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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删除外卖评价》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随着消费者的习惯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餐饮店在工作日的时间里看到上门的顾客越来越少,50%左右的顾客都来自于美团外卖或者其他

随着消费者的习惯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餐饮店在工作日的时间里看到上门的顾客越来越少,50%左右的顾客都来自于美团外卖或者其他外卖平台。

在外卖尚未流行,店内车水马龙的时候,店家与消费者的沟通多在眼前和当下,这种情况可能是愉快的也可能是不愉快的,到是总体影响的范围都比较有限。随着线上外卖普及,方便了消费者也扩大了餐饮经营者的顾客体量,总体来说促进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外卖的流行造成了餐饮经营者与顾客的沟通特别单一,顾客对产品的感受(包装,速度,口味,价格,温度)在这样单一的因素里还会收到外卖平台运力和送餐过程的影响。

顾客收到餐点后会从自我感受出发给予相关的评价,评价的好坏影响餐厅的曝光度,顾客点购率,直接影响到餐厅的收入,如何做才能让评价变得稳定和中肯。

第一:餐饮行业是一个有道德底线,有良心的行业,餐饮经营者用良心做产品,用良心管理原物料,管理评价才变得有意义。

第二:餐饮经营者要有同理心,顾客点购产品的心里需求就是产品好吃,包装干净卫生,送餐速度及时,价格能接受,到手有温度,但凡有一点超出消费者接受的底线,经营者都需要反思,是那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做控制而维护品质。有了同理心面对顾客评价才会虚心接受,认真对待,做好改进,获得肯定。

第三:顾客评价能真是反映顾客第一感受,能让我经营者倒查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问题点突出,指向明确。能持续经营下去的门店是收受到大部分的顾客肯定的。能持续经营下去的门店是复购率比较高的门店,也拥有自己的明星产品,对顾客评价有一定的心里认知。

第四:我们要从思想观念上面认知顾客是对的。从上面几点的心态去出发,遇到顾客给的评价,第一时间做纠正和弥补,从顾客的角度来说,花钱得到一份不如意的产品,要么是扔掉,要么是自认倒霉,要么勉为其难的吃掉,不论从哪一个方面来考量,受到侵害的仍然是消费者,能够给予评价的顾客,往往是可以挽回的,顾客不给予任何评价的顾客,往往是再也不会回头的顾客,而且还会把这种不良的体验传播到身边的朋友中或朋友圈中。

第五:每日经营高峰之后,都应该第一时间电话回访顾客,确认产品送到顾客手中后,有没有发现外观变形,产品粘连溢出,洒出破损,温度变低等状况,如果有这种状况,第一时间弥补顾客通过下次点购赠送或部分产品退款来表明自己对顾客的态度。往往由于订单量多,回访周期长,以及在回访过程中还会遇到新的订单部分,没有办法完全回访,正是由于这种回访不全面性,会造成部分顾客呃体验不好而留下评价,因此,我们在回访时不仅要关注顾客拿到产品的状况,还应该传递顾客一种信息,就是当遇到产品问题时,第一时间线上联系商家。商家在消息第一时间回复和处理。

第六:由于回访不能完全覆盖,以及产品在包装制作,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而造成顾客的不好体验,留下不好评价时,如果有产品指明的商家,应该根据产品指明而联系顾客,如果没有产品指明的,可以对昨日漏访顾客进行回访,确认不好体验的顾客进行解决,从而挽回顾客损失,留住顾客体验,也表明商家在产品经营上面的态度。

第七:当联系上顾客之后,首先询问顾客点购外卖的平台是微信里面的美团,还是支付宝饿了么,是美团外卖APP还是饿了么外卖APP下单,确认清楚平台之后给出解决外卖的态度,是部分退餐还是全额退餐?如果是在微信里面的美团或支付宝里面的饿了么进行下单的,如果是部分退餐的,那在我的我的评价或我的待评价里找到他所评价的内容进行删除,如果是全部退餐的,先找到我的评价进行删除后,再让顾客申请退餐,如果顾客没有删除评价而进行全部退单的,或在我的评价里找不到顾客评价信息的,就需要登录美团外卖APP或饿了么外卖APP在我的-我的评价里进行删除,如果下单的时候就是美团外卖APP或饿了么外卖APP的,在我的-我的评价里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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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食品经营者的良心,是一切经营的底线。

保障全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范因常用食物选择、加工、贮存不当引发的食物中毒,结合我省秋、冬季饮食特点,10月23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省广大消费者发布饮食安全提示。

食材选择应注意事项

1.防范发芽土豆引发的中毒。

发芽的土豆中含有茄碱(龙葵素),食用发芽土豆会引起中毒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水及电解质紊乱、血压下降、昏迷、呼吸中枢麻痹等症状,所以大量食用未成熟或发芽土豆可引起急性中毒。平时应将土豆贮藏在干燥阴凉的地方,防止发芽。加工时,如果发现发芽或皮肉呈绿色时,就不要食用了。

