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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医院员工食堂违法从事凉菜经营被罚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国食品安全网讯(李飞 记者李甜甜)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公示津市监执罚〔2021〕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人民

国食品安全网讯(李飞 记者李甜甜)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公示津市监执罚〔2021〕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人民医院未取得凉菜经营许可从事凉菜经营被罚84000元。

公示显示,2021年9月3日,依据《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文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190号的职工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不包含凉菜制售,而当事人在职工食堂墙面上贴有标示“自制拌菜5款”字样的《菜单价格表》,在当事人使用的办公电脑中发现,含有凉菜菜单明细、每周凉菜菜品等信息的电子文件夹。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提取部分书证材料和电子数据材料,并拍摄相关视频及照片。2021年9月10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对该院食堂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该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凉菜经营许可从事凉菜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不包含凉菜制售,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当事人制售凉菜2200份,货值金额44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也无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予以适中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84000元。

中国食品安全报社天津记者站

投稿热线:022-58320133

投稿邮箱:satj2020@163.com


山西大同一饭店员工

因工作疏忽引发火灾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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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9日11时15分

大同市永泰街道

桐城中央外围商铺内冒烟

大同市消防救援支队

平城区大队云中路站消防救援人员

立即前往救援

成功排除险情

火灾调查

事故发生后,大队火灾调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和询问饭店其他员工得知,火灾由人为操作失误引起,于是立即与辖区派出所逐一做好调查取证。最终,火灾调查人员判定,起火原因为汉斯啤酒健康自助烤肉店员工李某在烹饪过程中,中途离去致使油锅高温起火,引燃油烟道进而引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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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平城区大队将涉嫌违规人员和证据材料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最终,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消防提示

这起火灾暴露出涉事饭店消防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定期组织员工对厨房油烟道进行清洗,以至于油烟罩和油烟道等存在大量油垢;员工日常工作中未及时清除火灾隐患,在火灾发生的初起阶段,后厨员工未及时进行扑救,同样也暴露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培训不到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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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用火、用电、用气多

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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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家庄消防,综合应急管理部、山西消防

案情概要】

2023年7月12日,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对长沙市芙蓉区张建湘餐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1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定王台街道依法将上述违法案件线索移交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综上,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芙蓉区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予以人民币壹仟元(1000)整的罚款

来源:芙蓉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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