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是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销售等餐饮服务工作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酒店、饭店、餐馆、茶艺馆、饮品店、咖啡厅、酒吧、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餐饮摊点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宣传引导以及卫生健康防疫知识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行业协会共同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佩戴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佩戴口罩应当遮住口鼻并及时更换。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管理,为其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监督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口罩进行收集处理;加强对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公共卫生意识。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服务场所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方便公众举报。
第五条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指导和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参与佩戴口罩规程、指引的制定和修订。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口罩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推动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自觉养成佩戴口罩的良好习惯。
第七条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其从业人员被累计处罚三人次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为其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疫情期间,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疫情防控要求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安徽省首部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行为的地方性法规。
据悉,《规定》的立法工作自2023年3月正式启动。在《规定》制定过程中,阜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组成立法调研组赴辽宁、河南、福建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和考察学习,并邀请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专家、学者进行座谈交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同年9月,阜阳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规定》共9条,主要内容涉及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单位食堂的发包方等相关主体的监督责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等。《规定》的施行,将进一步提升餐饮服务卫生水平,更好地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刘鹏
月21日,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胡明莹主持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副主任王玉峰、金杰、陶颖、梁永勤,秘书长朱新参加。
会议听取讨论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会议原则同意报告,要求法制委员会根据会议意见建议,对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认真做好市委常委会审议准备工作。
会议指出,餐饮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入法”,是以“小切口”立法关注“大民生”问题,对更好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多渠道、多方式广泛听取收集来自基层、最接地气的意见建议,确保立法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餐饮从业人员养成自觉佩戴口罩的良好习惯。
记者 李方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