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讯 记者黄莉玲 4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据悉,2022年全国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26165件,审结543379件。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青花椒”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入选去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21年5月,拥有多个“青花椒”商标的上海万翠堂发现,温江五阿婆火锅店在招牌上使用“青花椒鱼火锅”字样,遂以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侵权成立,遂判令五阿婆火锅店停止侵权并赔偿3万元。五阿婆火锅店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指出,青花椒作为川菜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极大地降低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因此保护范围不宜过宽。五阿婆火锅店店招中包含的“青花椒”字样是对菜品的客观描述,没有攀附万翠堂公司涉案商标的意图,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被诉行为系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万翠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二审判决讲出“权利有边界,行使须诚信”的“大道理”。二审判决明确了商标正当使用的认定标准,依法维护诚信、正当经营的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值得关注的还有,一起给排水公用企业垄断案件也入选了十大知产案件。
该案中,宏福置业公司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为由,将威海水务集团诉至法院要求索赔。一审中,法院认定,威海水务集团虽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因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到了二审阶段,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威海水务集团不仅独家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而且承担着供水设施审核、验收等公用事业管理职责。威海水务集团在受理给排水市政业务清单中,仅注明威海水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没有告知和提示交易相对人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构成了“隐性”限定交易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明确了反垄断法上限定交易行为的司法认定,重在考察经营者是否实质上限制了交易相对人的自由选择权,为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特别是公用企业,依法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提供了指南。
【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名单】
一、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二、 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与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三、 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四、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五、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六、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七、 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八、 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九、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郴州七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十、 罗某洲、马某华等八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021年底,四川成都等地的餐馆,店面招牌、菜谱、菜碟因为带有“青花椒”的字样,被上海一家公司告上了法庭,引发社会热议。
青花椒在四川是一种常见调味品。许多被诉商户表示不解,用了这么多年的青花椒,怎么就犯法了?
图片来源:摄图网-501170480
在这些餐馆中,成都邹先生经营的“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被索赔5万元。一审,邹先生败诉被判赔3万元,后邹先生不服上诉。1月13日上午,该案二审宣判,“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在二审中胜诉。
官司“从天而降”
今年10月中旬,在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开了10年饭馆的“王记青花椒鱼庄”老板老王,突然收到一份起诉书: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王记青花椒鱼庄”店铺门头带有“青花椒”字样为由,状告“王记青花椒鱼庄”侵犯其注册的“青花椒”“青花椒炒锅鱼”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王记青花椒鱼庄”拆除店铺门头,并赔偿5万元。
老王很气愤:“我们店面不大,雇了2个人,做的小本生意,十年前办的营业执照上就是这个店名,对方注册商标时间比我开店时间晚,怎么就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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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也是被起诉的商户之一。
2021年9月,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将“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起诉。2021年11月26日,法院一审宣判,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火锅店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图片来源:人民网
一位被诉的餐馆老板朱某某称:我们四川人吃青花椒、卖青花椒几百年、几千年了,却因为店招上有“青花椒”就被告上法庭,简直是岂有此理。还有的店家以拆除“青”字来应对。
据央视财经,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餐饮,在江浙沪地区有三十多家门店,而且均是直营店,主营菜品就是青花椒鱼。
公司创始人表示,公司的维权事务是由一家第三方公司负责处理,因此对于此次起诉的细节他并不知情。此前维权的初衷是因为创业8年以来,经常有打着该公司商标的冒牌企业在网上骗取加盟费,但维权成本高、流程繁琐使他很头疼。2020年,一家自称专门从事维权服务,不收律师费,只收维权所得赔偿金的第三方公司找到了他。
这位创始人还表示,“实际上整个在委托过程中,第三方公司每一次给我们的,就是一张合同。维权的这家商标、门面长什么样子我们并不清楚。我们自己在管理上有漏洞,没有严格去审核哪些属于真正侵权、恶意侵权,哪些是不属于侵权的,给大家带来了很多麻烦。在这里我也给大家赔个礼道个歉,我们也会跟第三方去交涉这个事情。”
另据新华社报道,2021年12月25日,上海万翠堂公司董事长左正飞通过媒体表示,2020年,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找到自己,提出免费帮忙维权,维权所得归正尚律和所有。
据悉,正尚律和的微信公号“正尚律和知识产权”中有一篇《正尚律和是怎么帮企业打假的?》文章,道出了正尚律和的运作模式:
文章宣称委托方不用花一分钱,也不用出一个人。“正尚律和全国46个城市、32家律所的调查团队、专业律师就都是你的人”,文章还称2000+员工全国范围内地毯式排查,用时15到45天,《全国侵权报告》出炉,“你说打谁我们就打谁”,用时30天左右“民事诉讼or协商解决or行政查处or刑事追究,你说了算”。文章还称,整个过程全垫资,委托方零成本。而新华社记者查询发现,“正尚律和”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执业活动。
12月26日,万翠堂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声,表示将撤回全部诉讼。
二审大反转:火锅店不侵权
1月13日上午9:30,四川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经过审理,省高院二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万翠堂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上诉人“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表示,一般情况下,店家都会把自己的特色菜、招牌菜放在店招上,但由于青花椒是川菜的主要调味品,自己的使用并不属于餐饮上的商标性使用,只是描述自己的原料用了青花椒。此外,自己在店铺内、店招上大量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邹鱼匠”。因此,不构成侵权。
