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与妹夫等人合伙创业开办餐饮店,但仍旧使用原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在夫妻面临离婚时,丈夫先是矢口否认参与开办了餐饮店。面对多重证据,又改口餐饮店在法律上属于他人财产,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 class="pgc-img">>婚后创业 生意渐入正轨
有过一次失败婚姻的湖南长沙妹子刘雯雯在工作中结识了从上海到长沙做生意的赵晓武先生,赵晓武也是离异后单身,两人因为有相同的人生经历,很快擦出爱的火花,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
婚后为了照顾儿子,刘雯雯还是留在长沙,而赵晓武工作的重心仍旧在上海,只不过原先的生意一直不太景气。
此时,刘雯雯的妹夫孙斌正好准备在上海转行投资餐饮生意,刘雯雯就让孙斌带着赵晓武一起做。
2012年,他们的餐饮生意从构想逐渐成为了现实。
在分工方面,孙斌和他找来的朋友主要负责出资,而赵晓武利用在上海熟门熟路的优势,负责寻找店面和采购渠道。
多方合伙之下,他们的餐饮店在上海浦东、浦西的繁华街区开张了。
经过创业初期的摸索,到了2013年底,餐饮店的生意逐步走上了正轨,其中有家店的盈利极其可观。
但刘雯雯和赵晓武却因为长期两地分居,感情亮起了红灯。
2014年夏天,刘雯雯确认了赵晓武已经有了“第三者”的事实,经过一段时间痛苦的思考和挣扎之后,她向赵晓武提出离婚。
赵晓武同意离婚,但拒绝了刘雯雯要求分割其在两家餐饮店的股权的要求。
无奈之下,刘雯雯只得委托我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分得她应得的利益。
实地调查 戳穿地址谎言
因为赵晓武在前一次离婚后在上海已无产权房,几年前就将户口迁到了刘雯雯在长沙购买的房屋内。
因此接受了刘雯雯的委托后,我将该案起诉到了湖南省长沙市的基层法院。
立案后不久,赵晓武就向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并向法院提供了在上海的居住证明。
虽然管辖问题对于案件的实体没有太大的影响,在上海诉讼对我的当事人稍有不便,但反而便于我的工作。但是出于职业上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还是对赵晓武提供的居住地址进行了调查。
经我实地走访,发现他提供的地址其实是一家棋牌室的营业场地,根本不是他的居住地。
我将相关证据提交给了法院,导致赵晓武的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裁定由长沙当地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合伙开店 遭到矢口否认
庭审时,对合伙经营餐饮店这一不争的事实,赵晓武及其律师却矢口否认。
我们提供了当初赵晓武和其他合伙人共同签字的协议,协议中明确赵晓武以劳务出资、用盈利充抵股本金,但赵晓武在法庭上表示,当初只是签订了协议,并未实际履行。
我们申请一同投资餐饮店的孙斌出庭作证,但赵晓武的律师提出其为刘雯雯的妹夫,存在亲属关系,证言不能采信。
在离婚诉讼进行的同时,这两家餐饮店明明都在正常运营,赵晓武每个月也在参与分红,他却想凭着睁眼说瞎话的本事,将这一夫妻共同财产掩盖过去。
庭审后,我方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
通过申请法院取证和当事人自己的努力,在第二次开庭时,我们向法院提交了几份更有力的证据。包括赵晓武名下有百万元资金进出的银行账户,事实上这是两家门店通过他进行装修和采购的投资款;还有赵晓武在参加几个合伙人分红会议上的发言录音;以及除孙斌外另一个投资合伙人的证言。
面对这些证据,赵晓武再次改口,承认有合伙开店的事实,但否认店面存在盈利和分红,说自己只是个跑腿干活的。
赵晓武的律师更是理直气壮地表示,因为这些门店的营业执照都登记在他人名下,没有成立合伙企业的形式,所以不存在可以分割的股权等财产。
法院判决 分割合伙份额
对于赵晓武的律师的这一说法,我在代理意见中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有各种形式,所以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例举中用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种概况式的描述,事实上只要符合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投入劳务或智力,获得的将来收益权都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作为原告,我们已经充分举证证明了本案中,这种不向行政机关登记的个人合伙的存在,只要财产是真实的,就不存在无法分割的理由。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在一审判决书中直接将两份合伙协议中载明的赵晓武的合伙份额进行了分割,让刘雯雯也成为了这两家餐饮店的合伙人。
实体调查 最终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赵晓武不服,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晓武的律师坚持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处理的这两家餐饮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均登记在他人名下,所以法院分割的是他人的财产,属于非法处分。
我则向法院解释了餐饮业对营业场地和经营资格都存在准入要求,所以普遍存在借用营业执照和其他经营手续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一审判决并未分割他人名下的任何财产,处理的是与他人无关的合伙份额。
为了审慎起见,二审法官再次亲赴上海,到餐饮店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特别对营业执照登记的人员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
相关调查再次证实,这两家餐饮店确实是借用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情况与合伙协议记载一致。
最终,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因为合伙时赵晓武是通过劳务出资,所以在婚姻存续的这几年里,赵晓武一直收入微薄,仅够维持自己的生活,替他找到谋生之道的刘雯雯也一直未能获得什么经济上的回报。
而在持续了两年的离婚诉讼之后,刘雯雯终于获得了应该属于她的这份收益权,也或多或少得到一些安慰。
简单案件 涉及多重问题
这起离婚诉讼的案情看似并不复杂,但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第一个法律问题是对股份性质的认定。
虽然加盟店合作协议中约定赵晓武分别拥有两家店40%和30%的股份,但因均系婚后开设,因此是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可以分割。
但两家店都是借用店面原经营者办理的营业执照,没有办理新的营业执照,那么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股份属于什么性质呢?
