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关于“节约粮食”的话题受到关注,
酒店、餐饮等行业相继推出举措,
倡导大家珍惜粮食,拒绝浪费。
沪上一家企业也出了一条规定,
引起网友热议,
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
事件回顾
最近,有网友在微信群贴出公司一条最新规定:员工如因非变质等原因随意倒掉公司提供的免费午餐(包括倒掉其中部分),一次警告、三次将被辞退。
“当时我们看到这则规定很惊讶,难道三次倒饭菜就要被开除?”网友“伊斯梅尔也是员工”告诉记者,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好像没有这样的条款,之后一些员工查询了劳动合同法,好像也没有此类内容的规定。
推出此项规定的上海求必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解释,每个工作日,公司清点人数后外送午餐,但每次都发现不少员工选要吃的菜吃,余下很大部分(包括饭)都被扔了。有的午餐几乎动都没有动过,员工领取后放桌上三四天,直至坏掉扔进垃圾箱。
“公司有不少年轻女员工,他们平时对饮食过分挑剔,为了有效制止浪费现象,公司领导作了上述规定。”该负责人表示。
“倒掉饭菜要被辞退”规定的单位并非一家。数年前深圳一公司就发生员工在食堂吃午饭,发现饭里有小石子,把米饭倒了,引发员工被辞退事件。2014年苏州一家公司也发生过类似事件。
对于该公司的做法,有网友认为该规定有理,此举是解决长期以来单位用餐浪费屡禁不止的有效手段,但也有网友认为该规定过于严苛,缺乏法律依据,孰是孰非莫衷一是。
那么问题来了,
倒掉午餐三次就要被辞退,
合理吗?
来看劳动法专家和专业律师的解读??
是否合理
取决于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法专家谈育明认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有明确规定,规定之一就是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员工浪费粮食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需由企业规章制度确定且符合常理。
员工浪费食物属于个人道德范畴,与劳动纪律关联度不大,公司以“浪费粮食”为由开除员工是不合法的。公司应该采取其他方式加强内部管理,而不能以简单、粗暴方式处理问题。
还应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上海市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丽娜表示,用人单位可以把相关的劳动纪律写入规章制度中,从而使之成为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告知员工。
“也就是说,规章制度必须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以及‘向员工公示’这两项法定程序,才能产生约束员工的合法效力,也才能作为企业开除员工的有效依据。”谈育明、潘丽娜指出,当下全社会正在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等氛围时,用人单位响应国家号召推出“提倡节约规定”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但要正式实施“提倡节约规定”,首先应将规章制度通过民主合法程序列入行为规范和奖惩制度中,擅自开除员工,缺乏制度依据和法律依据,存在违法风险。
社长提醒
拒绝舌尖上的浪费本是好事,但企业在倡导的同时也应注意方式方法,与其简单粗暴,不如集思广益,用真正的“金点子”把好事做好,让职工安心!
小伙伴们,
考验智慧的时候到了!
关于节约粮食,
你有什么好主意?
你们单位有什么好做法?
不如留言区分享一下!
标题:年终岁尾“换工作” “说走就走”风险大
□特约撰稿 唐昱
每年春节前后,往往是劳动者离职“换工作”的高峰期。其中有少数劳动者因担心辞职过程复杂,会选择擅自离职、“一走了之”,让企业生产经营陷入被动甚至造成经济损失,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那么,员工“突袭式”离职会带来哪些法律风险?如何才能谨慎、规范行使辞职权呢?
案例回放:
2022年8月,小李应聘入职某餐饮公司,负责酒店前台收银工作,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2023年1月1日,酒店人事经理孙先生突然接到小李的电话,称其家中遇到急事,已于昨日赶回老家处理,不再来公司上班了。孙先生当即拒绝,因为元旦至春节期间是酒店最忙、最需要人手的时段,而前台收银员岗位更是不能断档。在电话催促小李返岗的同时,公司通过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向她送达了敦促返岗通知书,但上述措施均未奏效。无奈之下,酒店只好通过内部调剂的办法来解决小李缺岗问题,3个月时间内,酒店为此多支付薪资1万余元。当年春节后,在协商解决争议无果的情况下,餐饮公司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小李赔偿单位损失。
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时,应当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程序,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餐饮公司的申请。
以案释法:
首先,员工擅自离职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若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履行合法程序,即劳动者辞职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除非双方有特殊的约定或法律特殊规定。
其次,即使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也不能“说走就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过错时劳动者辞职的程序,其中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上述规定,统称为劳动者的即时辞职权。但是,通过比较这两款规定可知,除用人单位具有第二款情形,劳动者有权“不辞而别”外,在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过错项中,劳动者虽然享有即时辞职权,但亦应当履行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并说明理由,以便用人单位能够及时作出调整安排,避免因人员突然变动给经营管理带来损失。
最后,劳动者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李从事的岗位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不可间断性,其擅自离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的、明确的经济损失。
维权提示:
现实中,劳动者辞职并非“说走就走”这么简单容易,以下这些法律知识应当了解。
一是要确认是否与用人单位订有竞业限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入职或自营与原用人单位存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须按协议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是确认与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保密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也应遵守保密义务。保密约定可能存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中,也可能存在于双方单独订立的协议文本中,劳动者“跳槽”前应仔细核对。
三是在工作期间曾经参加过培训,离职时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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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义乌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对火灾隐患进行“回头看”,发现原本被查封的浙江天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及时进行消防隐患整改、未经消防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营业,存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随后,义乌市公安局对2名违法人员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我们知道封条不能擅自撕毁,以为从被封的电表箱外面接通电源,继续营业不会被发现。”3月22日,在拘留所内2名违法人员对自己不懂法的行为懊悔不已。
去年10月14日,义乌消防部门在义乌市国信证券大厦21楼浙江天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
今年2月2日,消防部门对该公司复查,发现没有按处罚决定停止营业,当场进行查封,并在公司电闸上贴了封条。2月26日,违法行为人董某和阮某在明知被消防支队查封的情况下仍然正常营业。
近日,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对查封单位进行“回头看”,发现场所在隐患未整改的情况下仍然正常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义乌市公安局依法对天奢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董某和阮某给予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