另外,居民小区的一个小店,规模小,收入也较少,而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除了在上海和江苏外,没有餐饮店,因此,双方不构成竞争,自己也不构成侵权。
法庭查明,2021年,五阿婆火锅店注册了“邹鱼匠”的商标。
二审法院认为,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属于正当使用,虽然店招上有相同,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在“青花椒”字样前面附加自己的注册商标“邹鱼匠”标识,没有单独突出使用“青花椒”。“青花椒”使用在鱼火锅之前,是对其特色菜含有调料的描述,并非商标权使用,不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该纠正。
从“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到涉“青花椒”商家被起诉,近期出现多起商标维权争议案件。据红星新闻报道,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商标监管处处长赵梅表示,需要明确的是,商标的注册权和商标侵权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不能把注册权理解为拥有了注册权就可以无限维权,侵权还是要看个体的使用情况。”
编辑|卢祥勇 王嘉琦
校对|程鹏
每日经济新闻
022年1月13日上午,四川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早前舆论关注的“成都青花椒商标”案。经过公开审理,四川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成都市温江区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于“青花椒”的使用是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四川高院认为,万翠堂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青花椒”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泾渭分明。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表述,“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 class="pgc-img">▲1月13日上午,四川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青花椒”商标侵权案。图片来源/四川高院
>青花椒鱼火锅店被诉商标侵权 一审赔偿3万元
2021年9月,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要求火锅店老板邹先生赔偿5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2016年4月6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其商标内容为从上至下排列的“青花椒”文字。2016年9月7日,注册取得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左侧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2018年6月21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上方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
2021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万翠堂公司认为,通过宣传与推广,上述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而邹先生的青花椒鱼火锅店未经万翠堂公司许可擅自在门头及美团平台使用了“青花椒”字样,误导了相关公众,侵犯了万翠堂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火锅店老板邹先生认为,他们对于“青花椒”的使用属于对自身经营特色菜品主要原料的描述性使用,属于正当使用。
2021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均为万翠堂公司取得,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商标均在有效期内。邹先生的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
邹先生不服判决,2022年1月11日,在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的公益法律维权援助服务下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除邹先生外,四川多地多家“青花椒”餐饮店均被上海万翠堂起诉侵权,“青花椒”案就此引发舆论关注,上海万翠堂被指存恶意滥诉。
< class="pgc-img">▲1月13日上午,四川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青花椒”商标侵权案。图片来源/四川高院
>四川高院: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1月13日上午,四川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上海万翠堂代理律师表示,上海万翠堂依法享有相关涉诉商标的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公司有权在全国范围内维权,青花椒是调味品通用名称,但是并非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在餐饮服务中有显著性。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上海万翠堂方面早前曾宣布对所有自己涉及的商标案进行撤诉,但13日进行的二审中该公司仍然出庭参加了诉讼,该公司代理律师提出,邹先生的店对“青花椒”的使用是商标性使用,并且突出使用了“青花椒”字样,与相关案涉“青花椒”商标的读音、含义相同,易使公众混淆和误认;邹先生的店将“青花椒”用于店招,不是仅仅菜单中的描述性使用,会误导公众。
邹先生及其代理人认为,他们对于“青花椒”的使用属于对自身经营特色菜品主要原料的描述性使用,属于正当使用。同时,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并没有损失,其火锅店也不存在侵权故意,经营规模小,并且饱受疫情影响,不存在因为使用被诉侵权产生的获利,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邹先生经营餐馆招牌中的“青花椒”使用到底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成为本次庭审的焦点。四川高院认为,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万翠堂注册的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万翠堂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许可,他人不得非法使用。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通常,商标显著性与商标识别功能成正相关。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就高,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大,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较大。青花椒是用于指代调味料的通用名称,处于公有领域,不能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在调味料上。
< class="pgc-img">▲同样涉及商标侵权的青花椒招牌。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四川高院认为,万翠堂公司注册青花椒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有一定的难度,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同时,万翠堂公司在其自身的官网宣传推广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锅鱼,招牌青花椒味其实也是强调“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点。
四川高院认定,万翠堂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泾渭分明。万翠堂公司涉案商标权取得授权之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邹先生的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鱼火锅”字样,青花椒作为鱼火锅的重要调料,“并非商标性使用”。
2022年1月13日上午11点,四川高院当庭作出二审判决:邹先生的火锅店店招中的“青花椒”不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于“青花椒”的使用是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实习生 冷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