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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餐饮环评、异味扰民有关文件复函汇总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关于异味界定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如何准确理解的回复来信:我是一名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最近我局接到群众强烈投诉

关于异味界定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如何准确理解的回复


来信:

我是一名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最近我局接到群众强烈投诉,反映其楼下火锅气味扰民,要求予以关闭。经现场核实,该楼栋为商住综合楼,火锅店面位于一楼商业铺面,与居住层相邻,无公共烟道。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我们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有如下疑问,希望可以为基层执法提供指导性意见。

1. 火锅烹饪过程中所产生的气味,因个体差异感受差别较大,对火锅气味是否能界定为异味?怎样确立判断标准?类似的一些餐饮烹饪工艺比如卤、焖、炖、涮等制作过程产生的气味,如果发生居民投诉,是否也能确定为异味呢?

2. 关于该法条的理解,是否需要“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和“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该禁止条件才能成立呢?

回复:

一、关于异味界定问题,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第5.5部分规定,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净化设施高于15米属于有组织排放,应在净化设施采样位置监测臭气浓度,达标判定参照臭气浓度排放标准值执行;净化设施高度低于15米或者逸散的无组织排放的特殊气味,应在餐饮服务项目法定边界进行监测臭气浓度,达标判定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执行。

二、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根据这一规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需同时满足“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和“产生油烟、异味、废气”两个条件。

(来源:生态环境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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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在餐饮监管中适用的回复


来信: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所指“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若现场发现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从事经营行为,是直接处罚还是需要进行监测判定超标后才可以进行处罚?如果需要监测,按照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如何监测?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所指“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关闭由谁执行?关闭程序是什么?建议环保部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解释,为基层执法提供指导性意见。

回复:

一、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情形,且“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小编注:超标是前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二、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小编注:比如6楼是居住层,5楼无论如何都是不能作为餐饮)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由环保部门为监督管理部门,则地方环保部门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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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住宅楼从事餐饮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政法[2017]2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6〕10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见附件),函复如下:

一、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产生环境噪声、油烟等污染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现行有效,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三、关于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环境保护部之前所做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按本复函执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环办函〔2009〕12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函复。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法办函〔2017〕86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

(法办函〔2017〕86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征求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就环境保护部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以下简称《答复》)的效力问题以及通过租赁他人房屋从事餐饮业是否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问题,回复如下:

该《答复》是针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环评审批应否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的问题作出,明确了公民个人通过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该《答复》现行有效,性质上不属于司法解释,但是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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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225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火锅店外排气体是否界定为饮食业油烟问题请示的函》(吉环函〔2005〕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饮食业排放油烟应按照国家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排放标准)的规定进行控制。排放标准规定的油烟排放浓度限值及采样分析方法,适用于对已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业单位排放含油烟气体的控制;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视同超标排放,不需进行排放浓度监测。(小编注:不需进行监测的要求与部长信箱回复有冲突,以最新的部长信箱要求为准)

  二、饮食业油烟是多种成分的混合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采样分析方法是一种非特异性监测方法,该方法不宜作为判断气体成分中是否含有油烟的定性分析方法。

  三、火锅使用时排出的气体成分与其使用的汤料成分和加工食物的种类有直接关系。火锅汤料的主要成分是水和调味料,火锅汤料沸腾时的温度接近水的沸点,低于采用烹炒等方法加工食物时的温度。鉴此,火锅使用时排出的气体以水蒸气为主,并可能含有调味料和食物中的挥发性成分,与食物高温烹炒过程中产生的含油烟气体成分有较大差别。

  因此,若火锅店未采用烹炒、烧烤和油炸等方法加工食品,则不宜将其排气定性为含油烟气体。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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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环函[2006]395号


天津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请示》(津环保固〔2006〕1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关于“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的规定,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饮行业的活动属于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其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废弃食用油脂属于生活垃圾范畴;其处理处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

京市近日推出优化营商环境5.0版政策,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处副处长全昌明介绍,北京不断优化建设项目分类管理,以往小微商户开办餐馆需要进行备案,今后无须再办理环评手续;危房改造项目,免予办理环评手续。

在12月21日举行的“创新+活力”北京营商环境5.0版改革投资建设审批制度改革专场新闻发布会上,全昌明介绍,2021年,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从国土空间、区域、项目三个维度出台改革政策,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同时,也为企业切实带来了实惠。

今年,北京全面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先后发布了《关于北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的实施意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印发《北京市区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细化技术要求》,指导各区制定实施方案,推动成果细化。在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开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目前,北京市所有产业园区均已按要求完成至少一轮规划环评,门头沟、大兴、平谷4个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环境评估通过审查。

在优化建设项目分类管理方面,在取得授权的前提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细化,形成了“豁免-备案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制”的环评管理体系,一批污染小、风险低的建设项目免予环评手续。

例如,以往小微商户开办餐馆需要进行备案,今后无须再办理环评手续;危房改造项目,免予办理环评手续。免予办理环评手续,并不免除企业环保责任,企业需依法依规落实污染防治要求。涉及疫情防控的急需项目先承诺即可开工,管理重点进一步突出,助力企业发展。

来源:千龙网

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元迪 通讯员 张月雷 临沂报道

为进一步精细化推进市政府北城新区雨污错接整治的重大民生举措,助力市政管网提质增效,保障城市雨污水排放环保、安全、畅通、高效,提升城市的环境质量、城市品位和管理水平,市城管执法支队、市市政管理服务中心、柳青街道,联合对沿街餐饮业、洗车业排放污水的行为进行调查摸底,并督促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隔油池、沉砂池等污水排放预处理措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从事餐饮等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审批部门、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未按照要求排放污水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餐饮业、洗车业数量巨大并且主体规模大小不一、日常变动较大,管理难度较大。近两年政府各部门对受疫情一定影响的小微及餐饮行业在政策上有所倾斜扶持。部分排水户由于对法律规定不太了解、环保意识差或心存侥幸等原因,未办理排水手续,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隔油池、沉砂池等污水排放预处理措施,直接将污水排至市政污水管网。由于城市雨污水管网错综复杂,天长日久,油脂或泥沙会沉积、凝聚甚至凝固,导致市政管道堵塞,影响安全运行,还需要进行管网疏通或更换,危害较大。

工作人员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了摸底,督促违法行为当事人限期改正,及时设置隔油池、沉砂池等并加强日常清理、维护,并对两家危害较大的规模以上餐饮的违法排水行为进行立案处罚。下一步,工作人员将加大调查处理力度,督促有关未设置隔油池、沉砂池,未及时办理排水手续的餐饮洗车业户及时整改,对危害较大和不积极配合整改的进行行政处罚和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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