我国各类公司、企业的设立均需经过依法登记,本案中这样仅有合作协议而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认定为个人合伙。因此,40%和30%的股份实际是合伙份额,由男女双方各半拥有。同时,既然份额各半分割,那么股本金及利息的负债也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承担。
本案中,由于名为合作协议的合伙协议约定较为简略,对于合伙人本身没有特别要求,且女方常住湖南,不希望参与在沪餐饮店的后续经营,判决双方份额各半,对餐饮店的实际经营基本没有影响,其他合伙人也均未提出反对。
然而,某些夫妻离婚后矛盾依旧,经判决分得合伙份额的一方可能要求参与经营,将私人矛盾引入经营实体而产生不良影响,对此,要么在最初订立合伙协议时事先考虑到相关风险,设定条款予以规避,要么有其他合伙人愿意受让份额避免另一方加入,要么在离婚诉讼中由实际经营一方争取完整份额,当然代价通常是以其他资产或条件做交换,而这又涉及到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合伙资产份额的价值确认。
第二个法律问题是经营、投资收益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因此,男方此前从餐饮店取得的合伙收入也应予以分割。
本案中,由于女方妹夫与男方一同创业,女方还是比较容易地取得了经营账目,然而经查看,账目混乱不堪,根本无法甄别男方此前的经营收入情况,法院最终只能对合伙份额本身进行分割。
第三个法律问题是企业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风险。
如果双方能够就企业资产的估值达成一致,自然不成问题,问题通常是达不成一致,此时,如果夫妻两人共有的公司可以申请进行资产评估,然而即便如此,不论是企业资产本身的确认还是企业经营收入的分割都存在一定风险:
在一方主导控制的企业中,如果另一方不参与实际经营,通常很难掌握企业的确切财务状况尤其是资金流向,到了离婚诉讼时,控制企业的一方很可能已经利用其控制优势事先转移了资产,能否发现并最终让法院确认这种“转移”就是个难题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 | 胡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class="pgc-img">>019年03月19日
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
每天一篇原创文章,这是第【299】篇
搭上自己的名声,才不敢乱来
——张大宽
良心,面子,赚钱,要哪个?
315都过去好几天了,但这个余波还是没过去。
某卫视先后翻了外婆和西贝的牌子。
闹的餐饮圈子又炸了。
有说记着和监管部门吹毛求疵,搞事情的。
也有说错了就是错了,哪有那么多废话的。
谁对谁错?
我建议别纠结了,小孩子才纠结对错,成年人只看利益。
良心,面子,赚钱,到底选哪个?
估计就有人纠结了,赚钱应该是第一位,开店不就是为了赚钱吗?
所以首先要赚钱,至于良心和面子什么的,可以往后面放一放了。
再说了,有了钱,自然就有了面子。面子就排第二吧。
良心?
再说吧,赚到钱是真的。
对吗?
你先琢磨着,我接着往下说。
要面子,是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
面子,良心,赚钱,其实这三者并不冲突,而且还可以排个序。
你看,一个有良心,且要面子的人,开了一家饭店,因为经营的不错,最后赚了钱。
“切,你说的也太简单了,如果真这么简单,人人开饭店都能赚钱!”
嘿,你还真说对了!要真都能做到,肯定都能赚钱。请随意反驳。
其实这个背后的原理很简单。
有良心,要面子,这个背后的本质是诚信。
有良心,就限制这自己不能做坑人害人的事情,要面子,更是限制了自己不能做害人的事,因为丢不起那个脸,丢不起那个人。
做餐饮开饭店,这是高频刚需,一天三顿饭是都不能少的。
那么决定了一家店能否持续赚钱,最重要的就是复购率。老话讲“要一人来千次,不要千人来一次”。这就是追求极致的复购率。
要保证复购率,那就要求你在和顾客多次打交道的时候,都要保证品质如一,甚至越来越好。这叫做重复博弈。
可能你会说,那些旅游景点,宰客事件频发,但他们依旧能活下来,为啥呢?