2. 防范误食有毒野生蘑菇引发的中毒。

我国已知含剧毒可致死的蘑菇有40多种,毒蘑菇毒性成分复杂,中毒表现各异,主要有头晕、恶心、呕吐、流涎、腹痛、精神错乱、产生幻觉等中毒症状,严重时表现为呼吸困难、抽搐、昏迷,严重者可导致死亡。鉴别野生蘑菇是否有毒,需要专业机构和人员,目前没有简单易行和可靠的鉴别方法。预防毒蘑菇中毒的根本办法就是勿采、勿买、勿食不明品种野生蘑菇,特别在外出旅游时,不要随意购买小摊点散装干制的野生蘑菇。

3.防范误食有毒野菜野果引发的中毒。

进入秋季,人们在郊游时采摘的野菜野果存在误食中毒的风险。容易被误食的有毒野菜,如毒芹(俗称野芹菜),和芹菜的叶子非常的相似,所开的花毒性大,吃完之后会出现呕吐、麻痹,严重的会导致死亡。曼陀罗,是剧毒植物,花香有致幻的效果,为神经毒素,严重可至死亡。龙葵(俗称苦葵),长得好似小号的樱桃,其叶子和浆果均有毒性,过量食用会导致头痛、腹痛、腹泻、昏迷等症状。商陆(俗称山萝卜),形态极似土高丽参或土人参,根的毒性大,误食有体温升高、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言语不清、站立不稳等症状,大剂量可使血压下降、心肌麻痹而死亡。预防中毒的根本办法就是不抱着尝鲜的心态去采摘和食用、品尝野菜野果。

4.防范霉变甘蔗引发的中毒。

霉变甘蔗中毒是常见的真菌性食物中毒,每年2~3月为高发季节,由于食用习惯,发病者多见于儿童,且病情常比较严重,重者出现抽搐,手呈鸡爪状,瞳孔散大,继而危及生命。变质甘蔗外观缺少光泽,有霉斑,质软,切开后剖面呈浅黄色或浅褐色,有轻度霉味或酒糟味,有的断口处呈现拉丝状。霉变甘蔗中毒后没有特效治疗方法,要坚决不食用出现霉变的甘蔗。

加工制作应注意事项

1.防范谷类发酵食品、银耳或木耳、薯类制品长久放置或变质引发的中毒。

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米酵菌酸,导致食用者中毒,主要表现为上腹不适、恶心、呕吐,轻微腹泻,严重者可出现黄疸、肝肿大、呕血、意识不清、烦躁不安甚至休克死亡。米酵菌酸用开水煮沸或高压锅蒸煮也不能破坏其毒性。食用时应注意:一是不可使用霉变的玉米等原料,制备发酵面米食品时要勤换水,保持卫生,要保证食物无异味产生,一旦发现粉红、绿、黄绿、黑等各色霉斑,就不能食用;二是不食用变质银耳或木耳,发好的银耳或木耳要及时食用、充分漂洗,凉拌前要用开水焯熟;三是在选购马铃薯粉条等食物时,要选购外观无霉变、外形规整且色泽正常的产品,发现有酸败或霉变气味,要立即停止食用。

2.防范扁豆烹饪不熟引发的中毒。

扁豆未煮熟,豆中的皂素会强烈刺激消化道。此外,四季豆还含有胰蛋白酶,可刺激人体肠胃,出现胃肠炎症状。食用时应注意:要将四季豆煮透、煮熟。

3.防范生豆浆未煮熟引发的中毒。

由于生大豆中含有有毒成分皂素,如果生豆浆加热不彻底,毒素没有被破坏,可引起食物中毒。特别是将豆浆加热至80℃左右时,泡沫上浮,形成“假沸”现象,如果饮用这种豆浆即会引起中毒,出现胃肠炎症状。食用时应注意:煮豆浆时,出现“假沸”后还应继续加热至100℃,小火煮5分钟以上,即可达到安全食用的目的。

食品贮存应注意事项

1.科学储存食物。

食品储存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未食用完的食品应密封,按存贮要求进行常温、冷藏或冷冻保存。隔餐食品要彻底煮透。在外购买的熟食或外出就餐时打包的食品,在下次食用前应先确认是否变质,及时清理已经变质的食品。

2.冷藏食品尽快食用。

冷藏食品加工制作前应确认未变质,并重新烧熟煮透后再食用。

购买食品应注意事项

1.选择正规场所进行购买。

选择到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范的商场、超市或市场去购买。不要图方便和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2.做到三查三注意。

一查食品包装标志是否齐全,注意食品外包装上是否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标准等内容;二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注意看是否超过保质期;三查食品的外观,注意颜色、气味等是否有异常,是否有包装破损、胀袋等情况。

