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刘飞跃
1月16日19时05分左右,济南公交K100路驾驶员宿文豪驾驶公交车行驶至欣欣嘉园站时,一名老年乘客携带一包物品上车,上车后把物品放置后门处,到车厢后排坐下。
行驶至舜玉小区站时,一名30多岁年轻小伙上车,发现了后门处的物品,翻看后见车上无人制止,就将袋子放置自己身边。当车辆到达会展中心站时,小伙提起袋子就要下车,没想到,自己的所有举动都在驾驶员观察当中。
当他提着袋子走到后门下车时,宿文豪没有打开车门,而是向他怒吼道“是你的东西吗,就拿!快点放下!”
小伙听到后,赶紧将袋子放回原处。此时,宿文豪才开启了后门,看着小伙灰溜溜匆忙下了车。宿师傅走到车厢中看到袋子里鼓鼓的放满东西,于是将袋子提到老年乘客身旁,他才反应过来,一再对驾驶员表达感谢并拨打了表扬电话。
找记者、求报道、求帮助,各大应用市场下载“齐鲁壹点”APP或搜索微信小程序“壹点情报站”,全省600多位主流媒体记者在线等你来报料!
<>创: 福建新闻频道 福建新闻频道 前天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 class="pgc-img">>当事人田先生,是一名专职的滴滴司机,前不久,他接了一笔订单,可让他怎么都想不到的是,这笔订单根本就是一笔赔本的买卖。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视频建议在Wi-Fi下观看
▽
当事人 田先生:
我是一个失主,也是一个车主,在我车上装的监控,我竟然拿不到我那个监控跟录音。< class="pgc-img">>
到底发生了什么,当事人田先生如此迫切地希望调取到监控录像和录音呢?田先生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在12月14日清晨六点,当时他正在车的后排休息,等待接单。
田先生说,这一单距离并不远,乘客是从机场附近的村子出发,要赶飞机。接单后,田先生立即赶往上车地点,订单也顺利完成。可等到乘客下车后,田先生却突然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
田先生表示,平时为了接单,他有几台备用机。丢失的这台,是他自己用的手机,价值在三千元左右。他怀疑,是刚才上车的这名乘客拿走了手机。几番沟通,这名乘客终于承认,是他捡到了手机。可让田先生气愤的事情,才刚刚开始。
当事人 田先生:
他后面跟我要求说,我捡到你手机是不是应该给点感谢费?< class="pgc-img">>
乘客索取感谢费的要求,一下子激怒了田先生,在他看来,手机是乘客拿走的,理应归还。可乘客却表示,不给感谢费,就没法还手机。因为协商不成,愤怒的田先生报了警,然而,警方的说法,却让他有些不知所措。
当事人 田先生:
那个警官也说,只能说证明他说这个乘客品行比较恶劣,但是不能算偷窃他们说。< class="pgc-img">>
因为证据不足,田先生想起,自己是滴滴平台的优享司机,平台方为每辆营运车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之前车里发生的一切实际上都有记录。
当事人 田先生:
我就要平台提供监控录像跟录音嘛,他说提供不了涉及隐私。< class="pgc-img">>
如今,因为订单结束,田先生无法再通过虚拟拨号联系上乘客。而要通过滴滴平台拿到当时的监控视频和录音,还需要警方立案。
在滴滴平台和车主关于录音录像信息收集及隐私保护协议上,记者看到,录音录像是用于维护用户人身财产安全等重大合法利益,对于共享录音录像调取条件,协议中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也有差异。那么,田先生是否能要求平台方提供相关资料呢?今天《律师在现场》来帮忙的,是于金丹律师。
了解情况之后,公益律师表示,鉴于乘客有索要感谢费的情节,建议田先生收集更多证据,再次和警方沟通。公益律师认为,事发在营运车辆上,由于是小型车辆,并不是公共区域。此外,乘客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公益律师:
就说不管是不是营运车辆,现在手机被他拿走了,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拒不归还,这种行为其实是已经违法了。< class="pgc-img">>
田先生多次和乘客及滴滴客服协商,都没有结果。那么作为平台方的滴滴公司,是不是能协助田先生,提供相应的证据呢?为了证实田先生的说法,公益律师和记者,来到了滴滴公司位于福州斗池路的线下服务点。
对于田先生反映的问题,一名工作人员 表示,他们并没有权限调取监控,但可以代为查询情况。工作人员解释,由于司机资料还没有完全对接,目前他们无法处理田先生的问题,建议田先生通过线上渠道解决反馈情况。随后,田先生拨通了客服热线,客服人员表示,他们一直试图联系乘客,可乘客的手机大部分时间都处于关机状态。经过一番协商,客服人员表示,他们将加急催促相关人员处理此事。
为了了解更多情况,记者随后联系了滴滴出行的一名公关经理王林成,他向记者证实,当时通过三方通话的方式,协助田先生和乘客沟通的过程中,这名乘客的确承认拿走了田先生的手机。
王经理表示,由于乘客存在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目前他们已经根据平台用户规则,对这名乘客永久停止服务。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他们无法向田先生提供车内录像。不过,滴滴平台可以协助田先生再次联系乘客。
律师解读
1
根据滴滴司机田先生的说法,这名乘客承认自己捡到了手机。乘客认为是捡到的,但是司机田先生则认为说,在我车上把我手机拿走了,应该属于偷窃行为。那么,到底是捡,还是偷,应该如何认定?通常有哪些评判标准呢?