因为他们追求的不是复购率,他们的流量足够多,坑一个算一个也能赚到盆满钵满。这是先天性的流量优势,绝大部分餐饮店是比不了的。
到这里你看出来了,虽然我们常说的诚信,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但在开饭店这件事情上,诚信是能让你长久获益的必要条件。
讲良心,要面子,都是为了能让你做到诚信。
< class="pgc-img">>古人怎么做的
春秋时期,出现了一种制度。
这个制度要求,器物的制造者,必须将自己的名字刻在自己的作品上。
这个制度就叫“物勒工名”。
从管理的角度来看,这样做是为了厘清责任,谁做的不好,就要受到惩罚。
但从工匠们的角度看,把自己的名字刻在自己的作品上,这也是用自己的名字为作品背书。
因为有了这一层约束,工匠们在制作的时候也会更加认真,毕竟,这关乎自己的名声以及利益。
再比如那些几百年的老字号,不少都是以创始人的名字命名的。
当他们的名气越来越大的时候,自己的“名号”也约束了自己必须做到童叟无欺,诚信经营。
毕竟家大业大,丢不起那个人。
再比如,前阵子央视晚间的电视剧《老中医》,虽然我只看了最后两集,但从中看到的,翁老爷子为了自己家族,为了翁氏的名望,豁出命,也要保住秘方,不能交给鬼子。
现代呢
看完了古代的,再回来看看现在的。
奔驰的御用改装厂AMG,他们出的每一款车,引擎上都会有工程师的签名。
还有前些年那些高档酒楼,上菜的时候菜盘子边上会有签了厨师名字的一个小纸片,或者是几号厨师。后来因为纸片不卫生,就不这么操作了。
你看,这和当初的物勒工名如出一辙。这是自己的作品,签上自己的名字,不仅仅是责任,更是荣誉。
签上自己的名字,和自己的作品建立了联系,首先从内心的感觉就不一样了。
现在的创业公司,开发布会都是创始人自己出来讲,以前可不是这样的,以前大老板都是藏在幕后的,都是下面的员工上。
为啥呢?
因为一旦演砸了,是员工的问题,老板不丢人。
自己上,就对自己的要求更高了,毕竟演砸了这锅没地方甩。
说甩锅这是开玩笑啊,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他们出现的越多,他们的名声就越大,自然机会反过来约束他们必须讲良心,要面子,才能持续赚钱。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核心的本质一直没变过,越能赚钱的人,越在乎自己的名声,越要讲良心。越在乎自己的言行,越丢不起人。
< class="pgc-img">>想长期赚钱,就别干那丢人的事情
你看那些骗子,尤其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那种,没有敢留下名字的。
还有那些网络诈骗的,都是买来各种资料信息,所有的身份信息都是假的。
其实他们从做的那天就知道,骗一个算一个,就没打算光明正大的赚钱。
那你说,他们干坏事,真的就是把名声置之度外了?不在乎了?
非也
即使是小偷,也不喜欢别人骂他是贼,也在乎名声。他们也会说,这不是没办法嘛,若是能找到体面赚钱的事情,谁还干这事呢。你看,他们内心其实并不认可自己的作为。
餐饮,本身就是一个能够体面赚钱的行当,若你能有勇气,在现在这个信任稀缺的市场中,把自己的名字“刻”在你的门头上,用你的声誉做背书开店,一定能够更快的和顾客建立信任。
自然,你也能够长期赚钱。
我相信,珍惜名声的你,不会干出那种丢人的事。
把你的名声搭上,去开饭店,我不信你不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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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年9月30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成立,是全国16个按独立模式运行的知识产权法庭之一。一年来,法庭受理案件1787件,其中跨区域技术类案件294件。法庭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实施精品审判工程,努力将类型新颖、社会影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办成在全社会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
案件三 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海尔巴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巴格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系第4534758号“海尔”商标权人且“海尔”为其企业字号。两被告企业名称为“海尔巴格”,被告青岛海尔巴格在其经营的位于青岛心海广场的餐厅门头上使用了“海尔巴格”字样。原告认为,被告名称为“海尔巴格”攀附原告“海尔”知名度且被告青岛海尔巴格实际经营场所与原告关联企业“海尔洲际”酒店仅一路之隔,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海尔”商标及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其为原告的关联公司或下属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辩称,早在1999年被告就开始将
翻译成海尔巴格使用,被告经营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地,主要用语为维吾尔语,被告大部分经营场所是以维吾尔文作为品牌,不存在对海尔企业字号的侵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第4534758号“海尔”商标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其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新疆海尔巴格网站图片以及宣传册图片中显示的其经营的多个餐厅门头上突出使用了“海尔巴格”字样,在“海尔巴格”四个字当中,“海尔”经原告的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巴格”系维语音译词,二词相比较,“海尔”具有更高的显著性,汉语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无论是否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其对各族人民都有着显而易见的显著性,即使与维语同时使用亦不影响“海尔巴格”四个字对相关公众注意力的吸引。被告新疆海尔巴格在其经营餐厅的门头上突出使用“海尔巴格”字样,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为原告海尔投资公司所开设或者与其有关联关系,造成混淆,构成对第4534758号“海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青岛海尔巴格在其企业名称及经营的餐厅中突出使用“海尔巴格”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告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合理避让,否则极易构成侵权。被告虽然将“海尔巴格”与维语一起使用,但是其自己的注册商标为“艾尔巴格”,且“海尔巴格”中的“海尔”更加具有显著性,被告的使用会使社会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造成混淆的可能,法院的判决及时的制止了侵权行为,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 通讯员 时满鑫 纪晓昕
[来源:信网编辑:芃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