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但未正式登记结婚,当一方离世后,另一方能否继承其遗产?
近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杨某某在同居男友黄某突然离世后,擅自利用黄某的手机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100余万元,该笔款项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法院查明,黄某早些年与前妻离异之后没有再婚,自2000年开始与女友杨某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2022年11月,61岁的黄某因病突然离世,留下了商品房、汽车、银行存款等价值百余万元的遗产。黄某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其女儿黄小某和八十多岁的老母亲成了法定继承人。然而,黄小某却发现杨某某在父亲去世第二天起,用其父的手机将其父亲的银行存款分多次转走共计100余万元。黄小某找到杨某某要求返还,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杨某某认为,自己与黄某有缔结婚姻的意愿并长期共同生活,且存在公开稳定的夫妻身份长达20余年,从本质上已经与事实婚姻没有任何区别,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该享有合法夫妻关系应有的继承权,况且两人共同经营了画廊还获得了收益。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相互帮扶,直至黄某去世,在黄某晚年及患病期间,是自己一个人独自照顾他的生活起居,根据民法典“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自己应该享有继承权。
大渡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某与黄某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杨某某认为自己扶养了黄某、与黄某共同经营了画廊缺乏事实依据,均不予认可,杨某某擅自转走黄某的存款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法定继承人。
一审后,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杨某某为了证明画廊系她与黄某共同经营,提交了画廊管理协议的复印件、自己宣传画廊的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是上述证据都无法证明画廊系双方共同经营,出庭的证人也系杨某某的亲友。二审法院对杨某某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画廊系共同经营,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情侣之间成立继承关系需要满足特定条件:
一审法官庭后表示,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彼此的亲友往往会认为双方就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如果一方去世对方能否当然地继承遗产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也就是说同居关系当中可能存在继承关系,或者说有分配遗产的权利,但是需要满足特定条件。
一是同居关系并非等同于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杨某某自认2000年开始与黄某同居,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认定彼此存在婚姻关系。事实婚姻不成立,杨某某自然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配偶,无法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婚姻权利,杨某某自然就不属于民法典列举的法定继承人。
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享有继承权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有可能分到遗产,但是必须满足相应的前提条件。民法典所指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该是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之外的人。本案中的被继承人黄某依靠自身的艺术水平和名气有可观的经济收入,并未长期患病导致生活难以自理需要人照顾,生活上完全能够自理,所以说杨某某对黄某的照顾属于同居恋人之间正常的扶助范畴,并不能认定为扶养。
三是同居关系中的共同经营认定需要证据充分。首先,杨某某在本案举示的证据仅能说明其基于彼此的恋爱关系帮黄某的画廊对外宣传,但不能仅以此认定其与黄某共同经营了画廊。黄某之所以获得外界赞誉及经营收益,均是基于其创作的艺术产品,是属于黄某的个人劳动成果,而杨某某自身并未参与任何艺术品创作,不能认定经营收益有杨某某的个人投入,双方也未就艺术品收益分配达成协议,所以杨某某主张共同经营不成立。对于共同经营的认定,同居双方的投入要具有对等性、互补性,例如共同经营商店、餐饮等,共同参与劳动,可以认定为共同经营。
综上,本案中杨某某与黄某并非夫妻关系,并非黄某法定继承人,不存在共同经营,黄某也未通过立遗嘱将其生前个人银行存款全部留给杨某某,现杨某某擅自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取得黄某的银行存款,缺乏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黄小某及其奶奶有权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杨某某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综合法治日报
