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法院判其退赔5万”登上热搜。
重庆的王女士以4500元卖出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因未标注产品相关信息,被顾客邵某以出售“三无产品”起诉,法院二审判王女士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21日,原告邵某的律师吴先生(化姓)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王女士的毛妈妈土特产店出售“三无产品”并非第一次,她卖的食品也没有经过检测合格。针对原告是不是专职打假者,吴先生称,“法无禁止即可为。邵先生是懂法的消费者而已。”
21日下午,买家邵某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称,他确实为“职业打假人”, 但王女士售卖自家产品多年,明知需注明产品信息,“偏偏却没有做,法院判决没有冤枉她。”
毛妈妈土特产店的扣碗肉食 来源:极目新闻
网店卖出150份扣碗
因三无产品被判十倍赔偿
王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她来自重庆忠县马灌白高村,婆婆虽然没有上过学,但很会做泡菜、黄荆麦酱、渣海椒、风豆豉、腊肉、香肠等当地各种农村美食。
2017年,王女士注册登记了营业执照、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与丈夫一起回家帮婆婆扩大生产,通过自家微店“毛妈妈土特产”销售。一开始,“毛妈妈”的产品以泡菜之类为主,去年他们增加了粉蒸肉等传统扣碗类产品。
王女士说,去年7月,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的黑龙江男子邵某向她订购了150份扣碗类产品, 包括粉蒸肉、烧白(即扣肉)、风豆豉回锅肉各50份,总价4500元,说是单位团购。来了笔大生意,王女士很高兴,因为是现做现卖,她让对方等了几天。不久,王女士将150份扣碗做好后用真空包装发货,但包装上没有任何标识,她没想到这给她引来巨大的麻烦。
去年9月,王女士收到法院通知,她被邵某起诉了,对方称她出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 要求退还4500元货款,且按货款的十倍金额予以赔偿。一家人顿时蒙了。
王女士说,她家微店开了好几年,口碑一直很好,此前售卖的各种食品,包装上都按规定标注了食品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这次顾客要的150份扣碗,因为是新推出的产品,而且量多时间紧,她来不及准备有上述信息的标准包装。粉蒸肉和烧白是用一个土制小碗盛放,外面用一个真空透明袋密封包装;风豆豉回锅肉用一个金色铝箔餐盒密封,并粘贴封口包装。没想到,这成为对方的把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去年一审开庭,判决王女士败诉,王女士提出上诉。近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她再次败诉。
二审判决书。
怀疑对方是职业打假人
律师、原告均回应
极目新闻记者在二审判决书上看到,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在上诉时称,那150份扣碗不是预包装食品,而是具有合法资质的散装产品,生产销售渠道合法。但法院认为,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法院支持原告邵某的诉求,判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加上案件受理费,王女士家一共要掏5万余元。
在上诉中,王女士一家还曾提出,邵某的购买行为存在牟利目的,因此不应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但法院未采信上诉意见。4月20日,王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邵某2019年就盯着我了,后来还混入了我们的会员群。那个扣碗,他也是一开始买3份,还说好吃,后来一次买150份,然后就直接到法院起诉。”王女士还发现邵某此前有过多起类似案例,她怀疑对方是职业打假人。
关于原告是不是专职打假者,吴律师表示:“法无禁止即可为。邵先生是懂法的消费者而已。”
对于被指称是“职业打假人”,邵某并不否认。 4月21日下午,邵某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称,“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买了8次过期食品就不是消费者了。”
王女士利用视频号做宣传
商家被指并非第一次卖三无产品
21日,原告邵某的律师吴先生(化姓)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王女士的毛妈妈土特产店出售“三无产品”并非第一次,她卖的食品也没有经过检测合格。
吴律师还告诉记者,毛妈妈土特产店出售“三无产品”并非第一次,他查到该店以前涉及过类似的案件。
王女士并没有否认这事,她告诉记者:“我们以前的确遇到过类似的事,那是2018年,当时产品上有标签,但发货发得急,没有打生产日期,就被告了。”
对此吴律师说:“如果说第一次是无知,不懂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次犯同样错误又不是故意的?”
他还表示:“王女士光是卖给我的当事人邵先生就有两次,她自己都承认了,第一次的3份没有标签标识,第二次有150份也没有。这些是我们知道的,不知道的又有多少次呢?”
吴律师还表示,“王女士卖的食品都是没有经过检测合格而直接上市销售的。关于烧白、粉蒸肉、回锅肉,她至今没有一份食品检测报告。”
对此王女士反驳道:“那他拿我们的产品去检测没有?他吃出什么问题了吗?他凭什么认定我们的东西不合格?”
