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可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查看拟建项目是否在名录内,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现对环评审批项目做更直观的解读
1不需办理环评的项目
中介服务机构、咨询服务机构、个体经营的零售商店(药店、眼镜店、摄影店、超市、书店、花店、干洗店、便利店、渔具店、画廊、电游厅)、美容美发店、休闲娱乐店(KTV、汗蒸馆、洗浴场所、足浴、网吧)、餐饮(小作坊类型的小吃店、面馆、包子铺、酒吧、蛋糕店、火锅店、烧烤店、熟食店、炒货店)等。
2有限条件下不需办理环评的项目
表1一定限制条件下,不需办理环评的项目
(点击查看大图更清晰)
< class="pgc-img">>表2 不需办理环评手续但仍需遵守相关环境管理法律要求
(点击查看大图更清晰)
< class="pgc-img">>3只需网上登记备案的环评项目
表3 只需网上登记备案的环评项目
(点击查看大图更清晰)
< class="pgc-img">>4即来即批的项目(告知承诺制)
对于满足环评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可在1个工作日内取得环评批复。
告知承诺制环评审批项目条件:
1.项目位于已完成规划环评审查且准入清单明晰的产业园区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
2.项目位于《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实行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区域范围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
3.列入《大连市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项目名录(2021年本)》内的建设项目(表4)。
表4 可以即来即批的项目名录
(点击查看大图更清晰)
< class="pgc-img">>5严格办理的项目(“两高”项目)
依据《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等文件要求,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我市严格对涉及“两高”的项目环评进行审批,严把环境准入关。“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异味界定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如何准确理解的回复
来信:
我是一名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最近我局接到群众强烈投诉,反映其楼下火锅气味扰民,要求予以关闭。经现场核实,该楼栋为商住综合楼,火锅店面位于一楼商业铺面,与居住层相邻,无公共烟道。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我们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有如下疑问,希望可以为基层执法提供指导性意见。
1. 火锅烹饪过程中所产生的气味,因个体差异感受差别较大,对火锅气味是否能界定为异味?怎样确立判断标准?类似的一些餐饮烹饪工艺比如卤、焖、炖、涮等制作过程产生的气味,如果发生居民投诉,是否也能确定为异味呢?
2. 关于该法条的理解,是否需要“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和“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该禁止条件才能成立呢?
回复:
一、关于异味界定问题,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第5.5部分规定,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净化设施高于15米属于有组织排放,应在净化设施采样位置监测臭气浓度,达标判定参照臭气浓度排放标准值执行;净化设施高度低于15米或者逸散的无组织排放的特殊气味,应在餐饮服务项目法定边界进行监测臭气浓度,达标判定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执行。
二、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根据这一规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需同时满足“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和“产生油烟、异味、废气”两个条件。
(来源:生态环境部官网)
?
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在餐饮监管中适用的回复
来信: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所指“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若现场发现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从事经营行为,是直接处罚还是需要进行监测判定超标后才可以进行处罚?如果需要监测,按照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如何监测?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所指“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关闭由谁执行?关闭程序是什么?建议环保部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解释,为基层执法提供指导性意见。
回复:
一、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情形,且“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小编注:超标是前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二、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小编注:比如6楼是居住层,5楼无论如何都是不能作为餐饮)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由环保部门为监督管理部门,则地方环保部门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关于租赁住宅楼从事餐饮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政法[2017]2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6〕10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见附件),函复如下:
一、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产生环境噪声、油烟等污染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现行有效,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三、关于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环境保护部之前所做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按本复函执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环办函〔2009〕12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函复。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法办函〔2017〕86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
(法办函〔2017〕86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征求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就环境保护部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以下简称《答复》)的效力问题以及通过租赁他人房屋从事餐饮业是否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问题,回复如下:
该《答复》是针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环评审批应否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的问题作出,明确了公民个人通过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该《答复》现行有效,性质上不属于司法解释,但是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7年1月20日
?