来源: 央视网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4月23日消息,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饮料等20类食品48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60批次,不合格样品25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重庆佳味兴达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市国鲜食品厂生产的鸡精调味料,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江北区晓琼餐料行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全肯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全肯鸡精(鸡精调味料),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武隆区渔尚海产品经营部销售的多宝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渝北区宏鑫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情人梅,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五)璧山区潺潺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百合(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六)大足区陈本会干鲜店销售的干百合(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七)重庆龙聚藓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灭蝇胺、
克百威、乙酰甲胺磷、甲胺磷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八)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长江之星店销售的、标称绵阳市邦太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红花椒油(调味油),酸价(以KOH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九)璧山区璧城街道刘俊食品超市销售的咸菜(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大足区何岩副食店销售的、标称江西大白鲨油脂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农家香菜油(菜籽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阳红粮油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巴蜀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二)万州区太安镇百川玎经营部二店销售的、标称江西省家泰粮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压榨菜籽油,酸值(以KOH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三)奉节县天天兴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巫溪县定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豌豆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十四)长寿区众惠超市销售的粉丝,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五)重庆冲哥食品企业店(经营者重庆冲哥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冲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卤火鸡翅(酱卤肉制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六)巴南区小灶白酒酿造坊销售的配制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十七)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门瑞昌农贸市场3-108唐禄军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江津区洪海酒厂生产的江津白酒,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江津区洪海酒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八)合川区王传彬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潼南县玉溪镇溪露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溪露泉窖酒,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九)开州区醉香楼餐厅使用的酒杯,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开州区旺顺酒楼使用的酒杯,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一)开县永忠小吃店使用的酒杯,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二)重庆市涪陵区乌杨路杨树新村廉租房菜市场负一楼25号、9岛-10、-11号谭小花销售的豆干,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三)渝中区陈大佬火锅店销售的豆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二十四)沙坪坝区佑秀餐饮店使用的瓷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十五)沙坪坝区朱海鹏包子店销售的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来源: 界面新闻
销人员自立门户 一年圈钱数十亿
以慈善名义包装公司形象,蹭社区服务兴起的热点,小学文化水平的男子靠着在传销圈子爬摸滚打多年的经验,联合“技术男”,搭建了积分兑换的传销网络。短短一年多,该团伙就在全国26省市建立317个大小VIP分公司,在网上发展58万名会员,涉案资金达数十亿元。
