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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清开店套路,提高你的创业成功率(值得收藏)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期核心观点:当看好某个项目的时候,不能第一步在开店的筹备期的时候就踏错了脚步,今天我就是来说说开店前期的各种需要注意的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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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核心观点:

当看好某个项目的时候,不能第一步在开店的筹备期的时候就踏错了脚步,今天我就是来说说开店前期的各种需要注意的陷阱。

大家好,我是只说人话,不讲概念,专给创业者们开思维脑洞的高臻臻,今天是脑细胞视频节目的第110期。

根据现在的经济趋势,估计接下来全国各地的人回老家开店创业的人应该会不少,当看好某个项目的时候,不能第一步在开店的筹备期的时候就踏错了脚步,今天我就是来说说开店前期的各种需要注意的陷阱。

陷阱一:要检查各种证件事否齐全

有一些新老板在购物中心租店,产权竟然归五六个房东所有,这是前期开发商切割卖商铺的后遗症,导致很多商铺房东都搞不清楚自己的铺面在哪里,这会导致后边很多问题,特别是你租了铺面,装修完了以后,很有可能会面临各种扯皮。所以要租店,一定要房东拿出有效的产权证,并且根据产权证对房子的建筑面积、结构等情况进行仔细检查,以免后期出大问题。

接盘购物中心店换品牌经营,涉及到法人更改等一系列的问题,最好重新办理。接盘临街社区店,一定要根据自己的项目需要,检查是否有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餐饮许可证和环保许可证等等。现在一些开在居民区的餐饮店很难获得环保许可证,油烟、噪音都是居民投诉的重点,天天投诉,那你的生意也就完了。

陷阱二:收集周边情报,店铺周围是否修路等

一些黑心房东或者商家听到要拆迁或者修路的风声,想趁租约未到期之前再赚一把,赶紧把店转让出去,当新老板接到店,店门口一修路打围,根本没生意,投资也只能打水漂了。

所以在租店之前一定要去周围的商铺、街道办多去了解了解信息,特别是看到“旺铺招租,挥泪转让”、“去外国发展,忍痛盘店”、“结婚生娃,盈利旺铺转让”等等字样的标语,一定要去多了解这家店背后的故事,比如找个人少的时间去隔壁的面馆吃饭,和店老板套套近乎就能多少了解一些情况了,千万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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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三:店铺风水很重要

这里我说的风水都不是迷信上的风水了,而是径深过深的店让人不想进,要爬7层以上的台阶、要穿马路、在立交桥下的位置、没有停车位、餐饮店铺门口有垃圾桶等等因素都会阻碍顾客进店,尽量避免去租这样的店铺。

陷阱四:不要被商场忽悠

商场的招商部说这一层会有xxx、xxx很多人气品牌入驻,结果开业后只有自己,那些人气品牌都没有进来。或者是在商场里开餐饮店,新商场招商部会告诉你餐饮都集中在某一个区域,结果开业的时候才发现其他的地方也有餐饮业态,导致人流量不集中,生意没有到达预期。或者是商场管理不规范,比如一个商场有好几个老总,导致很多时候找不到决策人拍板,最后导致商家关店,这些都是我身边真实的血淋淋的案例,需要尽量的去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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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五:搞清楚以前店的猫腻

盘下家店,重新装修,重新开业,生意也很好,结果没几天,以前老店的储值卡会员找上门了,因为找不到原老板,也不知道房东是谁,只能找你,这些都是麻烦事儿,所以一定要调查清楚以前的老店是否已经出售了储值卡或者团购,盘点清楚这些,你才能够在转让费谈判上掌握主动权。

另外,在盘店之前一定要去自来水公司、电业局、环保局、燃气公司、供热公司等去了解水、电、气、供热等费用的缴纳情况,让转让人将剩余部分缴纳完毕,并且出示发票,复印留存。

陷阱六:不要相信朋友的捧场

开店之前,朋友三四都说要过来捧场,甚至还说可以掏钱入股支持,用钱投票和用嘴投票是两回事,一定不要把店的命脉建立在所谓的朋友身上,朋友是有限的,一定要考虑这些朋友不来捧场消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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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七:五花八门的加盟陷阱

很多人都想开加盟店,觉得加盟店有人带着,心里有安全感,其实加盟里的坑才是真的多。

加盟坑一:自己想当然、不调查,直接加盟

不深入当地调查,看着别人火就去加盟,如果是加盟餐饮,调查口味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北方和南方的口味喜好可能就完全不一样,有些项目南方生意好,北方就不一定。