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225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火锅店外排气体是否界定为饮食业油烟问题请示的函》(吉环函〔2005〕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饮食业排放油烟应按照国家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排放标准)的规定进行控制。排放标准规定的油烟排放浓度限值及采样分析方法,适用于对已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业单位排放含油烟气体的控制;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视同超标排放,不需进行排放浓度监测。(小编注:不需进行监测的要求与部长信箱回复有冲突,以最新的部长信箱要求为准)
二、饮食业油烟是多种成分的混合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采样分析方法是一种非特异性监测方法,该方法不宜作为判断气体成分中是否含有油烟的定性分析方法。
三、火锅使用时排出的气体成分与其使用的汤料成分和加工食物的种类有直接关系。火锅汤料的主要成分是水和调味料,火锅汤料沸腾时的温度接近水的沸点,低于采用烹炒等方法加工食物时的温度。鉴此,火锅使用时排出的气体以水蒸气为主,并可能含有调味料和食物中的挥发性成分,与食物高温烹炒过程中产生的含油烟气体成分有较大差别。
因此,若火锅店未采用烹炒、烧烤和油炸等方法加工食品,则不宜将其排气定性为含油烟气体。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
?
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环函[2006]395号
天津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请示》(津环保固〔2006〕1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关于“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的规定,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饮行业的活动属于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其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废弃食用油脂属于生活垃圾范畴;其处理处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
住楼开饭店需要做环评报告,环评的关键点是要楼上的住户同意。新乡一小区商住楼楼下的火锅店顺利办理了营业需要的各种证件,然而楼上最直接受影响的三四层住户告诉记者,他们没接到过任何意见调查,而且该火锅店提交的住户知情签字表信息不真实。日前,东方今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走访调查。□东方今报记者刘素云实习生李笑楠/文图
【投诉】
住户签名不真实,火锅店怎么通过环评拿到营业证?
11月14日,家住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星海假日王府的业主向东方今报反映,他们居住楼下的两层商铺,没有经过楼上业主的同意,竟然通过环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营业了。
三楼的业主李先生告诉记者,今年9月底,他们发现楼下两层商铺在装修开火锅店,还在小区里挂了一个很大的风机,产生很大的噪音。业主们跟环保局投诉后,该店的负责人答应业主进行整改,达到标准、住户满意后再开业。令业主没有想到的是,10月20日,楼下火锅店竟然开业了。业主们又投诉到文化路工商所,得到回复:该火锅店已经拿到了营业执照,而且餐饮许可证、环评报告都有了,属于有证正常营业。
“商住楼开火锅店是要做环评报告的,其中的一项就是要征求楼上业主的同意。我们咨询红旗区环保局,他们说楼上3~7楼住户都签过名了。但我们作为直接损益者,竟然没有被征求意见,他们怎么通过的环评?”家住四楼的崔女士觉得非常不可思议。采访过程中,该楼还有不少业主都向记者反映了他们对楼下开火锅店的担忧。
据业主称,他们咨询了红旗区环保局,也看到了住户知情签字区,发现房号写得不清楚,对应的业主名字也不对。
【规定】
商住楼新开饭店必须做环评报告
商住楼开饭店有怎样的规定?相关部门办理经营证件又是如何要求的?