2017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在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的指挥、协调下,对中国一川(澳门)国际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开展收网行动。警方一举打掉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集团,相继抓获涉案人员200余名,并对其中50余名主要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已移送起诉43人。同时,成功发起全国集群战役,对涉及全国26省市的317个大小VIP分公司分别进行了查处。
大搞慈善捐款
2107年6月,珠海公安经侦部门在日常排查中发现,在珠海市区最贵写字楼办公的“一川公司”,经常举行隆重的社区慈善活动,且不时有各类慈善捐款的新闻报道。
“慈善、社区服务、加盟,这些关键字眼背后意味着这是一家涉众型公司,有必要对其进行排查。”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白大队长告诉记者,通过对该公司进行暗访,发现该公司办公场所竟然有四家公司办公,却没有一家公司叫“一川公司”。
这一可疑现象引起珠海公安经侦部门的重视,通过登录“一川公司”的网站,警方发现了“幸福100”平台。据“一川公司”官网介绍,“幸福100”的公司主体为“中国一川(澳门)国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3日,现在全球30多个国家开展业务,有30多万的理财客户,结合了银行、保险、股票、倍增、利复利、互联网这六大行业优势于一体的新型专业互联网金融理财消费平台。另据网络上的宣传资料显示,其创始人为吴某霖,1982年出生于四川,2012年以3万元创立“一川公司”,目前公司市值已经超过300亿元。
众多迹象表明,“一川公司”有传销和非法吸存的嫌疑。于是警方立刻对“一川公司”的账户进行调查,发现一个拥有200余名员工的公司对公账户几乎没有资金流水,警方同时对公司员工账户进行核实,却发现有600多个不正常账户,其中有个别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过亿元。
“很明显,这是一个见不得人的公司,珠海经侦决定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案件内部代号为6·28专案。”白大队长介绍。
随着侦查的深入,“一川公司”诸多不合理现象浮出水面:公司通讯录只有行政总监,没有总经理和总裁,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没有出现在公司通讯录上,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无实际关联;服务器设在境外,且拥有多层防火墙;创始人吴某霖自公司成立以来在国内几乎无迹可查,其公开现身的地方都是国外。
买卖虚拟积分
经连夜侦查,警方查明,“一川公司”鼓吹“缘、孝、善”的企业文化,注册多家空壳公司,打着互联网理财的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全国招揽会员在其公司“幸福100”平台投资购买虚拟货币——“一川币”,然后进行所谓的“积分交易”。“一川公司”宣称积分价格只涨不跌,年收益50%至200%,该公司只收取10%的平台服务费,一部分奖励会员,一部分落地实体项目,一部分支持慈善事业。
据悉,该公司利用虚拟货币、虚拟积分买卖的新模式,将虚拟积分与电子商城以及餐饮消费联系起来。具体的理财模式分为四步:第一步,投资人注册登录“一川公司”网站账户,投资金额为1万元、2万元、5万元三档,账户内可分别获得5000一川币、11000一川币或30000一川币(“一川币”简称“一币”)。第二步,投资人使用“一币”在“一川公司”的理财游戏平台上购买虚拟积分,积分价格实时变动。第三步,整个“市场”的积分涨到一定价格后,公司宣布拆分积分,规则类似股票市场的拆股,拆分后积分价值下降,但投资人手中的积分数量变多,积分总价值不变。第四步,拆分后,待积分价值上涨后,投资人卖出积分换回“一币”,再将“一币”以等值人民币的形式提现到银行卡,或者在“一币商城”上消费,可以购买机票、充话费、买日用百货等,还可以在公司旗下的餐饮、酒店、民营医院等实体产业中消费“一币”。所有消费场景中,1个“一币”兑换1元人民币。
办案民警介绍,投资人获利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低买高卖虚拟积分赚取差价,从而获得更多“一币”;二是通过整个“市场”不定期的拆分获得更多积分,待积分升值后获得更多“一币”。二者相比,第二种途径赚得更快更多。至于公司何时会拆分积分,则由“市场”上买卖双方的力量决定。另外,投资人有60天犹豫期,如果不想参与了,可以在一年内退还本金。公司赚取的则是投资人提现时10%的手续费。
“一川公司”在全国多地发展“商务中心”,每个“商务中心”按营业规模分为大小不等的VIP分公司。这些分公司类似于代理,他们可以招聘员工、发展会员。据悉,各分公司逐级层层发展会员,公司设立“推荐奖”“领导奖”“平衡奖”和“对碰奖”等多种奖项,按照发展下线会员的情况予以计酬奖励。
为逃避监管,该公司利用大量员工个人银行账号收取会员款项,涉案资金人民币达数十亿元。涉嫌犯罪集团头目将其非法所得大肆挥霍,购置大量房产、豪车,并通过购买基金、保险等转移、藏匿赃款,主要嫌疑人吴某霖长期包养多名情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一川公司”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头目能说会道
据悉,“一川公司”创始人吴某霖早年曾加入传销组织,以玉石床为幌子从事传销活动,之后,吴某霖加入不同传销组织,认识众多圈内人士。其间,因参与传销活动被行政部门调查,被查后,吴某霖决定转入幕后。2013年左右,吴某霖和同行聊天时发现,慈善和社区话题最热,积分模式来钱最快,于是吴某霖就萌生了“自立门户”单干的想法。
2015年,吴某霖和一科技公司老总一拍即合,双方决定大干一场。科技公司前往全国技术取经,成立一个30余人的技术团队,负责整个网络架构。吴某霖能说会道,创建公司盈利运作模式,并负责在泰国给客户“洗脑”。
吴某霖的讲话非常有煽动性,只有小学文化的他可以在泰国给600多人大谈慈善和社区业务,一句话:只要跟了他,只赚不亏。
2015年建网站,2016年开始招兵买房,到2017年7月团伙被抓,以吴某霖为首的“一川公司”发展了58万名会员,涉案金额数十亿元。
吴某霖和骨干成员最大的特点就是买房子。据办案民警介绍,抓捕财务总监时,从其多处住宅搜出近2000万元现金。吴某霖不仅在国内买豪宅豪车,还将身边多位女性骨干发展为情妇,一同挥霍圈来的资金,同时,吴某霖还在泰国购置物业供其父母移居泰国居住。(记者 邓新建 邓君 通讯员 植才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