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不过,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一火锅店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竟铤而走险加工和使用“地沟油”,被处罚款191万元。5月10日,该火锅店老板雷某、员工李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批准逮捕,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查获的已加工火锅底油
今年1月30日,四川乐山市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对县城餐饮店进行巡查。执法人员巡查到“古今天下”火锅店时,在该店后厨里发现了封口器、称重等设备,而库房走廊过道有3个25公斤装的塑料桶,没有任何标签标识。
据执法人员介绍,经检查该店进货台账、索证索票等,该火锅店与乐山某经营站签订了废弃油脂回收协议,但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29日,该火锅店只卖出了200斤废弃油脂,而其余油脂去向不明。
检查火锅店相关台账
经过进一步调查,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30日,该火锅店销售了3000多口火锅,按此计算至少需要食用油11000斤左右。而在此期间,该店仅购进了菜仔油200件共500斤,显然远远不够用,执法人员怀疑废弃油脂被加工使用了。
据执法人员介绍,通过大量调查,终于发现该火锅店自行加工制作火锅油的窝点,就在距离火锅店3公里外的一处民宅内,执法人员查获9个装过回收油脂的25公斤装空塑料桶, 以及已经加工制作好的火锅油近300公斤。
在火锅店里,执法人员在操作间内发现了标注有可直接供客人食用的火锅油200袋,每袋2.8斤,包装上写着“一次性锅底 内部专用”,可以即开即食,让消费者感觉很放心。面对铁证,火锅店负责人雷某承认,用回收的餐厨垃圾经油水分离器分离出废弃油脂,按照以1: 4的比例,再加入辣椒、花椒等进行熬制供顾客食用的火锅油。
据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刘基华介绍,经查证,该火锅店涉案营业额高达150万元,其中卖出火锅底油12万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该局对该火锅店老板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处以罚款人民币191万元,没收违法工具和原料等物品。
5月10日,经当地检察机关批准,四川犍为县公安局已经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该火锅店老板雷某、员工李某执行逮捕,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暂被办理取保候审,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图据受访者
子晚报网10月16日讯(通讯员 朱宇 记者 张可)近期,南京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总队接到举报,反映辖区一家火锅店违法使用童工。新区总队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展开调查。
执法人员联系到该火锅店负责人王某,对于举报中提到的两名员工,王某坦白表示之前确实用过,但在前几日发现他们不满16周岁之后已辞退了二人,目前均已离职。
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相关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和工资表,并联系了涉案的两名员工和该公司现在职员工了解相关情况。同时,执法人员也在当地派出所的协查下调取了涉案的两名员工身份信息。在执法人员的多方调查取证下,核实了该公司使用童工的违法事实。对此,该公司负责人王某很“委屈”地告诉执法人员,这两名员工入职时自己有询问过对方年龄,对方均表示超过了16周岁,但现场并没有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关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最终,新区执法总队对该公司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公示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
校对 李海慧
滤食客吃剩的废弃油脂
加工制作成红油
并添加至火锅底料中予以销售
近日
法院对此火锅店的4人宣判了
< class="pgc-img">>近日,安徽屯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陈某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 class="pgc-img">>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在黄山市屯溪区经营火锅店。
2019年8月,陈某指使该店员工被告人潘某在每天晚上营业结束后,将客人吃过后倒掉的火锅废弃油脂从油水分离工具中过滤出来,捞出其中的残渣,再将废油用水冲洗干净(称为“洗油”),并在废油中加入大蒜、大葱等多次加热去除异味(称为“爆香”)后制作成红油,后又安排员工被告人程某向潘某学习制作红油的方法。
该店将制作成的红油添加在客人的火锅中,客人吃完火锅后又把剩料再次进行熬制,从而周而复始地制作红油供客人食用。
< class="pgc-img">>2019年9月中旬,陈某聘用被告人陈某萍担任该店经理,陈某萍在担任经理期间,默许潘某、程某二人过滤废弃油脂加工红油,并提醒程某在特定时间过滤加工红油,以免被他人发现。
2020年4月7日晚,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程某利用废弃油脂加工制作的红油。
法院审理认为:
陈某等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过滤食客吃剩的废弃油脂加工制作成红油,并添加至火锅底料中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陈某系主犯,其他3名被告人系从犯;4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作出上述判决。黄山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 “地沟油”犯罪是指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利用 “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依法对4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4名被告人在三年内从事与生产、销售食品有关的活动 。
来源:黄山广电台、黄山中院、安徽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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