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火锅店使用“老油”,你们可以管管么?”近日,新疆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
4月21日,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对辖区火锅店开展突击检查。
检查中,在群众举报的火锅店后厨,几个可疑的大桶,引起了办案人员的特别注意。
大桶里分别储放有锅底废料、用筛网初步过滤之后的油脂、加工熬制后的油脂等。
面对办案人员的询问,火锅店的店员支支吾吾,答非所问。
为进一步查明真相,办案人员检查了该店倾倒餐厨垃圾的垃圾箱,后厨视频监控等,均没有显示锅底废料被倒入垃圾箱的行为。
办案人员对负责该店油料配置、收集油料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也不能自圆其说,前后矛盾、漏洞百出。
种种迹象表明,该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
检查中还发现,该店存在库房堆放大量过期产品、部分工作人员没有办理健康证、后厨配菜人员不佩戴手套口罩直接配菜以及冰箱储物柜脏乱等问题。
随后,该案正式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
经公安机关调查,该火锅店法人陈某、谢某指使员工收取客人食剩火锅残渣进行过滤,过滤残渣后提取老油按照比例将老油和新油混合制成火锅底料添加到汤料中,重新回到餐桌给客人食用。
目前,涉案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办案人员介绍,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加工食品,尤其禁止收集使用“餐厨废弃油脂”。而查获的火锅店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经熬制加工成火锅锅底油料提供给消费者使用,销售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杨丽敏 杨晨
报讯(记者查洪南 通讯员吴樾)近日,成都高新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被告人付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都市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付某因在火锅中使用“老油”被判1376万元赔偿金。
付某作为成都高新区某火锅店的实际经营者,自2018年4月起,为节约经营成本,授意店内雇用人员反复回收利用废弃火锅油脂,并销售给广大消费者食用,持续时间达19个月,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额达137.6万元。
2021年2月,公安机关将付某等3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移送成都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付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而且严重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2021年3月,成都高新区检察院在正义网进行了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付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376万元(即按销售额十倍计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12月,成都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60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同时,责令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376万元。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支持。后付某、徐某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于日前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查洪南 吴樾)
(检察日报)
男子为降低成本
多次将火锅里剩余的油
进行回收炼制老油
销售给顾客食用
被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class="pgc-img">>近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院公开开庭
审理了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
犯罪案件
01
为降低成本,炼制老油近6斤
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合伙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开设“某某自助火锅店”并兼厨师。2019年11月中旬,因物价上涨,为降低成本,李某某明知火锅店不能使用回收老油加工销售给客人食用的规定,仍多次回收客人用完餐后火锅里剩余的油并将其偷偷炼制成老油,再把老油加入新油和佐料等制成火锅底料,销售给顾客食用。
经群众举报,2019年11月21日,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某自助火锅店”进行检查查获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查证,李某某共炼制老油近6斤。
02
获刑6个月,处罚金5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节省原料、降低成本、提升火锅味道,将回收废弃的食用油脂再次加工生产后,掺入给顾客食用的火锅中,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考虑到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嘉陵区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未上诉。
03
什么是地沟油?
为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 “地沟油”犯罪是指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利用 “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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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
■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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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