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澎湃新闻
据安徽合肥市政府网站10月10日消息,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月9日发布《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提示》称,亚硝酸盐外观与食盐类似,呈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无臭,味微咸,易潮解和溶于水。当摄入量达到0.2-0.5g时可导致中毒,摄入量超过3g时可致人死亡。
为预防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原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全市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含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把食品采购关,严禁购买、贮存、使用渠道不清、来历不明的盐类物质,防止误用、误食。
三、各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对亚硝酸盐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在餐饮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的行为。
四、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安徽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已于10月8日发布《关于在餐饮服务环节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提示》,全市所有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同时亚硝酸盐销售单位必须建立销售台账,做好实名登记,严禁向餐饮服务单位销售亚硝酸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4月2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其中提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应当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原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已提出,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粤港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西市监处罚〔2023〕8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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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粤港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MA7MDQJG37 |
工商注册号 | 110102033163639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堂作为学校或企业等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员工或学生提供着一日三餐。
为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食堂需要采购各种食材,如蔬菜、大米、食用油、冻品和肉类等。
在选择供应商时,食堂往往面临着一个重要的决策:是与多家供应商合作还是选择一家供应链平台提供全品类的配送?
< class="pgc-img">>与多家供应商合作的模式在过去被广泛采用。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提供更多的选择,满足不同的需求。食堂可以根据不同供应商的特点和优势,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产品。此外,多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也有助于降低采购成本。
然而,与多家供应商合作也存在一些缺点。首先,品质管控可能成为一个挑战。
由于供应商数量较多,食堂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监督和管理每个供应商的质量。这可能导致质量不稳定,难以保证每批食材都符合标准。
其次,与多家供应商合作会增加管理成本。食堂需要与每个供应商建立联系、协商价格、安排送货等,这将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 class="pgc-img">>相比之下,与一家供应链平台合作可以带来一些潜在的好处。
首先,供应链平台通常具有更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他们会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和审核,确保所提供的食材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这有助于提高食品的安全性和品质的稳定性。
其次,与一家供应链平台合作可以简化采购流程,降低管理成本。食堂只需要与领鲜博仕等平台进行沟通和协调,无需与多个供应商打交道,从而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 class="pgc-img">>综上所述,餐饮门店或者食堂采购食材,与一家供应链平台合作可能更为合适。确保所提供的食品安全、健康且符合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