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网北京3月2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网红经济的盛行,许多经营者倾向于加盟某“网红品牌”。但是随着这种模式的盛行,纠纷也多了起来。北京西城法院两年来受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已超过300件。到底哪些领域、哪些情形、加盟商的哪些误解容易产生纠纷?
北京西城法院副院长王元田介绍,有关加盟“网红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日渐增多,并多发于餐饮服务、母婴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诸多行业。他说:“涉餐饮服务行业、母婴服务行业的案件数量占比最高,2020年约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七成。在这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我们发现大多数被特许人会选择加盟一些广受网友关注的‘网红品牌’,包括‘炸鸡星球’‘分米鸡’等网红餐饮品牌,也包括‘爱亲母婴’等网红母婴服务品牌。”
2019年3月,张先生在网上看到甲公司“某饮力”奶茶的招商广告,就主动与甲公司联系签订合作协议书和品牌使用协议书,加盟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却发现“某饮力”没有注册商标。北京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肖志勇介绍:“张先生在签约的时候没有仔细研究,想当然地认为这个‘某饮力’品牌就应该是注册商标。当发现甲公司没有取得这个品牌注册商标证的时候,就感觉自己受骗上当了。”
张先生马上起诉,要求甲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
肖志勇介绍:“张先生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甲公司没有‘某饮力’注册商标权,认为甲公司没有特许经营的资质,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而实际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不仅仅是注册商标,还包括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肖志勇分析:“甲公司提交了案外某公司授权其使用‘某饮力’标识的《许可使用授权书》,而张先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甲公司不享有‘某饮力’注册商标权,导致其在经营中使用‘某饮力’标识受阻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张先生在该案中以甲公司不享有注册商标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最后,双方达成和解。”
可能很多人和张先生一样,将“网红品牌”与注册商标画了等号,产生了误会。实际上还有些误会可能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比如我加盟了,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实际开店,这个加盟费能不能退给我?比如刚加盟开店,赶上了新冠肺炎疫情,能不能把加盟费退给我?
2019年6月,刘女士加盟了“某炸鸡”餐饮项目,被授权当年7月30日至第二年7月29日在天津市南开区使用“某炸鸡”餐饮项目相关标识。合同签订后,刘女士并未自行开店。刘女士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还加盟费,被法院驳回。肖志勇介绍:“双方签署的是区域代理合同。虽然刘女士因其自身原因并未实际开店经营,但在被特许的区域,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已经被占用,其要求解除合同和全部返还加盟费的诉请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当然,如果被特许人未实际开店的原因系因特许人所致,那就另当别论了。”
郭女士加盟某网红奶茶品牌1年,结果经营了两周时间就发现经营状况和预期相差甚远。郭女士起诉称,双方订立合同时间很短,尚在法律规定的“冷静期”内,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而法官强调,“冷静期”绝不是法律给予被特许人的试运营期间,更不能将“一定期限”作为被特许人在经营业绩不理想、经营出现亏损时可以随意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定理由。
肖志勇分析:“郭女士虽然在订立合同后不足一月就提出解除合同,但鉴于其接受了丁公司的培训、选址服务,亦进行了试营业,客观上已经使用了丁公司的资源,为此其以‘冷静期’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解决了争议。”