此前王女士对极目新闻记者表示,她和家人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结果不服,要向重庆高院上诉。
律师: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打假人不构成敲诈勒索
王女士被判赔“十倍赔偿”冤不冤?邵某的行为又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红星新闻记者就此咨询了律师。
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开诚律师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法律并不禁止出售散装食品,但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地址等信息。 因王女士销售的土特产均无相关信息,故被认定为“三无产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合法性角度,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罗开诚律师还称,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疑假买假,是否还能视其为法律中规定的普通“消费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出了肯定答案:“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国家层面从考虑舌尖上的安全,特别是在食品、药品等领域,认定职业打假人更加严苛。只要索赔金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并不违法。 “除非以曝光、恐吓等方式威胁商家,索要远高于法律规定标准的金额,才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一二审判决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就是扣肉从法律规定来看确实属于三无产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予以价格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但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林小明说,法官在严格遵从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同时,应需要避免陷入机械司法的窠臼,更应注重公平合理等原则。
“裁判时也应当注意区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之间的不同,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所指,更应区别对待预包装食品以及散装食品的不同要求,准确认定案涉扣肉的性质。”林小明说。
此外,他认为,邵某作为职业打假者,法律也不应该影响其作为消费者正当索赔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应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林小明称,对本案这种食品安全问题,予以三倍损失赔偿,但损失应当由原告方举证证明,可能更能体现公平。
重庆一中院最新回应
22日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指出,近期,部分媒体报道了“卖150碗熟肉‘三无产品’被罚案”引发社会关注,经核实该案系上诉人忠县毛某某土特产经营部与被上诉人邵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我院已于2022年4月7号做出二审判决。4月22日下午,我院派员前往当事人所在的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释明,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工作人员还介绍了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流程,并提供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实务指南》手册、《民事再审申请书》常用诉讼文书格式等材料。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尊重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案件相关后续情况,请广大群众关注官方信息发布。
来源:中国新闻社(cns1952)综合自极目新闻、红星新闻等
日,莒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经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案件回顾
自2020年5月起,赵某某私设生猪屠宰场,雇佣多人屠宰生猪,并将私自屠宰的生猪肉等制品对外批发销售。同年9月,有关部门对赵某某私设的生猪屠宰场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已被屠宰、未经检疫的生猪3头和活猪3头,并在现场提取到赵某某用于销售生猪肉所用的伪造检验合格印章一枚。经查,赵某某非法销售生猪金额达17万余元,获利1万余元。
莒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遂依法对赵某某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10日,莒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禁止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尽管农村地区允许个人自宰自食,但若要长期、大量宰杀生猪进行销售,必须严格遵守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获得生猪屠宰经营资格而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未经正规合法渠道的屠宰生猪,即俗称的“私宰肉”,与正规屠宰场的猪肉相比,其在检验检疫、屠宰设备、场所卫生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监管,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为了自身健康,购买肉类食品应当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 class="pgc-img">>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莒县人民检察院
年习俗
随着春节临近,中国农村正在逐渐热闹起来。许多农户开始忙碌地准备过年的杂事,其中就包括宰杀自家猪鸡,囤积腊肉等过年必 备品。这本是农历新年喜庆的一幕,但潜藏在其中也有一些法律风险,很多农民还不自知。
按照传统,每个家庭过年时都要宰几只猪鸡,腌制成腊肉肉等咸肉保藏起来。这在过去是农村的常态,大家家家户户都养着猪鸡羊,临近春节就把它们杀掉腌制保存。但是随着社会发展,这种专门杀年猪的习俗正在逐渐减少。一来是许多农民进城打工,家里无人照料;二来购买力上升,农村家庭更倾向直接在市场上买猪肉。
对此,村里的老农有自己的一套理论。他们都知道自己养的小猪质优,市场上的猪难保证来源,所以仍然坚持要从熟人老邻居那里买活猪宰杀。这看似平常无奇的交易,却在法律上构成违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个人私下屠宰购卖未检疫猪肉就是非法的,一旦被举报,农户就要付出巨额罚款。
< class="pgc-img">>其实这件事情在农村一直以来都很常见,每逢过年大家就会互相帮忙买卖活猪,没有人把它看作违法行为。甚至有些农户专门养几只猪,每年年底就卖给村里熟人赚外快。但是随着社会法制建设不断加强,这种违规操作也暴露出很大风险。无论出于什么目的,私下买卖猪肉终究不合法,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
禁止原因
那么为什么法律要如此严厉地禁止这种看似无害的行为呢?背后其实有以下几点重要考量:
一,私下买卖肉品须持有相关营业执照,以规范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农民大多没有相关资质,难以开具发票,无法对产品质量担责。此外,私下交易也容易产生质量欺诈问题。消费者难以判断购买的猪肉是否健康卫生,也无法索赔。
二,私宰猪只未经检疫和消毒,携带病原体风险大。这严重威胁公共健康。法律要求任何上市销售的肉品须经过严格检疫,确保安全卫生。私宰猪只可能患有猪瘟、肠道寄生虫等疾病,甚至引发疫情。须全 面禁止私下交易未检疫肉品。
多方考量
除上述原因外,农村私宰买卖猪肉还存在其他问题:
1. 环境卫生。私户屠宰条件简陋,污染严重。血水直接排放,病毒微生物扩散快,严重污染当地水源土壤。这增加疫病传播风险。
2. 动物。私宰过程中,宰杀条件差,容易造成残忍对待。死前应激反应严重降低猪肉质量。
3. 损害产业发展。私下交易扰乱市场秩序,不利行业良性竞争。缺乏监管也削弱农村金融服务,增加税收缺失。
基于以上考量,法律明令禁止私下交易未检疫猪肉。每年年关,各地都对此加强取缔打击。但是很多农民还不知法规,或者视为家常便饭。为避免悲剧发生,有必要加强宣教:
1. 多渠道发布告示,使所有村民知晓此禁令。并明确列出违法后果与惩治力度。
2. 村委会要召开专题会议,宣传禁令。并登门向每家发放宣传册。
3. 学校要利用机会教育下一代。让孩子们早知法规,也可避免长大后触犯法律。
4. 牧猪大户要带头表率,使用正规渠道出售肉品,不私下交易。并动员本村群众一同遵纪守法。
农民们须警醒,避免触法受罚。同时,也应宣传法规,让更多村民了解禁令,杜绝违法行为。
总之,私宰买卖未检疫猪肉违反食品安全法,将承担高额罚款。大家须警惕,并向亲朋好友宣传此事,共同遵守法规,确保健康。