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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住宿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优惠怎么享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宿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怎么享2021年11月19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潘蓓娜目前,我国消费市场继续呈现稳步恢复

宿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怎么享

2021年11月19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潘蓓娜

目前,我国消费市场继续呈现稳步恢复态势。今年8月,商务部等6部门发布了《关于支持线下零售 住宿餐饮 外资外贸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21〕442号),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这三类主体逐渐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中恢复过来。宁波作为沿海港口城市,民营经济、外向经济发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12366热线统计,今年以来,这三类主体的相关咨询量同比增长19.37%,对相关税费政策及落地实施举措的咨询热度维持了较高关注度。

热点问题1:

住宿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怎样的增值税优惠?

“我是一家餐馆,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我公司现在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类问题。据统计,这类问题咨询量同比增长18.8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明确,自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住宿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满足月销售额要求,可享受免缴增值税优惠。

但是,据笔者观察,不少纳税人把握不准如何确定销售额。

一般来说,住宿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分步确定销售额。第一步,纳税人应将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15万元,不超过15万元则可享受免税优惠。第二步,纳税人应关注销售不动产对应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须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举例来说,甲企业为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11月,甲企业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2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销售不动产收入5万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步,甲企业的销售额合计12+5=17(万元),超过15万元,不能全额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第二步,甲企业扣除不动产销售额收入后的应税销售额为12万元,不超过15万元,则12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甲企业取得的销售不动产销售收入应缴纳增值税5×5%=0.25(万元)。

此外,纳税人扣除不动产销售额收入后的应税销售额如果超过15万元,应结合其他税收优惠确定征收率。

具体而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接上例,如果甲企业该月销售货物收入为20万元,销售不动产收入为1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该企业不含不动产销售收入的应税销售额为20万元,大于15万元,不能享受11号公告的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可以继续享受13号公告优惠,即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收入20万元,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需缴纳增值税20×1%=0.2(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收入需缴纳增值税10×5%=0.5(万元)。

热点问题2: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相关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我公司是制造业企业,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公司委托美国企业研发发生的费用能否加计扣除?”实务中,随着新政的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问题近期热度较高。据统计,该类问题咨询量同比增长91.54%。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委托境外研发发生的费用,有扣除限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件”)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可加计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为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中孰小者。

据此,企业应关注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情况。纳税人如果为制造业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其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有制造业务的企业,即使当年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仍可享受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适用75%的加计扣除政策。

例如,乙企业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且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该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活动发生的实际费用为120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210万元。那么,乙企业委托境外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实际发生额的80%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的孰小者。乙公司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为120×80%=96(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为210×2/3=140(万元)。对比可知,乙公司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更小,所以其委托境外研发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96万元。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还需关注签订合同的类型——应为技术开发合同。同时,委托方应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关于合同形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此外,根据64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境外个人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热点问题3:

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近期,我公司开始从事防疫物资自营出口业务,想要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请问,我公司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实务中,关于出口退(免)税的问题咨询热度一直很高。据统计,这类问题咨询量同比增长14.06%。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出口退(免)税所需资料再次精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自2021年6月3日起,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需向税务部门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不再另行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实务中,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中的“出口退税管理”模块采集备案信息,生成退(免)税备案的电子申报数据并上传申报,然后携带纸质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上填报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应属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同时,《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电子数据的相关内容应与纸质资料相符。

此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需填报变更的内容,并提交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1份。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北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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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优惠对象

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具体包括: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三、享受优惠注意事项

1.纳税人提供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中注明的“生活服务”类收入,不能按照提供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举例说明:纳税人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征税目录下的“商务辅助服务”,其取得的物业管理服务收入,则不能按照提供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既符合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又符合其他免征增值税优惠规定的,纳税人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其中任意一项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

举例说明:提供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的医院和学校等,既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8号公告规定的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又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中规定的提供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等免征增值税优惠规定,可自愿选择其中任意一项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

举例说明:提供生活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既符合疫情防控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又符合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30万元)以下小微普惠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任意一项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

3.符合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正确的减免税项目进行申报即可享受,无需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4.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的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因此,纳税人在8号公告发布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疫情期间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应在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对应的专用发票冲红;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未完成对应专票冲红的,应对已申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补缴增值税。同时,注意区分:在8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公告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中,兼营多个应税服务项目且均符合免征增值税优惠规定的,可选择就其中某一应税项目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其他项目选择征税。

举例说明:某一般纳税人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可以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6.根据税务总局2020年9号公告规定,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增值税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举例说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来源:重庆税务

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介绍一季度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减免政策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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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谭中伟介绍,3月18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等6类行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因为疫情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享受上述优惠,采取了由纳税人填报申请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的方式实施。税务机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享受减免的,依法予以处理。关于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的具体规定如下: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等六类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4月1日开始,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对于上述6类困难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按流程申报减免税;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者在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申报减免税。疫情期间,为降低传播风险,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

对于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如果符合条件,可以自行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不需要核准,只需要将有关免收租金的协议、合同等证明资料留存备查即可。(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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