特许投资需谨慎,加盟谨防掉陷阱。法官刘丰建议:“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当认真考察分析。考察特许人的实际履约能力、业界口碑;考察特许人推广的‘网红品牌’的真实市场行情、发展前景、同业竞争情况和投资回报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以细致审慎的态度,认真研究特许经营合同条款。”
饮行业“特许加盟”的避坑宝典来了!由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系副教授孙金云带领研究团队经过半年时间的定量研究,今天发布了基于46万家餐饮加盟店的数据分析报告。
近年来餐饮品牌的门店数量通过特许加盟的方式,有了明显的跃升。经过十余年来的发展,市场上也已经出现了绝味鸭脖、正新鸡排、蜜雪冰城等诸多大规模发展的餐饮品牌,他们拥有了较高的品牌价值、广泛的社会知名度,覆盖着遍及全国的经营区域,而以“特许加盟”为手段的连锁化经营则成为这些餐饮企业由小、乱、散向大规模发展的重要路径。不过,从连锁化率来看,我国的餐饮连锁在中长期还存在着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遇。
孙金云表示,我们的研究通过对门店在20家以上,相对头部的1000多个餐饮品牌、遍布全国的46万余家门店的定量研究,结合文献研究、调查、个案分析等研究方法,发现在餐饮加盟模式中存在八个常见的误区,容易让新加盟者迷失方向。
误区一:低报预估投资额
项目投资额,是对加盟者决策影响最大的考虑因素之一。对于大众耳熟能详的知名品牌,加盟者可以通过公开报道、行业报告或企业年报等方式找到详实的第三方资料来作为自己的投资决策依据;然而,面对非知名品牌,其加盟成本、利润等数据则主要来自品牌方,加盟者无法通过第三方验证,甚至全听品牌方的“忽悠”。为了实现快速扩张,非知名品牌方有可能虚报核心指标,从而诱导他人加盟。
通过实地访谈、调研得知,品牌方低报初期投资额的具体方式包括降低采购档次预估、漏算必要科目等。
误区二:被高估的毛利率
基础毛利率,是另一个对加盟者决策起决定性影响的因素。调研显示,各特许加盟餐饮品牌的预估毛利率在35%至80%之间,而实际测算的基础毛利率在35%至75%之间,市场中存在一定的品牌方高报毛利率的现象。
误区三:扭曲的投资回报周期
对于那些缺乏餐饮行业经验的投资者,他们在投资初期最关注的就是投资回报,通常会用投资回收期来判断。然而,这样的预测事实上与投资金额和利润率这两个变量相关,通过分析发现,正是通过对后两个变量提供信息的扭曲导致真实的投资回收期与前期得到的承诺大相径庭。
误区四:高企的加盟费
餐饮行业加盟者支付的第一笔资金——加盟费,是加盟者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加盟费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版权)、组织管理资产、市场资产和人力资产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业务活动,并向品牌持有人支付的费用。
加盟费一般包括品牌使用费、履约保证金、品牌管理费和首批进货费。其中履约保证金类似押金,是品牌方为确保加盟方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要求加盟方交付一定的资金,这部分费用到合同期满后,在加盟方没有违约行为、没有其他欠款的前提下,特许方应无息退还给加盟方的费用。
误区五:经营年份越长关店率越高
国家商务部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是政府对餐饮加盟行业的主要监管依据,其要求开展特许加盟经营活动的企业要进行备案及信息披露——如实披露品牌经营现状、连锁布局、经营资源(商标专利等)、投资测算等重要信息。因此,在商务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的品牌才称得上是合规的加盟品牌,且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经营的政策风险。
研究发现,品牌的备案率与门店规模、品牌成立年限呈正相关关系。企业经营的年份越长,关店的可能性越高,关店率也越高。随着年份增加,品牌的平均关店率(无论是否备案)呈整体上升趋势。
误区六:“大品牌”未必“强”
长久经营一个餐饮品牌,是开放加盟好呢,还是不开放加盟好?对此,研究团队针对样本库中的品牌是否开放加盟与关店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差异性检验,结果表明,开放加盟的品牌店铺关店率更高。针对潜在加盟者,在选择品牌时,往往容易对那些门店数量多、开业时间长、省份分布广的品牌格外青睐,但实际上,那样的品牌未见得是最安全的。
误区七:泛滥的山寨品牌
蜜海冰雪、蜜雪冰程、雪王之城、冰雪城堡、奈雪冰城、蜜雪の茶……令人眼花缭乱的奶茶店,是李逵还是李鬼?这些名字中似乎都带有“雪”、“冰”和“城”的奶茶品牌,几乎都是在蹭正品“蜜雪冰城”的品牌热度和流量。
知名餐饮品牌被山寨的事例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不仅让加盟商上当受骗利益受损,更是让餐饮品牌方声誉受损、被他人渔利。
通过模仿原创品牌的品牌标识、抄袭产品并通过特许经营从规模上快速反超的商业行为一旦泛滥,会对企业创新积极性带来打击,对行业产生负面效应,还有可能逼迫原创企业防御式迅速扩张,放弃对卓越品控、稳健经营的追求,侵害消费者权益。而加盟者如果加盟了“山寨品牌”,其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误区八:被误导的流量