3. 索取购货凭据。

如购买到假冒伪劣食品,请不要食用,保留好购物凭证和购买的食品,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外出就餐应注意事项

1.外出就餐应选择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不在无证单位就餐或购买食物。

2.菜肴选取应科学,多食用新鲜时令果蔬,不要大量饮用冰冻饮料。吃火锅、烤肉要煮透、烧熟。

3.在外就餐,应当文明就餐,杜绝浪费,需要打包的食品,应妥善保管,但不宜长时间存放,再次食用前应充分加热。

4.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餐前洗手,使用经过消毒的餐饮具,提倡用公筷、公勺分餐,降低“病从口入”的概率,减少交叉污染的风险。

5.注意索取并保存就餐时的票据,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拨打12315投诉。

网络订餐应注意事项

网络订餐时应选择证件齐全、信誉度高且送餐距离较近的外卖餐饮服务单位,食用前要注意检查外包装是否完整,餐食包装是否带有“封签”、食物感官性状是否异常、是否烧熟煮透、餐具是否洁净,并向送餐者索要订餐食品票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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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黄河新闻网

经编辑:杜宇

手机一扫,即刻下单。近年来,扫码点餐服务在餐饮行业迅速兴起普及,成为众多消费者就餐时的选择。然而,有的餐厅却在“扫码”和“点餐”之间增加了一道程序,不关注微信公众号、不授权商家获取个人信息就不能进行点餐。

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11月17日消息,某餐饮公司向消费者推出手机扫码点餐服务。根据其自行设置的微信程序,具体操作步骤为:使用手机扫描店内二维码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授权商家获取消费者的微信昵称、头像、地区、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线上点餐;若不同意授权商家获取前述信息,则无法进行线上点餐。

2021年7月27日,孔某至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孔某通过前述手机扫码方式进行了点餐并结账,在这一过程中,孔某被注册为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孔某发现,其取消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后,仍是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前述个人信息仍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孔某无法自行删除。

孔某认为,某餐饮公司设置的扫码点餐方式强制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且消费者无法自行删除储存在商家处的个人信息,遂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告知个人信息处理情况、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

根据现有证据,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服务人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误导其以为只有扫码点餐一种服务方式。而某餐饮公司自行设置的扫码点餐程序要求孔某必须关注商家微信公众号,并授权其获取孔某的相关信息,属于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故某餐饮公司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本案中,孔某尝试通过取消关注微信公众号的方式注销会员并删除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的个人信息,但某餐饮公司称删除会员信息须消费者提交书面申请,但其并未通过任何方式将提交书面申请的要求告知孔某。这使得作为消费者的孔某直至一审诉讼时,仍未能如愿删除相关个人信息。某餐饮公司的上述不作为,侵害了孔某依法享有的个人信息决定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某餐饮公司自认其将获取的消费者信息存储于第三方服务商,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内并未公示扫码点餐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某餐饮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方式向孔某进行告知。故孔某要求某餐饮公司书面告知其获取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过程和方式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北京三中院予以支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41N876701606 (图文无关)

因某餐饮公司侵害了孔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孔某有权要求某餐饮公司进行赔礼道歉。考虑到某餐饮公司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已对微信公众号的扫码点餐操作流程进行了修改,并在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删除了其存储的孔某的个人信息,故北京三中院判令某餐饮公司通过书面方式向孔某进行赔礼道歉。就孔某主张的经济损失,主要为孔某为保全本案诉讼证据进行公证的费用,北京三中院结合孔某提交的相关票据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北京三中院判决:某餐饮公司停止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删除收集的孔某个人信息;将处理孔某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向孔某进行书面告知;就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向孔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孔某公证费用五千元

11月21日,“顾客扫码点餐法院判商家赔5000”的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今年6月1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发文称,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对强制关注公众号”消费监督工作,以避免商家在扫码缴费过程中强制消费者关注商家公众号、过度索取消费者个人信息。

中消协表示,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关注公众号,并通过公众号下单、结账、开具发票,可获得阅读量和关注量,通过广告和信息推送等方式吸引消费者更多关注和再次光顾,可增强用户黏性。但任何企业的任何商业行为,都必须尊重消费者意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将关注公众号或使用APP、小程序作为消费者行使权利或享受服务的前提,并在此过程中获取与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拒绝和举报。

法官也提醒,扫码点餐服务的普及与发展不应成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隐患。商家在设置扫码点餐程序时,应当以实现点餐目的、提升服务质量为目的;若超出点餐的必要范围强制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如果遇到“强制关注公众号”,可向消协、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强迫交易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个人维权成本较高,可由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许浩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强制交易”,但未对商家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时如何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要判断商家接受何种处罚,取决于各省区市地方性法规规定。例如,《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业整顿。

“希望执法部门加强引导和监管,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加强自律,严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许浩同时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对强制关注公众号等新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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