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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3元乳膏为秘方产品,商家被判3倍赔偿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美之心人皆有之,为满足消费者的服务需求,美容行业商家可谓动足心思,开展五花八门的服务项目,也由此引发了消费纠纷。近日,新

美之心人皆有之,为满足消费者的服务需求,美容行业商家可谓动足心思,开展五花八门的服务项目,也由此引发了消费纠纷。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90后张女士就因为使用某美容公司所谓秘方护肤项目皮肤出现严重问题,万元美容项目使用的秘方竟为淘宝上3元一支的某乳膏产品。经多次沟通无果后,张女士将该美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未服务项目款项并就秘方调肤项目要求3倍赔偿,最终,东城法院判决该美容公司进行赔付。

消费者使用“秘方”致烂脸,美容公司拒赔

新京报记者获悉,2019年4月起,张女士开始定期在某美容公司做秘方护肤,并先后多次预付款充值3万多元,购买基础项目、秘方调肤项目、面部与颈部抗衰按摩项目和淋巴排毒项目,双方并未签署书面合同。2020年10月份开始,张女士发现经秘方护肤后其面部皮肤不仅未调理好,反而出现皮疹、红肿等严重过敏症状,当时美容公司仍坚持称继续使用其秘方产品即可恢复,但张女士面部问题仍有加重迹象。2021年3月,张女士前往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激素过敏性皮炎、皮疹、毛细血管扩张、结痂。

经调查,该美容公司负责人李某曾称为了赚钱,她会将淘宝上批发价3元一支的某乳膏分装到没有标签的小瓶子里面,每次用量2-3毫升,并告诉消费者这是她的祖传秘方。由于当时张女士皮肤已经出现问题,李某还让张女士将秘方带回家涂抹。

张女士曾多次与李某沟通退款及赔偿事宜,但都遭到拒绝。多次沟通无果后,张女士将该美容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关于秘方调肤项目的服务合同,并解除其他项目服务合同,要求该美容公司退还未消费项目费用并对已使用的秘方调肤项目费用进行3倍赔偿,同时要求该美容公司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

法院认定构成欺诈行为,判决3倍赔偿

庭审中,张女士主张该美容公司采取隐瞒真相、夸大作用、虚假宣传的欺诈方式向其推荐服务项目,该美容公司自称秘方调肤项目是其祖传秘方药膏,所以一直向她保密。该美容公司行为构成欺诈,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付3倍赔偿。

该美容公司则认为,张女士的皮肤问题是由自身熬夜或使用其他产品导致,与该公司服务没有因果关系,秘方调肤项目也并非虚假宣传,该公司将服务事项、具体操作规程都如实告知了张女士,故该公司不存在欺诈。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中张女士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某美容公司秘方调肤项目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3倍赔偿张女士。

首先,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本案中,张女士为了自身美容需要,与某美容公司建立事实上的美容服务关系,其合同目的是为了通过该公司的服务使自己外貌更加美丽等,应认定张女士从该公司购买美容服务的行为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其次,某美容公司也自认将药膏分装后给张女士使用,亦认可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告知张女士使用药膏的真实名称。同时,该公司负责人李某也自认为了能赚到钱,告知客户使用产品是祖传秘方。

东城法院认定,某美容公司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系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致使张女士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该美容公司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判决美容公司退还张女士未消费的项目费用,并对张女士已实际接受秘方调肤项目服务的费用进行3倍赔偿。

此外,由于张女士对医疗费损失和该美容公司服务行为之间因果关系不申请鉴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误工损失,故法院未支持张女士关于医疗费和误工费损失主张。

该案宣判后,美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消费者应提高风险意识,增强维权意识

随着美容行业的蓬勃发展和消费理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爱美人士加入到美容消费的行列。在消费美容产品追求美的过程中,也要关注其中隐藏的一些风险。

该案的主审法官王亮分析,美容消费中要格外关注四个方面的风险:一是虚假宣传夸大功效,部分商家通过虚假宣传、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夸大功效,制造容貌焦虑的同时,误导消费者;二是模糊定价违规收费,如部分商家事先不明确告知消费者费用标准就进行服务;三是医疗美容安全堪忧,部分美容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相关从业人员无相关资质违规经营等;四是免费体验诱导消费,商家以免费体验为由招揽客户,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和服务。