近年来,骗取小白投资者的“套路加盟”层出不穷。通过调研这些案件发现,加盟者受骗的最主要渠道之一便是导向不明的“招商加盟”网站。
研究发现,招商网站上吸引意向加盟者点击弹窗、咨询加盟的引流信息五花八门,那些引导话术也有一些常见的套路,但总结下来,无非只有两种目的,一是套取个人信息,二是增强信心。
作者:唐玮婕
编辑:朱伟
许经营因其投资周期短、效益高、无需太多经验的运营模式,受到很多年轻创业者的青睐。但因行业领域鱼龙混杂,很多加盟者缺乏法律风险意识、盲目开店却考察不足,纠纷频发。记者4月25日从丰台法院获悉,特许经营纠纷中特许人谎称进口品牌、产品供应弄虚作假的情况不在少数。
< class="pgc-img">>涉诉案件中餐饮服务类占比高达60%以上
丰台法院统计近3年来审理的特许经营类案件发现,案件涉及服装销售、餐饮服务、汽车产品和服务、美容美发、家装建材、快递运输、不动产经纪等诸多行业,多为加盟者初始投入适中,技术含量相对不高的行业,其中餐饮服务占比高达60%以上。
此外,法院发现,近两年某些特许人为了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制,开始通过签订看起来非“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多份合同、变更具体条款文字表述等隐蔽方式,刻意规避特许经营合同特征,力图将涉案合同性质伪装为一般商事合同,让被特许人无法受商业经营特许经营管理的保护,给被特许人维权带来新的困难。
此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但在现实中,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特许经营合同低于3年的占87%。这就造成,被特许人在约定的经营期限内回本困难。
假洋牌、产品供应弄虚作假等现象多
看上去很美的特许经营,实际上可能问题重重。总结案件审理情况,丰台法院发现特许经营行业有谎称进口品牌、经营信息披露不实等诸多问题。
一是谎称进口品牌或攀附海外关系。部分特许经营企业明明是土生土长的国产品牌,却起了一个响亮的看起来像外国企业的名字,并自称是某国的知名品牌或比较隐晦的自称“享誉全球多年,进军中国市场”;还有部分特许人为了将自己的品牌打造成国外品牌,在国外开设一家与国内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企业,以此来宣传自己是国外企业,但实际国内国外两家公司都是同一人设立,外国公司也从未经营过相关特许项目;甚至还有部分企业自称属于某国外企业集团,经查证,其所称的该国外企业集团确实真实存在,但与涉案特许企业无任何关系。
二是经营信息或特许经营资源披露不真实。部分特许经营企业宣传其是某某协会会员或经过某某机构认证,但实际其会员资格纯属虚假宣传。部分特许经营企业将未注册的商标或正在申请中的商标宣传为注册商标,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作为拥有注册商标的证明,还有一些特许人没有专利技术谎称拥有专利技术。
三是“两店一年”条件张冠李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很多特许经营企业并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却宣称“经营多年,全国多家直营店”。
四是产品供应“弄虚作假”。一些特许经营企业为了吸引加盟商加盟,会在签合同前假设多种不切实际的盈利情况,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又想方设法不兑现承诺。
防风险,加盟前应该这么做
丰台法院民四庭(知识产权庭)庭长张炎表示,要注意“特许经营合同”三大特征。1.特许人须拥有经营资源,这种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2.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3.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是有偿的。
同时,加盟前,应当做好“尽职调查”。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企业信息查询手机APP等查询该特许经营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企业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加盟人可以登录商务部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网查询该企业的特许经营备案信息。也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查询特许经营企业是否拥有其所称的商标、专利等特许经营资源;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平台查找特许经营企业的相关信息,若该企业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涉诉信息较多,则要慎重考虑该特许经营企业可信度。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徐慧瑶
编辑 王海萍
流程编辑 刘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