据悉,2010年,我国发布实施的《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中,规定饮食业单位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新乡市工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称,根据《物权法》,商住楼楼下店铺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经楼上所有业主同意,业主具有一票否决权。楼下两层商铺开饭店,楼上3、4层的业主必须同意。
记者从新乡市环保局市民中心服务窗口也了解到,商住楼下开饭店必须做环评报告,环评报告要有资质的环评机构来做,环保局负责审批。环评机构在做环评时,需要公众参与。
随后,记者联系了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科,工作人员称,2013年后市区新开办的饭店都必须到环保局做油烟、噪音、污水、民意等方面测评。只有环保局通过的环评报告,食药监局才能给他们开具餐饮许可证。
【调查】
火锅店称有证经营并已整改到位
11月18日上午10点,记者来到业主投诉的柔时小板凳吧式火锅新乡旗舰店,店里人员正在打扫卫生。
柔时小板凳吧式火锅店的化负责人向记者展示了他们的餐饮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称他们属于合法有证经营。而且环保局来检测过,也多次进行整改,原来小区内部加装的四台排风设备全部拆除,油烟管道也经过净化处理之后排向远离居民区的马路边。
化负责人称当时租房子的时候只说是商铺,并没有说不让开饭店。“我们在做环评征求业主意见时,也都是一家一户上门调查,并邀请他们来我们店内参观,提出指导意见。目前,鉴于楼上个别业主还不太满意,我们一直没有正式开业,都在试营业。”
星海假日王府物业丁经理告诉记者,小区的两层商铺都属于个人产权,经营范围物业也管不了,物业只会在装修方面进行监督,噪音、油烟、排污方面进行提醒,具体环保措施是否到位,这要环保局进行监督。
【回复】
红旗区环保局称环评不合格已收回
据了解,火锅店所在的商住楼共28层,涉及2个单元,一般受影响的住户是3~7层。一层6户人家,5层下来就是30户。也就是说该火锅店做民意调查时,必须得到这30户人家的签字同意。可楼上三、四层的住户称他们没有接到意见调查,且在环保局看的签字表上只有6个签名。那么火锅店的环评报告是怎么做的,又是如何通过审批的呢?
11月18日上午,记者咨询了负责审批柔时小板凳吧式火锅店环评报告的红旗区环保局。
刘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现场检查了火锅店处理油烟、噪声等设备的配置,都是按规定安装的先进环保的设备。而住户签字表是该火锅店自己做的,交上来时签名确实只有6个。火锅店称一些住户没有入住,还有一些住户不反对,但是因为担心业主之间的人情关系不愿意签字。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红旗区环保局通过了该火锅店的环评报告,该火锅店也顺利拿到了餐饮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
关于住户投诉环评报告上住户签字不真实,刘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也正在调查。目前,红旗区环保局已经收回了环评报告,并责令该火锅店15个工作日内,整改油烟、噪声达到环保标准,并再次做民意调查。
对此,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科工作人员称:“如果环保局收回了环评证明,那涉及到餐饮服务方面,相关局应该通知我们药监局的,我们再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可红旗区环保局刘姓工作人员称,他们已向火锅店下达整改通知,却没有规定要去告知其他单位。
【查证】
住户知情签字表信息虚假
红旗区环保局刘姓工作人员曾表示,他们接到投诉后去小区调查,住户签名是真实的。而业主告诉记者,该火锅店提交的住户知情签名表是虚假的。
业主给记者提供了他们在环保局拿到的住户知情签名表,记者也在火锅店化负责人展示的《开业告知协议书》第二页看到了住户知情签字,证实信息一模一样。记者看到住户签字区域显示的是6个住户签名,其中最后一个房号有涂抹现象,没办法看清。
业主告诉记者,我们2号楼有两个单元,正确的房号应该写清楚,比如2号楼1单元301,应该写成2-1-301,签字表上20602的写法显然是不对的。另外,第三个签名的房号25A03,也是不存在的。签字区能区分出来的房号只有四个,分别为20602,20702,2501,2601。
记者在其他业主的帮助下拨打了20602房签名人王女士的电话,跟对方确认身份后,对方称从来没有接到过火锅店的签名通知。
由于无法判断2501和2601两个签名是哪个单元的业主,记者首先联系到1单元2501、2601的业主,他们告诉记者并没接到过火锅店的民意调查,更没有参加签名。其中,火锅店负责人曾告诉记者,知情签字表上2501房对应的不清楚签名是周大庆,但在1单元2501,该户根本没有叫周大庆的人。而2单元2501和2601,记者调查了解到,这两户一直没人居住,这两户的邻居也证实,从未见过这两户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