除上述美容安全风险需要特别注意外,法官王亮还提示消费者应提高风险意识,理性消费。选择美容机构时可选择规模较大或口碑较好的美容机构。根据自身肤质和需求,选择合理诊疗方案,如面部或身体出现明显不适症状,应果断放弃服务,及时到医院就医治疗。清晰认知“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界限,如果消费者选择服务涉及“侵入性、创伤性”医美服务时,应要求美容机构提前出示相关资质证明。

此外,消费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近年来有相当部分诉至法院的相关纠纷,往往是消费者不满美容或医美效果,未达到心理预期引发争议,但在庭审中消费者往往面临举证不能的情形。故建议消费者应与美容机构签署书面服务合同,对于服务期待的效果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消费者还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免除机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服务费用应直接支付至美容机构账户中,尽量避免支付至个人账户。接受美容服务前应提前了解用于其面部或身体的仪器和试剂基本信息。尽量保存双方的聊天记录和就诊记录等。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 赵琳

日,一则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法院判例再次引发社会关注。刘某是一名冷菜厨师,每天的工作就是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因他离职后在另外两家餐馆做同样的工作,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定,餐饮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驳回了原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被滥用?其应用边界究竟在哪里?

冷菜厨师离职后继续拌黄瓜

被原公司起诉索赔

被告人刘某是名厨师,在原告餐饮公司从事冷菜的制作,比如拌黄瓜、水煮毛豆,公司认为刘某在制作冷菜的过程中,会掌握一些冷菜或海鲜菜品的秘方,可能对公司造成影响,双方就签署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即法律所称的竞业限制协议:刘某如果离职,两年之内不能再从事类似工作,如若违约,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022年5月,刘某从该餐饮公司离职,又先后入职了另外两家酒店。原告认为被告此举对自家生意有一定的冲击和影响。而被告认为,自己只是一名冷菜师傅,只是对制作流程稍微熟悉一点,但是并不构成专业技术秘密。

竞业限制协议一般指的是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或经营利益,与劳动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公司与刘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主审法官彭鄢解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刘某作为一般劳动者,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

彭鄢介绍,劳动合同法有一个兜底条款,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这一点加以限制员工。但实际司法适用也会明确,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指的是能够知晓、接触一定技术秘密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是普通技术人员,但接触的岗位信息是公司核心的技术或商业秘密。被告刘某从事冷菜的制作,通常来讲,不具有技术性和秘密性,不适合约定竞业限制。

法律意义上

如何界定商业秘密?

劳动者所接触到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成为判定是否应该签署竞业协议的关键所在。

早在2022年,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曾披露过一起竞业限制协议纠纷。被告刘某某入职南京某制造公司后,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再次明确竞业限制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刘某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离职后刘某某与某人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往有劳务外包合作关系的某能源公司工作。但是,这家能源公司与南京某制造公司存在竞业限制关系。南京某制造公司认为刘某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以隐蔽方式规避竞业限制范围,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颖认为,将两起案例对比来看,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护性这三性的商业秘密,才能够使用竞业限制协议,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决定,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任意扩大。

专家:竞业限制协议具体内容

既要合法又要合理 避免被滥用

在许多从业者及专家看来,竞业限制协议正呈现出一种被滥用的趋势。

一名曾就职于多家互联网企业的人力资源专家表示,在实践中,出现签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越来越多。“往前推五年、十年,一般来说高管都会使用竞业限制协议,中层适用的也比较多。但近几年,一些基层的管理者,甚至一些基层的员工都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很多公司会把客户信息列为机密、核心,公司以客服能够接触到直接的客户信息为由让客服人员签下竞业限制协定,如果这名员工不为我所用,也不能为其他人所用。”

劳动法专家、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左祥琦表示,无节制地使用竞业限制协议,某种程度上会造成社会劳动资源的浪费。竞业限制协议具有两面性:

从单个企业的角度看,可以避免自身利益被损害。

从社会的总体价值上看,对就业、员工的成长和收入,可能会有一些影响。

姜颖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的具体内容,既要合法又要合理,用人单位不应使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自由流动的就业权利。

姜颖:劳动合同法中有一些内容规定得不是很具体,比如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赔偿、竞业限制的范围、时间,这些都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来进行确定的。在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造成了劳动者只能被动接受,实际上侵犯了劳动者择业自由权,同时影响了整个社会人才的自由流动。

