc-img">>【争议焦点】
餐厅:从垃圾桶捡起“饮料”喝下
家属:喝的是餐厅桌子边的“饮料”
张先生称,在岳父梁小秋第一次入院治疗时,餐厅方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并于第二日前往探视,随后“再没出现”。在多次找餐厅方协商无果,并遭到“冷漠对待”后,梁小秋家人将涉事餐厅起诉至当地法院,2020年7月20日法院立案受理。
事发后,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事发当日梁小秋是否是从垃圾桶内将饮料拣起并喝下。梁小秋外甥女胡女士称,“舅舅”在世时说,“喝的是餐厅桌子边的饮料。只喝了一口就进行了催吐。”梁小秋女婿张先生称,事发后他和警方赶到餐厅后,在现场看到“饮料瓶放在桌子上。”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原告梁小秋家属称,事发当日,梁小秋正常到岗后工作期间,因天气炎热感到口渴,遂打开置于厨房的瓶装饮料饮入。
被告餐厅方委托的律师则辩称,2019年7月30日早上,梁小秋清运垃圾,“不知为何将放置在垃圾桶内饮料瓶中的液体喝入。”
判决书显示,2019年8月8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就此事对餐厅一名严姓总经理进行过调查询问。
该严姓总经理称,餐厅有员工专门负责清洗不锈钢桶(啤酒罐)。事发前一天,该员工进行清洗时,将没用完的清洗剂倒在饮料瓶中“准备带走”,因为“当天太忙“,为防止误食,将饮料瓶“放在垃圾桶中处理了”。严姓总经理称,餐厅前一天晚上12:00左右将垃圾桶放在顾客等候区,由员工梁大叔(梁小秋)第二天(7月30日)9:00左右将该垃圾倒到店外大的垃圾房。“他自己从垃圾桶里拿起来喝的。”
事发后,警方曾要求调取监控查看经过。梁小秋亲属提供的餐厅方出具的一份手写情况说明称:负责清洗不锈钢桶的员工将清洗剂投入垃圾桶的行为,“此区是监控死角,没有拍摄到。”而第二日,梁小秋从垃圾桶内取出饮料到洗碗间喝一口的过程,则是“此区无监控。”
< class="pgc-img">>2021年11月25日,涉事餐厅严姓总经理在电话中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虽然没有监控视频拍摄到上述饮料瓶被处理进垃圾桶和梁小秋从垃圾桶内捡起饮料并喝下的行为,但其称“当时有好几个人在场”,“所有的口供人证都有。”其强调,“这个是我们要处理掉的东西,他自己从垃圾桶里翻出来的。”
判决书援引的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事的调查询问显示,事发后,餐厅方曾出具整改方案,称今后将对上述清洗剂类似物品加强管理,并指定区域位置摆放好,所有领取使用都会指定人负责登记。
【一审判决】
死者误食不构成重大过失
餐厅承担全部责任赔偿139万余元
上述判决书显示,庭审中,被告餐厅方认为,梁小秋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垃圾桶内的东西不能食用,且案涉清洗剂是有明显刺鼻味道的,即使梁小秋误以为是饮料,在打开瓶盖时也应该可以闻到异味,并应感觉到有危险而不应食用。
被告方认为,事件发生后,被告为梁小秋垫付2万元医疗费。其对梁小秋的损害没有任何过错。梁小秋在2019年7月30日中毒后,已于当日入院治疗,在2019年8月28日康复出院后,其多次反复住院治疗与其误食清洗剂中毒没有因果关系。
该案先后经三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梁小秋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提供安全作业条件,并且其经营餐饮服务,尤其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具有危险性的清洗剂,并应对提供雇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
法院认为,梁小秋将并非其所有的装在饮料瓶内的物品食用,该行为虽有不当,但并不构成重大过失,不能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应就原告的案涉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7月15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餐厅方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9万余元,扣除被告已垫付医疗费200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137余元。
梁小秋亲属称,老人误食清洗剂后,先后十余次住院治疗,家人原有的平静生活被打乱,“我们在医院来回跑了1年多,希望老人能恢复健康,没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其女婿张先生称,为给老人治疗,家里前后借款30多万,曾多次跟酒店沟通,“餐厅老板一直不愿意出现。”无奈之下曾多次报警。
上述涉事餐厅严姓总经理则称,目前餐厅方已提起二审,“还没有最终结论,该承担的责任我们会承担,不存在拒不理赔。”
来源:红星新闻 记者 王震华 蓝婧
编辑:张恒 苗亚祥
点工完成工作后在公司摔伤,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月11日,上海宝山法院发布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对这一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
上游新闻记者从上海宝山法院了解到,虽然钟点工已完成工作,但结合时间、地点等情况,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作出赔偿10余万元的判决。
上海宝山区法院。 图片来源/上海宝山法院
2021年9月,李女士接受某餐饮公司雇佣,在该餐饮公司承包的学校食堂做钟点工,工作时间为每日上午9点至下午1点。2022年1月某日中午,李女士完成食堂勤杂工作后准备下班,在如厕途中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李女士认为,因为餐饮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清理地面,地面湿滑致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摔伤,因此餐饮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随后,李女士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餐饮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1万元。
庭审中,涉案餐饮公司不同意李女生的诉讼请求。该公司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应当由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李女士摔倒是因其走路较快导致,其自身存在过错;其实,事发地点是在食堂旁的走廊,不是该公司承包的食堂,公司没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李女士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事发时,李女士已经完成自己的工作,换下工作服,虽然还没到下班时间,但已经是下班状态,下班后所遭受的损害与公司无关;此外,李女士交班后如厕行为与钟点工的工作内容无关,因此产生的损害不应由公司赔偿。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务关系,因提供劳务中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务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李女士在为餐饮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餐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李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工作时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也是引发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李女士对损害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减轻餐饮公司的责任。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餐饮公司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餐饮公司提出上诉,二审调解结案。现被告餐饮公司已按约履行完毕。
对于此案,主审法官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介于劳动关系和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之间。与劳动关系相比,用人单位没有强制性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为赔偿托底,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相比,用人单位又在风险预防和负担能力上具有绝对的优势。结合以上特点及该类关系的生产经营性质,根据权利义务对等、风险收益相当原则,应明确归责原则为:个人提供劳务中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
而对于“提供劳务中”中的判断,不能拘泥于严格的时空观念,应当结合具体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事故发生的经过等情况综合判断。提供劳务者喝水、上厕所都属于正常的生理需求,与其工作密不可分,应当视为工作的正常延伸,厕所以及通往厕所的必经之路应属于工作场所延伸的合理区域,交班后如厕时应视为工作时间内,如厕途中遭受伤害事故亦应理解为“提供劳务中”发生。
同时,主审法官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的用工环境和安全保障设备设施,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保障用工安全,防范用工风险。面对伤害事故可能产生的高额赔偿,用人单位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等保险的方式,分散自己的用工风险,确保纠纷最终妥善解决。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来源: 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