调查消费水平也很重要,比如加盟小吃,一线城市12元/份的小吃不算贵,而很多四五线城市能接受的小吃价格却只有5元/份,如果按照品牌方总部的全国统一指导价执行就会出问题。

客群调查也很重要,一些奶茶品牌的定位是年轻人,而小城市中老年人、留守儿童多,年轻人都外出打工了,那这个奶茶就不适合在当地加盟。

加盟坑二:依赖总部

总部有自己的一套制度系统,经营模式,产品规范,适合一个地区,却未必适合另外一个地区,比如餐饮的口味、服装的样式等等,如果不知道变通,盲目听从总部指挥,那只会出大问题。

另外,很多人选择加盟而不是自创品牌,觉得加盟可以试错率更低,但是并不意味着加盟商就可以高枕无忧,特别是员工管理,一定要老板亲力亲为,不能全部交给总部来远程管理。

加盟坑三:是否有实力熬过养店期

除了土豪的加盟者,不少的加盟者资金有限,常常抱有“抱大腿”的心态,为了加盟,拿出了自己的全部身家,甚至借钱加盟开店,而很多店都是有养店期的,比如餐饮有1年到2年半的回本期是很正常的,而这个期间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全盘皆输。

加盟坑四:加盟品牌各种套路你

有些专门骗加盟费的公司,自己一家直营店都没有,只有一个写字楼里的样板间,却敢收加盟费,各种低门槛、高收入的宣传语让你心动不已,什么不收加盟费、并称2、3个月就可以回本,一年就可以赚几百万等等,当看到这些让你心动的文案的时候一定要保持冷静,做生意没有那么容易的事情。

还有一些无良商家,为了骗加盟费带你去考察,甚至还包你的异地考察的机票和住宿的费用,结果你看到的顾客排队景象,全部都是骗子们找的人来排的队,为什么包你机票住宿,就是为了掌握你的时间安排,让你看到他们想让你看到的生意红火的景象。还有合同上的坑,比如违约规定,通常只有针对加盟商的部分,而对总部违约的处罚只字不提。

还有一些无良加盟骗子,名义上是加盟,实际上是高价卖货,或者是高价卖设备,最搞笑的我还听说过卖厨具的生意不好做了,专门包装了一个餐饮项目来招加盟,加盟费很便宜,但是必须用他的设备和厨具,结果他是在靠加盟在卖他的锅碗瓢盆。或者卖给你各种原材料,结果原材料的价格超出市场价的一倍。

以前,还有一些加盟骗局,说让你去生产袜子,然后公司总部定期回收你生产的袜子,这个加盟生意稳赚不赔,结果他真实的目的是为了高价卖做袜子的机器给你,收了几次你做的袜子就跑路了,真的是陷阱无处不在。

还有一些专门做加盟的骗子公司,宣传得高大上,可是去考察的时候,公司总共只有5个人,老板收钱,两个人接电话,两个人做培训,像这样的团队如何管理加盟,如何提供稳定优质的供应链,这样的公司,只为了钱,只要你交了钱,总部也就再也不会联系你了。

加盟以后的坑也不少,所以加盟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楚,商业本质的核心还是产品,有一些项目,产品单一,总部新品更换频率慢也是要出问题的。

比如彻思叔叔烘焙蛋糕刚进入上海的时候非常火爆,天天排队,结果只维持了半年,销量就开始下降,原因是什么?原因就是它仅有两三款烘焙蛋糕,无法长期的留下顾客,所以,加盟者在签约前就一定要问清楚总部的新品更新频率。

还有不少的加盟品牌在你加盟前,各种承诺,比如全包开店事项、全程指导、全权负责品牌推广等,结果加盟后,你就傻眼了,什么都没有。

加盟很容易形成一个死循环,加盟费低的会吸引加盟者,但是轻管理、轻运营;加盟费高的品牌重管理、重运营,但是加盟价格又让很多加盟者望而却步,这就给了很多小品牌甚至是骗子品牌了可乘之机,加盟水深啊,个人建议,某些行业的加盟,能够自己自建品牌最好自建品牌,可能会遇到的坑都都比加盟少很多。

