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
三年前某天,我和朋友去一家蛋糕店买甜点,狭小的空间里还摆放着一个小桌子,两把椅子。
朋友说,这里这么挤,这家店里还摆张桌椅,真是多余啊!
我说:你觉得它多余,但摆不摆桌椅在税务处理上是大不相同的。
朋友很惊讶问,这个和税收还有关系?
我说:当然啦,摆上桌椅这个店提供的是餐饮服务,不摆桌椅这个店提供的就是销售货物,这两者税率是不一样的,餐饮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是17%。(2016年)
时隔三年之后,前几日闲聊,朋友还依然记得这件事情,说:我觉得税法真有意思啊,摆不摆桌子都影响税率。
我说:税法又有新变化啦,总局最新出台了一个31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个蛋糕店是现场做现场卖,不摆桌子也可以按餐饮服务缴税啦。
朋友说:真晕啊,税法怎么变得这么快?
我笑着说:你看到的变化只是管中窥豹,其实税法变化多了去了,估计所有搞财税的人都会觉得晕。既然是做了这一行,每天都得学习,只能是日拱一卒吧!
二、心得
所以,今天我就和大家一起理一理餐饮服务在税法中相关政策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心得】这个政策明确了餐饮服务的概念,必须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心得】虽然纳税人提供了饮食场所,但很多顾客并不使用,而是通过外卖方式消费,这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让纳税人自行区分核算,把外卖作为销售货物来核算,不仅难度大,而且不合理。所以,这个规定明确,无论堂食还是外卖,统一按照“餐饮服务”来核算。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中关于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的解读为: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心得】这个解读是为了堵塞一个漏洞,外卖时餐饮企业除了销售自产的食品,还会销售外购的酒水,酒水购进时进项税是13%,如果销售统一为6%,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税收漏洞,所以明确外卖中的未加工产品,按兼营销售货物来征税。但对于堂食,则没有这个解释,所以堂食中的酒水销售,依然可以按餐饮服务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十二条: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心得】这条规定,进一步拓宽了餐饮服务的范围,不局限于必须提供餐饮场所,只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也可以适用餐饮服务税目。一是现场制作食品,二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二者缺一不可。
按照这个规定,有些大超市有现场制作的食品,对于超市销售这些现场制作的食品,应该适用“餐饮服务”税目。
三、举例
虽然政策在不断完善,但现实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让人觉得难以界定。
比如:一个大饭店自产的月饼很有特色,某超市从该饭店购进一批月饼销售,该饭店销售这批月饼适用“销售货物”还是“餐饮服务”税目呢?
按照140号文件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按照31号规定,如果现场制作食品不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就不能按照“餐饮服务”缴税。
超市购买食品取得餐饮服务的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超市明明是在购进销售货物,并没有享受到餐饮服务,取得一张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餐饮业发票是不是很冤?
我的理解是,31号公告更好地完整地了餐饮服务,这笔业务实质上是销售货物,而不是提供餐饮服务,应该按照销售货物开票并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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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制定食品安全法?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2、 食品安全法何时通过、何时实施? 答: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3、 食品安全法调整哪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行为?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4、 对用于食用的农业初级产品是否适用本法?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卫生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6、 国务院哪些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如何分工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国务院质量监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8、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如何依法行使职权?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10、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方面应当发挥什么作用?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源:【广安日报-广安在线】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11月27日,四川省广安市、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联合发布《餐饮服务信用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首次将“信用”与“合规”有机结合,嵌入餐饮服务各环节,是广大餐饮经营者的“指南针”,既能帮助餐饮“小白”解决“无从下手”的问题,也能帮助餐饮“大咖”自行“把脉诊断”,让餐饮经营者们明方向、知对错、不再盲从。
今年,广安市人民政府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签订了《加快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同城化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落实,打造川渝市场监管合作示范区,实现与重庆中心城区同城化发展这一基本目标,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作为、大胆创新,着力增强“协同”之力、释放“融合”之效。
“今天发布的《指引》,正是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足构建信用监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健全区域食品安全合作新机制的具体体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刘健表示,广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创新监管理念与机制,将“信用培育”作为助企纾困解难、提升发展质量的切入点,加快信用环境塑造,提升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合规能力,将“法治”与“诚信”相互融合、促进,形成守信重信的良好市场氛围。
刘健表示,《指引》以《食品安全法》《反食品浪费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为主要依据,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高频问题,从帮助餐饮经营者解决“做什么”“怎么做”的角度出发,从餐饮经营者最需要、最关心的问题着手,以简单清晰的结构呈现相关内容。《指引》草拟稿完成后,广安、渝北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面向渝广两地基层市场监管局(所)、餐饮协会、餐饮经营者代表等多方征求、听取意见,并专门征求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业务专家的意见。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广安、渝北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分析研究各方意见建议,对《指引》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后定稿。
刘健介绍,《指引》共六章134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说明《指引》的主要目的及适用范围;第二章为餐饮服务操作规范,主要从餐饮经营场所选址、设计与布局、内部结构装修等方面明确餐饮经营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及具体要求;第三章为餐饮服务经营者诚信经营规范,从诚信基本准则、信息公示义务等方面对经营者合法守信经营的基本要求及主动公示的信息范围予以明确;第四章为常见失信行为及后果,主要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高频违法失信行为进行了列举,并对违法失信的后果进行了梳理归类;第五章为信用修复,主要对信用修复的条件、提交材料及流程等进行了说明;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了《指引》的主要作用在于帮助、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合规守信开展餐饮服务活动。
“《指引》也是首个跨区域的合规指引,以‘川渝合作’‘同城融圈’为契机,让广安与渝北餐饮行业同向发展,充分营造广渝两地餐饮食安大环境。”刘健表示,同时,该《指引》从服务市场主体出发,让“服务”走在“监管”前,让“预防”走在“整治”前,唤醒、建立信用合规建设正向激励机制,提升市场主体主动合规能力,强化餐饮经营主体的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提升其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促进渝广两地餐饮服务质量整体提升,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广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龙俊帆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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