姜颖表示,除了在立法中把竞业限制协议完善之外,法院也可以通过一些判例,对竞业限制协议做一些指导。另外,还可以通过企业内部的一些规则,比如通过职代会和工会的民主程序等方式制定竞业限制协议,把其使用的边界界定好。既能够起到保护企业的作用,也能够达到保护劳动者择业自由权、促进人才流动的效果。

记者/周益帆

来源: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源:央视财经

近日,一则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法院判例再次引发社会关注。刘某是一名冷菜厨师,每天的工作就是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因他离职后在另外两家餐馆做同样的工作,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定,餐饮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驳回了原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被滥用?其应用边界究竟在哪里?

冷菜厨师离职后继续拌黄瓜

被原公司起诉索赔

被告人刘某是名厨师,在原告餐饮公司从事冷菜的制作,比如拌黄瓜、水煮毛豆,公司认为刘某在制作冷菜的过程中,会掌握一些冷菜或海鲜菜品的秘方,可能对公司造成影响,双方就签署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即法律所称的竞业限制协议:刘某如果离职,两年之内不能再从事类似工作,如若违约,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022年5月,刘某从该餐饮公司离职,又先后入职了另外两家酒店。原告认为被告此举对自家生意有一定的冲击和影响。而被告认为,自己只是一名冷菜师傅,只是对制作流程稍微熟悉一点,但是并不构成专业技术秘密。

竞业限制协议一般指的是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或经营利益,与劳动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公司与刘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主审法官彭鄢解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刘某作为一般劳动者,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

彭鄢介绍,劳动合同法有一个兜底条款,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这一点加以限制员工。但实际司法适用也会明确,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指的是能够知晓、接触一定技术秘密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是普通技术人员,但接触的岗位信息是公司核心的技术或商业秘密。被告刘某从事冷菜的制作,通常来讲,不具有技术性和秘密性,不适合约定竞业限制。

法律意义上

如何界定商业秘密?

劳动者所接触到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成为判定是否应该签署竞业协议的关键所在。

早在2022年,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曾披露过一起竞业限制协议纠纷。被告刘某某入职南京某制造公司后,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再次明确竞业限制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刘某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离职后刘某某与某人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往有劳务外包合作关系的某能源公司工作。但是,这家能源公司与南京某制造公司存在竞业限制关系。南京某制造公司认为刘某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以隐蔽方式规避竞业限制范围,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颖认为,将两起案例对比来看,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护性这三性的商业秘密,才能够使用竞业限制协议,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决定。

专家:竞业限制协议具体内容

既要合法又要合理 避免被滥用

在许多从业者及专家看来,竞业限制协议正呈现出一种被滥用的趋势。

一名曾就职于多家互联网企业的人力资源专家表示,在实践中,出现签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越来越多。“往前推五年、十年,一般来说高管都会使用竞业限制协议,中层适用的也比较多。但近几年,一些基层的管理者,甚至一些基层的员工都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很多公司会把客户信息列为机密、核心,公司以客服能够接触到直接的客户信息为由让客服人员签下竞业限制协定,如果这名员工不为我所用,也不能为其他人所用。”

劳动法专家、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左祥琦表示,无节制地使用竞业限制协议,某种程度上会造成社会劳动资源的浪费。竞业限制协议具有两面性:

从单个企业的角度看,可以避免自身利益被损害。

从社会的总体价值上看,对就业、员工的成长和收入,可能会有一些影响。

姜颖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的具体内容,既要合法又要合理,用人单位不应使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自由流动的就业权利。

姜颖:劳动合同法中有一些内容规定得不是很具体,比如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赔偿、竞业限制的范围、时间,这些都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来进行确定的。在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造成了劳动者只能被动接受,实际上侵犯了劳动者择业自由权,同时影响了整个社会人才的自由流动。

姜颖表示,除了在立法中把竞业限制协议完善之外,法院也可以通过一些判例,对竞业限制协议做一些指导。另外,还可以通过企业内部的一些规则,比如通过职代会和工会的民主程序等方式制定竞业限制协议,把其使用的边界界定好。既能够起到保护企业的作用,也能够达到保护劳动者择业自由权、促进人才流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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