这里,做一个关联推荐,脑细胞上一期节目分享过如何用百度地图实现识别加盟骗局的简单方法,不仅可以识别是否是骗子加盟项目,还可以识别加盟项目是否优秀,能够加盟。

今天满满负能量的这期节目就到这里了,但是今天的啰嗦是很有价值的,负能量能够让你少走弯路,也希望这样的套路、骗局能够让更多人知道,共同让中国的商业环境变得健康良性。

必大家可能都追过一个电视剧吧,没错!就是去年十分大火的《都挺好》,其中最让人印象深刻的人物应该就是“苏大强”了吧,真是让人看着又气又好笑,到最后才“强行洗白了”。像咱们开奶茶店一样,走过了所有的弯路,才终于找到了办法来弥补,既然有了方法就不怕生意太难做了,下面就跟小编一起看看有哪些经验之谈,可以避免失败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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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奶茶店失败的经验之一

开奶茶店的地理位置非常重要,在一个好的地段开奶茶店真的对生意有很大帮助,但是我们不能忽略地段租金的高低,有时我们为了在一个好的地段盘店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是我们首先应当明白的是,奶茶是要卖多不是卖贵,对于人流量的要求非常高,好多奶茶店的生意看起来都非常火爆但是他们的租金也是昂贵的,所以这点一定要慎重地考虑。

开奶茶店失败的经验之二

其实奶茶店是存在淡旺季之分的,但是这是在一定的地段之内,比如学校附近。旅游景点附近这些地方,一旦学生放了寒暑假或者是受旅游景点天气、假日的影响的话,奶茶店就会有淡季的危机。所以小编认为一定要在这些地段的旺季的时候充分做好营销策略,利用旺季来弥补淡季的亏空。

开奶茶店失败的经验之三

很多人可能会有点纠结自己开店当老板还是加盟别人呢?其实在小编看来,加盟的连锁店更加的省时省力,很多事情总部公司会帮助你去很好解决,比如饮品的材料如何挑选、新品的上架、原料突然没了但是顾客却突然来了很多等等这些问题,自己单独去经营一家奶茶店的话就等于重头创业,但是现在的奶茶市场可能没有那么多时间来等你研发新的饮品,而加盟店的专业人士早已研发了新饮品向市面投放了。

开奶茶店失败的经验之四

开奶茶店的估计都认为奶茶口感好就行了,其实店内的服务以及卫生更是重中之重!顾客是最重视态度的,他们再喜欢也会因为你的态度不好而不再做回头客,这就失去了大量的人流量,这是无法挽回的损失!小编建议要开店的小伙伴一定要注意这项。

以上就是一些开奶茶店的失败经验,希望能对想开奶茶店的人能有所帮助。

随便走进一处商场,小吃店、奶茶店、美甲店……各种店铺整洁有致,表面上光彩夺目,实际上如人饮水,冷暖自知——许多开店的投资者非但没赚到钱,还亏损严重。

店铺,对于消费者来说是玩乐的场所;而对于盘店的生意人来说,就是投资项目,本质上跟炒股、炒房没有多大区别。开店这种投资项目,历经的时间长,期间的许多摩擦、长期的收益不佳,都会让投资者想中途退出,及时止损。

那么,在法律上是否可以做到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把眼睛擦亮,透过那些富丽堂皇的装修装饰,用法律的手术刀把背后的经络骨骼解构出来。在这个过程中,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店铺作为一个经营实体,其背后的市场主体或法律主体,其实是公司、企业或者个体户。

不管是公司、企业还是个体户,支撑它们运转的仍然是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可能是股东关系,也可能是合伙人关系。如果是股东关系,要想中途退出,只能按照公司法规定处理。本文篇幅有限,接下来以更常见的合伙关系为例,继续分析。

什么是合伙关系呢?

别去查法条,我们只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只要在这个原则统领下,几个人一起投资去做项目、干事业,无论是否签订过标准、规范的合伙协议,都可以认为是合伙关系。

说到合伙协议,在实践中,它的表现形式也是五花八门。在标题上,并非所有合伙协议都会出现“合伙”这两个字,更多的是用“合作”来替代;在内容上,也不是所有合伙协议都会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体现得很清楚,而如果完全体现不出来,且承诺投资回报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借款合同。[1]

投资者合作关系七零八乱,这就使得在小额投资当中,合伙关系更普遍,也更可能产生纠纷;相对应地,股东关系有公司法明确规定、有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准入,往往更加规范。

乱不要紧,只要它是合伙关系,那就万变不离其宗!