该乘客的行为涉嫌盗窃。按照《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偷;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而依照《刑法》第270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为,拒不交还,才是捡,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二者区分的关分键是看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占有,如果脱离了所有人占有,再被他人拿走,就是捡;如果未脱离人所有人占有,被他人拿走,则定性为偷;虽然本案手机是在后座上,但是仍然是处于滴滴司机的占有状态下,拿走手机的乘客应该知道,这个手机不是滴滴司机的,就是之前乘客的,手机仍然处于有限空间里的可控状态。所以,这名乘客的行为涉嫌盗窃,具体认定,还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2
司机田先生就要求滴滴平台提供监控录像和录音,但是滴滴方面认为涉及隐私,除非警方调取,否则不能提供。滴滴方面的这个理由,充分吗?
滴滴的说法是对的。因为滴滴打车已经成为一个公共平台,因平台产生的电子数据,都是保密的,除非配合相关办案部门的调查取证,是不能任意提供给任何人的,即使本案的司机当事人,也要遵守这个规定,否则就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3
如果真是捡到了别人的东西,而不是偷,那么,是不是可以要求支付报酬?报酬多少是合理的呢?
根据《民法总则》第93条规定,捡到东西,替别人保管财物,构成了无因管理的行为,就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者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而本案捡到并保管手机,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手机丢失产生的损失,因报酬多少不好确定,以管理者的必要费用为原则,但不得超过被保护的利益的价值。
>说:男子蔡某某在上海多家餐厅假冒服务员盗取客人银行卡信息制造伪卡。图IC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肖芸 记者 袁玮)2018年12月,上网追逃5年的广东籍男子蔡某某向广州市警方投案自首,该犯于2013年底在上海多家高档餐厅假冒服务员盗取客人银行卡信息,制成伪卡后,指使他人异地取现或转账,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近日,徐汇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蔡某某提起公诉。
2014年3月的一天凌晨12时左右,被害人杨女士在上海的家中突然接二连三收到中国银行发送的手机短信,告知她名下的中国银行借记卡在几分钟前,被别人分别通过ATM机多次转账或取现,共计有7万元。然而杨女士的银行卡就在身边,并没有丢失。之后杨女士通过中国银行的客服获悉,其中的2万元现金是在广东茂名电白县的中国银行被取走,从网银查询到被转账的5万元已转入一个陌生男子账户,杨女士马上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同一时期,又有多名在沪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也向上海警方报案,称所持有的银行借记卡被他人在异地盗刷,金额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梳理出了关键线索,这些被害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在2013年年底到2014年年初,都曾经在本市新天地附近的“上海滩餐厅”等饭店就餐,且均使用了被盗刷的银行卡结账。当时是一名男性服务员直接将他们的银行卡拿走,就餐人员也没有跟随他去结账。之后这个服务员拿来一台移动POS机要求客人输密码时,很奇怪的是他从头至尾并没有转过身回避。警方还发现,这名服务员不久就辞去工作失去踪影。
2014年5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认定广东茂名电白县无业人员蔡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进行上网追逃。6月,警方首先抓获了在电白县ATM机上取现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根据他交代,是一个外号“高佬”的电白老乡吴某某指使他用伪卡去银行取现,并承诺给他取现金额的10%。他一共帮助吴取现13万余元,分到赃款1万余元。
2018年10月,广东珠海警方抓获了吴某某,吴供出同乡蔡某某向他提供伪卡和密码,让他找人取现十几万元的经过。12月,本案被告人蔡某某主动至广州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原来,2013年底,蔡某某在老家电白县花500元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只可以复制银行卡信息的“侧录机”,之后迅速来到离广东千里之外的上海,在繁华热闹的新天地附近应聘了“上海滩”餐厅等多家饭店做服务员,目的就是伺机盗取客人的银行卡信息。每当客人用完餐结账时,蔡某某就乘客人刷卡结账输入密码的时候在一旁看着,把密码记下来。然后在客人不注意的情况下,直接把卡和POS机拿走,在没人看到的情况下,使用“侧录机”记录下客人银行卡里的磁条信息。2014年1月,得手后的蔡某某辞职回到老家电白县,找人导出了10张银行卡的磁条信息,并制作成2张伪卡,又找到老乡吴某某,让其帮忙使用伪卡取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