投资者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与合作伙伴达成一致意向,去投资某个项目(比如上文中提到的各种店铺)。协议达成、款项付讫之后,投资者的主要义务可能就履行完毕了。到此为止,投资者本人是没有违约行为的(已经支付投资款)。只有确保这个前提,我们才能继续讨论如何把给出去的钱,再拿回来。

通常情况下,拿回投资款的第一条思路是:退伙。

退伙,规定在《合伙企业法》中,也可能出现在双方之间的合伙协议中。如果合伙协议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往往以协议为准。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甚至于根本没有合伙协议,又如何退伙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通意见》)第52条规定:

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只要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投资人就可以随时要求退伙。但退伙也可能导致项目损失,此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消息灵通的读者朋友会说:魏律师,你引用的法条过时了,现在要用《民法典》。

既然说到这里,就还要提一句,因为《民法典》2021年才生效,《民通意见》作为《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目前还没有正式废除。

这一句有啥意义呢?我们发现,《民法典》的规定是有点区别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969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976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啥区别呢?《民法典》对合伙期限非常关注,一旦合伙有明确的期限,在期限届满前就不能随意退伙。而如果适用《民通意见》,则无需考虑合伙期限,只需考虑对退伙有没有明确约定。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你手头的协议只有简单几句话,写了期限但没写退伙,赶在2021年之前起诉要求退伙,可能更有希望获得胜诉

除此之外还需注意的是,选择通过退伙来拿回投资款必须考虑两个重要因素:项目开始多久了,资金投入多少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退伙必然经过清算。

这里的清算不一定是市场监管局的注销清算,也不一定是法院的破产清算,但总而言之,无论是否存在企业形式的合伙,无论是否经过注册登记,只要成立了合伙关系,退伙就必须要清算。[2]

既然要清算,对谁有利,对谁不利?

当然是对刚刚投资入伙的投资者比较有利,因为清算时资金动用少、债务也不高,能够拿回来的投资款就比较可观;而对于已经投资较长时间的投资者来说,资金或许已经资本化,对外还欠了一堆债务,想要通过清算拿到投资款,恐怕是有点难度的。

鉴于此,有人就想出了第二条思路:解除协议。

合伙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内容无非是双方的权利义务,上文的分析,更多是在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做文章:在合伙法律关系中,投资者是否有权退伙。

合伙关系的载体往往是协议,也就是合同。如果合同可以解除,那么根据《民法典》第566条,投资者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通俗讲,也就是可以尽可能地拿回投资款,降低损失。

想要解除合伙协议,就必然要求投资者享有解除权。这就从《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民通意见》这几部法律,切换到了《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编》)。

在合同法上,合同的解除只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所谓约定解除,就是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如果出现满足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形,其中一方就可以行使解除权。

约定解除的前提,当然是合同有约定,具体到本文主题,那就是合伙协议(或者各种形式的合作协议)对于解除权有明确约定。但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因为我们上文中提到的“乱”。如果一份协议连解除权都考虑到了,想必在内容上一定是比较周全的,要想脱离这份协议翻跟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所以我们要讲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条件,投资者就可以解除合伙协议,要求返还投资款。

什么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呢?实践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占据了半壁江山。比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认为:

本院认为,现(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绿宏公司与西北工程公司等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因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而于2012年1月16日解除,因案涉《投资合作协议》的合作内容系各方投资绿宏公司与西北工程公司等之间的上述项目,而现在合作项目已不存在,《投资合作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本院准予原告退伙,绿宏公司应向原告返还相应投资款。[3]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的诉请并没有明确行使解除权,但其要求退还投资款,且在事实与理由部分、举证质证部分均围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来展开,实际上跳脱出合伙法律关系,更偏向于合同法上行使解除权的思路。

但行使解除权也并不是百发百中,在很多情况下,对方或许并没有根本违约,想要依靠行使解除权来拿回更多投资款的愿望,可能容易落空。例如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美甲店投资者要求退伙的案件中,双方围绕着被告(另一位合伙人)是否存在根本违约反复争夺,最终法院仍然无法支持投资者的主张,也就导致投资者败诉。[4]

表面上,投资款就是个数字,能够拿回多少也是非常清晰的结果。但要想通过法律途径尽可能多要回投资款,实现利益最大化,就需要非常专业的全盘分析和细节把控。在此建议投资者,投资需谨慎,多收集证据。如果发现亏损的苗头,要及时止损。但如果没有律师指点或代理,切莫草率决策,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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